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者主体资格
论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
3.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大学生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兼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4.高校加强兼职指导
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指导,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帮助大学生正确处理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三、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分析
1.年龄及劳动能力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劳动者。大学生普遍符合这一条件,具备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
2.自愿原则
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是基于自愿原则,即双方自愿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大学生有权选择是否兼职,用人单位也有权选择是否聘用。
论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
一、引言
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已成为普遍现象,不仅有利于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还可以缓解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压力。然而,关于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旨在分析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地位
1.劳动法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自愿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的自然人。从这个角度看,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3.有报酬的劳动
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主要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具备有报酬的劳动特征。
四、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地位,保障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
2.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这意味着,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主体适格论
关键词 : 劳动 合 同 ; 用人 单 位 ; 劳动 者 ; 适格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5 D 2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1 9 ( 0 1 1 — 0 2 0 17 — 9 9 2 1 )4 0 6 — 2
Hale Waihona Puke 作者简介 : 申天 恩 ( 9 9 ) 男 , 北 藁城 人 , 士 , 17 - , 河 博 大连 水 产 学 院 ( 宁 大 连 1 6 2 ) 师 , 究 方 向 为社 会 法 学。 连 10 3 讲 研 收 稿 日期 : 0 9 1 一 9 20 — 1 O 基 金 项 目 : 宁教 育 厅 以 及 辽 宁省 教 育科 学规 划 课题 “ 国 高校 毕 业 生就 业 公 平 保 障 法律 制度 研 究 ” 2 0 1 7 辽 我 (0 8 4 )
劳 动合 同的 主体 . 指在 实现 社会 劳动 过程 中依 是
照 劳动 法律规 范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 的 当事 人 … 我
仅 限于 工作 能力 、 工作 态 度 等 简单 指标 . 是 包含 了 而
劳动 者 的诚 信 度 以及 由此 引 申 出的对 用 人 单 位 的忠
国《 劳动 合 同法》 二条第 一 款 明确 规定 : 第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的企 业 、 体经 济组 织 、 个 民办非 企业 等组 织 ; 第 二款 国家机 关 、 业 单位 、 会 团体 等可 以认 定 为 事 社 用人 单 位 。实 际生 活 中 , 订立 劳动 合 同的用 人单 位一 般 有两 种 性质 : 是 用人 单 位 为 法人 : 是 用 人单 位 一 二 为非 法人 。对 此点 可 以扩 展 至 以下 两种 形式 : 为用 一 人单 位 本身 为非法 人组 织 . 为用 人单 位是 法人 依法 二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要求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要求1. 引言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需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才能够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地位。
本文将介绍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要求。
2.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要求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包括雇主和劳动者两方,各自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2.1 雇主的资格要求•法律主体资格:雇主应为合法注册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法律上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营资格:雇主应具备经营能力,并在相关行业、领域正常经营。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雇主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2 劳动者的资格要求•法定劳动年龄:劳动者应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异。
•学历要求:根据工作性质的要求,劳动者可能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职业资格。
•立场自主能力:劳动者应具备自主选择工作的能力,并能够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和义务。
•无劳动能力限制:劳动者应具备劳动能力,即能够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无法律限制:劳动者不应受到法律限制,如未成年人、被剥夺权利等。
3. 其他注意事项•合同订立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应自愿进行签订,不得强迫或欺骗对方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间:合同可根据劳动关系的需要,具体约定合同期限或工作时长。
•合同内容: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4. 结论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要求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雇主和劳动者需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才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这有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依据
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依据在咱们聊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这个话题之前,先来一杯茶,放轻松。
大家都知道,劳动者就像是这个社会的脊梁,真的是不可或缺。
可是,什么是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呢?简单说,就是你在工作中有没有资格,能不能算作劳动者,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你要知道,法律上对这个有明确的规定,不是你想当就能当的。
就像过年时,吃饺子得包好,没包好那就白搭。
你说这资格认定,真的是关乎每一个打工人的心头大事。
咱们得明白,劳动者不光是坐在办公室里的人,还有那些在工地上挥汗如雨的兄弟姐妹。
无论你是设计师还是搬砖的,大家都是为了生活在拼搏,真的是不容易。
所以在认定主体资格的时候,得考虑很多因素。
比如说,合同是必须的。
就像你买菜得有发票,不然人家可不认账。
劳动合同上得写清楚你做什么、工资多少,这些都是你打工的“护身符”,没这个,连自家阿姨都不一定信你。
再说了,年龄也很重要。
咱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年龄范围,是从16岁到退休年龄。
未成年人当然不算劳动者,毕竟,孩子们还得上学呢,不能让他们早早进社会,吃了苦头。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想,为什么有些人工作时间长得像岁月的老黄历,其实在法律上,工作年限和资格认定也有关系。
打个比方,如果你在某个地方干了十年,没见过合同,你的资格岂不是成了疑问句?咱们得聊聊工作性质。
干得好好的,有些工作性质是非常特殊的,像是临时工和兼职人员,他们的主体资格认定就得看合同和实际工作时间。
有些人一边上学一边打工,当然得按情况来定。
听说有的大学生为了赚点外快,晚上跑去送外卖,白天上课,真是拼啊!不过,这样的身份,得认真确认,别让自己成了“无证之人”。
再有,收入和社保也是不能忽视的。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得享有相应的工资和社保福利。
你想啊,如果辛辛苦苦工作,却没有社保,万一生病了可怎么办?这可不像打游戏,复活一次就能回去,现实可得慢慢来。
只有拿到了合法收入,才能算作真正的劳动者。
生活就是一场长途旅行,得为自己准备好行囊,社保就是那件保暖的外套。
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思考
一
1年龄条件 。在世界各 国, . 都把人 的年龄作为推定劳动 行为能力 有无 和大小 的一种 法定依 据 。我 国《 动法》第 劳 1 5条第 1 款规定 : 禁 止用人 单位招用 未满 1 “ 6周岁 的未成
大 学 生劳 动 者 主体 资格 的法 律 思考
黄 建 水 , 静 斐 行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 系,河南 郑州 4 0 1 ) 50 1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争 孛 争 孛 ÷ 孛 夺 夺 夺 夺 夺 孛 夺 孛 牵 孛 夺 夺 孛 寺 幸 夺 夺 牵 孛 争 夺 孛 孛 争 孛 夺 孛 夺 孛 孛 { 夺 孛 孛 孛 孛 夺 夺
否具备 劳动 主体资格 发生了争议 。某企 业聘用 即将毕业 的 在校大学生陈某 , 签订 劳动合 同 , 工作三个月后 , 陈某在上班
途中遇交通事故 向海 门市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 劳动仲 但 裁部 门认为该企业和 陈某签订 的那份劳动合 同是无效 的, 认 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 劳动者 主体 资格 。陈某不 服劳动部 门 的仲裁 , 在得到裁决结果后 的 1个月 , 陈某把该 企业告 到了 海门市人民法院, 要求确认 她与该企业 的劳动合 同有效 , 双 方争议的焦点是 陈某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 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一审法院判 决陈某具备 订立劳 动合同 的主体资格 , 其与企业订立劳动合 同合法有效 。然而该企业 不服一审判决 向江苏 省南通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 了上 诉。
什么是劳动主体资格
什么是劳动主体资格劳动主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主体的资格分为两种:一、用人单位主体的资格:用人单位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第一,财产条件:具备一定的归自己支配的生产资料,并通过工商登记确定;第二,技术条件:《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组织条件:用人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应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第一,年龄标准。
须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单位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文艺工作者等的必须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体力标准。
首先,建立劳动关系前身体健康,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1)疾病的限制。
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2)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的职业;(3)女职工、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其次,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确定是否丧失健康条件。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会因工或因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解除。
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三,智力标准。
包括两个方面:(1)文化条件。
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私营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2)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行为自由标准。
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怎样进行确定的?
The bones should be firm, the air should be soft, the aspirations should be big, the courage should be small, the heart should be vacant, the words should be real, the wisdom should be increased, the good fortune should be cherished, worry is not far, worry is nea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怎样进行确定的?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关系。
2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其它劳动关系的难点3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认4、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确认。
劳动法界定的主体范围,是民事主体的部分主体,只是组织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标准比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更为严格。
在用人单位确认制度缺矢的情况下,也只能采用民事主体标准确认用人单位资格。
在当今这个社会,劳动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在进入职场之后都需要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怎样进行确定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怎样进行确定的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事项。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认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关系我们面对每一件劳动争议个案,首先要审查是否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叫劳动纠纷,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
界定劳动争议必然要考察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我们实践中应用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狭义的概念,仅指劳动法调整的那部分劳动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存在于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
劳动过程的实现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为前提。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就证明者双⽅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在法律上是应当承当各⾃的责任的。
其中对于劳动合同的主体也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对于⽤⼈单位来说应当是合法的经营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者也是在法定年龄内才能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签署的时候就证明者双⽅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在法律上是应当承当各⾃的责任的。
其中对于劳动合同的主体也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对于⽤⼈单位来说应当是合法的经营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者也是在法定年龄内才能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的主体有什么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劳动者,也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
根据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作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只有这样的⽤⼈单位才有权签订劳动合同。
另⼀⽅当事⼈劳动者也必须具备⼀定的资格、条件,最重要的就是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必须是年满16周岁,国家严禁⽤⼈单位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艺、体育以及特种⼯艺单位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审批⼿续,并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单位不能招⽤,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为能⼒的⼈。
⼆、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定⼯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年或⼏年。
临时劳动合同不超过⼀年(省规定)。
(⼆)⼯作内容⼯作内容是指⽤⼈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作性质、⼯作范围以及劳动⽣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产、⼯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保护措施。
论“劳动者”主体界定之标准
论“劳动者”主体界定之标准一、本文概述劳动者,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核心角色,其主体界定标准一直是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焦点。
劳动者的主体界定不仅关系到劳动关系的明确,还直接影响到劳动权益的保障、劳动市场的规范以及社会公平的实现。
本文旨在探讨劳动者主体界定的标准,分析当前劳动者主体界定的现状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劳动者主体界定的建议。
文章首先回顾了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的历史演变,从传统的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定义,到现代以多元劳动形态为特征的界定。
接着,文章分析了当前劳动者主体界定面临的挑战,包括非标准就业形式的兴起、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以及数字化时代对劳动者身份认定的影响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完善劳动者主体界定的建议。
应建立更加全面、灵活的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劳动形态。
应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得到保障。
应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者主体界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的研究旨在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动者主体界定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为构建更加和谐、公平的劳动关系贡献力量。
二、劳动者主体界定的理论基础劳动者主体界定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劳动法、社会学以及经济学等多个学科。
劳动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核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在这一框架下,劳动者的主体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社会学对劳动者主体的研究则更多地关注于劳动者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劳动者身份的认同和建构。
经济学则从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劳动力价值等角度,对劳动者主体进行深入的探讨。
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这是界定劳动者主体的基础。
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协议,与用人单位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从而成为劳动者主体。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劳动者主体,劳动者享有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劳动者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劳动者主体界定的关键依据。
劳动关系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劳动关系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资格要求是指从事劳动关系的各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所应满足的条件和资格。
主体资格要求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一、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1.年龄要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最低工作年龄一般为16周岁。
在特殊行业和工种中,如矿山、高海拔、有毒害、放射性等特殊环境中从事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作年龄可能会有要求。
2.健康要求: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前需要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符合从事对应工作的健康要求。
如炭疽菌、血吸虫、病毒感染等职业病的携带者不能从事有关工种劳动。
3.受教育程度要求:在一些职业岗位上,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教育背景要求。
例如,在一些技术工种上要求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技能等级证书;在一些行政岗位上要求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4.符合职业资格要求:一些职业要求劳动者具备特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例如医生、教师、律师等。
5.法定退休年龄要求: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一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享受退休待遇,终止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求1.守法经营要求: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时,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例如注册登记,获得营业执照等。
2.经济实力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能力承担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费用。
3.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4.提供劳动保护条件要求: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权益。
5.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三、政府对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要求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劳动法规和政策时,也会对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做出要求,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例如,在劳动法中规定了最低工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用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劳动者主体资格条件
劳动者主体资格条件1. 年龄条件在中国,一般认为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够享有劳动者主体资格。
这是因为16岁是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未满16岁的人不得从事原则上的正式劳动工作。
2. 健康状况劳动要求人体有一定的健康条件,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身体健康。
在中国,从事某些职业需要符合相应的健康标准,例如驾驶员、医务人员等。
如果劳动者身体存在某些不宜从事某些职业的疾病,则不能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和保障。
3. 教育程度在一些特定的职业中,需要有一定的教育程度才能够胜任工作。
在医疗行业中,医生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如果教育程度不够,就不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
4. 具备相应职业技能和经验劳动者在从事某项工作之前应该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和经验。
这样才能够胜任工作,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获得相应的薪酬和保障待遇。
5. 国籍和户籍根据中国法律,只有中国公民才能够享有劳动者主体资格。
而国外人员在来华工作之前需要获得相关工作和居留证件。
劳动者的户籍也是劳动者主体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中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户籍,虽然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户籍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户籍仍然是一项重要的身份证明。
6. 合法居留/工作许可证在中国,外国人需要获得合法的工作许可证才能够从事相应的工作,享有相应的劳动者权益。
他们还需要办理相应的居留许可证和签证等证件,这些证件都是合法拥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劳动者主体资格条件是比较复杂的,需要同时考虑多个方面。
这些条件不仅要求本人个人资质和素质,也需要考虑到职业特性、政策法规和政府部门的管理等方面,希望大家在做好个人准备的也要时刻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更新和变化,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以便为个人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除了上述条件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条件也会影响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这包括:1. 社会经济地位社会经济地位是指社会中不同人群在社会生产和分配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和地位,也是影响劳动者主体资格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何界定劳动关系的主体?
小张受聘于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办公室文员,2006年五一期间小张因为加班工资问题与主管发生争执,为此小张向有关部门咨询能否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告诉小张,如果申请仲裁,将面临不予受理的遭遇。会计师事务所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个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劳动法》界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畴。因此小张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就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当然如果小张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争议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不属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也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包含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等组织的概念之中,属于《劳动合同法》界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畴,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仲裁庭应于受理,并予以解决。
用人单位内涵和外延的扩大,解决了以往劳动关系领域经常发生的劳动者欲告无门的问题。
某市某民办医院的两名女医生先后怀孕,同时收到了医院严重违纪开除通知。收到通知以后,两名女医生很不满。通过咨询有关部门,她们了解到,企业不能与怀孕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为此,两名女医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她们立刻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那么这两位女医生的仲裁申请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依据《劳动法》,女医生的仲裁申请不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因为民办医院不属于《劳动法》界定的用人单位的五类主体范围,不适应《劳动法》的调整,因此被仲裁庭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为由被驳回。当然如果上述两名女医生的仲裁申请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则不在面临上述尴尬局面。因为民办医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根据《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其界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畴,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一、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界定
对用人单位的界定,《劳动合同法》克服了《劳动法》立法模式的缺陷,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内涵和外延。
劳动合同主体适格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主体适格是什么意思?一、概念解析劳动合同主体适格,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
在劳动合同中,主体适格主要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方面。
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劳动者则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体适格的法律规定1. 用人单位的适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2)有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和资金;(3)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劳动者的适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 16 周岁,具有劳动能力;(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主体适格的意义1. 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主体适格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时,劳动者才能在劳动合同中享受到法定的权益,如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保障。
2. 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劳动合同主体适格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具备适格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从而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率,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劳动合同主体适格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具备适格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使劳动关系更加公平、合理,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主体适格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1. 用人单位主体适格问题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成立、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第三章劳动法主体
(3)劳动者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的区别: 产生的时间和根据不同; 终止的时间和原因不同;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相互关系不同;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制约因素不同。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采用列举式立法)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 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 全卫生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以 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具 有平等性。《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 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在立法上体现 了劳动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4)现阶段,我国政治体制弊端、市场经 济缺陷、城乡隔离、社会价值理念滞后等 因素,使得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处于 相对平等阶段。实际生活中大量的歧视现 象严重背离了《宪法》、《劳动法》的平 等性理念。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 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团结权)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 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 单位进行平等协商。(集体谈判权)
5、其他劳动服务机构
上述权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空间划分
(1)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权利和劳 动义务(在工作中)
(2)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权利和劳 动义务(在寻找工作过程中) 按权利行使主体划分 个人享有的权利和共同享有的权利
劳动关系主体认定的标准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关系主体认定的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汕头招聘网(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建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在劳动法中有着明确的说明,劳动主体的认定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劳动者参与到企业劳动中,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必然存在劳动主体,但是劳动主体如何认定,可以随一起到下文看看。
一、劳动关系主体认定的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汕头招聘网(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
“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有哪些: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
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法规制的劳动者应满足哪些主体资格要求
劳动法规制的劳动者应满足哪些主体资格要求2018伊始,紧张繁忙的一年已经过去,新的挑战又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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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我们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这就涉及到了劳动者主体资格(以下简称劳动者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在校学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因此,学生是否属于适格劳动者,应从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来具体分析。
若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用人单位打工或实习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此时学生不是适格的劳动者。
若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如学生系2015届毕业生,2014年是学校规定的实习年),并明确向用人单位表达求职就业的愿望,用人单位对此情形完全知晓,或者双方直接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学生按约定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了劳动报酬,则此种情形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此时只要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就是适格的劳动者。
退休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即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是指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法定资格条件。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具有特定性和合法性,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资格条件。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定义、劳动者资格条件、用人单位资格条件以及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定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二、劳动者资格条件1. 年龄条件:根据《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但需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2. 劳动能力条件: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具有从事劳动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自主决定劳动内容、劳动方式和工作时间等。
3. 职业资格条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特点,劳动者可能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的法定准入条件,体现了劳动者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三、用人单位资格条件1. 企业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
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等。
2. 个体经济组织条件: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
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
3.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条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是什么
Don't be like a troubled person and tell others about your misfortun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是什么劳动关系认定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劳动者能够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能够在工作中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不收到侵犯,也避免了以后的劳动纠纷,所以我们就需要来了解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是什么才能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劳动关系主体及认定的三大标准是什么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时工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的规定。
”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
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保障劳动合同合法性、有效性的基本要素。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内容合法性、形式要件等方面,详细探讨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1. 劳动者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且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劳动者应当具备与劳动合同相适应的学历、技能、身体素质等条件。
劳动者主体资格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
2.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关键条件。
三、内容合法性1.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真实、明确。
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真实情况,如学历、技能、工作经历等。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
3.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不得强制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劳动合同中的待遇、权益等方面应当公平,符合行业标准和社会普遍接受的准则。
四、形式要件1.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生效的重要证据。
2. 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应当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由劳动者本人签字或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关系主体
劳动关系主体第一节一、法律法规对劳动主体的认定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二、用工主体有以下七种类型1、企业(三证合一)1)企业(法人);2)企业(非法人)2、个体经济组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3、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4、国家机关根据职能不同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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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者主体资格2009年1月4日作者:袁爱萍律师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晓芬出处:本文已被浏览 323 次通过调查了解,得到2007年度几组劳动争议案件胜诉率的数据: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的劳动案件当中,用人单位的胜诉率不超过9.8%,宁波市劳动仲裁处理的劳动案件中,用人单位的胜诉率不超过一层,重庆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的劳动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超过80%。
应当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很高。
作为专业劳动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经验中,总结劳动者一方败诉的三大“节骨点”:第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问题;第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问题;第三仲裁时效的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实例,来界定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者的概念所谓“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相对应一个概念,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其含义为(1)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依法雇佣(录用)的公民;(2)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雇主)管理下从事劳动的公民;(3)劳动者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4)劳动者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公民。
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
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二、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在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
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享有或不一定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必然同时享有劳动行为能力,反之亦然,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统一性。
(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甚至延伸至生命存续期间的前后,在公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由其监护人代为实现;而劳动权利义务的实现有赖于劳动者用自身的劳动力通过劳动行为去实现,由于劳动力和劳动者须臾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劳动行为具有人身属性,在该公民不具有劳动能力时,他人无法使用该公民的劳动力去实现劳动权和劳动义务。
(2)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要求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统一。
法律一方面禁止用人单位使用无劳动能力的公民,限制其用人权利,而另一方面赋予无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劳动权利能力,若无劳动行为能力公民据此主张劳动权利,将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混乱和司法实践上的不可操作性。
(3)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中不存在完全劳动行为能力和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区别。
有人认为,我国劳动法“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规定,是关于劳动者限制行为能力在年龄界限上的法律规定,已满18岁的公民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值得商榷。
首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和限制劳动行为能力的规定;其次,行为能力的限制是相对权利能力而言的,主体的行为能力范围小于主体的权利能力范围时才被认为主体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而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相互对应的。
劳动法关于未成年工的保护性规定,正是法律赋予未成年工拒绝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权利能力,与此相对应,劳动法也没有要求未成年工具备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行为能力。
第三,当公民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能以以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能时,必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救济,这种救济在民法中为监护制或法定代理制,而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没有这种救济制度,若设定劳动者的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制度,在劳动者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行为实现其法定权能时,其劳动权利能力就毫无价值。
第四,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性规定,是为了使该群体避免遭受与其生理状态不相适应的劳动的伤害。
类似的规定还有保护妇女劳动者和保护残疾劳动者的特殊规定。
这是法律赋予特殊劳动群体拒绝劳动伤害的权利。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这是法律赋予妇女劳动者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能力,我们不能把法律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视为妇女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的浪费了规定。
基于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统一性和广泛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在对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的规定多为授权性的,而对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作了具体排除性规定。
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大体有四类:(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精神病患者,(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
我们只需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作出认定,即可实现对公民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定与否。
三、判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的标准:第一,年龄标准。
须年满16周岁,女性不超过50岁,男性不超过60岁。
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单位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文艺工作者等的必须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男性工人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解除。
第二,体力标准。
首先,建立劳动关系前身体健康,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1)疾病的限制。
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2)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的职业;(3)女职工、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其次,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确定是否丧失健康条件。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会因工或因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解除。
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三,智力标准。
包括两个方面:(1)文化条件。
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私营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2)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行为自由标准。
所谓行为自由是指公民是否具有人身自由。
四、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真实案情] 张某是成都某区一家国营企业的职工,2001年4月,年满六十周岁的张某,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2005年9月,张某应聘到本市一家私营企业,2005年12月,张某在上班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右腿粉碎性骨折。
事后,张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张某的情况虽然符合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但是由于他是退休反聘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张某不服,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退休反聘人员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劳动关系就是一个付出劳动,一个接受劳动双方形成的关系。
但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劳动关系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通常我们讲劳动关系的范围很广,而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仅指符合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不是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因此判断一种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首先应该看该关系的主体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双方主体是否适格。
关于用人单位一方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劳动者一方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一个不太明确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一下退休反聘人员的主体资格问题,这也是本案的关键。
那么依据我国现有规定男性劳动者在六十周岁就是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用的是“应该退休”,而不是“可以退休”,说明男性工人只要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就是他的义务而不是权利。
根据规定,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已退休的职工,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而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当然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
本案中,张某是退休反聘的人员,早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与该私营企业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对职工做出工伤认定结果不但要具备实体要件,而且还应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从某的情况来看,他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的伤,具备了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
但根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如果退休后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显然只是属于一种劳务关系,故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另外,依据现行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即任何一个适格的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在该劳动关系没有明确终结前,与任何单位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仅能建立劳务关系。
五、在校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6月4日,小丽拿到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裁判,她终于迎来了阳光灿烂的一天,她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小丽家住海门,今年24岁。
2006年2月,小丽获悉海门一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就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此时,小丽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
经公司审核和面试,小丽被录用。
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
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11月,遭遇车祸的小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