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维权经典案例解析
婚姻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明。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不同,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23年,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儿子李明。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 儿子抚养权归属3. 抚养费用的承担三、案件事实1. 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和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约300万元;一辆汽车,价值约20万元;存款共计50万元。
此外,双方还有共同投资的股票和基金,价值约40万元。
2. 儿子抚养权:李明目前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因工作原因在外地,每月回家一次。
3. 抚养费用: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应当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房产、汽车、存款和股票基金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2. 儿子抚养权归属: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体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学习和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内涵和精髓,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本文将以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经典案例为切入点,结合个人体会,对法律经典案例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本案涉及离婚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结婚多年,因感情破裂,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体会:本案涉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婚姻法在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和谐方面的作用。
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王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中,原告王某在被告李某的房屋内因火灾受伤,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王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火灾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体会:本案涉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在侵权纠纷中,应明确侵权责任,合理分配责任。
3. 案例三: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赁期满后,陈某要求刘某支付租金,但刘某拒绝支付。
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租金。
体会:本案涉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合同法在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在合同纠纷中,应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案例四:赵某诉钱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中,原告赵某在被告钱某的店铺内购物时,因店铺内地面湿滑导致摔倒受伤。
赵某要求钱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钱某承担赔偿责任。
体会: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婚姻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2.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 原告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300万元;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夫妻二人共同存款10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四、法院判决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即房产、轿车和存款各占一半。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予原告张某适当的经济帮助。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夫妻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这反映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应注重沟通和包容,避免因琐事而产生矛盾。
2.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是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
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充分考虑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近来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王某有出轨行为,张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王某否认出轨,但同意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张某要求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1. 离婚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张某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有出轨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
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本案体现了法律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方面的作用。
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和出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二、案例二:李某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某房地产公司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
李某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否则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属于违约行为。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婚姻法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嫁法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嫁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育有一子。
2016年,被告乙因工作原因移居国外,原告甲在国内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9年,被告乙因在国外遇到经济困难,向原告甲借款10万元,并承诺回国后偿还。
然而,被告乙回国后并未履行还款承诺。
原告甲多次催促无果,遂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归还借款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2.借款利息如何计算?四、法律分析1.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合法有效。
因此,被告乙应承担还款责任。
2.借款利息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394号),借款利息按月计算,逾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08%。
因此,被告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贷款利息。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乙应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借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法律婚姻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不久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8年,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破裂;2.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案件事实1. 婚前,李某与王某相识于朋友聚会,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逐渐显现。
2. 2018年,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某认为,王某在外工作期间,对家庭关心不够,经常夜不归宿,且在外养情人,严重伤害了她的感情。
3. 王某辩称,他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因工作原因导致两地分居,且他已积极改正错误,愿意挽回婚姻。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王某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但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王某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分割。
四、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李某的离婚诉讼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王某到庭应诉,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李某与王某的感情破裂主要原因是王某在外养情人,严重伤害了李某的感情。
同时,王某也表示愿意改正错误,挽回婚姻。
3. 法院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基础,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2)子女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中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王某所有,其他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分割。
五、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王某在外养情人,严重伤害了李某的感情,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引发的婚姻法律诉讼。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议,张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根据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如下:1. 判决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2. 判决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某银行存款归原告所有;3. 判决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每月2000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涉案房产和银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张女士在婚姻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要求减少抚养费。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和银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考虑到原告张女士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付出,以及被告李先生的过错,法院判决如下:1. 涉案房产归原告张女士所有,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房产份额的一半(价值100万元)支付给原告;2. 涉案银行存款归原告张女士所有,被告李先生将其名下银行存款的一半(价值50万元)支付给原告;3. 判决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每月15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产和银行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以及被告的过错,做出了合理的分割判决。
2. 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张女士在婚姻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被告李先生在婚姻期间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较低的抚养费。
3. 过错认定在婚姻法律诉讼中,过错认定是关键。
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和李先生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生活看似幸福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先生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张女士提出离婚的理由:(1)夫妻感情不和:婚后,张女士发现李先生有家暴倾向,经常对她进行言语攻击和身体伤害。
(2)夫妻生活不和谐:李先生有不良生活习惯,如晚归、酗酒等,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3)家庭矛盾:李先生对家庭琐事漠不关心,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缺乏责任感。
2. 李先生反驳的理由:(1)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李先生承认自己有不当行为,但表示愿意改正,希望法院给予机会。
(2)家庭矛盾可以通过沟通解决:李先生认为家庭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希望法院给予调解的机会。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张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先生存在家暴、酗酒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夫妻感情已无法修复。
2. 李先生虽有悔改之意,但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挽回。
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判决:(1)准予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
(2)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本案强调了子女抚养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3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明。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经调查,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一辆轿车,价值30万元;以及双方各自的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轿车是双方共同购买,存款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也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张某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但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其所有,轿车和存款各分一半。
二、法律问题1.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考虑子女抚养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房产、轿车和存款均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2.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3. 优先分割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应遵循上述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 房产的分割:由于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房产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出资比例、子女抚养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2. 轿车的分割:轿车是夫妻共同购买,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轿车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共同使用情况,判决轿车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以一起婚姻法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改正,但李某置若罔闻。
201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且李某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离婚条件和财产分割。
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的条件包括:(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有重大过错;(3)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符合上述离婚条件。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二、案例二: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6年,王某与赵某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赵某抚养。
然而,王某在离婚后仍然关心女儿的成长,并多次探望女儿。
2018年,王某以赵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离婚后关心女儿的成长,多次探望女儿,且赵某未尽抚养义务,对女儿的成长不利。
因此,法院判决变更女儿抚养权,由王某抚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子女抚养权。
1.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婚后长期分居,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虽然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原告王某主张由其抚养子女,理由是原告王某在子女出生后一直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分居期间,原告王某照顾子女的时间更长。
被告李某虽也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原告王某在照顾子女方面更具优势,且原告王某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核实,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具体分割如下:(1)房产:夫妻双方名下共有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
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相应的补偿款。
(2)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存款归原告王某所有。
(3)车辆:夫妻双方名下共有车辆一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
法院判决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4)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名下其他财产经法院核实后,依法进行了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
婚姻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李某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张某则对财产分割持有异议。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位于本市某区。
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3. 原告李某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被告张某对财产分割持有异议,认为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
3.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四、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分割该房产。
2. 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认为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仅限于上述法条中明确规定的情形。
在本案中,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被告张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3.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乙在甲外出期间,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表达对甲的不满,要求甲改善家庭关系。
然而,甲对此置若罔闻,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加剧。
2019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分析1. 离婚理由乙在起诉状中提出离婚理由为: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乙提出的离婚理由符合上述第(四)项。
2.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婚生子已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甲乙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判决法院考虑到婚生子已满两周岁,且乙愿意抚养婚生子,故判决婚生子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产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的调解与判决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纠纷中,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逐渐显现。
2016年,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财产分割如何进行?3. 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婚后长期分居,双方矛盾重重,已无法调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价值等因素,依法判决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割共同财产。
(三)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双方的儿子尚在哺乳期内,法院依法判决由母亲张某某抚养。
同时,法院还考虑了李某某的经济状况,判决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本案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五、启示1.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维护婚姻关系。
2. 面对婚姻家庭矛盾,应积极沟通、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婚姻家庭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32岁)与李娜(女,30岁)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初期,张伟与李娜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开始出现矛盾,主要集中在家庭琐事和育儿观念上。
2018年,张伟因工作原因长期出差,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2019年,李娜提出离婚,张伟不同意。
随后,李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婚姻关系破裂与否: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与李娜婚后因家庭琐事及育儿观念产生矛盾,且张伟长期出差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虽然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尝试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矛盾已深,且缺乏有效沟通,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已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婚后财产分割:张伟与李娜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存款20万元。
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判决房屋归李娜所有,汽车归张伟所有,存款中的10万元归李娜所有,10万元归张伟所有。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法院认为,张小明年幼,且与母亲李娜感情深厚,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判决张小明由李娜抚养。
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小明年满18周岁。
四、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伟与李娜因家庭琐事及育儿观念产生矛盾,且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2. 婚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合理分割了婚后财产。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2018年,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对离婚诉讼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是否应当继续维持?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姻是否应当继续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
根据法律规定,婚外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表现,符合离婚的条件。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离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会产生不良影响,故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判决对原告的财产分割比例进行适当倾斜。
具体如下:1. 房产: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2. 车辆:双方婚后购买的车辆归被告所有。
3. 存款:双方婚后共同存款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相当于存款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四、结论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感情、子女的利益以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对财产分割的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内常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婚内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婚内常见的法律纠纷进行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案例一:夫妻财产纠纷【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十年,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近期,张先生因工作调动需要搬家,而李女士则希望卖掉房产用于改善居住条件。
双方就房产的处理产生了分歧,张先生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决定其处置方式,而李女士则坚持自己有权单方面决定。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本案中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和李女士均有权平等处理。
【案例启示】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二、案例二:婚内债务纠纷【案情简介】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三年,期间王先生为做生意向朋友借款10万元。
借款到期后,王先生无力偿还,朋友遂起诉要求赵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赵女士认为债务是王先生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王先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赵女士有偿还义务。
【案例启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债务,避免因个人债务导致婚姻纠纷。
三、案例三:婚内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陈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双方有一个女儿。
离婚时,双方就女儿的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陈先生认为女儿应由自己抚养,而刘女士则坚持自己有抚养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纠纷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
被告张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并要求法院判决维持婚姻关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2. 原告李某提出的离婚理由是否成立?3.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财产分割问题。
4.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子女抚养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
2. 原告李某提出的离婚理由是否成立原告李某在起诉状中提到,婚后与被告张某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家庭琐事。
法院审理认为,家庭琐事是夫妻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但双方应共同努力解决。
原告李某提出的离婚理由成立。
3.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汽车一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后财产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经调解,双方同意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汽车归被告张某所有。
4.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现年8岁。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出发。
婚姻法法律纠纷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小某。
婚后,李某与赵某感情融洽,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差异以及家庭琐事,矛盾逐渐加剧。
2018年5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李某与赵某对子女抚养权没有争议,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李某认为,自己婚前对贸易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婚后也承担了家庭的大部分开支,因此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后,贸易公司的股权应归自己所有。
而赵某则认为,虽然李某婚前投入了一定资金,但婚后贸易公司的发展也离不开自己的努力,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时给予自己一定的补偿。
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贸易公司的股权。
1. 财产认定首先,法院需对贸易公司的股权进行认定。
根据《公司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贸易公司是在李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因此贸易公司的股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双方对贸易公司的贡献:李某婚前投入了一定资金,而赵某则提供了人力支持。
在分割股权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对贸易公司的贡献,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分割股权。
(2)双方的经济状况:离婚后,李某和赵某的经济状况可能发生变化。
在分割股权时,法院应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确保双方在离婚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3)子女抚养权:本案中,李某与赵某对子女抚养权没有争议。
在分割股权时,法院应考虑子女抚养权对双方经济状况的影响,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如下:(1)贸易公司的股权归李某所有,赵某放弃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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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养育了4年的儿子,亲生父亲竟然不是他,面对背叛了婚姻和家庭的妻子,他该如和维权?
杨宁与李晴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12月二人登记结婚。
婚后二人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4月李晴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杨小宝。
2007年春节过后,李晴说要外出打工,从此之后很少回家,有时甚至一个月半年不回家。
让杨宁不满的是,李晴外出打工期间很少与杨宁联系,沟通。
导致二人的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
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小宝渐渐长到4岁,杨宁带小宝出去玩时总有人说小宝长的不像自己,杨宁自己也越发觉得小宝与自己长的不像,且小宝逐渐出现自闭等智障现象。
杨宁因为家庭等因素不想深究此事。
可是李晴越来越对家庭不负责任,也不在生活上关心杨宁,得不到母亲关爱的小宝的自闭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无奈,杨宁悄悄地去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亲子鉴定,后该鉴定所出具的证明表示,小宝不是杨宁的亲生子。
杨宁全心养育了四年的孩子竟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气急之下,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其诉讼请求包括:小宝由李晴抚养,杨宁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李晴支付因抚养非亲生子杨小宝所花费的扶养费30000元和亲权鉴定费2500元,但请求夫妻的二人共同财产归杨宁自己所有。
针对杨宁的诉求,被告李晴拒绝就原告杨宁与杨小宝的亲子关系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且小宝由李晴独自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归杨宁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晴承担。
律云律师观点: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2小孩杨小宝应由谁抚养,杨宁是否承担抚养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的合法妻子,其对两人的夫妻感情理应忠实、洁身自爱,被告对原告感情出轨和隐瞒小孩杨小宝真实身世的事实使得两人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已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
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由于小宝非杨宁亲生子,杨宁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抚养的杨小宝,杨宁对小宝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故小宝应由李晴抚养。
离婚后如何处理与子女的关系,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重要,离婚夫妇应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