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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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在上岗前、定期和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法律对职业病诱导岗位没有明确规定,但《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有明确规定。本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扩展的数据: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符合,也应当在相应情况消失时延长劳动合同终止。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之前,有一些区别《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律,而且在实践中也有争议。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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