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交通大学章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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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章程序言重庆交通大学前身是1951年为修建川藏公路、建设大西南而创办的西南交通专科学校。
1960年,改建为重庆交通学院。
1961年至1963年,成都工学院土木系、四川冶金学院冶金系、武汉水运学院水工系相继并入。
1972年,重庆交通学院与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合并,1979年恢复独立办学,1985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1979年至2000年期间,重庆航务工程学校、交通部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交通学校(原重庆河运学校)、重庆市交通技工学校先后划转或并入。
2000年,重庆交通学院由交通部划转重庆市,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重庆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2006年,重庆交通学院更名为重庆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并增列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秉承“明德行远、交通天下”的校训,坚持“严谨求实、团结进取”的校风,弘扬“甘当路石、进无止境”的办学传统,倡导“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奋斗精神,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努力建设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国内知名,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保障举办者、学校、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准则和依据,是学校正常运行的基本规范。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重庆交通大学,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QJTU”。
第四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住所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设有南岸校区、双福校区及大坪分部。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调度管理规定》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调度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53a92b9e009581b6bd9ebd4.png)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调度管理规定》
交大研〔2006〕14号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的教学质量,经学校主管校长指示,督导组专家和研究生院研究决定,对研究生课程调度管理做出以下规定:
1、课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研究生授课教师执教期间,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研究生院公布课表的时间、地点授课,严禁授课教师或单位擅自代课、调课、停课、换课、更换授课时间与地点或缩减授课学时。
2、若授课教师因病、开会(须附开会通知等材料)等特殊原因,必须调整课程的,可由相关教师或单位申请代、调、停等课程调整。
3、调课程序:申请单位或授课教师到研究生院培养科领取(或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教师调课申请表》,根据申请表上的流程办理相关审批签字手续后,到培养科进行最终的课程调整。
由授课教师根据调整结果通知选修该课程的研究生。
4、督导组专家将按照课表和课程变动信息现场听课检查,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代课、调课、停课、换课、更换授课时间地点或缩减授课学时的情况,将向学校和各学院通报。
通报达2次以上的教师,暂停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一学年。
附:《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师调课申请单》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
教师调课申请单
课程名称:授课年级:
注:按以上程序办理(病假只需附病历证明,签署院(部)意见)后,交培养科安排。
年月日。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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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院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院是重庆市直属本科高校,也是中国职业教育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院下设多个学院和研究中心,涵盖了工科、理科、管理学等多个学科方向。
作为一所综合性学院,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院一直致力于培养高素质的研究生人才。
学院注重学术研究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学院的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他们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院秉承"求实创新、博学笃行"的校训,坚持全面育人的理念,在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能力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学院的研究生教育以教育为中心,以学生为本,致力于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全面的培养机会。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院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学术交流和实践机会。
学院经常举办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活动,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研究成果和与专家学者交流的平台。
同时,学院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积极推动学生参与实际项目的研究与实施,为学生提供了锻炼自己实践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
作为一所高等学府,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院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学生的就业问题。
学院积极与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广泛的就业渠道和机会,努力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前景和发展空间。
同时,学院还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鼓励学生自主创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总之,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院以其丰富的学术资源和培养优秀研究生的能力,培养了大量的高素质研究生,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将继续秉承"求实创新、博学笃行"的校训,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教育部关于同意重庆交通学院更名为重庆交通大学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重庆交通学院更名为重庆交通大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aed514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e8.png)
教育部关于同意重庆交通学院更名为重庆交通大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6.02.14
•【文号】教发函[2006]31号
•【施行日期】2006.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重庆交通学院更名为重庆交通大学的通知
(教发函[2006]3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重庆交通学院更名为重庆交通大学的函》(渝府函[2004]108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重庆交通学院更名为重庆交通大学(学校代码为10618),撤销重庆交通学院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交通大学系多科性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培养的任务。
二、重庆交通大学由你市领导和管理,其发展所需经费由你市统筹解决。
三、该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7000人。
四、你市承诺的五年内共投入5.3亿元(其中重庆市财政投入专项经费1.5
亿元,土地置换节余2.3亿元,重庆市财政基本建设拨款0.4亿元,交通部专项补
助0.5亿元,学校自筹0.6亿元)学校建设经费,须落实到位。
五、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望你市加强对该校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学校的定位,科学进行总体规划,落实有关投入,加强学科建设,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重庆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部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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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院是一所致力于培养高水平科研人
才和高级专业人才的学术机构。
作为该校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生院为广大研究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专业指导。
研究生院依托重庆交通大学的丰富师资力量和优质的教
学资源,秉承“融合、创新、卓越”的办学理念,不断完善教育教学体系。
学院下设多个学科部,包括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以及交通运输工程、软件工程等学科领域。
学院还与国内外多所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提供了多样化的合作机会和实践平台,帮助学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创新能力。
研究生培养是研究生院的核心任务之一。
学院注重培养
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学院出台了一系列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同时,学院还鼓励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提供奖学金和资助,为学生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研究生院致力于构建一个开放、多元、协作的学术氛围。
学院每年举办多场学术交流会议和学术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和企业家进行学术报告和指导。
学院还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学术竞赛和创新创业活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研究生院注重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全球多所高校和科研
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学院积极推动国际学生交流和学术合作项目,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国际交流平台和学习机会。
总之,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致力于培养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为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4_f20141104112746
![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4_f20141104112746](https://img.taocdn.com/s3/m/a392e509e87101f69e3195e0.png)
交大〔2014〕260号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有关单位: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2014年10月31日- 1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提高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二条奖(助)对象(一)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限全脱产学习)。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 2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或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人民币)。
(二)企业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临时困难补助资助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每生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特殊情况由研究生部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人民币)。
23【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3【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00590db6137ee06eff91822.png)
【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8-08-23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届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普通本科学生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法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二)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的;(三)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四)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五)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外语专业毕业生全国高校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六)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五条因第四条第四项达不到授位条件者,毕业时所受处分已解除,亦未再受任何处分,自留校察看处分生效之日起至毕业之前,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特别申请。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所属单位应为重庆交通大学);(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三名(所属单位应为重庆交通大学);(三)有特殊学术专长,获得A类、B类学科竞赛最高奖项或发表SCI、SSCI、EI、CSCD、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所属单位应为重庆交通大学,排名第一):(四)毕业设计(论文)获得校级优秀的。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特别申请授位者进行答辩。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8e07f85b9d528ea81c779a8.png)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二)按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指导教师、跨学科选修课程;(三)按相关政策和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文艺、体育活动和竞赛;(六)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学校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并依规定程序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八)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言行,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需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三)刻苦学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4_f20141104112746讲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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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2014〕260号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有关单位: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1 -行。
重庆交通大学2014年10月31日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提高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 2 -〔2014〕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二条奖(助)对象(一)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限全脱产学习)。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或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人民币)。
(二)企业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临时困难补助资助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每生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特殊情况由研究生部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 3 -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人民币)。
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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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18-08-23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严格的目标管理和灵活的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凭相关有效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同意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入伍为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重庆交通大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重庆交通大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4d8f3549b6648d7c1c7463c.png)
重庆交通大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博(硕)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可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一般由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会成员由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学科专业专家教授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会议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之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并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二)审核博(硕)士生导师资格;(三)审核通过校级优秀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四)审核推荐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市级优秀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五)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发布有关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指导性文件;(六)审核学校申报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七)对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九)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按国务院批准授权的学科(或相近学科)成立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各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科专业专家教授组成。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学位申请材料,提出拟授学位名单;(二)初审所辖学科专业申报博(硕)士生导师资格;(三)审核制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四)初审推荐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市级优秀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校级优秀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五)研究并提出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具体建议和意见;(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订对应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标准的要求,经研究生部认定,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备案。
重庆交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重庆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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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授予博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学位申请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第一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博士学位。
(一)凡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博士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含必修环节的学分);(二)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公开发表3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至少1篇被EI、SCI或ISTP收录.论文必须以重庆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博士生一般应为第一作者,如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博士生的也可计入,但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三)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程序(一)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两个月申请.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到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论文格式等.(二)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校外盲评,由校学位办聘请5名校外博士生导师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意见中至少有3份同意,方可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否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论文作者须重做论文或修改论文,在半年之后二年之内(自申请人第一次提交论文盲评的日期起计算)提交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重新组织论文盲评。
逾期者,则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三)论文评阅通过后,举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意见.(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学位论文答辩第三条学位论文答辩(一)答辩委员会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博导、2名外单位的专家。
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博(硕)士学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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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博(硕)士学位的决定经重庆交通大学2014年12月26日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届十次会议审定,并投票表决通过,决定授予:陈里等3人工学博士学位;王凤等2人工学硕士学位;王佳丽等9人管理学硕士学位;徐克歌等12人法学硕士学位;张兴华等2人工程硕士学位;彭顺显等87人在职工程硕士学位;程芬等2人高校教师硕士学位。
名单如下:一、工学博士(3人)1.桥梁与隧道工程(2人)徐湃潘国兵2.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1人)陈里二、工学硕士(2人)1.道路与铁道工程(1人)王凤2.桥梁与隧道工程(1人)闫猛三、管理学硕士(9人)1.企业管理(1人)王佳丽2.管理科学与工程(2人)熊亚康侯洁3.技术经济及管理(2人)陈鹏鹏贺国隆4.旅游管理(4人)何刚齐天翔万志霞冯龙四、法学硕士(12人)1.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1人)徐克歌2.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1人)王永凤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4人)樊杰李美谭莉谢彩霞2.思想政治教育(6人)胡罗宁周茜陈昊周婷婷刘晓凤乔昊五、工程硕士学位(2人)1.建筑与土木工程(1人)丁志全2.交通运输工程(1人)张兴华七、在职工程硕士学位(87人)1.建筑与土木工程(30人)彭顺显吴赵武武将杨莉胡晓方媛媛吴晓凡张水华方欣何令刘宇南林任俭飞王连彬王猛武黎明熊桂开熊四华杨棚程姚明强叶瑞玉叶涛郑孝强周力曹文婷王睿姝周黛君杨成黄晓秋杨碧宇3.物流工程(5人)魏倩艾云舟赵兴邬杰朱东明4.交通运输工程(33人)李灵芝李晓玲彭泽众杨琰范春明李俊异王冬张海波赵书丽万自凤王晓莉吴健吴小娟彭学文秦渝邓媛园刘良平卢征冉伟谭小平王骏吴万佳武冀易英杰余翀郭婕王劲惠刘磊李艳哲王海静韦闻政刘智熊江东5.项目管理(17人)康烨蒲远汪琪曾宏坤汤伶俐庞小滢雷丽莎官建华蒋义括鞠亚莉李长虹魏宏亮柯敏杨柳余丽周关怀江建明6.材料工程(1人)李可7.机械工程(1人)裴邦学八、高师硕士学位(2人)1.管理科学与工程(1人)程芬2.计算机应用技术(1人)王志中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4年12月26日。
24【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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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18-08-23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严格的目标管理和灵活的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凭相关有效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同意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入伍为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VIP专享】重庆交通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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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重庆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号、《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学位[2006]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国第四届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联席会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切实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脱产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能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核准予毕业。
(三)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须通过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英语专业本科生应通过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非英语语种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PETS5考试。
1、在学校本部和学校市内函授站就读的本科学生,应参加重庆市学位办举办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在我校校外函授站(自考助学点)就读的本科学生可在当地报名参加省级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并按下列程序办理:(1)考生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到就读函授站(自考助学点)报名参加次年学位外语水平考试;(2)各函授站(自考助学点)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次年准备参加当地省级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考试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报名汇总表》(见附表2)送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3)我校汇总后在12月30日前向重庆市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次年我校考生在外省参加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计划,待重庆市学位办审核同意后,考生方能参加各省级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4)考生在次年度按当地省级学位办要求报名和参加学位外语水平考试;(5)凡未经重庆市学位办同意,考生在异地参加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不能作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依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9a3628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fd.png)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渝教研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研发〔2017〕1号各学位授予单位:现将《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3月24日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做好我市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包括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应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第二章审核标准第五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经国家正式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高校。
学校应办学定位明确、办学方向正确、办学特色鲜明,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落实“一校一章程”,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二)能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修订)本科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认真实施。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主要课程能达到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关要求,教学质量有保障,注重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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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授予博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学位申请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博士学位。
(一)凡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博士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含必修环节的学分);
(二)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公开发表3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至少1篇被EI、SCI或ISTP收录。
论文必须以重庆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博士生一般应为第一作者,如第一作者为导师,第二作者为博士生的也可计入,但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
(三)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程序
(一)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两个月申请。
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到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论文格式等。
(二)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校外盲评,由校学位办聘请5名校外博士生导师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意见中至少有3份同意,方可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否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论文作者须重做论文或修改论文,在半年之后二年之内(自申请人第一次提交论文盲评的日期起计算)提交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重新组织论文盲评。
逾期者,则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三)论文评阅通过后,举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意见。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博导、2名外单位的专家。
答辩秘书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讲师或博士担任。
(二)答辩委员会的审批
申请人预定答辩前一周,由学院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审批后,方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三)答辩程序
答辩会以公开方式举行。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1.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简要情况。
3.博士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为40—60分钟,着重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4.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答辩会休会。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在委员对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含三分之二),方可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最后,商定答辩委员会决议。
决议内容应包括对论文的学术评语,答辩中回答问题的情况和对申请人掌握基础理论及专门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评价以及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等。
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结束。
博士论文答辩若未获通过,可决定允许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之后两年之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修改后的论文仍由校学位办负责组织论文盲评。
答
辩仍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章学位的申请与评定
第四条博士学位的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一周内,由答辩秘书将学位申请材料交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博士学位的评定
(一)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将申请人的材料整理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考试成绩、发表学术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
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应到委员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并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意见。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结束后,将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的全部材料整理后,送交校学位办。
(三)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应到委员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授予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四)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
理和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周内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述,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该申请人博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公示一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其它
第六条对于已授予的博士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查实确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复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七条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