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最新版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一、减刑假释的宗旨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减刑措施,它可以实现以社会教化为主,以改造修复为辅,真正的改变犯罪分子,使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不再犯罪,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和法制建设水平而存在的。
二、减刑假释的基本原则
1、依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2、必要性原则,减刑和假释是必要的;
3、公正原则,减刑和假释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4、审慎原则,减刑和假释都必须经过认真的审查;
5、有效性原则,减刑和假释必须有效、可操作性。
三、减刑假释的范围
1、减刑的范围
(1)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3)有期徒刑减为不超过原判期限的有期徒刑;
(4)有期徒刑减为缓刑;
2、假释的范围
(1)延长已减刑的有期徒刑;
(2)提前假释缓刑;
(3)对死缓期满未减为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
四、减刑假释的准则
1、轻刑即释原则
如果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较轻,本应适用轻刑的,则应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减刑假释,并将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分开处理。
2、对灵活使用轻刑原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我们知道减刑、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罪犯,在执⾏⼀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民法院裁定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制度。
那么这种制度的最新细则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最⾼⼈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规定》(2016年9⽉1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2018年1⽉1⽇起施⾏)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的。
第⼆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情况、交付执⾏后的⼀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和⾦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个⼈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有“⽴功表现”:(⼀)阻⽌他⼈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的;(四)在⽣产、科研中进⾏技术⾰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贡献的。
2024减刑假释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而对于假释制度而言,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形1、不得假释的情形: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罪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假释。
2、不得减刑的情节:(1)限制减刑犯罪的类型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关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制度,为了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地推进。
年出台了新的减刑假释规定,但是很多朋友还不清楚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将在下文为您介绍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根据《刑法》对减刑假释条款做出一下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司法部最新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部最新减刑规定是怎样的▲司法部最新减刑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严控职务犯罪等3 类罪犯减刑假释条件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
为了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指导意见在要求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标准的同时,针对“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明确规定,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并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
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减刑假释是刑法制度中的一个小部分。
广东省对于减刑假释是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减刑、假释工作,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应以罪犯主观认罪悔罪表现和客观改造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工负责,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刑罚执行机关应依法、客观、及时对罪犯主、客观悔改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服刑罪犯悔改表现的考核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活动实行监督。
第六条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认罪悔罪是指罪犯承认自己的罪错,接受惩罚,对自己的罪行和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并反省,能自我剖析犯罪原因,矫正恶习,具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和赎罪意识,努力改过自新。
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还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不得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有哪些
一、不得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有哪些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高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3、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4、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5、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6、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假释意义(一)从犯罪人方面的意义在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的强烈愿望。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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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标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保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露、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创造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减刑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相应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罪犯以减轻或免除一部分刑罚的方式予以处理。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程序,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和实施细则。
以下将对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要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减刑假释适用于刑满释放前的犯人,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服刑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对于刑满释放前的犯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减刑假释审查机制,对其进行评估,并确保其不再危害社会安全。
对于服刑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
其次,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要规范。
减刑假释的适用必须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程序予以实施。
对于减刑假释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和犯罪记录,并经过严格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社区调查、心理测评、风险评估等,确保假释后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并不再危害社会安全。
第三,减刑假释的监督和约束要强化。
为了确保减刑假释的监督和约束措施得到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了假释期间的义务和禁止行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假释期间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
对于违反假释期间的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假释期间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减刑假释人员的监管,及时了解其行踪和动态,确保社会安全。
第四,减刑假释的效果评估要加强。
为了全面了解减刑假释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了减刑假释的效果评估制度。
在减刑假释执行期满后,将对减刑假释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宽大书记、再次犯罪等情况。
根据评估结果,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继续减刑假释、减轻或撤销措施等。
最后,减刑假释的信息公开要加强。
为增加透明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减刑假释的相关信息。
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结果、监督措施等。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两种方式,可以减轻罪犯的刑罚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减刑是指根据罪犯主动表现和积极改造的情况,对其当前刑期进行削减;假释是指在罪犯刑期履行一定期限后,根据其表现和改造情况,可以提前释放出狱并在社会上接受监督。
减刑假释的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下面将以中国的减刑假释规定细则为例进行阐述。
一、减刑规定细则1.减刑申请条件针对不同罪犯,减刑的申请条件也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减刑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刑事法律规定的最低刑度;(2)已经过了适用缓刑、替代刑的期限;(3)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如举报、协助侦破案件等;(4)没有在服刑期间再犯罪;(5)对罪行有悔过之心,如积极参与学习、劳动、思想改造等。
2.减刑的批准机构和程序在中国,减刑的批准机构是人民法院。
具体的减刑程序包括:(1)罪犯向监狱提出减刑申请;(2)监狱负责对减刑申请进行初审,包括对罪犯的服刑表现、犯罪情况等进行评估;(3)监狱将初审结果报送给法院;(4)法院对减刑申请进行审理,包括对罪犯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5)法院根据监狱提供的初审结果和自己的审理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减刑。
3.减刑幅度1.假释申请条件假释申请的条件和减刑申请条件有些类似,但假释要求更其严格。
一般情况下,假释申请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已经服刑一定期限,具体时间由法律规定;(2)服刑期间在监狱中遵守纪律,积极参加改造活动;(3)没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累计被判处刑期较长的刑罚情况;(4)具备适合的就业、居住和经济条件,能够自给自足并承担家庭责任。
2.假释的批准机构和程序在中国,假释的批准机构也是人民法院。
具体的假释程序包括:(1)罪犯向监狱提出假释申请;(2)监狱负责对假释申请进行初审,包括对犯罪情况、积极改造表现等进行评估;(3)监狱将初审结果报送给法院;(4)法院对假释申请进行审理,包括对罪犯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5)法院根据监狱提供的初审结果和自己的审理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假释。
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
We are always too polite to strangers and too harsh to close on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可以获得监狱的审核,从而得到减刑,那么对于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服刑人员,具备减刑资格的可以申请减刑,但是对于相关申请需要提前申请,获得的减刑时间根据具体的司法机构来决定减刑的时间多少,那么对于国家规定的具体减刑的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对于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何解释,下面就来看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
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浙江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全文
浙江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全文第一条对罪犯减刑、假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有利于刑罚的有效执行,有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犯罪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需要依法判刑的,但是在法律中有假释,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假释是法律中常见的,各地区也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浙江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浙江减刑假释实施细则,为假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实施方法,接下来小编就详细给大家说说假释的有关内容。
▲一、浙江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全文▲浙江减刑假释实施细则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对罪犯减刑、假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有利于刑罚的有效执行,有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应当减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三条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假释的情形外,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也可以参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假释。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根据最新的减刑假释规定,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得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以提高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以下是最新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对于刑期较长、犯罪事实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较为严格。
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的最低刑期和犯罪附加刑的限制要求。
这不仅可以提供司法的公正性,也可以预防罪犯的再次犯罪。
其次,减刑假释的程序更加详细和规范。
规定规定了申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和手续,以及由哪些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查和决定。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决策者的滥用职权和作出不公正的决定,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三,关于特定罪犯的减刑假释,规定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罪行,规定了相应的减刑假释限制,以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对于少年犯罪和女性犯罪,也规定了相应的特殊减刑假释条件,以关注和保护他们的特殊需求。
第四,减刑假释的评定以及假释后的动态监管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应当由多个评议机构进行评定,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同时假释后也加强了对犯人的监管,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第五,对于减刑假释的具体实施,也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和措施。
规定中明确了犯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参加劳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
同时,也规定了犯人在假释期内不得从事和犯罪有关的活动,以防止再次犯罪。
总的来说,最新的减刑假释规定在条件、程序、特殊情况和实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旨在提高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这一系列的改革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罚执行的规范化和人性化。
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减刑的法律规定1. 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减刑:(1)确有悔改表现的;(2)有立功表现的;(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 减刑的限度减刑的限度是指罪犯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有期徒刑后,不能少于二十年。
3. 减刑的程序减刑的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罪犯提出减刑申请;(2)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减刑申请进行审查;(3)执行机关将审查意见报请人民法院裁定;(4)人民法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定。
三、假释的法律规定1. 假释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假释:(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3)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2. 假释的考验期假释的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3. 假释的程序假释的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罪犯提出假释申请;(2)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假释申请进行审查;(3)执行机关将审查意见报请人民法院裁定;(4)人民法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报送的假释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关于《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假释最新规定细则为了规范假释程序,确保假释决定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特制定以下假释最新规定细则:一、受理减刑假释材料受理机关:假释申请应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并提交至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材料内容:申请材料应包括罪犯的基本信息、服刑表现、改造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等相关材料。
受理期限:监狱应在罪犯符合假释条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假释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公示减刑假释建议公示内容:监狱在提交假释申请前,应将罪犯的服刑表现、改造情况、假释建议等信息在监狱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其他罪犯的监督。
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反馈:如有其他罪犯对假释建议有异议,可向监狱提出,监狱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三、审查社区影响报告报告内容:假释前,应对罪犯的社区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
报告提交:评估报告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业人员完成,并作为假释审批的重要依据。
报告审查:审查机关应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确保假释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保护申诉权利申诉途径:罪犯或其家属如对假释决定有异议,可向监狱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处理: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反馈: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调查核实特定情形调查范围:对于涉及重大刑事犯罪、社会影响恶劣或存在其他特定情形的罪犯,应进行深入调查核实。
调查方式:调查可采取询问、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进行。
调查要求:调查应客观公正,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有效。
六、严格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假释审批权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审批流程:审批流程应规范严谨,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职责和要求。
审批标准:审批时应综合考虑罪犯的服刑表现、改造情况、社区影响等因素,确保假释决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以上假释最新规定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我国是⼀个法制国家,国民犯罪需要依法服刑。
俗语有云“知错能改善莫⼤焉”,即使是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学习、劳动且有明显悔过倾向的都有机会能获得减刑。
的减刑政策有改变,接下来就为⼤家带来的减刑新政策,为⼤家普及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为进⼀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对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个⽉;(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民法院在收到执⾏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个⽉;(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条、⼈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终审法院裁判⽂书、执⾏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功、重⼤⽴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9•【文号】法释〔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减刑、假释,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查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应将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等作为审查判断的依据。
人民法院判决多名罪犯对附带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其中部分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即可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判项已经执行完毕。
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罪犯本人履行。
第三条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罪犯的履行能力。
罪犯的履行能力应根据财产性判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实际拥有财产情况,以及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消费、账户余额等予以判断。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最新版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最新版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机制,旨在对囚犯进行适当的减轻刑罚,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并实现自我改造。
为了确保减刑和假释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法律制定部门一直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规定。
以下是关于减刑和假释最新规定细则的1200字以上的介绍。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减刑和假释的实施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
具体而言,根据犯罪情况以及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刑罚执行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减刑或假释。
减刑是指在一定限制范围内缩短刑罚执行期限,假释则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提前释放服刑人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案的增多,近年来国家对减刑和假释的具体规范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最新版减刑假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可以根据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进行减刑。
新规定规定,对于一般犯罪行为,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满前,如能出现思想认识的变化和重大改造表现,可以适度减轻刑罚。
此外,新规定还提出,对于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行为,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如参加劳动、学习、改造及积极做好其他教育改造工作,也可以得到相应减刑。
再次,新规定将加大对减刑和假释决定的公示力度。
根据新规定,刑罚执行机构在做出减刑和假释决定后,必须将相关信息公示,便于社会监督和评估。
公示内容包括服刑人员的犯罪记录、改造情况、减刑或假释的理由和依据等。
这一举措可以增加公众参与,确保减刑和假释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最后,新规定对减刑和假释时的监管和跟踪进行了加强。
新规定规定,在减刑和假释获批后,刑罚执行机构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更加严密的监管,并在特定时期进行评估。
如果发现减刑和假释个案存在再犯危险或其他问题,刑罚执行机构有权对其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减刑和假释的决定。
总的来说,最新版的减刑和假释规定主要包括对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对有重大表现的服刑人员进行假释,加大减刑和假释决定的公示力度,以及对减刑和假释时的监管和跟踪进行加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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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
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
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
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
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五、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问题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
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
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六、关于有期徒刑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可否随主刑的减刑缩减的问题
在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七、关于对假释后的罪犯能否再减刑的问题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因此,除有特殊情况,经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八、关于减刑、假释裁定送达前罪犯发生违纪、犯罪的处理问题
减刑、假释确定后,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
送达前,如果发现减刑、假释的事实有出入或者罪犯有违纪、犯罪行为,可能影响减刑、假释的,应当暂停宣告,进行复议。
九、关于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问题
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完成一定劳动任务的,即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有悔改表现而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十、关于对几种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
对罪行严重的xx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十一、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和制度问题
1.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申报的材料包括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
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或者手续不全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补齐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2.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对重要案件,应当深入劳动改造单位认真核实。
3.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合议庭意见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扼要写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并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
减刑的案件,要注明减刑后刑期的起止日期;假释的案件,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5.减刑、假释裁定书,由主管院长或者由主管院长委托庭长审核签发。
6.减刑、假释裁定书,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代为及时宣告。
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达原判人民法院和对罪犯所在的劳动改造单位负有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7.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