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20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设立时,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为甲40%、乙30%、丙30%。
同时,协议中还规定了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和退伙时的财产分配办法。
2016年,因市场环境变化,合伙企业面临经营困难。
甲认为乙、丙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企业亏损,遂要求乙、丙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丙则认为甲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额外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甲遂将乙、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协议,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2. 甲、乙、丙三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甲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首先审查了《合伙协议》的内容,确认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合伙协议合法有效。
3. 法院审理查明,甲、乙、丙三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甲在项目选址、融资等方面存在失误,导致项目进度滞后;乙在项目管理、合同签订等方面存在疏漏,导致项目成本增加;丙在项目销售、客户服务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销售业绩不佳。
4. 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的过错共同导致了合伙企业的亏损。
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乙、丙三人应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5. 针对甲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请求,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基于共同的投资目的而成立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且未约定合伙人可以单方解除合伙协议。
因此,甲要求解除合伙协议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收益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2016年,甲、乙、丙三人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适用问题甲、乙、丙三人在诉讼中就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适用产生争议。
甲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乙、丙则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甲、乙、丙三人在利润分配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丙则认为应根据各自的贡献分配利润。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由自己负责经营管理,乙、丙则认为应由乙负责经营管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查法律适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应适用《合伙企业法》。
2. 法院审理利润分配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方式,故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3. 法院审理经营管理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决定。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别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财务合伙人和管理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在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导致甲、乙、丙三人之间产生矛盾,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二、案情概述1. 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管理分歧产生矛盾。
甲认为乙在财务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乙则认为甲在经营管理上过于保守,错失了市场机遇。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2. 丙在2015年年底提出退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甲、乙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丙的退伙违反了合伙协议,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3.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乙、丙三人将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期间,甲、乙、丙三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伙协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
2.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主要源于经营管理分歧,但并未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
关于丙的退伙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退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丙单方面提出退伙,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
3. 针对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经营管理分歧,法院认为,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解决经营管理分歧。
四、法院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合伙企业的财产。
2. 法院要求甲、乙、丙三方共同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解决经营管理分歧。
3. 法院支持甲、乙、丙三方继续合作,共同经营合伙企业。
1.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分歧的处理。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管理分歧产生矛盾,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这提示我们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应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5篇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5篇第一篇: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2010/10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
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
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
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
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
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
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
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
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
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
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问题: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2、如何认定乙的出资?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4、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5、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6、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7、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8、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9、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10、甲是否可以退火?11、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12、如何选任清算人?13、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案例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合伙企业“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为执行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和王五为监督合伙人,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6年,张三提出公司需要增资扩股以应对市场压力,并计划引入新股东。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增资方案不合理,可能会损害现有合伙人的利益。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三决定单方面实施增资计划,并引入了新的股东赵六。
新股东赵六的加入,使得张三的持股比例降至35%,李四和王五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30%,赵六持股35%。
增资后,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人,开始实施新的经营策略,但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的经营策略与公司发展方向不符,多次提出反对意见。
张三则认为李四和王五的监督过于干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了合伙企业的解散。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等。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对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 张三的权利义务:作为执行合伙人,张三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但同时也负有保护合伙企业利益、合理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2. 李四和王五的权利义务:作为监督合伙人,李四和王五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第一篇: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案例1]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
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6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四人签订了《合伙企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纠纷发生2018年,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合伙企业面临经营困难。
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了缓解资金压力,擅自决定将合伙企业持有的某地块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乙、丙、丁得知此事后,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协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甲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甲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甲辩称,其出售地块是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虽然未事先通知乙、丙、丁,但事后已向他们说明了情况,且得到了他们的谅解。
同时,甲认为,乙、丙、丁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没有实际参与权,其要求确认甲的行为无效缺乏依据。
3. 乙、丙、丁则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义务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协议》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才能进行重大决策。
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出售地块的过程中,未履行通知义务,违反了《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协议》的相关规定。
同时,甲擅自决定出售地块,未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1)确认甲出售地块的行为无效;(2)甲应赔偿乙、丙、丁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的以下问题:1.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通知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有关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
合伙企业法律相关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股权分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甲、乙、丙三人产生矛盾,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甲、乙、丙三人决定诉诸法律,寻求解决方案。
二、案情分析1. 股权分配问题在合伙企业设立之初,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别持有30%、40%、30%的股权。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三人并未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甲认为乙、丙在经营管理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企业亏损;乙、丙则认为甲在股权分配中存在不公平现象,要求重新调整股权比例。
2. 经营管理矛盾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甲主张采取保守的经营策略,以确保企业稳定发展;乙、丙则主张采取激进的经营策略,以追求更高的利润。
在经营决策上,三人意见不合,导致企业无法形成统一的经营方针。
3. 诉讼请求甲、乙、丙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调整合伙企业的股权比例,使甲、乙、丙三人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0%、30%、30%。
(2)解除乙、丙的合伙关系,由甲一人经营合伙企业。
(3)乙、丙赔偿甲在合伙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法院判决1. 股权分配问题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设立之初,已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在经营过程中,虽然存在经营管理矛盾,但并未影响股权比例的稳定性。
因此,法院驳回甲关于调整股权比例的诉讼请求。
2. 经营管理矛盾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但并未违反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尊重其他合伙人的经营管理决策。
因此,法院驳回甲关于解除乙、丙合伙关系的诉讼请求。
3. 经济损失赔偿法院认为,甲在合伙期间,虽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但并未证明乙、丙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此,法院驳回甲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中产生矛盾,主要原因在于股权分配和经营管理方面。
合伙企业法律制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某某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该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出资400万元,乙出资300万元,丙出资300万元。
甲、乙、丙三人共同担任该企业的执行董事和经理。
由于甲、乙、丙三人性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诸多矛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案例经过1. 内部矛盾的产生(1)管理权争夺:甲、乙、丙三人在管理企业过程中,对于企业的决策权、执行权等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乙、丙过于保守,缺乏创新精神,而乙、丙则认为甲过于冒险,对企业发展不利。
(2)利益分配:甲、乙、丙三人在企业盈利时,对于利润的分配比例产生了争议。
甲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而乙、丙则认为应按照贡献大小分配。
(3)决策失误:由于甲、乙、丙三人性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企业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出现失误,如投资失败、项目延期等。
2. 法律诉讼(1)股东纠纷:甲、乙、丙三人在矛盾激化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首先,乙、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甲的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并要求甲退还其出资。
(2)合伙协议争议:在诉讼过程中,乙、丙发现甲、乙、丙三人并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导致在处理纠纷时缺乏依据。
于是,乙、丙要求法院确认甲、乙、丙三人的合伙关系,并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1. 股东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平等,应根据合伙协议或实际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由于甲、乙、丙三人并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法院判决甲、乙、丙三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权益。
2. 合伙协议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平等,应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法院判决甲、乙、丙三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
四、案例启示1. 合伙企业应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因缺乏依据而产生纠纷。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
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乙和丙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案例描述2013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甲、乙、丙三人商议后决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投资。
经过协商,甲、乙、丙三人决定将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变更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存在争议。
甲认为,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其个人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乙和丙则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转变过程中,原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转变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首先明确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债务承担的问题。
2. 甲的过错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违反了上述规定。
(1)甲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甲未向乙、丙二人充分披露有关合伙企业债务的信息,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债务状况。
(2)甲未履行报告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向乙、丙二人报告其决策过程,导致乙、丙二人无法行使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知情权。
(3)甲未履行通知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及时通知乙、丙二人,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参与决策。
基于以上事实,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三人约定各出资33.33万元,并共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但并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矛盾。
2015年,王五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要求张三和李四退还其出资款。
张三和李四认为王五退出合伙违反了约定,拒绝退还出资款。
王五遂将张三和李四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王五退出合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和李四是否应退还王五的出资款?3. 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如何解决?三、法院判决1. 关于王五退出合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照约定退伙。
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王五提出退出合伙,但未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张三和李四是否应退还王五的出资款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本案中,王五退出合伙后,其出资款应当退还,但应按照合伙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
由于三人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无法确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因此法院判决张三和李四退还王五的出资款,并按实际财产价值计算。
3. 关于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合伙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王五与张三、李四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之间因退出合伙问题产生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伙企业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依照约定退伙。
但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3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权和经营管理权。
合伙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状况良好,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至2015年,企业资产总额已达1000万元。
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乙、丙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导致企业利润下降,要求增加自己的利润分配比例。
乙、丙则认为甲的投资回报过高,要求降低甲的利润分配比例。
由于沟通不畅,矛盾逐渐激化,最终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二、案件焦点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2.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产分配问题;3.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甲出资3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因此,利润分配比例应为3:2:1。
2.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合伙企业的债务;(二)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给合伙人。
”本案中,合伙企业解散后,首先应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
3.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
2014年,甲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企业,乙、丙要求甲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甲认为,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不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2.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甲是否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
”甲虽然已经退出合伙企业,但其在退出前已经发生的企业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仍需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2. 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丙与甲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债务分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案例分析1.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本案中,甲、乙、丙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债务分担比例,因此法院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判决甲承担债务。
2. 退伙与债务承担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后,仍需承担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
本案中,甲虽然已经退出合伙企业,但其在退出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仍需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丙三人于2018年3月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ABC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执行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乙和丙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享有企业的收益分配权。
合伙协议还规定了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人入退伙等事项。
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由于甲的经营管理能力较强,企业业务发展迅速,收益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甲的经营管理问题逐渐显现,包括决策失误、财务管理混乱等。
乙和丙对甲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批评,但甲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2020年,由于甲的决策失误,合伙企业发生重大亏损,导致乙和丙的投资损失严重。
乙和丙认为甲的经营管理严重影响了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且甲未按照合伙协议履行职责,要求甲退出合伙企业。
甲则认为乙和丙无权干涉其经营管理,拒绝退出。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甲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乙和丙是否有权要求甲退出合伙企业?3. 合伙企业的亏损如何分担?三、案例分析1. 甲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执行合伙事务。
甲作为执行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其经营管理行为直接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利益。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甲有义务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在本案中,甲的决策失误导致了合伙企业的重大亏损,严重损害了乙和丙的投资利益。
甲的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认定甲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和丙是否有权要求甲退出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因下列原因退出合伙企业:(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范本(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20年5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某市XX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
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8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商定,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案例事实2021年3月,甲在未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设备出售给一家名为“某市YY公司”的企业。
甲与YY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约定设备价格为2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甲在收到款项后办理设备过户手续。
乙、丙得知此事后,认为甲的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因为设备的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显然是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乙、丙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因交易造成的损失。
甲认为,自己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且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甲拒绝停止交易,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问题1. 甲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伙企业利益的损害?3. 乙、丙是否有权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进行的交易享有知情权。
在本案中,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甲在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伙企业利益的损害?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合伙企业的利益行事,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
在本案中,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价值150万元的设备,显然超出了设备的实际价值,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3. 乙、丙是否有权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停止损害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8年1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出资40万元,占股40%;乙出资30万元,占股30%;丙出资30万元,占股30%。
三人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合伙企业连续亏损。
甲、乙、丙三人因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矛盾,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二、案例争议1.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甲、乙、丙三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存在争议。
甲主张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自愿解散。
乙、丙则认为,合伙企业连续亏损,已不符合继续经营的条件,应依法解散。
2.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甲、乙、丙三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存在争议。
甲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清算分配。
乙、丙则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甲、乙、丙三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存在争议。
甲主张,合伙企业的债务应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乙、丙则认为,合伙企业的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三、案例分析1.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自愿解散。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可以协商一致,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
因此,甲的主张是正确的。
2.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在本案中,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先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乙、丙的主张是正确的。
3.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合伙人,应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此,乙、丙的主张是正确的。
四、解决方案1.甲、乙、丙三人协商一致,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三人约定,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300万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但由于经营理念不合,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5年,合伙企业因一笔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严重,甲、乙、丙三人就如何处理亏损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乙、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乙、丙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风险。
乙、丙则认为,甲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由于意见分歧,甲、乙、丙三人决定终止合伙关系,解散合伙企业。
二、案例分析(一)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概述1. 合伙企业定义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2.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是指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其他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 合伙人之间缺乏沟通在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充分沟通,导致意见分歧,最终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这说明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矛盾。
2. 投资决策失误案例中,合伙企业因一笔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严重,说明合伙人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审慎决策。
3. 缺乏明确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成立时,甲、乙、丙三人虽然约定了出资比例和分配利润,但未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在出现问题时无法依据协议进行处理。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四)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合伙企业法律相关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1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合伙企业成立后,四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收益。
2018年,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合伙企业面临经营困境。
甲、乙、丙三人认为继续经营合伙企业已无利润可言,遂提议解散合伙企业。
丁则认为,虽然目前经营困难,但仍有挽救的可能,不同意解散合伙企业。
四人因此产生分歧,矛盾不断升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是否应解散?2. 合伙企业的财产如何分配?3. 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甲、乙、丙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合伙企业解散,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财产。
丁则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合伙企业继续经营,并要求甲、乙、丙三人赔偿因其不同意解散合伙企业所造成的损失。
2. 法院审理(1)关于合伙企业是否应解散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申请解散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甲、乙、丙三人认为继续经营已无利润可言,提出解散合伙企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丁作为合伙人,虽不同意解散,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伙企业有继续经营的可能,故法院判决合伙企业解散。
(2)关于合伙企业财产如何分配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成立时,甲、乙、丙、丁四人已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
因此,法院判决合伙企业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3)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
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合伙企业数量的增加,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广告公司为例,解析合伙企业法律现实案例,以期对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广告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出资比例分别持有30%、40%、30%的股权。
公司成立之初,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权利、义务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三、案例经过1. 合伙初期,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拓展迅速。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 张三认为,公司经营不善,利润下降,主张增加自己的股权比例,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李四、王五则认为,张三的股权比例已经足够,不应再增加。
3. 2015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股权分配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此时,王五提出退出合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4.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未能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四、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合伙初期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权利、义务和利润分配等内容。
然而,由于协议内容不明确,导致三人产生分歧。
这说明,合伙协议在合伙企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份完善的合伙协议,可以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2. 股权分配问题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股权分配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这说明,股权分配问题在合伙企业中至关重要。
合伙人应根据各自的出资、贡献等因素,合理分配股权比例,避免因股权分配不均而引发纠纷。
3. 清算问题在本案中,王五提出退出合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清算。
然而,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未能就清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这说明,合伙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合伙人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伙企业案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500万元,乙出资300万元,丙出资200万元。
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甲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乙和丙为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但享有利润分配权。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初期,由于甲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乙、丙的资金支持,企业业务发展迅速,收益可观。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的经营理念与乙、丙产生分歧,特别是在企业发展战略和资金使用上存在严重分歧。
甲认为应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市场份额,而乙、丙则主张谨慎经营,稳健发展。
由于意见不合,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伙企业的500万元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项目,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困境。
二、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效力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是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伙企业的资金用于高风险项目,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
3. 乙、丙的权益保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 合伙企业的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本案中,由于甲的违约行为导致企业陷入困境,乙、丙可以申请解散合伙企业,并要求进行清算。
三、法律适用1. 《合伙企业法》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的清算等,均适用于《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 《合同法》由于合伙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部分条款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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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参考结论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麦克弗森与邦克共同拥有一块地,将其出租给农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他们不是收取地租,而是分享一部分农场的利润,一般情况下,不认为麦克弗森与邦克和农场主是合伙关系。
在香港,合伙分无限责任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前者由《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8章)调整,后者由《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调整。
有限合伙的优点是: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他们有书目协议,朱丙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同时,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朱某三人已经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当然,还要进行登记。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有限合伙是属于英美法系的,隐名合伙是属于大陆法系的。
我再介绍一个情况,共你参考。
二、入伙
案情简介2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在美国,合伙主要分布在农、林、牧、渔、自由职业,例如医生、律师、代理商等、小型加工、商品零售等行业。
在德国,商品批发业、零售业乃至工业企业,都大量地采用合伙形式,拥有百万马克以上资产的合伙组织亦屡见不鲜。
合伙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企业模式,是因为它具有许多优点:
(1)合伙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很低。
(2)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
(3)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增大了个人风险,但也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
(4)合伙不是纳税主体,也较少受政府干预和法规限制。实践证明,合伙是创业的最好形式。美国的波音公司就是由合伙发展而来。
在现代,合伙不仅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形式,而且是企业之间经营联合的形式。在一些发达国家,例如法国、比利时,合伙被广泛运用于企业间的商事联合体。
甲:上面介绍了如何建立一个合伙企业。
乙:案例里面提到了合伙协议,应该如何撰写一个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甲:我可以说一说。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99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伙企业法(草案)》,曾规定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其主要理由:
(1)法人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处分自己的财产。
(2)法人参加合伙后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股东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3)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此并无限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联营的形式,并且实际存在着合伙型联营的企业集团。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A 是否分享利润或损失,
B 是否共同所有,
C 管理中是否有平等的权利。
如果这三个证据不充分,在实践中,还有一个原则可以利用,这就是仅看是否分享利润或损失。但是,获利不能是如下情况:
A 分期付款的债务或借款的利息,
B 雇员的工资,
C 地租,
D 寡妇的养老金或已故合伙人的继承人,
E 良好商誉。
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5000美圆,没有担保。双方商定,债务人每月支付利息为债务人每月经营利润的10%,直到本利还清。虽然债权人从经营中获得利润,他们不是合伙人关系。
甲:现在,我们应该说一说合伙企业法了。
乙:我看合伙企业不是一个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
甲:不是的。当今,我们在商业世界中各种形式的公司林立,合伙也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合伙依然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企业形式。
目前,合伙的形式,还被许多国家采用。但是,法律和法学是地域的,是根据地方的风土人情、道德标准制定的。
第一,企业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可以保持合伙组织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和决策效率高等特点,这是它优于公司之处;
第二,能够以有限责任吸引他人入股,有利于广开资金来源,扩大企业规模,这是它优于普通合伙之处。所以,有限合伙有利于在保持合伙企业原有内部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吸收新的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也可以鼓励那些不愿承担无限责任的人向合伙企业投资,是一种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企业形式。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参考理论分析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要具备一定条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甲:我这里正好有一个例子。请看!
一、设立
案情简介1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这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定条件。
合伙企业法的程序方面也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八)入伙与退伙。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十一)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乙:合伙人出资的情况,在实践中,有时候比较复杂,不容易认定。
甲:你说的很对。在美国,合伙是不是一个商业企业?是不是一个真正的合伙?有时不容易确定。尤其是在没有正式的书面协议时。合伙企业的定义是:2个或2个以上的人,作为共同所有人,为了赢利,经营一个联合体。有联合的意愿,是合伙企业重要的因素。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一个人就不能加入合伙。合伙的身份是否存在,法院根据定义隐含的以下几点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