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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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村信用社为确保信贷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按照统一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体系标准,对企业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内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并据此就其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作出的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三条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是与农村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的企业客户。

第四条省联社及其授权部门,负责企业客户信用等级指标体系的建立、评级办法的制定及监督检查。大中型企业、省直及以上企业客户和aa级(含)以上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审定,向省联社报备咨询。。

第八条对初次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业客户,到期信用和利息偿还率可不计分,总分按80分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第九条对企业集团内的成员法人单位,要参照企业集团的信用等级定级。

成员法人单位的信用等级高于企业集团的,按企业集团的信用等级定级;成员法人单位的信用等级低于企业集团的,按成员法人单位的信用等级定级。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程序为准备、调研、初评、审查、定级和授证六个步骤:

1、准备。制定评级工作方案,确定评级对象和评级人员,搜集、审核基础数据、资料。

2、调研。了解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竞争情况、财务状况、长短期经营展望等。

3、初评。客户部门组织评级人员深入企业调查,收集企业客户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核实经有权审计部门年审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指标和标准进行测评,写出初评报告,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4、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定性分析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送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定级。

5、定级。贷款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对报送的企业客户评级材料进行审议和审定,形成审议意见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6、授证。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由区联社发文,并向企业客户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对aa级以上的企业客户信用等级,在征得企业客户同意后由省联社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年审,每年进行一次,于一季度完成。未经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取消原评定的企业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新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业客户,根据需要可随时评定信

用等级。

第十三条对同业竞争的优良企业客户,确需简化手续和程序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可实行特事特办,从快向省联社报备咨询。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计算信用等级的指标要按企业客户近三年的数据加权取值。

经营期在三年以上的,近三年数据权重由远而近分别为0.1、0.3、0.6。

经营期为二年的,近二年数据权重由远而近分别为0.4、0.6。

第十五条对企业客户以虚假资料骗取较高信用等级的,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实施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十六条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客户部门要建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档案,实行动态监控。对资信水平明显下降的企业客户,要分析原因并及时将意见反馈到信贷管理部门,必要时可按评定程序调低信用等级。需要调高信用等级的,由企业客户提出申请,农村信用社应按照评定程序及时给予信用定级。信用等级的变化情况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对在农村信用社未评级的企业客户,其他商业银行已评定信用等级未满一年的,农村信用社可予认定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对事业法人或其他类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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