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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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构成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的构成是怎样的?

Whenever you do something, think about 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保险合同的构成是怎样的?导读: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是重要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投保人的说明、保证;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证明、图表、鉴定报告(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保险费收据;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损失鉴定等等。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是重要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投保人的说明、保证;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证明、图表、鉴定报告(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保险费收据;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损失鉴定等等。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投保单又称“要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统一格式印制,通常为表格形式。

投保单所列项目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区别,投保人应按照表格所列项日逐一填写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事实。

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批单实际上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

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的,应以最后批改的为准。

批单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实训一作业答案

保险实训一作业答案

实训一人寿保险产品解读与分析项目一定期寿险产品解读案例一、国寿祥福定期寿险读完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一份保险产品有哪些基本条款?分别说明哪些内容?答: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五条受益人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八条借款第九条欠款扣除第十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一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第十二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第十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五条争议处理第十六条释义2.为什么基本条款中部分条款要突出标明?答:包含当事人的免责内容。

3.该条款在满足什么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什么情况下不赔付?答:赔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不赔付: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标准版本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270 (合同范本系列)甲方:XXXXXX乙方:XXXXXX签订日期:XXXXXX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标准版本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20xx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

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

20xx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说明:本案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事件为20xx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监管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

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期限;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有特别约定,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基础,而保险责任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保险合同成立后,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立即开始生效。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这两个方面,深入探讨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责任开始之间的关系。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共识并签订正式协议的过程。

成立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费的支付以及保险人的接受等。

在顺利完成这些步骤后,保险合同正式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取决于各个保险公司的规定,通常是保险公司接收到投保人的申请及相应费用后确认的时间点。

此时,双方达成了合意并建立了法律关系。

但是,保险责任并未立即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责任的开始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起保险责任的时间点。

而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完全相同。

通常情况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由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

保险责任的开始可以是合同成立后的某个特定日子,也可以是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

这些约定旨在确保保险责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生效,同时避免保险合同未来效力的不确定性。

具体来说,保险责任的开始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首次保险责任的开始对于一些长期险种,如寿险、年金险等,首次保险责任的开始往往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

这是因为这类险种较为复杂,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核保等流程,确保保险责任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续保责任的开始对于一些短期险种,如意外险、健康险等,续保责任可以从保险合同成立当日开始。

这是因为这类险种风险较为清晰,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并核保通过后,即可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 特殊约定的开始时间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对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作出特殊的约定。

例如,某些意外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

这种约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发生事故,并且能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总之,保险合同的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的开始。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摘要]现行保险法第十三条虽时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进行了修改,但因规定比较粗疏。

保险实务操作又不规范。

实践中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引发的纠纷仍旧不断。

笔者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应以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为准;在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除具备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应具备保险风险与保险利益两个要件。

保险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责任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是当事人的约定。

保险合同生效但是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借鉴外国的通融赔付做法。

[关键词]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保险费2001年全国最大的人寿保险纠纷案——信诚人寿案,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演绎得轰轰烈烈。

信诚人寿案的核心焦点是: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保险人因材料不齐全还未承保时,被保险人遭遇了保险事故,该如何判定?与之相关的是当时的《保险法》第十三条,该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该条款对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作了大致的规定,但并没有规定保险合同的生效。

2009年的《保险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如何确定,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又有着怎样的关系?笔者期通过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的剖析,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该协议何时成立往往会涉及保险合同的要式性与非要式性、实践性与诺成性的争论。

保险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问题,笔者认为现行保险法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

现行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023年(中级) 保险专业及答案

2023年(中级) 保险专业及答案

(中级) 保险专业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小题2 分,共 100分)1、按照( ) 的标准,可以将财产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A、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B、保险标的不同C、是否必须以已经存在的保险合同为基础D、保险标的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2、若某汽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10万元、25万元。

在不考虑交强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10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

A、10万元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终止B、20万元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终止C、10万元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D、20万元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3、保险市场的监管着力解决的问题不包括()。

A、保险监管的合法性基础B、竞争与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平衡C、政府作为保险需求者时的职能D、保险人面临财务困境时应采取的措施4、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价值,是确定()的基础。

A、赔偿金额B、投保金额C、保险金额D、保险责任金额5、家庭财产保险中对损失采取的赔偿方式主要是(),这也是家庭财产保险理赔的特色。

A、超额赔偿方式B、第二危险赔偿方式C、比例赔偿方式D、第一危险赔偿方式6、机器损坏保险属于()。

A、财产保险B、运输工具保险C、工程保险D、特殊风险保险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建筑工程保险标的的是()。

A、存放在建筑工地外的建筑材料B、建筑工地外的道路桥梁C、建筑工地内的建筑物主体D、运输中的建筑材料8、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以下关于营业收人实现的确认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

[2005年真题]A、采取趸交保费的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B、保险合同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于合同约定的第一期保费收款日期确认全部保费收入C、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人的保险业务,应按储金面值和国家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出当期利息收入并按期确认保费收入D、分保费收入按分保合同确认保费收入9、雇主责任保险、核电站责任保险均属于()。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诉讼权由谁提出?
投保人于2008年12月25日给妻子林某投保 了养老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2009年8月3日,被保人林某因与高某 吵架,气急之下从5楼阳台跳下来,造成重伤。 2009年10月26日,原告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申请,要求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 保险公司以被保人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为 由拒绝支付保险金。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律师当庭撤诉。
三、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 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 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开始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 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 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开始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 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 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 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 保险期间,也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 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通常,生效时间与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一致,不一致情况多见于健 康保险合同中关于观察期的规定,观察期也叫 等待期,通常为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 或90天。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 险合同保障的时间。

通用版保险合同(最新民法典版)

通用版保险合同(最新民法典版)

通用版保险合同(最新民法典版)第一章保险的目的和原则第一条目的本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保险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提供适当的风险保障,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承担因风险事件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条原则1. 诚信原则:甲方与乙方在保险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如实提供保险相关信息。

2. 平等原则:甲方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平等自愿,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 公平原则:乙方在理赔时应公平、及时地处理甲方的索赔申请。

4. 互利原则:乙方获得保费收入,甲方获得风险保障。

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保费第三条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依法投保的风险事项发生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2. 乙方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上的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赔付。

第四条保费支付1. 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保费,以获取乙方的保险责任。

2. 甲方逾期未缴纳保费的,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因此导致乙方无法赔付或拒绝赔付的,甲方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章保险事故和理赔第五条保险事故1.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风险事项发生,导致甲方财产受损或遭受其他损失。

2. 甲方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六条理赔1. 甲方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

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申请进行处理。

3. 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理赔答复和赔偿意见。

如需更长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解除和终止第七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乙方终止合同、甲方解除合同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等。

2. 合同解除应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合同终止1. 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合同期满、甲方或乙方无法履行合同和合同被解除等。

也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也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也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赵劲松
【期刊名称】《《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0(000)003
【摘要】一、案情简介 1997年1月3日,中保财产保险河北省新乐市支公司业务人员上门到该市卢新村姚某家为其汽车投保,姚某表示同意。

业务人员当即为其计算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险种,所应交纳保险费共计6522元,保额11.2万元。

业务人员当即出具了保费收据,但姚某以刚买完车、钱比较紧为由,答应过几天再付清保费。

1月30日,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再次来到姚家。

【总页数】2页(P41-42)
【作者】赵劲松
【作者单位】广州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4
【相关文献】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保险责任的承担 [J], 杨少华
2.从一案例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J], 赵劲松
3.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J], 徐自力
4.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J], 方
晓霞
5.浅议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J], 张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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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的开始
案例3:2006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 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 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 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间自2006年5月1日起 至次年4月30日止。2006年4月30日,该 公司职员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 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 责任的开始案例
徐 英 2013年10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案例1: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过某保险公司 业务员以安某为被保险人填写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 书,保险金额为1万元,投保人董某于投保当日缴纳 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业务员开出“人身险暂收收 据”交给董某。由于被保险人超龄,保险公司按业 务规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 人进行体检的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被保险人 安某到医院体检,体检开始之前被保险人突发疾病, 当时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4月29日死亡。投保人兼 受益人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对于保单签发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是否给付?
四、追溯保险问题

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以追溯到保险合同订立前某一 时间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做出规定。从国外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 看,对于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但在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以 美国为代表的通常做法是分意外死亡和自然死亡两种情况,如果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险 费是生效,保险公司对签发保单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保险人必须审核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等 材料。如果按正常条件、标准应当承保的,则保险合同成立的时 间可以追溯到投保之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按正 常条件标准不能承保的,需要加保费、延期承保甚至拒保的,则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签发保单前,若被保 险人体检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保险责任。

2024年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2024年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2024年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责任才会真正开始。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通常意味着双方就保险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书面协议。

此时,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开始对投保人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则保险合同正式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投保人缴纳了保费、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等。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会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通常与合同的成立时间相同。

也就是说,当保险合同正式成立后,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保险合同立即生效。

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日期的,则保险合同将在该日期生效。

四、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之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般来说,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有关。

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因此,以2024年为时间节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2024年之前,虽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已经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真正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已经缴纳了保费、保险标的已经通过了保险公司的事故评估、保险公司已经与投保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关于赔偿或给付金额等方面的细节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生效和赔偿规则。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开始的具体条件和赔偿标准等。

同时,也应该向保险公司咨询相关问题,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正确明白得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相关法律关系

正确明白得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相关法律关系

正确明白得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相关法律关系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与其它合同一样,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许诺而成立的。

其特点是,合同成立需要一个进程,而不是合同两边当事人同时在一个合同上签字、盖章。

在保险业务处置进程中,一笔保险业务,在投保人提出要约后,保险人要对要约内容进行审查,以决定是不是承保。

审查结果有三种,一是保险人拒绝承保;二是保险人有条件承保;三是保险人无条件同意承保。

第一种情形是保险人拒绝承保,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不产生任何保险合同关系。

第二种情形是保险人针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而提出反要约,经投保人许诺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第三种情形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约,保险人对该项要约无条件地予以许诺,那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达到了协议,成立了一项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保险合同。

实践中,投保人的要约是以标准化了的投保单形式提出的。

投保单经投保人如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情愿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上应载明涉及保险合同的要紧内容,如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座落地址、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及责任期限等。

人身保险合同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保险期限、受益人姓名、保险金额等项。

投保单送达保险人时,就产生要约的效劳。

关于保险人来讲,收到了投保人的投保单,并非必然固然同意了或固然要同意投保人的要约。

保险人还要认真审查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关于人身保险来讲,投保人(被保险人)还可能依照保险人的要求而进行体检,通过这些程序,保险人材能决定是不是完全同意投保人的投保要约。

若是保险人通过审查投保单内容后,完全同意投保人的投保要约,那么在同意承保之日,保险合同就成立。

什么叫“同意承保”?同意承保必需是书面的,是指保险人无条件同意投保人的投保要约。

若是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章同意同意投保要约,那么不管保险人是不是已签发保险单,均不阻碍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目录保险合同的成立 (1)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2)保险合同的定义 (2)保险合同的特点 (3)保险合同的重要性 (3)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素 (3)投保人的申请 (3)保险人的接受 (3)合同的订立 (4)保险合同的成立程序 (5)投保申请的提交 (5)保险人的审核 (5)合同的签订 (6)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6)生效时间的约定 (6)保险费的支付 (6)保险单的发放 (6)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解除合同的条件 (6)终止合同的情况 (6)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程序 (6)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7)合同效力的原则 (7)合同履行的义务 (7)违约责任的承担 (7)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7)仲裁和诉讼的程序 (7)法院判决的执行 (7)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续保 (8)合同变更的条件 (8)续保的程序和要求 (8)续保费用的支付 (8)保险合同的失效和解除 (8)合同失效的情况 (8)合同解除的条件 (9)解除合同的后果 (9)保险合同的补充和附加条款 (9)补充条款的适用 (9)附加条款的约定 (9)补充和附加条款的解释 (9)保险合同的终止和终止后的处理 (9)合同终止的情况 (9)终止后的处理方式 (9)合同终止的通知和记录 (9)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特定风险进行约定,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风险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法文件。

它是保险业务的基础,是保险交易的法律依据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合法的保险目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和投保人的申请。

首先,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是指保险合同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减轻其遭受风险损失的经济压力。

其次,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风险。

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等。

新《保险法》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探析

新《保险法》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探析

新《保险法》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探析王明革【摘要】在商业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往往较多地关注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对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则重视不够.然而,由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并不完全重合,保险责任究竟从何时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产生纠纷.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差.在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上,应具体规定认定标准的种类,并将各标准按效力排序,为司法实践提供较具体的指导.【期刊名称】《金融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1(000)008【总页数】3页(P98-100)【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期间【作者】王明革【作者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郑州450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在商业保险实践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理赔纠纷的焦点常集中在保险责任何时开始上。

弄清这个问题,对于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审判活动中出现案件性质相同,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理论界多研究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对保险责任究竟何时开始则重视不够。

然而,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责任并不一定同时开始;保险合同生效时,保险责任也不一定开始,甚至保险期间开始了,保险责任也可能尚未开始。

因此,研究保险责任期间,在立法上具体规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更具有实际意义,更为广大投保人所关心,也更易被其理解和接受。

第二次修订后的我国新《保险法》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仍过于简单,并不令人满意。

新《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也许有人会说,保险法该条不是很简单清楚地规定了当事人的“约定”是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了吗?然而,这条看似简单明确的规定,确实简单但并不明确。

其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不易认定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往往只约定合同成立、生效期间或保险期间,无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约定。

未缴足保险费的赔偿方式

未缴足保险费的赔偿方式

未缴足保险费的赔偿方式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讨保费2850元。

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收费时,高声称钱末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使交了保费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

但事后高某并末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如再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负责赔偿,均被其敷衍搪塞,一直末收到余款。

到今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对此案的处理有三个观点:(1)拒赔;(2)比例赔付;(3)全额赔付。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高某拖欠保险费,应该拒赔。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按照保险公司短期保费计算方法,高某所交纳的100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只能承担其从投保起前三个月的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在起保第五个月出险时.因高某其余保费拖欠没交。

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根据《民法通则》有价有偿的原则,高某交纳了1000元保险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理所当然要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

保展?居Ω?莞吣陈男薪荒杀7岩逦竦谋壤?械O嘤Φ谋O张獬ピ鹑巍?br>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高某抱欠保费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及时终止合同。

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该保险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成立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对高某的损给予足额赔偿。

笔者认为,分析本案例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一、分析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

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以是否缴纳了保险费为前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

所以,是否交纳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即使高某一点没交保险费,其保险合同也是成立的。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发布时间:2009-07-22 本文由本网站法律专家提供保险期间又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

它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有关时限界定的根据。

一般来说,保险期间是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保险期间必须在合同载明,确定保险期间一般采取自然时间期间和行为时间期间两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期间与一般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义务履行期限不同,保险人实际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可能并不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时间。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进行特别约定,因此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未必与保险期间的开始时间完全一致,但前者必然在后者的期间之内。

保险免责合同范本

保险免责合同范本

保险免责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投保人/被保险人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一、保险责任范围甲方根据[保险合同名称]的约定,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二、免责事项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隐瞒或虚报保险事故的相关情况,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保险事故,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的保险事故,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因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导致的保险事故,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的保险事故,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具体列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三、通知与告知义务1. 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时间]内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真实性或无法确定保险责任的,甲方有权拒绝赔偿。

2.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使用情况、风险状况等。

如乙方故意隐瞒或虚报相关情况,甲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偿。

四、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法律法规]。

如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保险合同名称]的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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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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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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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

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 年4月30日24时止。

20xx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说明:
本案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事件为20xx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监管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
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

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期限;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有特别约定,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保险法》第十四条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自20xx年5月1日0时开始,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xx年4月30日傍晚,在保险期限外,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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