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与继续盘问适用对象的区别
人民警察法有什么明确规定
人民警察法有什么明确规定警察作为一个崇高的职业,有着强大的职业操守,国家根据警察的相关工作职责义务做的明确的规定,同时颁布了相关法律,这些法律也是对人民警察行为的规范,那么小编搜集了关于人民警察法有哪些明确规定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警察作为一个崇高的职业,有着强大的职业操守,国家根据警察的相关工作职责义务做的明确的规定,同时颁布了相关法律,这些法律也是对人民警察行为的规范,那么小编搜集了关于人民警察法有哪些明确规定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新《人民警察法》的亮点亮点一:从优待警正式写入法律第五条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虽然只是四个字,但是一字千钧。
“从优待警一句话,从严治警一本书”的状况将成为过去,从优待警政策,将从这部法律开始,正式走上舞台。
亮点二:全方位、多角度保护人民警察1、第九条 (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这一条从大的原则上,规定了对警察执行职务的保护,后面还有细化措施。
2、第八十四条 (依法履职的免责和补偿)人民警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警察不是白衣天使,警察是真刀真枪的干,不可能不造成伤害。
法律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了豁免,并规定由单位补偿,对这样有担当的法律,我要点个赞。
3、第十条 (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国家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旧法是法律保障,新法是国家保障,法律是死的,法律保障就意味着得警察自己去申诉,是种被动的保护。
而国家是能动的,国家保护将会是对警察积极主动的保护。
4、第六十三条 (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国家建立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警械使用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章节课后题库2024年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警械使用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答案章节题库2024年海南政法职业学院1.章某杀人后,长期流窜潜逃。
某日,县局刑警大队获悉,章某藏匿在该县园林场一平房内,立即组织警力火速赶到现场进行围捕。
章某发现后,持炸药包和上膛的大口径猎枪拒捕,并持猎枪向民警开枪,且要点燃手中的炸药包向民警扔过来。
刑警江某见状,未警告即开枪将章击毙。
以下对江某行为的看法正确的是()答案:江某的使用枪支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2.公安机关接到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的报告后,下说法错误的是()。
答案:应当通知当地行政监察机关3.某地一强制拆迁现场,有多名群众徒手殴打、推搡维持现场秩序的民警。
民警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经警告无效,可以()。
答案: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4.在下列()情形下,人民警察一般不得使用武器。
答案:聚众扰乱群众聚集的火车站候车室的公共秩序5.人民警察遇有( )情形不可以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
()答案: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拒不交代违法犯罪事实6.人民警察()有犯罪嫌疑人决水的紧急情形时,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答案:判明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法定的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应当经警告无效后,才能使用武器,但属于下列哪种情形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答案: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8.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原则。
答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9.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制服性警械,应当以()为限度。
答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10.下列哪一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继续盘问? ()答案:随身携带火药枪被查获且拒不交待姓名住址的11.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答案:所属机关书面报告12.民警李某和张某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王某不肯配合,并大声辱骂民警,引来大批围观群众,李某和张某见此,决定对王某实施强制传唤,并对其使用了手铐,将王某带回派出所,经调查后发现王某没有违法犯罪的情况。
治安拘留24小时后如何处理?
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治安拘留24小时后如何处理?导读:治安拘留24小时后应将人释放或者转为其它强制措施。
治安拘留是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刑事拘留是羁押在看守所,派出所是不能执行拘留的。
24小时后,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让其离开。
一旦证实犯罪事实,公安局可以对当事人逮捕。
一、治安拘留24小时后如何处理?治安拘留是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刑事拘留是羁押在看守所,派出所是不能执行拘留的。
对于在派出所待24小时应为继续盘问或传唤。
24小时后,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让其离开,反之公安机关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或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二、传唤拘传的时效是多久?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刑事传唤可不可以先行口头传唤
【传唤】刑事传唤可不可以先行口头传唤?这是一个我们在日常办案中一直忽略了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将刑事传唤与治安传唤混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2款之规定,“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
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
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没有规定刑事传唤可以口头传唤。
我们不能以治安案件中有口头传唤而想当然地认为刑事传唤也有口头传唤。
正因为刑事案件中不存在口头传唤的规定,那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刑事传唤的规定,一定将是先有开具的《传唤通知书》,后有犯罪嫌疑人到案。
但是现实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然后再补签《传唤通知书》。
是什么导致如此?究竟是法律规定的漏洞,缺少了口头传唤的规定,还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这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因为有关刑事传唤的这个认识误区是通过一般的执法检查没有办法发现,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说,造成上述的原因可能正是来源于其中的一些不恰当执法检查。
首先我们先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到案的情况进行分析。
1、犯罪嫌疑人已经先行被留置盘问。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当民警在继续盘问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那么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就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根本就没有必要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横添一个传唤的程序。
因为传唤是公安机关命令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留置盘问,也就是说已经到案了,那么还有适用传唤的必要吗?2、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也就是说办案人员根据各种情况,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带至公安机关。
如果侦查人员是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抓人,事后再适用一次传唤程序,那还仅仅是一个画蛇添足的问题,因为嫌疑人到案了就没有必要再适用传唤程序了。
但实际的情况是,办案部门往往以事后补签的《传唤通知书》来证明最初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合法性。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解读
20 : 47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解读■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严格适用条件,将“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对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须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被盘问人家属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人照看,公安机关必须妥善安排■“留置室”改称“候问室”,县市以上公安机关不得设置■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责任民警将被开除,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撤职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今天就《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解读了《继续盘问规定》这部公安规章出台的背景和重点。
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这位负责人说,为使《继续盘问规定》既符合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又适应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在起草时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密执法程序,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忠于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原意,正确处理继续盘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拘传等措施的关系。
三是体现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四是从严控制继续盘问的适用,包括严格规定继续盘问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管理、防止发生超范围、超时限、管理不严等执法问题。
五是坚持公安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将“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由于“违法”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又包括违反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还包括违反工商、税收、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因此《继续盘问规定》根据适用继续盘问的目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责,将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
对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须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继续盘问规定》第10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公通字〔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64号2004年9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第75号令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继续盘问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继续盘问规定》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
它的颁布施行,是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公安机关正确运用继续盘问(原称“留置”)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开展的大练兵活动,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公安派出所等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继续盘问规定》。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安民警进行教育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尽快熟悉和掌握《继续盘问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继续盘问规定》,以支持、监督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
(完整版)案件办理制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1、传唤。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实施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体现为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对非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必须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传唤证》应经科、所、队长批准方可开具,责令被传唤人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在笔录中体现对其进行传唤。
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
在讯问过程中禁止使用'叫'、'带'、'抓'等非规范性语言。
2、讯问。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由二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不得使用'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记明:违反当事人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住址、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之前有否受过处罚,表明民警身份,部分传唤情况,以及本次违法的事实经过,特别是赌博案件要讯问携带赌资情况、输赢情况、具体赌博方式、参赌人员等。
3、询问。
为查清治安案件情况,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传唤、不得使用'讯问笔录',询问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
询问笔录应简明记载证人的基本情况,表明民警身份,并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4、鉴定。
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出具便函,告知当事人到县局法医室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不宜由县局法医鉴定的,由县局开具委托书到指定的单位鉴定。
财物等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5、告知权利。
查清违法事实后,承办单位应填写告知权利记录,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权利记录应加盖办案单位章,并准确填写时间。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享有听证权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人已知道,本人要求(或不要求)听证。
公安机关执法案卷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公安机关执法案卷质量考核评分标准目录第一部分执法案卷考核评分标准 (1)第一类行政案件评分标准 (1)⏹程序部分 (1)一、受案、管辖 (1)二、继续盘问、传唤、询问 (1)三、勘验、检查、辨认 (3)四、鉴定、检测 (4)五、扣押、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5)六、告知、听证、通知、期间、送达 (5)七、执行 (7)八、复议、劳(少)教 (7)⏹实体部分 (9)一、事实、证据 (9)二、定性 (10)三、处理决定 (10)⏹文书卷宗部分 (12)第二类刑事案件评分标准 (13)⏹程序部分 (13)一、受案、立案、管辖 (13)二、强制措施 (14)(一)拘传 (14)(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4)(三)刑事拘留、逮捕 (16)(四)其他 (17)三、侦查措施 (17)(一)传唤、讯问、询问、告知 (17)(二)勘验、检查、搜查、辨认 (19)(三)鉴定 (20)(四)扣押、查询、冻结 (20)(五)侦查终结 (21)四、律师介入刑事诉讼 (21)⏹实体部分 (22)一、事实证据 (22)二、定性 (24)三、案件处理 (24)⏹文书卷宗部分 (25)第二部分民警法律知识测试 (26)第三部分现场考评评分标准 (26)一、行政管理和行政审批事项 (27)(一)民爆物品管理 (27)(二)印铸刻字业管理 (27)(三)车辆、驾驶员管理 (28)(四)行政审批 (29)二、执法数据统计、接处警和受立案情况 (30)三、监管场所、侯问室和执行监督管理情况 (31)第四部分日常考评 (31)一、日常工作、执法监督 (31)二、信访工作 (32)第五部分加分项目 (33)第一部分执法案卷考核评分标准抽考案卷个案分值为每案100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案卷考评分值占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分值的60%。
考评案卷平均得分乘以60%即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案卷得分。
具体评分标准为:第一类行政案件评分标准程序部分一、受案、管辖1.未经受案开展调查工作的(无受案登记表视为未经受案),每案扣2分;2.受案登记表未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每案扣2分;3.应当移送管辖的案件未在24小时内移送的,每案扣5分;4.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当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其他处置措施而未采取的,每案扣5分;5.违反规定跨区域办理行政案件的,本案不得分;6.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越权管辖的,本案不得分;二、继续盘问、传唤、询问7.未经盘问直接呈批继续盘问的,每人次扣2分;8.继续盘问超过法定时限的,每人次扣5分;9.对不适用继续盘问的对象进行继续盘问的,每人次扣10分;10.延长继续盘问至四十八小时不符合法定对象的,每案扣10分;11.未按规定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单位的(无法通知的情形在《继续盘问通知书》中注明的除外),每人次扣5分;12.对投案自首、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受害人适用传唤(含口头传唤)的,每人次扣5分;13.传唤超期限或连续传唤的(延长传唤期限至24小时未在传唤证或笔录中注明的,视为传唤超期限)每人扣10分;14.同时使用书面和口头传唤的,每人次扣2分;15.对非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口头传唤的,每人次扣2分;16.传唤(含口头传唤)无被传唤人签注起止时间并签名的,每人次扣2分;17.未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等不予通知在笔录中未注明的除外),每人次扣2分;18.询问笔录未注明起止时间或者未精确到时、分的,每份扣2分;19.询问时办案人员少于2人的(询问笔录办案人员未签名、只有一人签名、签名笔迹为一人或同一办案人员在相同时间内在两份以上询问笔录上签名的,视为办案人员少于2人),每份扣10分;20.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未询问其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询问外国人时为国籍)、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前科情况之一的,每项扣1分;21.询问未告知被询问人法定权利、义务的,每人次扣2分;告知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每人次扣1分;22.询问未满16周岁的违法嫌疑人、受害人、证人时,无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员、教师到场签名的(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在笔录中注明的除外),每人次扣5分;23.询问外国人或非本地少数民族、聋哑人时,笔录中无翻译签名并附相关资质证明的(在笔录中载明被询问外国人或非本地少数民族通晓汉语或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每份扣2分;24.询问笔录未经被询问人核对的,每份扣5分;25.询问笔录未经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捺印,笔录修改处未经被询问人逐项捺指印的(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捺印且笔录中有注明的除外),每处扣1分;末页无被询问人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或书写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被询问人不识字,未在笔录上注明原因,而由民警直接代签的,每处扣1分;26.询问笔录字迹潦草难以辩认、语句不通顺或者记录错误较多影响对笔录理解的,每份扣1分;影响证据效力的,每份扣5分;三、勘验、检查、辨认27.检查未开具检查证或未依法审批的(依法可以当场检查的除外),每次扣5分;28.检查时办案民警少于2人的,每次扣5分;29.检查妇女身体非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每人次扣5分;。
第五章 治安管理手段与措施
二、治安强制的类型
(一)人身强制:以限制相对人行使人身自由权来达到治
安管理目的的治安强制
(二)财产强制:以限制相对人行使财产权来达到治安管
理目的的治安强制
(三)行为强制:以限制相对人的行为权利,迫使相对人
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来达到治安管理目的的治安强制
(一)人身强制
1 约束
(1)概念:约束是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或精神病人,在他们危害社会治安或可能
评教育,责令其消除违反治安管理的状态、进行改正的措施。
(2)适用对象 责令改正适用于存在治安隐患的个人或者单位。
(3)适用方式
责令改正的方式是口头批评教育。民警既可以要求对方立即改正,也可以 口头约定一定的期限,令其在约定的期限内改正
(三)行为强制 4 限期整改
(1)概念 限期整改又称为限期改正、限期改进,限时消除隐患等,它是公安机关责令治安 隐患较严重的单位在限定期限内加以整顿,消除隐患、改正错误的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 ①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存在火险隐患或不安全隐 患的,可以责令其单位限期整改; ②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设施或者部位,可以责令其所属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 整改; ③大型活动准备或举行过程中存在治安隐患的,可以责令其举办单位限期整改; ④旅馆、娱乐场所、饮食服务场所、出租汽车内发现有卖淫、嫖娼活动的,可以 责令其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3)适用方式 (4)与责令改正的比较
(三)行为强制 1 禁止观看比赛
(1)概念
禁止观看比赛,是指公安机关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的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的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
禁止观看比赛适用于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区别是什么
盘问继续盘问⼝头传唤区别是什么我们知道对于犯罪嫌疑⼈公安机关有时候会实施传唤,了解具体情况,嫌疑⼈接受盘问。
但是有⼀点⼤家不是很清楚,那么,盘问继续盘问⼝头传唤区别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盘问继续盘问⼝头传唤区别是什么?“盘问”与治安“传唤”的不同之处有以下⼏点:1、法律⾏为进⾏的场地不同。
“盘问”必须是在违法⾏为发⽣的“当场”开始进⾏,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
这是因为“盘问”是在公安机关发现嫌疑⼈有违法⾏为需要⽴即进⾏盘查的情况下⽽⽴即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所以,必须是在当场进⾏。
治安传唤⼀般是在违反治安管理⾏为结束,当事⼈离开了⾏为发⽣地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询问。
只有对当事⼈需要实施⼝头传唤的时候才可以当场对当事⼈进⾏传唤。
2、允许实施法律⾏为的证件不同。
治安“传唤” 必须使⽤“传唤证”,⽽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是⼀种法定⽂件,由办案⼈员撰写对当事⼈传唤的理由并报请公安局长签批后,才可以对当事⼈进⾏传唤。
公安机关只有在“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头唤。
”治安传唤⼀般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
3、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要件不同。
“盘问”必须具备《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者,公安⼈员才可以凭有效⼯作证件对当事⼈进⾏“盘问”。
治安传唤则只能在当事⼈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传唤证后对当事⼈进⾏传唤。
4、实施法律⾏为的时间限制不同。
治安传唤应在8⼩时内结束,对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的当事⼈传唤最多不能超过24⼩时,传唤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可以延期的理由。
传唤结束后,公安机关⼀般也不得以同样的事由对当事⼈重复传唤。
公安机关对当事⼈“盘问”在达到24⼩时仍未结束并需要继续“盘问”的情况时,可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继续对当事⼈进⾏“盘问”,但对当事⼈“盘问”最多不能超过48⼩时。
治安传唤理解与适用
2020年第2期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0 No.2 ①治安传唤理解与适用李宝记(武汉市人民警察培训学院,湖北 武汉 430300)[摘 要]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时经常适用治安传唤措施。
明确治安传唤的法律属性、主体、对象、方式和程序,区别治安传唤和继续盘问,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确适用治安传唤,有效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治安传唤[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9390(2020)02-0051-03 我国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管理和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时经常适用到治安传唤,正确认识治安传唤的法律属性,明确治安传唤的主体、对象,把握治安传唤的方式和程序等,有助于公安机关正确规范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促进依法行政。
一、治安传唤的法律属性对于治安传唤的法律属性,理论上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治安传唤是一种调查手段,其对于案件证据的收集和案件调查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认为在治安传唤中,口头传唤、书面传唤与强制传唤的法律属性不同,强制传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则不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性质;三是认为治安传唤是治安处罚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而并非措施;四是认为治安传唤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调查手段或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据有关部门抽样问卷调查,对治安传唤的法律属性,有41%的人认为治安传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52%的人认为治安传唤属于行政调查手段;有7%的人认为治安传唤具有其他法律性质。
由此看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治安传唤法律属性的认识是有分歧的。
结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应当把治安传唤整体定义为行政强制措施:治安传唤是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查处中,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专业知识之盘问、检查
公安专业知识之盘问、检查1、什么是盘问、检查《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当场盘问检查: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实施强制检查措施。
2、盘问检查适用的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限定为“违反治安秩序管理”犯罪嫌疑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3、盘问检查要求《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七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即:A、必须向被盘查人出示相应证件和表明B、执法身份,必须二人以上。
“相应证件”指什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是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使用的工作证件。
相应证件: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
4、当场盘问、检查必须在五种情形下进行A、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追捕逃犯的过程中,对行迹可疑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盘问、检查;B、人民警察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盘问、检查;C、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的过程中,发现有行迹可疑人员或违法犯罪人员,可以盘问、检查;D、人民警察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公共安全、保障公共秩序,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盘问、检查;E、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现场调查过程中,可对行迹可疑人员、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盘问、检查。
5、当场盘问、检查的内容A、询问与违法犯罪嫌疑有关的事项;B、当场检查主要是检查嫌疑人的身份证件、人身检查和随身携带的可疑物品等;C、在检查女性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时,必须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我国的继续盘问制度的问题与分析
我国的继续盘问制度的问题与分析继续盘问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运用过程中对打击违法犯罪和保障公民权益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问题也较为突出,首先是关于继续盘问制度立法的滞后,该项制度从1995年《警察法》制定至今没有做出适当的修订;其次是当前法治发展导致了公安机关职能的交叉,进而出现了继续盘问性质的交叉,导致继续盘问的运用出现空置化。
1继续盘问制度概况1.1继续盘问制度的立法概况警察盘查权包括拦阻、洁问、检查、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制度作为警察行使盘查权的一种方式,在我国运用比较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在当场盘问后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继续盘问规定》进一步对继续盘问进行了规则的细化,明确了继续盘问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人民警察进行,明确了适用范围、期限、禁止事项和救济方式等相关事项。
1.2继续盘问制度完善的意义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完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对具体法律制度的精确性要求不断提高。
但立法技术的欠缺导致法律规范的疏漏日益显现,尤其是当前各个部门法在具体制度上出现了相互交叉的局面。
这种局面一方面说明在法治建设中各部门法的相互融合,同时也造成了实务上的各种困境。
就继续盘问措施来看,本身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公共安全,警察在合理范围内排除危险,但随着我国立法不断细化和公安机关职权性质的多样性导致该项制度在执行和救济上都出现了疏漏,通过重新对继续盘问性质和功能界定,将对继续盘问制度的合理运用起到巨大作用。
1.2. 1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对继续盘问在法律性质上进行合理、明确的界定,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合理的利用该项措施,避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行为发生。
继续盘问性质上具有双重性,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运用继续盘问措施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且由于继续盘问的期限超过了传唤和拘传,公安机关为了能够更多的获取案件信息,采取继续盘问后再进行拘传的方式,实则是一种变相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00。
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传唤,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时到案接受讯问,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传唤的定义、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传唤的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传唤的定义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传唤,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传唤时间的法律规定1. 传唤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2. 特殊情况下的传唤期限(1)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至七十二小时。
(3)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九十六小时。
3. 传唤期间的休息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应当保证其在传唤期间有必要的休息时间。
4. 传唤期限的计算(1)传唤期限从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时间开始计算。
(2)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案的,传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四、传唤的适用条件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3. 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合法、充分。
五、传唤的程序1. 传唤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应当制作传唤决定书。
2. 传唤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传唤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时间和地点。
3. 传唤执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执行传唤,并出示传唤决定书。
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它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它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的;(九)其它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王世辉、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世辉、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冀05行终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爱群赵文志李智敏【审理法官】刘爱群赵文志李智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世辉;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当事人】王世辉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当事人-个人】王世辉【当事人-公司】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云峰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云峰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云峰【代理律所】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世辉【被告】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治安传唤和盘问、继续盘问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管辖合法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治安传唤和盘问、继续盘问的职权。
依照该法律条文,治安传唤的适用对象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盘问、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为公安机关认为有违法嫌疑的人员。
本案中,王世辉对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2019年8月9日21时至次日11时的留置询问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违法。
王世辉主张该行为系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对其的传唤行为,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答辩称该行为系对王世辉的继续盘问行为。
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陈述其实施案涉行为时仅认为王世辉具有违法嫌疑,因此其实施的留置询问行为应当属于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措施。
刑诉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与扭送的区别 扭送——公民将具有法定紧急情形的人强制送 ——公民 扭送——公民将具有法定紧急情形的人强制送 到公、 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到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63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63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现行犯或在逃犯 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1、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三)拘传的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 县级以上公安、 司法负责人 申请 签发 部门负责人审核 部门负责人审核 呈请拘传报告书》 拘传证》 1、《呈请拘传报告书》 《拘传证》 案件经办人
(五)文书实例 五 文书实例
三、留置盘问 留置盘问—— ——指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留置盘问——指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员,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发现有以下法定情 经过当场盘问、检查, 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 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留置盘问的适用期限为24小时, 24小时 留置盘问的适用期限为24小时,特殊情况经批准 可以延长至48小时。 48小时 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公 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有效地同犯 罪行为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罪行为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 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 所采取的暂时 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 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No matter where there is a genius, I use the work of others to drink coffe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导读:口头传唤是公安机关已经确定好了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证人的相关明确信息,然后对其进行传唤。
而继续盘问是在一定场合之内,公安机关发现可疑人员对其进行当场盘问,认为当场盘问不足以弄清楚对方的身份,只能够请至公安机关进行继续盘问。
一、继续盘问和口头传唤的区别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及刑事强制措施(拘传)、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等等多种强制性审查措施,但上述多种审查措施,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加之条文较为原则,使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对究竟应适用何种强制性审查措施,是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或是继续盘问,往往容易混用、错用,以致出现了有的办案单位对应当适用继续盘问而不适用继续盘问,而有的则超范围大量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况,严重影响执法办案质量。
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措施是《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法定职权,它与传唤等审查措施在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1、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或者询问的一种法律措施。
传唤从性质上,分为治安(行政)传唤、刑事传唤;从形式上,分为口头传唤、书面传唤;从强制程度上,分为非强制传唤和强制传唤。
2、当场盘问检查主要适用于人民警察在巡逻盘查中针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一种审查措施。
而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检查后,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审查措施。
3、治安(行政)传唤的适用对象,是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针对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违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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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与继续盘问适用对象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及刑事强制措施(拘传)、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等等多种强制性审查措施,但上述多种审查措施,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加之条文较为原则,使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对究竟应适用何种强制性审查措施,是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或是继续盘问,往往容易混用、错用,以致出现了有的办案单位对应当适用继续盘问而不适用继续盘问,而有的则超范围大量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况,严重影响执法办案质量。
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措施是《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法定职权,它与传唤等审查措施在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
1、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或者询问的一种法律措施。
传唤从性质上,分为治安(行政)传唤、刑事传唤;从形式上,分为口头传唤、书面传唤;从强制程度上,分为非强制传唤和强制传唤。
2、当场盘问检查主要适用于人民警察在巡逻盘查中针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一种审查措施。
而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检查后,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审查措
施。
3、治安(行政)传唤的适用对象,是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针对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违法嫌疑人)。
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针对特定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两类传唤的适用对象绝大多数(注: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口头传唤除外)是针对特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且知道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的情况。
上报:王晓东审核签发:张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