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教学课件 作者 彭金冶 第2章 企业法律制度
320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 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
法律制度 第六节 外资投资企业法 第七节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特征 二、企业的分类 三、企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四、我国企业法体系简介
指国家机关或者其它国有单位出资举办,资产归国家所 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从事商品 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由国家机关或者其它国有单位出资举办 方式:①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企业;②国家临时性参 与某些重要商品的购销或外贸活动;③国家从事某些金 融业务活动. 第二、企业资产归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第三、企业的运行机制表现为“他权制” 第四、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的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分立,即一个企业依法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新设 分立,指一个企业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 业,原企业消失,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二是 派生分立,继续存续。在此情况下,原企业虽 存续,但减少了注册资本,应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派生企业则应办理设立登记。
企业厂长的产生,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政府主管 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是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 代表的意见;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 准。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 免职或者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 企业的权利 企业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企业能够作出或者不作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PPT课件
投资人对独资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是独资企业的显著 特点,也是各国立 法的通例。
其无限责任与合伙企业的无限责 任有所不同。由于是一人投资企 业企业财产完全为个人所有,故, 企业的行为等于个人行为,企业 的债务等同于个人的债务。投资 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尤为重要!
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 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 能全部清偿则个人破产。但个人财产通常与家庭财产难 以分开。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
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 企业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 ”、“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 名称可以叫作厂、店、部、商号等等 。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 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 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 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2、特征
1)投资主体的个人性 ——是由一个中国的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 (企事业单位、外资
均不可) 2)企业财产的个人性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一人 所有,其对企业
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3)责任的无限性
——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投资人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则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所有企业都必须具备的条件。生 产经营厂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进行生产经 营活动的处所。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企业 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条件,如办 公场地、厂房、机器设备等。
5、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满足其生 产经营业务开展的管理、技术、生产等方 面的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企业法律制度 PPT课件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 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 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是自然人 C、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依法成立董事会
刘某是某高校的本科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 2012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 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东大信息咨询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营业形势看好, 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 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后来 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 2013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 偿而被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 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由刘某与黄某 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黄某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
一、概念 合伙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 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该自然人应为“一个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 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外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第二章 企业法 《经济法》PPT课件
•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4)合伙企业属人合型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 无限责任者。
• 2)有书面合伙协议。 •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个 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 (3)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 (4)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含义和立法宗旨 •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一个自然人设立独资企业、从事生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 • (五)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四、外资企业法
•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 (三)外资企业的投资和管理 •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与清算
•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违反《合伙 企业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 款、罚金,但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1)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2)生产经营计划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 (一)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 企业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的以营利
经济法(第三版) 第2章 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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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独资企业成立 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原材 料等)都归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所有。
•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由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人格与企业的人格密不可分,企业财产 所有权均归投资人,所以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充分和完整的 支配与处置权。他可以将企业财产的某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 以将整个企业转让给他人。同时,当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 ,其继承人可以依《继承法》的规定对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
企业的特征
特征一 特征二 特征三 特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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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具有合法性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服务活动,具有经济实体性
实行经济核算,以一定的法律形态存在
企业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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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投资者承担责任形式的 不同来划分,企业的法律形 态有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 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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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所有制形式的不同来划 分,企业的法律形态有国有 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 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主体的单一性、经营管理的直接性等特点,与公
司大为不同,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企业的组织机构做出具体规定 ,而有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投资人的条件以及企业设立的事务管理上。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 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 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消极条件 ,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禁止从 事营利性活动,他们包括:①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 审判权的审判人员;②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 察权的检察人员;③人民警察;④国家公务员。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分,年的分值为分。
其中,年、年、年的综合题和年、年、年的简答题均来自本章。
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上市公司的综合题(《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结合)。
年年年年单选题题分题分题分题分多选题题分题分题分题分判断题题分题分题分题分简答题题分题分合计题分题分题分题分年教材的主要变化年教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年教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年月日修订的新《公司法》(于年月日施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一、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解释】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万元、万元、万元”的规定;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的规定。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仍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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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概述
1、企业法概念
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 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企业法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主要有:
(1)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
审查、批准、指导、协调、监督
(2)企业组织与内部组织关系
(3)企业部分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
(1)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P13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与企 业的管理 1、独资企业主的权利
对企业资产及收益的完全所有权; 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和管
理权; 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权和服务的提供权 政府资助的申请权; 收购、并入其他企业和设置分支机构的 权利; 以企业名义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以自己或企业名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2)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基本特征
(1)组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企业 由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组建。 有限合伙企业 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
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 营业相符合。
不得出现“有限 ”、“有限责任”、 “公司” 等字样,以体现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的一致性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 经营资金;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 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章 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物权变动的原则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特点是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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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诉讼时效制度规定,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的种类:
2.3诉讼时效制度
2.3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与延长
期间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间可以表现为某一不可分割的时刻,如某年、某月、某日;期间也可表现为从一定时刻到另一时刻的时间过程,如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的,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科研、宗教等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人民群众团体
经济法概论第2章 企业法律制度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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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2. 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1)汇报企业经营及事务执行情况的业务 (2)竞业禁止的义务 (3)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义务 (4)不得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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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四)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均由
合伙人数较多的合伙。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
合伙事务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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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二) 合伙事务的决议 合伙事务的决议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是不同
的,先有决议后有执行;合伙事务依法可由一 名或数名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也可由 全体合伙人执行,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只能 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 伙人以外以外的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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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2. 通知与公告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 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 人申报其债权。在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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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企业的概念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包括普 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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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2.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企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 (3)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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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2.2 合伙企业法2.3 个人独资企业法2.4 外商投资企业法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申请程序;掌握合伙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清算;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主要法律制度。
能够判断某人是否具备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能够运用申请程序进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申请;能够判断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2008 年8月6日,刘某与被告甲、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
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做了明确约定。
之后,刘某按合伙协议投入3万元入伙资金。
三个合伙人为其经营的企业起了字号,但没有到工商部门为其字号进行注册登记。
2009年5月,因甲、乙在合伙过程中隐瞒经营状况,刘某提出退伙。
对此,甲、乙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给刘某。
刘某退伙后,甲、乙拒退刘某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刘某的合伙利润合计5万余元。
随后,刘某将甲、乙告上法庭,同时要求后加入的丙和丁两位合伙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甲、乙、丙、丁四位被告辩称:第一,本案被告应是合伙时起了字号的合伙企业,而不是四位被告;第二,丙和丁是原告退伙后才入伙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1.本案中的合伙是否是合伙企业?为什么?2.在民事诉讼中,合伙是否可以以合伙的名义参加诉讼?2.1.1 企业概述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
企业的本质特征有以下几点。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企业是一种组织。
3)企业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1)依照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2)依照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3)依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我国现行的关于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
1.合伙企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此之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1.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3)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与他人。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二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有合伙事务的决定权都可以被授予个别合伙人。
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1.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1)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法律后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自愿退伙1)协议退伙。
2)通知退伙。
(2)法定退伙1)当然退伙。
2)除名。
(1)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1.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⑤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如下。
(1)确定清算人(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清算结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章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消灭,但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其破产,普通合伙人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3.1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属关系和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指为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包括投资人的出资财产和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收益的总和。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会计事务(2)用工管理事务(3)社会保障事务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自行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2)强制解散1)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投资人自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的问题。
(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也应当采取通知和公告两种方式。
因为这种情况下是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法院会告知其清算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性质(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属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4)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外商投资企业概述(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