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在一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仅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涉及到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至关重要。
本篇文中将从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履行义务三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达成协议、保险标的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的支付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达成协议。
这意味着,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在相关事宜上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
这样才能够为后续的保险合同提供必要的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确定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财产或其人身安全的状况。
被保险人需要清楚地告诉保险人,他想要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的具体内容以及所涉及的风险。
因为保险标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条款制定和保险公司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用。
最后,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产品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只有在保险费支付到位后,保险合同才能被视为正式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可以及法律事实真实性的确认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才能有效。
为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解决保险纠纷,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
保险合同应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章。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应确认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其次,被保险人需要认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一些条款,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解释和约定。
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该认可这些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第一,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第三,合同内容合法。
热门城市:潍坊律师济宁律师绵阳律师三明律师扬州律师苏州律师三亚律师滨州律师珠海律师山东律师保险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具有相对来说的强制性。
但是,对于合同来说,要具有法律效力,还需要生效之后才能具有。
那么▲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成立要素是什么?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一、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1、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对于保险人而言,其缔约能力表现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目前,除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人为法人。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而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
此外,还对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由于保险人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超出其经营范围,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投保人而言,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以其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无保险合同的缔约能力,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
此外,由保险代理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否则亦会使合同生效受到影响。
但法律为保险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效果有特殊规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论称之为意思表示无瑕疵。
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保险合同的另一个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与意思表示一致不同,后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基于表意人的原因,如真意保留、通谋、伪装错误、误解等;二是基于表意人以外的因素的影响,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概述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3.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4.保险合同不生效的情况5.我国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特点正文(篇1)一、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概述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合同何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系列规定。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生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了解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十分重要。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合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在合同成立时,双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真实意思表示。
2.标的合法: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3.合同形式合法: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要素齐备: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
三、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自合同成立时开始。
具体生效时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四、保险合同不生效的情况1.当事人一方不存在或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标的不合法。
3.合同形式不合法或要素不齐备。
4.合同未按照约定或法定程序成立。
五、我国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特点1.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真实、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确保合同的真实性。
2.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3.规定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和程序,保障合同的合法性。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4.强调合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篇2)一、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四、保险合同的生效程序五、保险合同的生效效力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是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保险法学习
保险合同的解除(1)
合同解除的分类: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某种 情形发生或某种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 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指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情形下或某种事由发 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 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 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实告知(3)
违反如实告知的情况及后果:
投保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 其所作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注 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因而所具有的过失。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无效条款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 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的。
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险合同的解除(3)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 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 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 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 偿。
《保险法学》常用法律条例
《保险法学》常用的法律条例1.关于保险合同【1】生效:《保险法》第13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宽限和中止:(原题目第21题答案)依《保险法》第36条,保险合同的宽限期: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或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60日内。
效力中止的起算: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保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超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效力中止,暂时使合同失效。
【3】解除:(1)《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相同的是均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解除前提不同: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才能解除合同,而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则不要求二者要有因果关系就可解除;是否退还保险费也不同,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故意未履行的则不退还。
即使享有解除权,也有行使解除权的时间限制:保险法16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30日内必须行使解除权,否则丧失;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年龄误告须在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出了保险合同的年龄限制才能解除;第六款规定,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法》第27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费。
(3)《保险法》第54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摘要]现行保险法第十三条虽时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进行了修改,但因规定比较粗疏。
保险实务操作又不规范。
实践中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引发的纠纷仍旧不断。
笔者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应以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为准;在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除具备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应具备保险风险与保险利益两个要件。
保险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责任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是当事人的约定。
保险合同生效但是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借鉴外国的通融赔付做法。
[关键词]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保险费2001年全国最大的人寿保险纠纷案——信诚人寿案,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演绎得轰轰烈烈。
信诚人寿案的核心焦点是: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保险人因材料不齐全还未承保时,被保险人遭遇了保险事故,该如何判定?与之相关的是当时的《保险法》第十三条,该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该条款对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作了大致的规定,但并没有规定保险合同的生效。
2009年的《保险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如何确定,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又有着怎样的关系?笔者期通过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的剖析,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该协议何时成立往往会涉及保险合同的要式性与非要式性、实践性与诺成性的争论。
保险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问题,笔者认为现行保险法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
现行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学判断题
1、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
2、海上保险中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只是在承保时审查投保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订立合同之后不再要求。
4、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生效。
5、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债务。
1、错误,不允许。
2、正确。
3、正确。
4、错误。
保险合同一般会另外约定生效时间。
5、错误,不需要偿还。
1、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仅仅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而非补偿性合同。
2、保险营销就是保险推销。
3、农业保险不适合作为政策性保险。
4、健康保险一般都会规定一个等待期。
5、再保险的职能在于风险分散和转移。
1、错误,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2、错误,保险营销不等于保险推销。
3、错误,农业保险更适合走政策性保险发展的途径。
4、正确。
5、正确。
1、风险因素一定会导致风险事故。
2、人身保险业务最发达的国家是日本。
3、生产决定保险,保险反作用于生产。
4、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且具有因果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5、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转让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1、错误。
风险因素不一定导致风险事故的发生。
2、正确3、正确4、正确5、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转让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1 、只要认真细致,风险因素都可以被及时地识别出来。
2、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生效。
3、海上保险中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
4、非寿险的保险范围要比财产保险范围广泛的多。
5、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
1、错误。
有的风险因素难以识别。
2、错误。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生效。
3、正确。
4、正确。
5、正确。
1、寿险的保险范围要比人身保险的范围广泛的多。
2、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生效。
3、海上保险中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约定的原因所引起的保险金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对于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2. 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互负权利义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3. 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4. 附期限合同:保险合同是附期限合同,即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终止。
5. 附条件合同: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1. 当事人关系: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一方。
2. 第三人关系:保险合同中可能涉及第三人,如受益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等。
第三人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约定。
3.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关系人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约定。
四、保险合同的法律要素1. 合同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等。
保险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即保险合同所保障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
3. 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事故、保险金赔偿等。
4.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条款、保险凭证等。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的开始
案例3:2006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 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 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 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间自2006年5月1日起 至次年4月30日止。2006年4月30日,该 公司职员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 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 责任的开始案例
徐 英 2013年10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案例1: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过某保险公司 业务员以安某为被保险人填写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 书,保险金额为1万元,投保人董某于投保当日缴纳 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业务员开出“人身险暂收收 据”交给董某。由于被保险人超龄,保险公司按业 务规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 人进行体检的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被保险人 安某到医院体检,体检开始之前被保险人突发疾病, 当时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4月29日死亡。投保人兼 受益人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对于保单签发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是否给付?
四、追溯保险问题
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以追溯到保险合同订立前某一 时间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做出规定。从国外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 看,对于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但在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以 美国为代表的通常做法是分意外死亡和自然死亡两种情况,如果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险 费是生效,保险公司对签发保单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保险人必须审核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等 材料。如果按正常条件、标准应当承保的,则保险合同成立的时 间可以追溯到投保之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按正 常条件标准不能承保的,需要加保费、延期承保甚至拒保的,则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签发保单前,若被保 险人体检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保险责任。
2024年保险合同生效(二篇)
2024年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
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
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
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
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The more refined the strategy, the easier it will be to execute thoroughl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随着老百姓理财意识的增强,现在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选择把购买保险当做一种投资渠道。
我们和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有何区别?下面我们看看的分析。
一、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生效日?《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
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
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其生效却是个法律问题。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关于合同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经典案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经典案例嘿,你知道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有很多有意思的案例吗?就像一个个精彩的故事,里面蕴含着不少门道呢。
比如说有个案例,小张想买一份人寿保险,他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谈好了各项条款,填好了投保单,也交了保费。
这就好比他向保险公司递出了一个“合作邀请”,并且付了“入场费”。
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合同其实就已经成立了,就像两个人握了手,达成了初步的协议。
可是呢,后来保险公司在审核小张的健康状况时,发现他有一些之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小毛病。
虽然这些小毛病不严重,但按照合同规定,需要再进一步观察一段时间才能确定是否生效。
你说这是不是有点像一场小小的考验呢?小张就有点着急了,他担心自己的保险不能及时生效,万一这段时间出了什么事可怎么办。
他赶紧和业务员沟通,业务员耐心地给他解释了这个过程,告诉他只要配合公司的审核,一般问题不大。
你觉得小张这种情况常见吗?哇哦,再讲一个案例。
小王给自己的车买保险,他在网上填了投保信息,很快就收到了电子保单,显示保险合同成立。
但他没仔细看保单上的生效时间,以为填完信息就马上生效了。
结果第二天他开车不小心刮蹭了一下,去理赔的时候才发现保单要到第三天才能生效,这下他可傻眼了。
这就像你以为自己已经拿到了打开宝藏的钥匙,结果发现钥匙还得等一会儿才能用。
小王懊悔不已,直怪自己太粗心。
他赶紧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客服,客服告诉他这种情况只能自己先承担维修费用,等保险生效后再按照规定处理后续的事情。
你有没有过类似因为粗心而忽略重要信息的经历呢?哎呀,还有一个案例很有意思。
小李的公司给员工集体买了商业保险,保险合同也签订了,大家都以为万事大吉了。
可是过了一段时间,有个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了,去申请理赔时却遇到了麻烦。
原来保险公司发现公司在投保时,一些员工的信息填写有误,导致合同的生效出现了问题。
这就像盖房子的时候,一块重要的基石没放对位置,整个房子就有点摇摇欲坠了。
公司赶紧和保险公司沟通,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1.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概述2.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3.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4.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效果5.我国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特点及完善建议正文(篇1)一、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概述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何时开始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系列规则。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明确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保险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即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存在因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3.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时间。
此时,保险合同自约定的生效时间起开始生效。
2.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生效时间。
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
此时,保险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
四、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效果保险合同生效后,对当事人产生如下法律效果:1.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
即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即合同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享有合同约定的违约救济权利。
五、我国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特点及完善建议我国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重视合同的形式要件,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要求较高。
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生效制度,建议:1.简化合同形式要件,降低合同生效门槛,方便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
简述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简述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一、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1、主体合意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亡的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会使合同无效。
2、客体合法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以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其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进的经济保障;保险人则以承诺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提供经济保障为代价,赢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以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为基础的。
4、我国《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点《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保险合同成立条件是什么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是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表现为投保人主动要求填写投保单,或经保险代理人的要约引诱而填写投保单,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查,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并表示同意。
这种同意承保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保险人的言词、书信表示同意,或者保险人将保险费收据交付投保人,也表明同意承保。
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在保险合同的成立过程中,无论是通过投保单的形式,还是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当面洽谈协商或者其他形式,订立保险合同都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不断协商的过程,是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
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责任和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开始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保障和赔付的过程。
下面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保险合同生效。
一、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险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合同成立条件:即保险合同的基本要件,包括要约、承保、相互确认等,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
2. 保险单的制作: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保险公司需按照被保险人的申请信息进行制作,并交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后,应仔细核对其中的内容是否准确无误。
3. 保险费的交付:保险合同的生效还需要保险费的交付。
被保险人须按照约定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保险费,缴费后保险合同方能生效。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
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合同生效日:即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合同生效的日期。
合同生效日是双方约定,一般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第三日起或双方协商的特定日期。
2. 准备期限:保险合同可能规定准备期限,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一定的时间内,保险单的制作和保险费的交付可以延期。
3. 确认期限: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方通知对方合同存在问题或希望解除合同的时间期限。
三、保险合同生效的作用和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 承担风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时,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给予赔付。
2. 忠实义务:保险公司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障,并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确保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金额内提供赔付。
3.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条款。
保险公司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和责任,被保险人也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明。
四、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和解除。
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例如更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1.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1.合同成立时生效2.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生效3.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期间生效三、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意义1.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3.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正文(篇1)一、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必须是自愿的,并且对合同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其次,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们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保险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合同将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也就是说,当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刻生效。
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生效,这种情况下,合同将在约定的时间到来时生效。
第三种情况是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期间生效,这种情况下,合同将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自动生效。
三、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意义保险合同生效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保险合同生效制度可以确保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在充分了解和认识的情况下进行的,从而避免因误解或误导导致的合同纠纷。
其次,保险合同生效制度可以防止无效合同的出现,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目录(篇2)一、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三、保险合同失效的情况四、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意义正文(篇2)一、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其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篇一:保险合同生效要件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保险合同生效要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符合生效要件而发生受法律强制力保障的拘束力。
具体表现为合同一旦生效,即为法律所确认,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基本特征,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合同的效力一般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但在一些场合,第三人亦受合同拘束,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或以他人财产或人身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即属这种情况。
根据"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侵害合同权利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又是相互联系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成立的合同无所谓生效;生效则是成立的结果,合同生效是完成合同成立的目的。
保险合同的生效适用所有合同生效要件的共同规定,但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一、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对于保险人而言,其缔约能力表现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目前,除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人为法人。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而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
此外,还对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由于保险人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超出其经营范围,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投保人而言,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以其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无保险合同的缔约能力,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
此外,由保险代理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否则亦会使合同生效受到影响。
但法律为保险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效果有特殊规定。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论称之为"意思表示无瑕疵"。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摘要: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三、保险合同的解除四、保险合同的终止正文: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如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就保险事项达成协议的过程。
在保险合同成立的过程中,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单,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
同时,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但有些保险合同可能约定了生效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自约定的生效时间起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
此外,保险人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例如在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1.保险期间届满。
在保险期间届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2.保险人依法解除合同。
当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依法解除合同。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保险事故发生。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部分终止,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总之,《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成立成效案例
保险合同成立成效案例老张啊,是个普普通通的上班族。
这人吧,平时就有点小迷糊,但在一件事上可不含糊,那就是买保险。
有一天,老张在街边遛弯儿的时候,被一个保险推销员拉住了。
推销员那嘴就跟机关枪似的,叭叭叭开始介绍一款意外险。
老张一听,觉得有点意思。
这意外险呢,要是出了意外能赔不少钱,自己虽然一直平平安安的,但谁能保证以后没个磕磕碰碰呢?于是,老张就和推销员聊起来了。
推销员把保险的各种条款,什么保障范围啦,赔付金额啦,赔付条件啦,都和老张说了个大概。
老张呢,也没完全听明白,但他就记住了一点,要是自己因为意外受伤或者更严重的情况,保险公司会给钱。
老张心动了,当场就决定要买这个保险。
推销员拿出一份保险合同的申请表,让老张填。
老张就像小学生写作业一样,一笔一划地把自己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啥的都填好了。
填完之后,老张就按照要求交了第一期的保费,总共是500块钱呢。
这保费一交,推销员就告诉老张:“哥,从现在起,您这保险合同基本上就成立啦,就等着公司那边审核通过,正式成效啦。
”老张心里还犯嘀咕呢,这就成立了?我咋感觉有点不踏实呢。
他也没多想,就回家了。
没过几天,老张在公司搬东西的时候,一个不小心,脚被重物砸了一下。
那叫一个疼啊,同事们赶紧把他送到医院。
医生一检查,说脚骨裂了,得好好休息一段时间。
老张躺在病床上,突然想起自己刚买的那个意外险。
他就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说明了自己的情况。
保险公司的客服态度还挺好,说会马上核实。
这一核实,发现老张确实交了保费,申请表也填得没啥问题,虽然合同还在审核当中,但是按照规定,老张的情况符合保险合同成立就开始保障的条件。
于是,老张就顺利地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这赔付的钱,足够他支付医疗费,还能让他在养病期间吃点好的补补身体呢。
老张心里那叫一个美啊,心想:“这保险买得可太值了。
刚成立就发挥作用了,就跟及时雨似的。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来,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就能发挥作用。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保险合同什么条件下才会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保险合同什么条件下才会生效?热门城市:广州律师莆田律师鹰潭律师广东律师南昌律师玉溪律师滁州律师淄博律师岳阳律师榆林律师保险合同在生活中还是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车子要办理车险,而我们也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种各样的保险。
办理了保险我们就会签订一份保险合同,那么签订合同后保险就会立即生效吗?▲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小编简单为大家来介绍一下有关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我国采取的是“零时起保制”。
即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地次日零时起生效。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1、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对于保险人而言,其缔约能力表现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目前,除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人为法人。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而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
此外,还对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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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订明:“投保人草拟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服务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内容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中。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双方同意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甲方约定交付税金;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失效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行为人问题多与保险费彼此之间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风险问题密切相关,不光是在保险中实务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
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立法意旨出发对保险合同的与成立生效这一基本问题作一个大致的分析,以便对之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标准。
一、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分析(一)保险合同成立及成立要件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借款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也就是说不一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看,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四个阶段,又称投保与承保,一般来说,投保是一种要约;承保是则表示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直言,是一种承诺。
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创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具备了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构成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成立解决了保险合同是否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
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关键步骤的一般成立前提条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是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表现为投保人主动要求填写投保单,或经保险代理人的要约引诱而填写投保单,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查,分析指出符合保险条件,愿意直接参与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并要求表示同意。
这种同意承保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保险人的言词、书信表示同意,或者保险人将保险费收据交付使用投保人,也表明同意承保。
其三,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在保险合同的成立过程中会,无论是通过投保单的形式,还是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故洽谈协商或者其他形式,订立保险合同都是投保人与承保就保险合同条款不断协商的过程,是要约、反要约、但要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
应当明确的是,投保单虽然为要约收购,但如果保险人签发被保险人的保险单或保险费收据内载有其他条件,且只要由投保人同意的,则保险单或保险费收据应视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的新要约,只有经过投保人的反一致同意,保险合同方能成立。
因此,一项保险合同的成立,关键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是否条款保险合同的主要就达成了一致的协议,达成协议一致即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生效及生效必要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擅自破弃”。
据此,依法成立的前项,也具有法律效力,产生一定的国际法后果,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不许变更和解除。
”那么保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彼此间后是否都会发生法律效力,都能受到法律为保护呢?论据显然是否定的,只有依法成立的前项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即依照《保险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规定条件而成立。
具体言之,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三:第一,主体合格,即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投保人而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战斗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就保险人而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合同条款须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符合自己的直观内在意思。
如投保人故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而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由于受欺诈,虽然保险合同与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反映出无当事人的真实内在意思,也即表意与真意不一致,作废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第三,合同内容合法,即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逃漏税胁迫的手段订立保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为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新规定。
”就保险合同而言,则要求双方强烈要求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如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绝不具有个券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由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停止使用与保险合同的生效市场条件,我们不难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是一种合意。
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只须考察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保险公司意思表示确立了双方之间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这个判断只是事实上的判断。
而保险合同的生效,已所订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是法律对于已成立的保险合同的评价,这种评价是对保险合同法律价值的评价,它已超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委托人的角度,而从更公平、公正的法律角度,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评价保险合同,信誉良好确保保险合同的安全与信誉。
因此,判断保险合同是否开始执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都更具有重要意义。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失效的时间。
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随意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创建是成合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开始执行存在生效的问题,而创建的合同劳动合同也关非当然有效。
合同的成立与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别好几个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们一直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建设范畴。
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联系紧密的概念,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从逻辑学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各异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
2、它们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成立的市场条件;合同的生效,应符合颁布的条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
3、它们产生的法律条文效果不同。
合同充其量的成立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正当理由;否则,不仅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而且还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是指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合同不创建成立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以上我们可以不难看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它们分别处于两个阶段的相异,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围,而且还表现在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本质区别上。
二、从广州信诚案件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漏洞(一)案情始末及纷争内容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诚人寿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运筹〕智选项目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共同缔结了《诚信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
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同日,谢某根据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并于10月17日下午完成了复查。
10月18日,谢某投保10小时后被杀身故。
2001年11月8日,谢某的母亲(受益人)向黄老太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发出理赔答复函,同意通融赔付主合同中的保险金100万元,拒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200万元。
对此案中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保单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认为基于信诚已经收取谢某缴纳的首期保险费及谢某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杨某与信诚的主保险合同、附加合同都却未成立。
而信诚方面的理解是,对谢某购买购置的这类保险金额300多万的高额人寿保险,可能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确凿资料,并由信诚据此决定是不是承保。
所以,他们认为,谢某死亡时,他们尚未见到他的全部体检报告,不能他是不是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信诚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没成立,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险金,他们当然不必赔。
对支付100万元赔偿金,不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而是参看有关条款和国际惯例的“通融赔付”。
法院认为:对于主合同,由于谢某与信诚保险公司的保险广发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也达成了科东俄,且谢某翌日又交付了二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付的主要核心义务,谢某已履行。
因此法院认定这份保险合同已成立有效。
信诚保险公司对所有投保人在投保前就预先制定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后缴纳开始。
”这一信诚文句没有约定信诚保险公司将在何时同意出险,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做出以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
所以,法院认定,尽管附加险合同不仅成立而且已经生效,信诚保险公司拒付附加险属于违约,判定信诚保险公司向该单的投保保险金谢母给付200万元及利息。
(二)法理分析关于广州信诚保险公司代驾案件,众说纷纭观点不一。
如:中国保险监会著名寿险专家魏迎宁认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受益人的实质要件”。
而说广州保险钱业秘书邝景表示:我个人赞成对附加险合同的200万保险金不予赔付。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黄埔区在众说纷纭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案做出了裁决,判决合同成立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