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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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案件评析(3篇)

学校法律案件评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对学校在法律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评析。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中学发生一起学生伤害事故。

一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被另一名学生推倒,导致其头部受伤。

受伤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1.案件事实:(1)事故发生时,双方学生在课间休息,未在规定区域活动。

(2)事发前,学校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未强调课间休息时需在规定区域活动。

(3)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并积极配合家长处理后续事宜。

2.争议焦点:(1)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2)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评析1.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在本案中,学校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未强调课间休息时需在规定区域活动,导致学生违反规定,发生事故。

因此,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疏忽。

2.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受伤学生为未成年人,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学生受伤。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本案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学校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2.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3.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解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解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解析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

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

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 4-1 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2005 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

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

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

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

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

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1醒学生注意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

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

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

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

校园伤害案例及法律风险(3篇)

校园伤害案例及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校园伤害事件频发,给受害者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痛。

校园伤害事件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还引发了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校园伤害案例的分析,探讨校园伤害的法律风险,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校园安全的重视。

二、校园伤害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学生李某(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张某(化名)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用凳子将李某头部击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

张某的家长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用,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二)案件处理1. 学校方面:学校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分。

同时,学校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关注,协助其治疗。

2. 法律途径:李某的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的家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某的家长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三、校园伤害的法律风险(一)学校法律风险1. 安全管理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

如果因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责任:如果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学校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生法律风险1. 侵权责任:学生之间发生伤害,侵权方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如果学生故意伤害他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家长法律风险1. 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孩子伤害他人,家长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犯罪责任:如果家长教唆、帮助子女实施伤害行为,家长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预防校园伤害的法律措施(一)加强学校安全管理1. 完善校园安全制度:学校应制定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2. 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不断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旨在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校园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一)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3月(二)案件发生地点:某中学操场(三)案件当事人:受害人甲(学生)、加害人乙(学生)、学校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课间操。

课间操结束后,学生甲和乙在操场上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乙不慎将甲推倒,导致甲头部撞击地面,造成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

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甲父母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学校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乙的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拒绝了甲父母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二)法律途径甲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父母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乙在追逐打闹过程中将甲推倒;2. 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甲因事故造成脑震荡;3. 医疗费用单据,证明甲在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

学校则认为,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证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已经尽到职责;2. 学校日常巡查记录,证明学校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巡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但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甲父母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件分析(一)学校责任分析1. 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探讨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时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刚(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过错,与学校无关。

双方协商无果,小明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存在管理疏忽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小明和小刚发生争执。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争执,未能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忽。

(2)小明受伤的原因小明受伤的原因是自身过错,但学校的管理疏忽也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但小明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和小刚的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学校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名中学生张某因在校期间与同学发生争执,导致对方受伤,双方家长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以下是案例的具体情况:(一)当事人基本情况1. 原告:王某,男,15岁,中学生,系张某同学。

2. 被告:张某,男,15岁,中学生,系王某同学。

3. 第三人:李某,男,16岁,中学生,系张某同学。

(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张某与王某在课间休息时间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用铅笔戳伤王某眼部,导致王某受伤。

事后,王某家长要求张某及张某家长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王某家长将张某及张某家长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张某及张某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件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因争执用铅笔戳伤王某眼部,存在过错,侵害了王某的人身权益,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张某及张某家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2. 本案中,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园内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件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1. 张某及张某家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学校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存在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赔偿金额根据王某受伤程度、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综合考虑。

学校法律案件事例分析(3篇)

学校法律案件事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学校法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学校法律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学生伤害事故、校园侵权、教师权益保护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为例,对学校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9年3月,某中学一名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因与同学发生争执,被推倒在地。

该学生头部受到撞击,造成脑震荡,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该学生脑震荡后遗症严重,需长期治疗。

事后,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件分析1. 事实认定(1)学校存在管理不善。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未能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

(2)学生与同学发生争执。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学生自身过错、他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本案中,学生与同学发生争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 法律适用(1)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学校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学生自身过错。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学生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中,学生与同学发生争执,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3. 责任划分(1)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学校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2)学生自身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学生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中,学生与同学发生争执,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校园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评析-最新教育文档

校园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评析-最新教育文档

校园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评析-最新教育文档校园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评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校园伤害2003年4月25日,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学生们都非常高兴,大家排着队跟着老师到野外的小河边。

学生们尽情热闹和嬉戏。

后来,老师安排学生分组自由活动,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开了。

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

没有人知道,李某就说:“我先尝尝吧。

”于是,李某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

其他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

后来其他小组的同学也好奇地吃起来,而老师并没有制止该种情况。

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尤其以李某的情况严重。

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

结果因为李某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

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

点评: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

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来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导致校园伤害上海青浦某中学生吴某在中午放学后,约了6名同学一起来到学校最北边的围墙处,在那里玩“射箭游戏”,围墙边满地的植物杆就成了他们“攻击敌人”的最好“武器”。

在嬉戏中,同学庄某的“武器”正好射向吴某的右眼,班主任立即找来吴桌的父亲,将其送至医院,吴某为治疗花费了一万余元的医药费。

学校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学校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学生坠楼事件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起典型的校园安全事故。

2019年3月,该校一名高一学生从学校宿舍楼坠楼身亡。

事发后,学校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向家长通报情况。

然而,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坠楼学生基本情况坠楼学生,男,16岁,高一学生。

此前,该学生性格内向,学习成绩一般。

据同学反映,事发前,该学生曾表示过“活着没意思”等消极情绪。

2. 坠楼原因经调查,坠楼原因如下:(1)学生自身原因:该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面对学习压力和人际关系问题,无法正确处理,导致心理失衡。

(2)学校管理原因: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够重视,未及时发现和干预学生的心理问题。

(3)家庭原因: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当,缺乏与孩子的沟通,导致孩子心理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学校的法律责任(1)教育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学生的心理问题,存在教育管理失职。

(2)安全保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学校宿舍楼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导致学生坠楼。

2. 家长的法律责任(1)监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当,未能及时发现和干预孩子的心理问题,存在监护失职。

(2)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家长对孩子监护失职,导致孩子坠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学生自身的法律责任(1)自我保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事故案例精选全文完整版

学生事故案例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五个案例分析近年来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而受到大家的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呢?接下来看看以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分析吧!案例一: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学生离校后溺水身亡谁担责?【案情摘要】小涛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8岁,上下学一般由其父母接送。

一天下午,因最后一节美术课老师请假,无人上课,班主任决定提前放学,但未通知学生家长。

放学后,小涛独自一人偷偷前往学校附近的河里洗澡,不幸溺水身亡。

悲痛欲绝的小涛父母向学校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学校认为小涛是在放学后擅自下河洗澡酿成的事故,学校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问:本案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律师解读】本案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提前放学期间,鉴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在提前放学这一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学校仍负有防止学生损害发生的义务。

小涛年仅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学校没有将提前放学这一与未成年人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之其监护人,造成了小涛处于无人监管的直空状态,而正是这种真空状态的存在,使得小涛意外溺水有了可能性。

因此,本案中,学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未及时通知小涛监护人的过错行为与小涛溺水身亡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未成年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及保护能力较弱,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提前放学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以避免学生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并保证学校不因疏于管理保护学生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案例二:学生被进入校园的车辆撞伤,学校和肇事司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案情摘要】某中学因地处闹市,没有专门的停车库,为解决接送学生家长的停车问题,不得不允许接送学生的家长将车辆开进校园停放,但未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也无专人指挥车辆停放和进出。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在学校教育工作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伤害,也给学校和家长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

某校小学生小明在上体育课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经调查得知,事故发生时,学生们正在进行横杠训练,小明因为技术不够娴熟,没有掌握正确的落地姿势,从而导致了摔倒受伤的情况。

而在这起事故中,老师并未及时发现小明的不足,也没有进行有效的安全保护和指导,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常见原因。

首先,学生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强,对于潜在的危险往往缺乏足够的警惕性。

其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缺乏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和紧急处理机制。

再次,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指导不够到位,缺乏及时的安全提醒和指导。

针对学生伤害事故,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首先,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再次,教师需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安全。

最后,学校和家长需要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问题,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状况,共同制定有效的安全预防和处理措施,保障学生的安全。

综上所述,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只有通过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

希望全社会都能关注学生的安全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学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学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中学位于我国某城市,是一所历史悠久、教育质量较高的中学。

2018年3月,该校发生了一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名学生受伤。

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存在过错,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2018年3月的一个下午,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在进行体育课时,进行了一个高强度的跳跃训练项目。

在训练过程中,一名学生(以下简称“小王”)在跳跃时意外摔倒,导致右腿骨折。

事发后,学校立即将小王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小王的治疗费用较高,家长认为学校在组织体育活动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存在过错,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2. 学校是否承担过错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有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某中学在组织体育活动前,未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也未对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存在过错。

另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某中学在体育活动中,未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小王在训练过程中受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某中学赔偿小王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的重要性学校是学生成长的重要场所,承担着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学校有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2. 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1)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体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法律案件评析报告(3篇)

学校法律案件评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简介本案涉及某市一所中学,该校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受伤,导致腿部骨折。

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导致学生伤情加重。

因此,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2.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学生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3. 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及金额。

二、案件评析(一)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1. 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

具体而言,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2. 本案中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本案中,学校在学生意外受伤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导致学生伤情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

(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学生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1. 学生意外伤害赔偿责任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学生是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当承担学生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

(三)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及金额1. 赔偿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2. 赔偿金额确定本案中,法院根据学生受伤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校园_法律案件分析(3篇)

校园_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学生伤害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分析的是一起发生在某中学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

该案件涉及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等多方利益,案情复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案件概述2018年10月,某中学初二学生小王(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小李(化名)发生争执,双方推搡过程中,小王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事发后,小王的家长要求学校及涉事同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学校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自身过错,且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同意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小王的家长将学校及涉事同学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2. 学生是否有过错?3. 学校、涉事同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案件分析(一)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

在本案中,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存在以下问题:1. 学校未能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

学校在学期初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仅口头告知,未进行实际操作演练,导致学生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安全意识。

2.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存在疏漏。

事发当天,课间休息时,学校未能有效组织学生进行活动,导致学生发生争执。

3.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

在事发前,学校未能发现小王与小李之间存在矛盾,未能及时进行调解。

综上所述,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二)学生是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生小李与小王发生争执,推搡过程中导致小王受伤。

因此,小李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学校、涉事同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学校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学生伤害案例分析(3篇)

法律学生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月某日,某大学法学院一名三年级学生甲在图书馆自习时,突然从上方的书架上掉下一本书,正好砸中甲的头部,导致甲头部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甲认为,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其受伤,要求图书馆承担赔偿责任。

图书馆则认为,甲在图书馆内应当注意安全,其受伤应由自身负责。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案件分析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在本案中,甲受伤的原因是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书籍掉落砸中甲的头部。

因此,图书馆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图书馆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图书馆内的安全。

然而,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甲受伤。

因此,图书馆存在过错。

3. 甲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故意或者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甲在图书馆自习时,并未故意造成损害。

因此,甲不存在过错。

4. 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甲受伤的损害事实是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书籍掉落砸中甲的头部。

因此,甲受伤的损害事实与图书馆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受伤。

因此,图书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图书馆赔偿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分析导语: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

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分析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

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

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在校突发疾病家长索赔10万元2006年12月17日早晨,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

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

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己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

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及门卫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告诫学校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案例2: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

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

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 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己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

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

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此事故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吸取教训:_是教师特别是科学.体育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

校园受伤法律案例解析(3篇)

校园受伤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作为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不仅承载着知识传授的使命,也是孩子们建立友谊、锻炼能力的摇篮。

然而,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却时常提醒我们,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受伤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旨在提高公众对校园安全法律问题的认识,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中学学生小张(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小李(化名)在操场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小李不慎摔倒,头部撞到操场边的一棵树上,导致头部严重受伤。

经医院诊断,小李的伤势为脑震荡,需住院治疗。

事发后,小张的家长认为小李的受伤与小张的追逐打闹行为有直接关系,要求小张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课间休息时受伤,属于校园安全事故。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 赔偿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小张的追逐打闹行为是导致小李受伤的直接原因。

因此,小张的家长应当承担小李受伤的直接赔偿责任。

3. 赔偿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小李的伤势为脑震荡,需要住院治疗。

因此,小张的家长应当赔偿小李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 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法律事故案例分析(3篇)

学生法律事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一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追逐打闹中不幸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本案中,学生A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B在操场追逐打闹,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学生A的家长认为,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A受到伤害。

因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本案中,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争议的焦点。

(1)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学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校园设施安全保障:学校应保证校园内建筑物、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标准,无安全隐患。

②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巡逻,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③安全教育: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④应急处置: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本案中,学校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瑕疵:①校园设施安全保障:学校操场地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磨损,但在事发前并未进行修复,存在安全隐患。

②校园安全管理:事发当天,学校安保人员未在操场进行巡逻,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追逐打闹的行为。

③安全教育:学校虽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未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专项教育。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A受到伤害,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1)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4)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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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

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

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4-1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2005 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

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

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

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

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

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

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

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

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

恰恰相反的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看,这样就加大了实验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正是由于学校、教师、家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

因此,要想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

案例4-2 生物实验课,违规操作酿火灾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中学有一节生物课。

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

没想到烧杯很烫。

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

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

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呆了。

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

一位同学也迅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

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

就这样,燃烧着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

纱巾很快熔化了,粘在了她的脖子上。

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

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法律评析】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在这个案例中,事故的起因是那名男同学的违规操作。

实验之前,老师已经反反复复地强调了安全事项和操作规程,所以老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务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在法律上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

虽然那位男同学有过错,但因为是未成年人,不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伤害的当事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中小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很容易接触到化学药品、酒精灯、电、酸类溶液等高度危险物品。

并且由于学生年龄特点和生理特征,很容易就因为好奇忘记可能存在的危险,同时因为没有枯燥课本的束缚,学生的好奇心得到解放,在一种极度兴奋的状态下,很可能听不进去老师讲解操作实验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以致发生事故,甚至导致死亡。

所以任课教师要特别提醒学生注意,同时还要做好安全预案。

另外,有的学校由于教育经费的紧张,很多实验仪器缺乏及时的更新或维修,这也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教师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帮助学校做好安全设备的检修。

此外,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

体育教师和班主任要特别注意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课间、课外中的人身伤害事故上面我们谈论了课堂上的一些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例,但是课间和课外也是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一个高发时段。

课间活动中,由于放松的神经和学生活泼好动的天性,在学生相互打闹时很容易发生意外。

并且,课间教师经常不在教室,很难对打闹进行及时的劝阻和制止。

学生因为觉得不在教师的视线之内,便更加自由与大胆,可能会进行一些与自己的年龄和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课间和课外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安全隐患也就相应增加了。

案例4-3跳起接球跌伤引起的事故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

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

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

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

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

第二天, 他仍到校上课, 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

此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 后又转至脑科医院, 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 一面抢救, 一面通知家长, 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法律评析】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

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学校意外事故。

属于学校意外事故的情形有多种,其中就包括: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所致的学生受到人身伤亡的事故。

而本案正是属于上述情形的学校意外事故。

学生王某最终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前一日的课外活动时因其踢球突然跳起却意外跌倒而造成脑部受伤,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二是在次日的体育课上,王某没有告知教师其特殊情况,因前一日的跌伤而头晕,而继续参加课堂活动,最终导致其因脑部积血而死亡,这是王某死亡的促进因素。

可见,前一日王某跌伤纯粹是其不可预料的个人偶发行为所致;而次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的教学行为又并无不当,故本案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

因此,本案中王某因意外而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课间是事故频繁发生的时段,应该引起学校、家长和学生的有关重视和警惕,根据对众多案例的总结,课间事故具有一些普遍的特点:课间休息安排在两节课之间,这时学生刚上完课,十分疲劳,想放松,所以打闹玩耍得特别厉害。

同时课间休息地点多在走廊,场地狭窄,人群密集,容易发生事故。

课间课外大多处于教师的视线之外,学生容易做一些危险的动作,很可能引发事故。

因此教师在平时班会以及其他班级活动中,应提醒学生提高警惕,增强危险意识:(1)课间活动要做到一讲安全,二讲文明。

(2)课间活动应尽量到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

(3)活动强度要适当,不做强烈的或具有危险性质的活动。

(4)活动方式要简便易行,注意安全。

(5)课间严禁进行篮、足、排等球类活动。

(6)值日生发现本年级学生不文明、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向教师反应。

(7)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做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事情。

(8)一旦发生意外,及时与老师、家长取得联系。

三、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的教室、体育场馆和其他建筑设施是学生学习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必不可少的条件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倒塌,危及的往往不是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而是多个人的安全与健康。

学校建筑物的安全与否,关系到在学校生活、学习的学生的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

学校和具体的施工单位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下面从几个方面谈一下校园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问题。

案例4-4四川通江小学生踩踏案2005 年10 月25 日,晚上8 ∶00 左右,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某镇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踩踏事故,导致该小学四年级和五年级的8 个学生死亡,27 人受伤住院。

中心校一共有近2000 名学生,发生踩踏事故的是四年级和五年级学生的教学楼,死伤的孩子都是下晚自习的住宿生,而起因则是孩子搞恶作剧。

发生事故的现场是二楼的楼梯处。

这个楼梯大约有15 米宽,从上到下有10 级台阶,二楼和三楼的500 名学生都要经过这个楼梯上下楼。

事故发生的晚上7 ∶50 ,学生下了晚自习开始下楼回宿舍。

当走到二楼的这个楼梯口时,突然有人开始大喊“屈飞来了!”。

原来,就在这起踩踏事故发生前一周,该镇小学有一个叫屈飞的孩子误喝农药导致死亡,所以那天晚上当有人喊屈飞来了的时候,大家便有些害怕,争相拥挤。

有的同学就被挤倒在二楼的楼梯上,而踩踏事故也就因此而发生了。

【法律评析】最近一个时期因教学设施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内蒙古、江西、四川都因楼道狭窄、灯光昏暗发生踩踏事故,重点是各学校楼梯、走廊、护栏存在问题等。

因此,教师要对学生集体活动上下楼进行巡查和疏散,以确保学生不会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除此之外,学校要定期检查校内的楼梯、走廊、护栏的设计和体育设施、教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是否安全通畅。

各类学校要从学生实际出发,要教育孩子在学校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追逐。

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

目前,一些学校放学时间已错开,学生放学由班主任统一带队,并护送至校门前。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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