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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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教学指南-哪些情况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华夏保险教学指南-哪些情况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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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教学指南-哪些情况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购买保险需要签订保险合同,而保险合同都少不了免责条款,那么这个免责条款就是金科玉律永远有效吗?未必如此!下面了解下哪些情况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一、合同条款格式字号排版背景是否标准即保险合同上有没有可以缩小了免责条款的字体或者字体颜色偏浅,亦或是加了灰色背景之类的。

这些小细节看上去不值一提其实如果真的出现了可就是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重要依据!
二、是不是本人签名的,有没有收到保险合同这种情况虽然较少但也不是没有发生,即保险合同没有经过投保人本人的签名,而是经由什么电话确认网上确认。

没有收到保险合同不是本人签名就无法保证有什么合同的其他信息是保险公司刻意隐瞒的,这时候自然免责条款无效了。

三、是否有提示投保人注意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保险的业务员都有义务提醒投保人注意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投保人没看清合同就签名是不负责任,但业务员没有提醒投保人注意可就可能直接导致免责条款无效了。

四、业务员是否对免责条款中的内容做出了说明毕竟保险合同里面多为专业词汇,投保人看不懂免责条款中的部分内容也是正常,但这时候如果业务员没有配合投保人对里面的条款内容做出说明,到时候免责条款可就无效了。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利益原则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利益原则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这一定义说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

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

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

具体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护标的安全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就无法兑现。

某些古董、名人字画虽为无价之宝,但可以通过约定的货币数额来确定其经济价值。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难以用货币来衡量,但可按投保人的需要和可能负担保险费的能力约定一个金额来确定其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华夏多倍保合同范本

华夏多倍保合同范本

华夏多倍保合同范本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全残,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重大疾病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__年/月,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五、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甲方和乙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以下是可能出现在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常见条款。

请注意,具体的合同条款可能因合同类型和条款变动而有所不同。

1. 被保险人定义:条款会明确描述被保险人的身份和资格要求,如年龄范围和健康状况。

2. 保险责任:条款会列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确诊重大疾病时提供的保险赔偿范围和条件。

3. 重大疾病定义:条款中会明确列举符合保险赔偿条件的重大疾病,例如癌症、心脏病、肾脏疾病等。

4. 保险金额和保费:条款会规定保险金额和保费的计算方式,以及投保人应当支付的保费费率。

5. 保险期限和终止:条款中会说明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终止日期和续保方式。

6. 等待期:条款会规定在购买保险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暂不承担赔付责任的等待期。

7. 免赔额:条款中会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投保人需要承担的免赔额。

8. 保险责任的排除:条款中可能列举被保险人因某些情况发生
重大疾病而不予赔偿的情况,如自缢、酒后驾驶等。

9. 续保和退保:条款中会描述投保人如何续保保险和如何在需要时退保。

10. 理赔流程:条款中会描述投保人在申请理赔时的要求和流程,如提供医疗证明和理赔申请书等。

请注意,以上仅为常见条款示例,实际合同条款可能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了解您购买的具体保险合同条款,请您咨询保险公司或阅读所购买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3年版4篇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3年版4篇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3年版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性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标的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法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质,一旦约定生效,双方均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特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允许未来事件成立的合同,其特点是一方承诺在将来某一风险事件发生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另一方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接受这种保障。

2. 合同对等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对等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公司在风险事件发生时支付保险金的承诺。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对等性。

3. 合同诚实守信性:保险合同具有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诚实履行各自义务。

4. 合同约束力: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 合同解释权:保险合同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为合同内容的解释准则,如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如无法确定则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意图进行解释。

二、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是指保险合同成立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声明或者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关系。

在法律上,保险合同的成立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诺言达成的,即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书或者口头达成协议的方式形成的合同关系。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同意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向表示,要约一经接受即构成合同的要件之一。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申请书等材料构成要约,保险公司接受要约后形成保险合同的成立。

2. 保险合同的双方诺言:保险合同的成立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诺言达成的,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风险事件发生时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承诺支付保险费。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

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

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一)有权解释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

对保险条款有权解释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华夏保险教你看懂寿险责任条款

华夏保险教你看懂寿险责任条款

华夏保险教你看懂寿险责任条款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因为所有关于赔偿的信息,都已明确列入其中。

但很多客户最怕看保险合同,原因是条款太多、太繁琐、读起来拗口,读完也不明白条款含义。

这成了投保人的心头病。

解读保险合同可从四个方面入手第一,解读寿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栏。

这最重要,它列明了保险公司要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情形。

如在养老保险中,会写清楚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给付保险金,以及结束时间。

健康保险中对住院医疗赔偿要求是意外还是疾病。

第二,解读人寿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栏。

这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如投保人、受益人的诈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交通工具;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

意外保险合同中,除上述除外责任外,还会注明被保险人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跳伞、攀岩、探险、特技表演、赛车、赛马等均是除外责任。

健康保险合同中,还包括牙齿治疗、精神病、误服药物、与怀孕有关的医疗服务和手术、以及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说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除外)也都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以上都不包括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特殊约定。

第三,要注意保险公司中有无名词解释或特殊约定。

名词解释是合同中的特殊约定,虽不起眼,但对理赔有相当的影响。

如,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二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定义;重大疾病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意外保险中对意外的定义。

意外伤害险中的伤残等级表就属于特殊约定。

第四,合同中其他条款主要是程序性和保障性的。

作用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行使权利。

各家公司这些条款几乎大同小异。

在解读时牢记附加合同条款或特别约定(俗称批注)的效力总高于主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考试知识点

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考试知识点

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考试知识点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履行(★)(2017 年单选题)(一)投保人的义务1.支付保险费——最基本、最主要(1)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 代为”支付保险费,视为投保人交费义务已经履行。

(2)迟交宽限、中止、复效与解除。

①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 催告之日起超过 30 日”或超过“ 约定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 中止”或“ 减少保险金额”。

②因投保人未按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满 2 年”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意】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危险增加通知(主动通知)(1)认定危险增加应考虑的因素①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②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③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④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⑤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变化;⑥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2)被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老侯提示】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不赔付。

(3)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注意】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3.保险事故后通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接受检查和维护标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积极施救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合同的执行

保险合同的执行

2022/8/29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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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班集体的特点
(1)高度的社会倾向性。 (2)高度的组织性。 (3)高度的社会主体性。
202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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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班级气氛的营造
班级气氛的营造对学生的影响是深远的,一个好的 班级气氛会使学生较容易快乐、有效地学习。反之, 不好的班级气氛,会使学生较容易感受到压力,且 学习动机往往也较低落,同时也构成了学生在人格 特质发展上的障碍。
202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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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与群体的区别
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彼得·罗夫斯基对集体与群体作了比较分析。他指出, 集体是群体发展的高级形式,并非任何群体都能称之为集体,只有符合 一定的要求,才能成为集体。
班集体是班级群体发展到高级阶段的表现形式。班集体是班主任、班级 任课教师和全班学生按照一定的教育目的和任务,按照一定的教育计划 和要求,齐心一致,共同努力建设才能逐步形成的。
宽泛的术语,有许多不同的界定。 “班级气氛”是由班级教师和学生所组成的小型社会,各个成员对所在
的班级所形成的共同的、独特的感受和看法。
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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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4. 危险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未曾
预料或估计到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而对保险人具有严重不利的影响。保 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势必扩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不能将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及时通知保 险人,就会产生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对等的 结果。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 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履行》课件

《保险合同的履行》课件

03
理赔注意事项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保险公司
进行查勘定损和核定赔偿。同时,被保险人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
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04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
力。
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
《保险合同的履行》ppt课 件
目录
•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 保险合同的要素 •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 •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 • 保险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 • 保险合同履行的案例分析
01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保险合同履行的定义
01
保险合同履行是指保险合同成立 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 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范围 ,即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 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风险范 围,即保险合同中规定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赔偿责 任。
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 ,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 定的金额。
03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
投保
投保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的行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履行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保障,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维护市场秩序
保险合同履行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维护市场 秩序和稳定。
提高保险业声誉
保险合同履行为保险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和声誉,有利于提高保 险业的社会认可度和信任度。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金额与投保金额有什么区别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金额与投保金额有什么区别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金额与投保金额有什么区别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人会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为个人和家庭购买保险来规避风险,购买保险会涉及到保险金额与投保金额两个概念,那保险金额与投保金额有什么区别呢?
一、保险金额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之一。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不同: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

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的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

二、投保金额
投保金额通俗地讲,就是每年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用,它指各项保险费的依据,又是投保人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

按照惯例,投保金额应按的合同的预期利润计算,但由于各国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对保险合同的管理办法也各有异。

三、投保金额和保险金额的区别与联系
简而言之,投保金额是投保人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的钱数目,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根据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而设定的一个保障额度。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而保险价值是保险人判断保险是否充足的依据,保险人的赔偿除受到实际损失的限制外,
还受到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限制,即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价值为限。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一)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是由被保险人而是由承运人所保管,加之货物所有权随着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的转移屡次发生转移,因此,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

所以,允许保险单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对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新的财产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能否成为新的被保险人,需要进行考察,以决定保单能否转让给新的财产所有人。

所以,保险单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一般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过判断,并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才有效。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后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

否则,保险合同将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指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不得转让,而仅指保险合同会因此而终止。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单生效日与承保日期有什么区别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单生效日与承保日期有什么区别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单生效日与承保日期有什么区别购买过保险的人应该都听过保单生效日和承保日期这两个词语,那保单生效日与承保日期有什么区别呢?
投保人跟服务人员提供自己的相关材料的时候就是投保,然后保险公司会审核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承保条件叫核保,在保险合同下收取费用叫做承保,也就是说保险有了保单号就等同于生效了,也就是说承保日期其实就是投保日期。

而保单的生效日期一般是指保险产生法律效应的日期,保单一般是承保日期的第二天开始生效。

保单生效日跟承保日期的区别
保单生效日期一般是代表当天保险人接受合同,即合同会在第二天凌晨十二点开始生效,而承保日期是指投保人跟保险人订立保险当天的日期。

保险生效对赔付有着很大的因素,如果合同不在生效期间的话,公司是有义务拒绝赔偿的,因此,对于这个问题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不同类别的保险产品,生效的合同时间也会不一样。

很多保险比如重疾险、医疗险,签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般都是公司审核通过的那天,而承保是次日零点开始生效。

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等待期。

在合同生效的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出险了需要赔偿,这时候赔偿是有特殊规定的,对此投保人应该先了解,正常来说结果都是不赔或者少赔。

而如果是意外险,因为意外险种类是比较多的,对于普通的保障全年或者多年的意外险来说,生效时间一样是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次日零点生效算起。

但对于旅游险来说就比较灵活特殊,投保人可以随时随刻根据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生效时间,一般旅游险会有一个保障期限,我们可以设为旅游的那几天。

因此,为了避免在赔付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购买产品时,投保人一定要先了解清楚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法快速理赔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法快速理赔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法快速理赔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方式,为投保人在不确定事件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

在投保之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

保险公司在甄别责任范围后,应做出快速的理赔决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迅速支付索赔款项。

保险法是保护投保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是否属于赔款范围。

在属于赔款范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确认有关事实和损失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如果保险公司违反了以上规定没有及时理赔,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保险公司如何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快速理赔?下面是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介绍保险公司快速理赔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第一步: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第二步:保险公司核定赔款范围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开始调查核定赔款范围。

保险公司可以派员到现场勘查,也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材料。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保人是否属于赔款范围。

第三步:确认事故事实和损失如果保险公司确认属于赔款范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提供相关事故事实和损失的证明。

对于人身保险,可能需要提供医疗报告、医院发票等;对于财产保险,可能需要提供修理费用清单、购买发票等。

第四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在核实事故事实和损失后,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转账、支票等方式支付赔款。

如果保险公司迟延支付赔款,投保人有权要求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为了加快理赔速度,投保人在投保时还应做以下准备工作:1.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根据个人需求和风险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例如医疗保险、车险等。

2.详细填写保险申请表:在填写申请表时,要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财产情况等。

3.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保留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如购买发票、保单、合同等,以备不时之需。

4.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在投保前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索赔条件和免赔额等,以免发生理赔时的纠纷。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4年版5篇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4年版5篇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4年版5篇篇1一、前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本文旨在介绍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概述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是指保险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无需以物质上的交付或完成其他行为为要件。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提出投保请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就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 当事人信息:包括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保险标的:指投保人希望保障的财产或人身安全事项。

3. 保险金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希望的保障金额。

4. 保险费:投保人需要支付的费用。

5.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件时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6.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7.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过程1. 投保人提出投保请求,填写投保单,缴纳保险费。

2. 保险公司审核投保请求,确认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信息无误。

3. 双方就保险条款达成一致,签订保险合同。

4.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正式生效。

五、保险合同诺成性质的重要性1.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使得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提高交易效率:保险合同诺成性质使得交易过程更加简洁高效,无需等待物质上的交付或完成其他行为。

3. 保护双方权益:在保险合同纠纷发生时,诺成性质可作为法律依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1. 履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投保人需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变更:保险合同成立后,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保险合同。

七、保险合同的终止1. 保险合同可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自然终止。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两全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两全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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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两全保险的特点是什么两全保险,又称“混合保险”、“储蓄保险”或者“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

那两全保险的特点是什么呢?
1、保障性:两全保险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死亡事故提供保险保障。

2、储蓄性:两全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会不断积存现金价值。

两全保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制,在均衡保费制下,保险人早期收取的保费大于其用于赔付的部分,超过的部分不断积累起来构成准备金用于以后的支付。

在两全保险中,积累起来的准备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将等于保险金额。

换句话说,投保人相当于参加了一种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

被保险人可按月(或每年)缴付少量钱,存入保险公司。

3、给付性:两全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还是保险期满依然生存,保险公司均要返还一笔保险金。

4、返还性: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历年所缴的保险费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在保险公司。

通俗一点来说,这些保险费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签保险合同前七大注意事项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签保险合同前七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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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投保指南:签保险合同前七大注意事项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买保险已经是市民在投资理财时经常考虑的的一种方式。

而如果你所面对的保险业务员是你的老熟人时,大部分人都会碍于面子和交情,不好拒绝,那么,到底我们该怎么做呢?
看保险条款
购买保险之前,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它规定一份保险所包含的权利与义务。

看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除交费等项目外,保险条款的关键内容是保险责任。

当然,有时也需要看除外责任,要看清楚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和给付的责任;有时还需要看一看某些保险产品自己所特有的规定和注释。

看保险产品简介。

由于保险产品简介有时可能含有包装美化产品的不准确表述,所以看懂保险简介后,最好还是将其与保险条款对照理解。

了解交钱和领钱。

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交多少钱,日后领取多少钱;二是交钱的时间与方式,日后领钱的时间与方式,比如多长时间,一次性还是分期等等;三是领取的条件,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钱,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领钱等等。

将了解的内容落实到文字。

要听懂推销员介绍保险。

此时的关键点是将了解到的情况逐项用文字记录下来,并逐项在保险条款中找到相对应的部分加以确认。

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

投保单上有许多内容要填写,甚至包括一些隐私的内容。

无论什么内容,填写时都一定要如实填写,并最后亲自签名。

否则,日后保险公司就可能会以此为依据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寿险保险知识问答含答案

寿险保险知识问答含答案

1.华夏保险的设立时间是()A.2004年B.2005年C. 2006年D.2008年2. 以下哪项不是华夏保险的公司愿景()A. 客户利益最好B. 报酬福利最好C. 业务成长最好D.企业成长最好3.华夏保险的核心价值观是()A. 让华夏充满爱B. 客户利益至上C. 绩效第一D. 向解放军学习4.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为2009年()。

A.7月1日B.8月1日C.9月1日D.10月1日5.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保监会成立于()年。

A.1995 B.1996 C.1998D.20016.1865年,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创立。

A.仁济和保险公司B.大安产物保险公司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D.XX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7.下面属于人身危险的是()。

A.信用危险B.财产危险C.责任危险D.健康风险8.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这里描述的风险特征是()。

A、普遍性B、客观性C、发展性D、商品性9.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是A、自然风险B、投机风险C、纯粹风险D、财产风险10.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的是。

A、识别风险B、消灭风险C、转移风险D、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11.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

A、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B、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C、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D、车险和社会保险12. 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不包括。

A、人寿保险B、健康保险C、意外伤害保险D、信用保险13.()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A、保险金额B、保险价值C、保险费D、保险费率14. 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是()。

A、人寿保险B、健康保险C、意外伤害保险D、个人保险15. 在健康保险经营实务中,保险人为了控制风险、防止逆选择,通常规定一定的期间作为等待期(或观察期)。

国开商法第5章单选题试题及答案

国开商法第5章单选题试题及答案

国开商法第5章单选题试题及答案1. 我国保险法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将保险分为()进行分别规范。

正确答案是: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2. 保险的要素是指保险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下列选项不属于保险要素的是()。

正确答案是:礼运大同的观念3. 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两类。

正确答案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保险合同关系人4.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或者法律约定,全面适当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确保权利人的权利实现的行为。

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正确答案是:投保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危险增加的通知、复保险的通知、出险通知、防损减损;保险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保险金赔付及合理费用承担5.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正确答案是: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6.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较之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正确答案是:保险标的不可估价、保险金的定额性、保险费支付不得强制、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保险费计算的技术性、人身保险兼具储蓄性和投资性7.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与人身保险合同相比,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正确答案是: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保险标的具有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以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补偿性、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8.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以下关于重复保险的选项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是: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9.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不属于保险业法律规范主要内容的是()。

正确答案是:国家对保险合同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10. 保险公司的设立采取(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实行(),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法定保险业务范围外的业务。

1.4.1保险基本原则(上)

1.4.1保险基本原则(上)

华夏保险2018年“华夏大考”学习资料广东分公司制作《保险原理》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上)一、知识要点总结(5个知识要点)1. 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含义: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2)保险利益的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4)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便于衡量损失2.财产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利益的来源:投保险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具体包括:①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②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的保险利益③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和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3)确定财产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价值。

(4)人身保险利益的来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厉害关系,具体包括: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5)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必须在合同订立是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6)确定人身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因人身保险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此保险利益无法以货币计量。

因此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为被保险人的保险需要与投保人的保险费支付能力。

3.责任和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1)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由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经济合同关系,由他们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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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
该项义务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内,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

根据2009年修订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说明我国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实行“询问告知”原则,即指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作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因无须告知而未告知的,不能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二)交纳保险费义务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

投保人如果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此项义务,将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以交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对已经成立的财产保险合同不仅要补交保险费,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否则,保险合同终止;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未能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将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超过中止期未复效者,保险合同终止。

(三)防灾防损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
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四)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增收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对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之于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为了保证这一基本职能的体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单证号码等通知保险人。

这既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项义务,也是其获得保险赔付的必要程序之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义务的履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法律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没有约定的,应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限。

(六)损失施救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损失的施救,防止或减少损失。

保险人可以承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七)提供单证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批单、检验报告、损失证明材料等。

(八)协助追偿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保留对保险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代位求偿所需的文件及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

这一义务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在人身保险中表现为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财产保险中的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及其相关利益的损失、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中权利人因义务人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引起的各种费用,包括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查勘、检验、鉴定、估价等其他费用。

(二)说明合同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及时签单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及时签发保险单证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也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保险单证中应当载明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四)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义务
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对知道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业务情况、财产情况、家庭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等,负有保密义务。

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也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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