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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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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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
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批量购进,为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需要而储备的有关物资资料,应作为存货进行管理和核算。对于价值较低,使用期限很短,在业务活动中随购随用的消耗物资,直接作为有关支出处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
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理;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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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完整、安全,确保固定资产最大限度为学校教育服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制度,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理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七条学校会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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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与学校财产管理部门核对;财产保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大批同类物资备查账簿,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学校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经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明细账目进行核算:
(一)房屋和建筑物。包括中小学校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仓库、道路、围墙、水塔、通讯线路、通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包括中小学校的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实验仪器设备、文件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三)一般设备。包括中小学校教学和办公用的各种家具设备,后勤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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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接管、接收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包括中小学校图书馆、资料室的各种图书资料;
(六)其它固定资产是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不属于上述(一)至(五)款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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