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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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赵某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赵某因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染,遂非法拘禁妻子,并对其进行殴打。

妻子不堪忍受,报警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受到惩罚。

二、案例分析二: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生活所迫,盗取了邻居家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三:王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其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四: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Introduction刑法经典案例是指经过司法实践检验和理论分析,被认为在刑法领域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例。

随着刑法学科的发展,经典案例也在不断积累和更新。

本文将介绍63个刑法经典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述。

Chapter 1:谋杀案谋杀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重要部分。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案。

该案件揭示了父母反对儿女恋爱需要遵守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对立。

案件最终被判定为谋杀罪,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Chapter 2:经济犯罪案经济犯罪案是近年来刑法经典案例的热点。

其中,美国的伯尼·马多夫案备受关注。

该案被认为是史上最大的庞氏骗局,对金融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

案件收到了联邦政府和华尔街的密切关注,最终伯尼·马多夫被判处150年有期徒刑,同时也为美国证券监管制度和操作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

Chapter 3:毒品犯罪案毒品犯罪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普佐案。

该案是美国史上最大的毒品走私案,涉及到数百名潜在的贩毒犯罪嫌疑人,案件涉及的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普佐案传递出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强烈信号,也引起了各国反毒品合作的广泛呼声。

Chapter 4:性侵犯罪案性侵犯罪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科比·布莱恩特案。

该案引起了全球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有关性侵害问题的社会探讨。

科比案中涉及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在审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理支持和操作建议。

Chapter 5:网络犯罪案网络犯罪案是刑法经典案例中的新生事物。

其中最为经典的是骇客案。

该案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对信息安全和网络监管的广泛讨论。

骇客案中数据生产和维护的复杂性,进一步强调了对网络犯罪的警惕程度和应对能力的重要性。

Conclusion刑法经典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刑法学科中的宝贵财富。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触犯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触犯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治社会中,触犯法律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的案例,探讨触犯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某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群众举报被警方抓获。

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

法律后果: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

2. 案例二: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某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50万元。

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还侵占的资金。

法律后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退还侵占的资金。

3. 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持刀将李某刺成重伤。

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律后果: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4. 案例四:贩毒案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与同伙合作,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涉案金额达50万元。

分析: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处罚。

法律后果:陈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依法处罚。

三、结论以上四个案例分别展示了触犯法律的几种常见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触犯何种法律,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刑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分析案例1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

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

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

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

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问题](1)被告人李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2)如果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其主观罪过如何认定?[正确答案](1)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

在本题中,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

其目的是为了防盗。

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

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

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2)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

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

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无辜者可能被电死、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无辜者误伤、死亡的措施,那么显然属于放任。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范本模板】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范本模板】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

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温源和,泰国籍。

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

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

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

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

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

刑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试必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试必看案例分析)

【刑法】外出经商的甲与乙在某一宾馆同时租用一间房住宿。

2003年5月深夜,宾馆大楼突然发生火灾,火势极其猛烈,甲乙得和这一消息后,急忙穿上衣服逃拿。

乙因年迈体衰,行动不便,甲快速奔跑,将乙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不治而亡。

问:甲的行为是否正当,其有无刑责任?【刑事诉讼法】199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

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

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

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

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00年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民法】2000年8月8日晚上,状马专业户邓某某从县城赶紧集回家。

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

邓某某拴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某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

过了一阵子,邻村的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某所有。

何苛某要求把成领走,但邓某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案例详细分析

刑法案例详细分析

案例一:用爆炸方法行凶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案情:2000年5月,周玉门在村山场砍伐一棵松树,被村委会罚款200元,周玉门认为是村支书周三根有意整他,因而对周三根心存不满。

2003年4月5日,村支书周三根带领镇政府干部到周玉门家中搞计划生育,并将周玉门妻子张某强行抓去结扎。

即产生了报复的念头。

随后,周玉门在家中用原先采石剩下的六管炸药制成两个炸药包,于下午2时20分左右,窜至周三根家院内。

周玉门从窗外窥视周三根正在午睡,便将窗户玻璃砸碎,点燃用四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扔进周三根家院内。

周三根惊醒后,迅速从前厅跑进另一间卧室,叫醒正在熟睡的儿子,一起躲进屋内。

周玉门见未炸着周三根,又点燃了用两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从前厅窗户扔进房内,结果仍未炸着周三根。

后在群众的协助下,周三根将周玉门扭送公安派出所。

周玉门的两次爆炸,使周三根的家具等物遭到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500元答:周玉门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因为(1)周玉门的主观故意是要用爆炸的方法把被害人杀死,而不是要危害公共安全。

(2)周玉门爆炸的对象是特定的被害人,而不是指向不特定的多人。

(3)周玉门实施爆炸的结果,只是危及到被害人父子的生命,没有危及其他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

案例二:在繁忙路段上故意挤逼他车的行为构成何罪?●案情:2002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宝新驾驶“斯太尔”大货车(车牌号:京AZ0450)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南公路时,与同方向胡成刚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车牌号:皖S/90034)相刮蹭,后双方继续在通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期间,张宝新驾驶大货车故意挤、别胡成刚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致使胡驶入逆行,与对面行驶的王科军驾驶的“黄河”大货车(车牌号:京GA0286)相撞,致王车驶入逆行,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郭连驾驶的面包车(京E31585)相撞,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胡成刚车上的乘车人景成福当场死亡,胡成刚及其他乘车人受伤。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收藏细读)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收藏细读)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收藏细读)1、甲超速驾驶,将三人撞成重伤,但甲胆子较小,未敢逃逸,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直接留在原地。

幸好有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2、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强奸事实,并趁出国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参考答案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

该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这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国家机关。

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

3、B在撬他人保险柜时口干舌燥,A见状就递给B一瓶矿泉水,使得B得以继续撬保险柜,最终B盗窃了数万元的现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如果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应认定为帮助犯。

本案中,A的递水行为为B的盗窃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故应认定为帮助犯。

4、A邀请B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

B在望风过程中,由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而默默离开,但A对此并不知情。

后A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问: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B成立盗窃罪既遂。

只有当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盗窃罪中的望风者(共犯)即便是默默离开现场,但其之前的望风行为依然对正犯的盗窃结果具有物理与心理的原因力,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刑法案例案例⼀、被告⼈邹某,⼥,31岁,某县幼⼉教师。

1995年5⽉25⽇上午10时,被告⼈邹某带领4名幼⼉外出游玩。

⾛在最后⾯的⼀个幼⼉李某(男,5岁半)失⾜掉⼊路旁粪池。

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粪池中救⼈,只向⾏⼈⼤声呼救。

此时,有⼀中学⽣⽥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约75公分(半⼈深),但邹、⽥⼆⼈均不肯跳⼊粪池内救幼⼉,只是⼀起⾼呼求救。

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被救上来时,已经停⽌呼吸。

问题:1.被告⼈邹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2.怎样认识中学⽣⽥某和农民范某的⾏为?案例⼀分析:1.被告⼈邹某的⾏为构成犯罪.邹某带孩⼦出去游玩,属于先⾏⾏为,由先⾏⾏为导致的危险⾏为,邹某有义务对孩⼦进⾏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导致孩⼦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

⼤学⽣的⾏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所难。

两⼈对孩⼦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学⽣的不施救⾏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

农民的⾏为值得褒奖。

案例⼆、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库房,伺机⾏窃。

夏某⼜问同⼚青⼯李某(被告⼈)愿不愿意⼀起⼲,李某当即表⽰同意。

两⼈合谋,由李某去找熟⼈配⼀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见⾯,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

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万⼀让⼈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辈⼦。

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窃。

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未收.此案中夏某的⾏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为构成共同犯罪并⽆疑义,但对李某的⾏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法律讲堂经典刑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经典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通过对经典刑法案例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刑法案例,进行详细解析。

二、案例一:故意伤害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0岁,因感情纠纷,持刀将被害人张某砍伤。

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李某持刀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案例二:盗窃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男,25岁,因生活所迫,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王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犯罪动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动机,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王某因生活所迫而盗窃,属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刑事经典案例

刑事经典案例

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和参考答案(2009-11-27 20:42:23)转载▼标签:杂谈分类:实用法律案例分析[案情]1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

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

2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

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

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

因为对王某暴力强*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2)需要撤销假释。

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学》案例分析

《刑法学》案例分析

刑法(1)案例分析1.被告人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民航飞机副驾驶员。

被告人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国境内航班飞行任务。

被告人在飞机航行至东经118°06′00″、北纬52°40′00″上空时,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威逼机长,迫使机长改变航向,飞机飞入我国领空,并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甘阳南县上吉岗乡农田里。

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答:适用。

虽然本案被告为外国人,且犯罪行为发生在他国航空器内,但根据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因此根据普遍管辖权原则,本案被告劫机行为受我国刑法管辖。

2.被告人陈×文,男,20岁,书店职工。

被告人金×七,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文、金×七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方××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

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至,方××还带一位女青年李××,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家中闲聊。

其间,陈、金、二人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恋爱关系,罗、方均表同意。

玩到深夜,陈、金要求在方家留宿。

方、罗未拒绝,于是陈×文与罗××、李××同睡在床上,金×七与方××同睡在沙发上。

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吻,但未发生性行为。

第二天凌晨5时许各自离去。

相隔几天,陈×文、金×七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分别与罗××、方××同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

请分析:被告人陈×文、金×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属于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大学法学刑法与民法案例分析

大学法学刑法与民法案例分析

大学法学刑法与民法案例分析在大学法学的学习中,刑法和民法是两个至关重要的领域。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培养严谨的法律思维。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探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刑法与民法案例。

案例一: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三与李四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张三在极度愤怒之下,拿起身边的刀具刺向李四的胸部,导致李四当场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三在主观上具有杀害李四的故意,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李四死亡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张三实施了用刀具刺向李四胸部的行为,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李四的死亡。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方面,张三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他的故意心态明确;客观方面,他的杀人行为与李四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量刑方面,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张三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如果张三是出于一时冲动,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但如果张三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那么将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案例二:民法中的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特定规格的货物,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 30 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甲公司按时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却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问题。

首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而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乙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那么其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就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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