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学院实验室房屋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办法
XXXX学院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建设及管理,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学科结构和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需求、人员保障和安全防护以及经费投入等因素。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遵循“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的原则。
实验室管理实行“谁主张、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部)成立实验教学中心。
第五条教务处全面管理实验室,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统筹实验室动态管理。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部)实验室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学院(部)开展实验室建设申报、审核、立项论证,参与实验室建设和验收。
(三)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管理使用、人员职责与考核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对实验室建设质量、使用效益、实验室技术及管理员进行评估与考核。
(五)负责组织学院(部)做好实验室档案归档和数据上报。
第六条学院(部)是实验室建设、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院(部)实验室建设规划。
(二)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后提出实验室建设需求,具体负责实验室建设的过程管理和验收,确保实验室建设质量,并按期建成投入使用。
(三)负责做好实验室建设资料归档、数据上报及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工作。
(四)结合专业特点和教学要求,负责做好实验室文化建设。
(五)负责实验室管理和使用,制定实验室使用及管理实施细则,保障实验室使用效益。
(六)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实验设备维修和维护,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秩序。
(七)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预防发生火灾和盗窃事故。
第三章建设要求及程序第七条学校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实验室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软件项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等。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履行“项目申报、立项论证、过程管理、建成验收、效益评估”等程序。
学院房屋管理制度
学院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房屋管理,保障学院房屋设施的使用权,规范学院内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房屋管理范围第二条学院房屋管理范围包括学院内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食堂及其他相关房屋。
第三章房屋使用权第三条学院房屋使用权遵循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各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房屋使用权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
第四章房屋管理责任第五条学院房屋管理实行“谁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学院房屋管理分为日常管理和专业管理两个部分。
日常管理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专业管理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七条房屋使用者必须保管好自己的钥匙,如遗失需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八条房屋使用者对房屋内设施设备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私自拆卸、损坏。
第九条房屋使用者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改建等行为,如确需改动,需事先报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房屋使用者应定期对房屋内部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维修。
第十一条房屋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房屋内的公共设施和物品,做到节约用电、用水、用火。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者应当遵守学院安全防火规定,不得在房屋内吸烟、使用明火,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者不得在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用途,不得擅自招商租赁。
第十四条房屋使用者应当遵守学院卫生管理规定,保持房屋内外的整洁卫生。
第十五条房屋使用者应当遵守学院规定的其他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违反规定。
第十六条房屋使用者应当遵守学院对房屋管理费用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用。
第五章房屋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学院房屋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学院设立房屋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或者其指定的管理人员担任主任,并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管理委员会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房屋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房屋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对学院内房屋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范
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实验室隶属于学校管理,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实验室的建立和撤消,必须按照规定经学校正式批准。
各类实验室均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
第3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4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确定其规模;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要充分发挥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作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5条要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努力搞好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努力实现管理科学化。
第二章任务第6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要完善和更新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7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
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8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9条实验室要注重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也可以研制为教学、科研需要的实验装置、仪器设备、工艺技术、材料、试剂等,但不承担批量生产任务。
第10条实验室要树立以教学为主的思想,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开展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算、维修、电视教材的制作和播放等社会性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开发,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实体。
全校各类实验室均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规范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贯彻“量力而行、集中投资、优先急需、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经费使用原则,促进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条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课程改革,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章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五条我校的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院(系)级实验室。
第六条我校的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课实验室、专业课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或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室。
第七条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八条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3.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4.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建立实验室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科技处、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十条学校及院(系)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学校负责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
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1. 前言为确保实验室使用的安全、高效和质量,学院制定了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该文档对实验室的管理流程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详细说明。
实验室人员应按照本文档的规定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和运营。
2. 实验室建设与维护实验室的建设和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实验室应具有适当的面积,且室内应保持干燥、通风、光线充足和清洁整洁的环境。
2.实验室必须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灭火设备等安全设备。
3.实验室的各种设备、仪器应定期保养和维护。
4.实验室应配备合适的实验室专用耗材及试剂等。
3. 实验室使用规定实验室使用规定如下:1.实验室开放时间为每天8:00-21:00。
2.实验室内应遵守安全使用规范,并在进入实验室前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
3.实验室应派专门人员负责各项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环境、设备和耗材的管理,以及各类实验室记录的管理。
4.实验室使用需预约,未经批准,禁止进入实验室。
5.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工具等。
6.进入实验室前,应进行着装检查,穿着符合实验的规定,禁止穿拖鞋及过于紧身的衣服。
4. 实验室设备和仪器的管理1.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应使用便于操作和维护的型号。
2.实验室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应遵守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
3.实验室设备和仪器的日常检查工作应落实到位,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4.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应按照规定保养和维修。
5.所有借出设备和仪器使用记录应备存。
5. 实验室记录的管理1.实验室记录应按照规定保存,包括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记录、实验错误记录等。
2.实验室记录应按照规定备份,以便长期保存和查阅。
3.所有记录应当经过撰写人确认后进行归档。
4.实验室记录应当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6. 实验室耗材的管理1.实验室耗材的采购应符合实验需求,并按照实验室的财务管理要求进行支出。
2.实验室耗材的管理应实现清晰的进出库记录。
3.实验室耗材管理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耗材的存量数量和品种均无误差。
大学教学实验、科研及办公用房调配使用办法(试行)
XX大学教学实验、科研及办公用房调配使用办法(试行)为科学合理地调配使用教学实验、科研、教师工作用房及办公用房,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用房指学校、学院的行政办公用房,学院(部)、校直属机构、科研院所(中心)的教师工作用房,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及其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附属用房。
一、调配原则1、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每人在校内原则上只能有一处办公场所;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执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超出标准者按“八项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教师工作用房、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及科研用房等依据学校定额调配。
2、保障重点、基础优先。
优先保障本科教学实验、学校(学院)公共科研实验平台等基础教学科研平台建设;重点保障级(自然科学类)、省部级(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双一流”重点培育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团队等用房。
3、绩效考核、动态调整。
对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建立退出或补偿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4、有偿使用、阶梯收费。
科研用房根据使用面积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分段、分档次定价计算,采取阶梯式收费。
5、相对集中、适当预留。
根据学科特点和学院办学用房需求,相对集中安排;预留发展用房,满足未来3~5年高层次人才引进、重点学科的发展空间需求。
二、用房标准及定额1、行政办公用房。
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各学院(部)政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用房面积标准为正处级12㎡,副处级8㎡,科级及以下6㎡,可适当上浮,但最多不超50%。
2、教师工作用房。
按照学校实际情况,人文社科、理(非实验)类教授≤12㎡作为教师工作用房;理工医(实验)类教授≤8㎡,主持在研级自然科学青年基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及以上项目期间增加8㎡,作为教师工作用房;副教授≤5㎡、一般教师(含全日制博士后)≤3㎡作为教师工作用房。
学校集中设置学术研讨、会议等公共用房(标准见附件1)。
教辅人员工作用房在实验室、资料室等用房中解决,面积参照教师定额。
大学校区教学楼实验楼管理规定
大学校区教学楼实验楼管理规定
大学校区教学楼、实验楼管理规定
教室、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和实验活动的主要场所,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文明、舒适、宁静的教学环境,规定如下:
1、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教学楼、实验楼日常具体事务的处理。
2.每幢教学楼、实验楼按其布局设立管理室。
配备管理员、清洁员,负责安全、清洁工作。
3.管理员管理本楼的安全和清洁卫生工作。
按教学需要开关楼门,并对本范围内清洁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
管理员负责教学楼内设备的报修。
清洁工负责教学楼,包括教室内的地板、墙面、黑板、桌面、椅子的清洁以及公共的走廊、楼梯、厕所和所有玻璃等的卫生清洁工作。
3.教学楼设有教师休息室。
4.教室的使用,由教务处安排。
未排课的教室由物业管理部门管理。
5.上课时间,教学楼内严禁大声喧哗,违者给予劝告、教育,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6.教学楼、实验楼年内一切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挪动,不听劝阻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7.节约水电。
管理员按规定管理电源开关,做到晴天不送电,晚间随季节开启晚自修用电;晚自修结束后,全楼关灯,同时检查水龙头是否关好。
8.借用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物业管理人员凭有效批条提供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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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验室财产管理制度
高校实验室财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实验室财产管理,保障实验室设备设施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实验室管理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高校所有实验室的财产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设备设施、实验室用品、实验材料等。
第三条实验室财产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维护、谁借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实验室财产管理应建立“预防为主、防范为辅”的管理思想,注重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实验室财产登记管理第五条实验室应建立完整的财产登记簿或系统,对实验室内的财产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设备设施、用品材料等。
第六条实验室应对财产进行编号,并在财产上标注编号和使用单位,确保财产的唯一性和辨别性。
第七条实验室财产应按照种类、型号、数量等进行清单登记,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第八条实验室应明确财产的使用人员,建立使用人员和财产的对应关系,加强使用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
第三章实验室财产保管管理第九条实验室应建立财产保管制度,明确财产的保管人员,并对保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十条实验室应加强对财产保管场所的保护,保证实验室设备设施的安全存放和使用。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对贵重设备设施进行加锁保护,并定期检查和维护锁具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实验室对财产的保管人员应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核,发现财产损坏、遗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建立财产保险制度,对贵重设备设施进行保险投保,提高财产的保值和保障。
第四章实验室财产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实验室应明确设备设施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规定,建立设备使用预约制度,合理安排设备使用时间和使用人员。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建立设备设施的使用记录,对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更新和归档。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使用人员对设备设施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建立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实验用房 分配 方案 原则
实验用房分配方案原则方案一实验用房分配方案原则一、背景、目的和意义在咱们科研工作日益繁荣的当下,实验用房的合理分配成了一个关键问题。
随着研究项目的增多、团队的扩大,有限的实验用房资源变得越发紧张。
这就好比一场“抢地盘”的游戏,谁都想要一块好地方来开展自己的“科研大业”。
咱制定这个方案的目的呢,就是为了让每一个有价值的研究项目都能有个合适的“家”,避免大家为了争房子而闹得不愉快。
这不仅能提高科研效率,还能促进团队之间的和谐共处,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意义就更重大啦!合理的分配方案能让资源得到最优利用,让每一寸空间都发挥出最大的价值。
就像给种子找到了最肥沃的土壤,让它们能茁壮成长,结出丰硕的科研成果。
二、具体目标1. 确保 90%以上的研究项目在一个月内获得合适的实验用房。
2. 提高实验用房的整体利用率,使其达到 85%以上。
3. 减少因分配不公导致的团队纠纷,投诉率降低 80%。
三、现状分析1. 内部情况- 部分实验用房存在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有的房间过大,有的又过小,不匹配实际需求。
- 一些团队存在多占房或者闲置不用的情况,造成资源浪费。
- 分配流程不够透明,导致大家心里没底,容易产生猜疑。
2. 外部情况- 学校或机构对实验用房的投入有限,新增房源困难。
- 其他单位的竞争压力大,都在争取更好的实验条件。
四、具体方案内容1. 先进行全面的需求调研,让每个团队都填个“愿望清单”,说明自己到底需要多大的房子,要啥样的条件。
2. 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紧急程度、预期成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给项目排个队。
3. 制定详细的分配标准,比如按照团队规模、研究方向、设备需求等来划分。
4. 定期对实验用房进行检查,要是发现有闲置或者违规使用的,立马收回重新分配。
五、风险评估与应对1. 风险- 可能会有团队对分配结果不满意,闹情绪。
- 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偏差,导致不公平。
2. 应对- 设立申诉渠道,让不满意的团队有地方说理,咱再重新评估。
实验房管理制度
实验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室管理,维护实验室的正常运作,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中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实验室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科研为重”的原则。
第四条实验室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的负责人,对实验室工作的开展和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实验室主任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领导和管理实验室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主任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和管理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主任有权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可以提出处理措施。
第二章实验室的基本管理第九条实验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科研计划和实验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随意操作。
第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违反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相关的防护用具,保障自身的安全。
第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有违背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十三条实验室必须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实验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四条实验室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实验室安全是第一位的重要原则,任何事情的开展都要以实验室安全为前提。
第十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不得有违背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状态。
第二十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安全事故的最小化。
第四章实验室的文化建设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严守纪律,严谨细致。
学校功能用房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功能用房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功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会议室、体育室、美术室、音乐室等。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三条功能用房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保障教学、科研等教育教学活动的需求。
第四条功能用房的使用应坚持节约原则,避免浪费。
第三章使用程序第五条功能用房的使用需提前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申请使用功能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 使用申请表;2. 使用目的及时间;3. 使用人员名单;4. 使用设备清单。
第七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功能用房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应遵守以下规定:1. 按时参加活动,不得迟到、早退;2. 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安全;3. 爱护功能用房内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4. 保持功能用房内的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5. 按规定使用功能用房内的设备,不得私自拆卸、改装。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九条管理部门负责功能用房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功能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审核功能用房使用申请,安排使用;3. 监督使用过程中的各项规定执行情况;4. 对违反规定的使用者进行处理;5. 定期对功能用房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五章奖惩第十条对遵守本制度、使用功能用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浪费资源、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农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天津农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1987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我院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是办好学院基本条件之一。
实验室的工作是教学、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搞好实验室工作,根据原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的主要认为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实现实验室技术现代化,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人员的组成部分,要坚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实验室的基本任务第五条: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并承担教学实验任务,配合学科或教研室编写实验讲义、指导书和教学资料。
第六条:实验室要组织力量,进行教学实验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训练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作风。
逐步开设选修实验,综合实验及设计性实验项目,有条件的可单独设课。
实验室要逐步想全学院学生全日开放。
第七条:实验室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院、系、教研室创造科研条件。
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要努力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实验室应注意进行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
使用发挥本实验室的技术特长和设备潜力,研制、制造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应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计量检定,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
各实验室要积极参加校际协作,逐步向社会开放,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有房屋管理,合理配置公有房资源,提高公有房屋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和《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归XX 学院所有的各类用房及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周转公房和校本部成套楼房)。
第三条学校公有房屋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定额配置、有偿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向使用单位收取公有房屋资源使用费,建立公有房屋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章公有房屋分类第四条学校对公有房屋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公有房屋按使用性质分为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五类。
第五条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各单位直接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公有房屋,包括教师工作用房、本科专业实验用房、研究生学习用房、科研用房等。
第六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管理服务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用于党政办公的公有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资料室、学生工作用房、党员活动室等。
第七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面向全校提供公共服务的公有房屋,包括公共教室、公共实验用房、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标本馆、会堂、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教工活动室、网络中心、门卫传达室、车库、厕所等。
第八条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和师生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公有房屋,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开水房、锅炉房、配电室、校医院等。
第九条经营性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同意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屋。
未经学校审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得用于经营性使用。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公有房屋实行学校、使用单位两级管理。
学校负责公有房屋统筹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公有房屋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房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学校公有房屋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实施。
负责全校公有房屋验收登记、产权申报与管理、调配方案拟定、公开招租及使用协议签订、房屋租金核定、使用状况界定与维修改变申报、危房界定与报废处理和规划范围内废旧房屋拆除等。
学院实验用房分配管理办法样本
学院实验用房分配管理办法样本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实验用房的配置与管理,提高实验用房使用绩效,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参照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以下简称《指标》)与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用房包括定海校区的水动力实验室,以及新城校区所有用于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及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的房屋(含学校出资建设的隔层)。
实验室面积以建筑面积(含公摊)计算。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用房的分配、调整、日常维护和室内装修改造等工作的论证、审核,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实施。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保证实验室日常维护和室内装修改造等。
第四条实验用房的分配标准主要依据各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学科性质、各类在校生折算规模及其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基本任务,并综合考虑各单位教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及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在校生自然规模是指各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人数);在校生折算规模是按各类学生。
实验用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用房的管理,确保实验用房的安全、卫生、整洁,提高实验用房的使用效率,保障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实验用房,包括实验室、研究室、中试室等。
第三条实验用房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实验用房的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实验室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实验用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用房的使用第五条实验用房的使用必须符合实验工作的需要,合理分配实验用房资源。
第六条实验用房的使用实行预约制度,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向实验管理部门申请预约。
第七条实验用房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实验用房的管理规定,爱护实验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实验用房的结构和用途。
第八条实验用房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保持实验用房的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实验器材和废弃物。
第九条实验用房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时缴纳实验用房使用费用,费用包括水、电、物业等。
第十条实验用房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实验用房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第三章实验用房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实验用房的安全管理是实验用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部门、各实验室应高度重视。
第十二条实验用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标志等。
第十三条实验用房内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如需存放,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实验用房内不得擅自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如需进行,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实验用房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第十六条实验用房内不得擅自改动电气线路,如需改动,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实验用房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贵重物品,如需存放,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实验用房内应设置安全通道,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九条实验用房内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
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校园的安全和环境卫生,规范各类房屋和构筑物的使用和维护,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房屋及构筑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二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将房屋及构筑物分为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运动场馆等不同类别,并进行分区管理。
第三条学校各类房屋及构筑物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管理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维护。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第四条学校负责人应成立房屋及构筑物管理委员会,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房屋及构筑物的使用和维护第五条房屋的使用应符合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需求,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第六条各类房屋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式进行使用,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锁好门窗,确保安全。
第七条房屋及构筑物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责任部门应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八条学校建立房屋设备设施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更新房屋设备设施的档案信息,确保档案的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及构筑物安全隐患的监测和处理,确保校园的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置第十条学校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房屋及构筑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开展房屋及构筑物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反馈机制,接受师生和家长的投诉,并及时处理,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六条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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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实验室房屋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
(1994年3月)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反映我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重要标志之一。
全院教职员工都要支持搞好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我院目前存在学生及实验课程多而实验用房少的突出矛盾。
为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两不误,维护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特制定实验室房屋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
一、凡公共基础课因其面对全院学生进行教学实验,按现有实验室房源情况,基本保证每门课程有独立实验室及其配套房屋(包括准备间、储藏室)以利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二、除公共基础课以外的其他课程教学实验,一律按教研室范围内进行实验室用房分配及使用。
该实验室及配套用房(准备间、储藏室)在教研室范围内调配使用。
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准以各种借口阻止本教研室其他教工使用该实验室及配套用房。
三、关于科研用房的分配与使用。
科研工作是反映我院业务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由于我院实验室用房一直比较紧张,不能为每个科研项目单独分配实验用房(院属研究室除外)。
所以我院目前大多数科研项目都是在实验教学用房内开展研究工作的。
为此,凡科研工作在实验室内进行时,必须在不影响实验教学工作前提下方可在式样市内进行科研工作。
在科研项目鉴定验收后一律退出实验室,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占用实验用房。
由于某些实际问题致使科研项目在鉴定验收后不能及时退出实验室的,一律由院、系领导和实验室主管部门研究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其占用规模必须较鉴定验收前有较大范围收缩才行。
四、实验用房及配套房屋(准备间、储藏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之场所,不准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无关的集会、生产、休息、住宿及储存也实验教学无关的物品。
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有上诉行为的个人与组织,一律由关系、部负责清理退出实验室。
拒不执行的个人也组织,经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五、因实验教学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重新进行必要的教学实验用房及配套用房调整是必要的。
调整方案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实验室管理科具体组织实施。
各有关系、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实验室调整分配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借口拖延或占用实验室。
如不按期调整到位的。
学校将收回占用的实验室。
天津农学院教务处
199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