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盘问行为的性质分析
留置工作六个讲清楚的内容
留置工作六个讲清楚的内容留置工作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维护社会秩序,对某些人的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下面将从六个方面详细讲解留置工作的相关内容。
一、留置工作的概念留置工作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留置,以便进行调查取证和维护社会秩序。
留置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
二、留置工作的合法性留置工作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关部门在执行留置措施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留置工作的合法性。
留置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能随意滥用权力,否则将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三、留置工作的适用范围留置工作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况,例如:涉嫌犯罪的人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等。
留置工作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不能滥用留置措施,以免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四、留置工作的程序留置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包括:依法决定留置、留置通知告知、留置场所的安排、留置期限的限定等。
留置期限一般为24小时,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2小时。
留置期满后,必须依法决定是否继续留置或者释放。
五、留置工作的监督与保障留置工作必须接受法律和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留置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
同时,被留置人员也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例如:享有律师辩护权、人身安全保障等。
监督和保障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避免滥用留置权力和侵害个人权益。
六、留置工作的意义和作用留置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留置可以便于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
留置工作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起来,留置工作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
合法性、适用范围、程序、监督与保障以及意义和作用是留置工作的关键要素。
只有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正确地进行留置工作,才能真正发挥留置工作的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论监察法留置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监察法留置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高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7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革除以往反腐工作中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立法成就之一,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两规措施”饱受争议的问题,也有利于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但由于其限制限制人身自由,涉及人权保障的特性,也引发广泛的争议。
本文就留置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留置措施适用条件留置场所律师介入人权保障作者简介:高霞,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055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两规”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
留置措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针对被调查对象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一方面,适应了腐败问题违法与违规交织的规律,破解了刑事强制措施难以突破职务犯罪的困局;另一方面,由于其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征,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人权保障的问题。
虽然《监察法》的相关条文对于留置措施的审批、适用对象、留置期限等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目前在适用的条件、场所的设置、以及留置后律师能否介入等方面的规定目前仍不够细化,有待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留置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留置措施的适用现状分析(一)留置措施的性质分析当前,留置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分别在公安行政执法、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国家监察调查等四个领域内存在。
实务浅谈留置措施的适用
实务浅谈留置措施的适用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对已经掌握部分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及证据的被调查对象,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经依法审批,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继续调查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一、留置与双规的区别留置与“双规”的主要区别是。
首先,适用依据不同。
“双规”适用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留置适用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其次,适用主体不同。
“双规”由纪委在执纪调查中适用,留置则由监察委在办理案件中适用。
第三,适用对象不同。
“双规”适用对象是违反党纪的党员,留置适用对象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第四,审批程序不同。
“双规”由本级纪委决定,而省级以下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必须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省级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须报国家监察委备案。
第五,执行地点不同。
“双规”在纪委的办案点执行,没有明确的法定场所,而留置在专门的留置场所执行。
第六,适用案件类型不同。
“双规”适用于调查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留置适用于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案件。
第七,适用时限不同。
“双规”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而留置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八,法律后果不同。
被“双规”的人员“双规”期限不折抵刑期,而被留置的人员留置期限依法可以折抵刑期。
二、留置与逮捕的区别一是适用法律依据不同。
逮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留置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是适用主体不同。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而留置由监察委决定。
三是适用对象不同。
逮捕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留置的对象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四是适用环节不同。
逮捕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适用,而留置仅适用于监察委立案调查阶段。
五是适用条件不同。
逮捕适用的基本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特定的社会危险性,而留置的适用条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涉及案情重大、复杂或存在妨碍调查的情形。
最新-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精品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刘辉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
按照《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对于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被当场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当场盘问人留置在公安机关,以保证继续盘问的顺利进行。
留置盘问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予以扣留,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被留置人继续进行盘问调查。
公安机关行使继续盘问和留置权必须遵循如下程序{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调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发现有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二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对发现的嫌疑对象进行当场盘问;三经当场盘问,仍不能证实或排除嫌疑对象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嫌疑对象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嫌疑对象予以留置、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的实施,对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但在《人民警察法》的实施过程中,超范围留置,随意留置现象层出不穷,个别公安机关甚至把留置作为一种扣押人质的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同时,随着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又常常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在当前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方针和依法治国方略深入人心之际,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必要对《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监察留置是我国在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为了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监察留置措施逐渐成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留置措施,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以确保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防止证据的篡改和销毁,最终维护法治的权威和有效性。
1.2 问题提出在实践中,监察留置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些培训不足的监察人员可能滥用权力,侵犯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监察留置措施的程序不够规范,容易出现程序性违法。
监察留置期限过长、条件苛刻等也成为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影响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更可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滥用权力的问题。
有必要对监察留置措施的各个环节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正文2.1 监察留置制度的概述监察留置制度是指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采取一定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制度于2018年正式实施,作为监督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规范行为的重要手段。
监察留置制度的实施对象主要包括党的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监察机关其他特定人员。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制度的公正和有效性。
监察留置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依法制定程序和标准,确保相关操作符合法律规定。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留置程序,确保留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滥用职权等问题。
监察留置制度的实施需要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秩序的前提下,有效打击腐败和权力滥用行为,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只有健全的监察留置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腐败行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和要求。
2.2 存在的问题监察留置是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留置概念及性质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在法律层面以留置取代了运行多年的“两规”,并以7个条文规范了留置权的结构要素和运作机制,留置因此成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亮点和法治反腐进程中的重要成果。
北京、浙江、山西等地相继出台适用指南,确保留置权的行使有章可循。
理论界对留置的适用与制度衔接[1]等问题给予了持续重点关注,提出了诸多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观点,相对而言,对留置的概念、性质等基本问题的诠释较为薄弱。
概念是人类思维和理性认识的基础,亦是探讨任何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工具,更是学术研究的共同语境和对话平台。
严谨的留置概念有助于留置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务操作的规范化。
一、留置概念的观点分歧及评析在理论研究中,最困难的通常不是探讨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而是定义一个概念。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波赫南曾说:“适宜的研究主题——事实上唯一可能的研究主题——就是……概念”[2]21。
也许这位学者是出于对概念和文化据以建立和依据范畴的特殊偏爱才口出此言,但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我们不得不承认,波氏重视概念研究的价值是无可置疑的。
与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有三部,它们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年颁布)、《行政监察法》(1997年生效)、《刑事诉讼法》(2012年施行),三者均未赋予特定主体针对公民的留置权。
但是,留置并非《监察法》所特有,我国民事、行政等法律中也有留置,但制度构建、运行机制各不相同。
(一)多维视角下的留置及留置权留置,从字面上看,其本身寓保留和搁置的含义于其中。
留置可解释为保留的“留”和搁置【收稿日期】2020-05-16【作者简介】熊瑛,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硕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2016年度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中特理论专项重点项目“习近平同志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实施路径研究”(2016ZDZT05)。
留置概念及性质研究熊瑛(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重庆北碚400031)【摘要】留置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法治反腐进程中的重要成果。
留置盘问超过12小时是否合法
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人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
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
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
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只对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规定,而留置盘问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力。
公安机关的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留置盘问,并按该条规定的时限执行。
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关于“留置”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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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Regulations 法规
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 的相关职能,依法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实现了对党员身份的国 家公职人员和非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今后 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原来纪委职能达不到的地方,或 者无法实施的地方,现在可以通过监察委员会以国家机关的名 义依法实施。这样既扩大了监察的覆盖面,又为监察委员会办 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确保了纪委实施党内监督各项措施的合 法性。
Regulations 法规ຫໍສະໝຸດ 关于“留置”制度的几点思考
文 / 严永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新的部署,明确 要求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 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 3 月 11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立 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①;3 月 20 日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②等 12 种措施。留置取代 “两规”,一词之变,反映依法治国、依法治党的一大进步。
用留置代替“两规”,实质上是将党的纪律与规定上升为国 家法律。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不但整合了资源,而且实现了 权力法律化。实际上就是把反腐败斗争从党内推向国家层面来 完成,实现对所有干部的全覆盖并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
三、关于“留置”制度的几点思考 目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全部组建成立,留 置权作为一种新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何保证其规范使用 或不被滥用?笔者结合《监察法》,考虑程序规范、权利保障等 正当因素,对留置的延长期限、羁押场所、律师会见等问题谈 谈自己的浅见。 (一)延长期限 《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 下 , 可 以 延 长 一 次 , 延 长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 如 此 规 定 较 好地考虑了以往的规定和做法,但在具体操作中,三个月之后 的延长时间如何确定 ?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关于 逮捕的延长规定进行细化: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 件,可以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 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 长二个月。 (二)留置场所 《监察法》规定“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 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 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但哪 些 属 于“特 定 场 所“却 无 明 确 规 定。 根 据 以 往 的 做 法,“两 规 ” 在廉政教育基地等专门场所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长期租用 宾馆、旅店等场所实施,为“两规”而设计的专门场所各方面 条件均好于长期租用的宾馆、旅店。刑事强制措施中,拘留和 逮捕均在看守所实施。 鉴于留置既可以用于调查违纪行为,又可以用于调查涉嫌 犯罪的行为,留置场所设置在“两规”场所或看守所均可。可 考虑以刑事立案为界,立案前留置在“两规”场所,立案后则 一律送看守所执行。如留置在“两规”场所,为了预防被留置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的思考与建议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的思考与建议作者:刘义华来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01期[摘要]留置措施作为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背后隐藏着留置权滥用的隐患,容易陷入权力异化的泥潭。
为限制监察权力的滥用、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
应明确留置措施的构成要件,规范留置措施的运行程序,完善适用留置措施后侵权的救济机制。
要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形成一套完整、严密的规则体系,从实体和程序规则上对留置措施加以有效约束,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关键词]监察权;留置措施;调查权;监察委员会[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18)01-0096-08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在北京召开。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域推广国家监察试点工作做出了决策部署。
其中,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②作为党中央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关键性措施而备受瞩目。
以留置取代“两规”,实现了党内反腐败调查措施走向法治化、规范化,解决了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法治难题,提升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
但是,留置措施作为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背后隐藏着监察权力滥用的隐患。
留置措施的使用不当会导致被调查者的人身自由遭受侵犯,严重时会危及被调查人的生命权及健康权。
因此,对留置措施有必要予以认真思考,谨慎对待。
一、什么是留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③(以下简称《监察法(草案)》)已经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监察法》(草案)规定的十二项监察措施中,诸如谈话、讯问、询问等措施,此前在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表述,在实践中适用也较为规范。
相较而言,留置这一措施在此前的监察体制、侦查体制中并无涉及,在《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中也未曾有过此项规定[1]。
《2024年留置制度研究》范文
《留置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留置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基本内涵是在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限制自由的活动,以便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判。
留置制度作为司法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其设置与实施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司法权的正当性。
因此,本文将对留置制度展开全面研究,旨在深化理解、探索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探讨改进的方向。
二、留置制度的概述(一)定义与特征留置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主体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其特征主要包括:临时性、针对性、强制性等。
(二)理论基础留置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宪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对于一些涉及严重犯罪或社会危害性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留置制度的实施(一)实施主体及权限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均可实施留置制度,但其具体的实施权限及适用范围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同时,为了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留置的发生,应当加强对留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审查和监督。
(二)适用对象与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涉嫌从事犯罪行为、需要进行侦查调查、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的案件中的涉案人员都有可能被采取留置措施。
但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需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三)实施程序与期限在实施留置制度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期限。
包括对涉案人员的审查、决定、执行、时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合法性及程序透明性。
同时,需根据案情实际情况调整程序,并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延期留置时间。
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尽管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来保障留置制度的正常实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决策不当和权力滥用的情况;二是程序的复杂性使得司法机关难以迅速做出决定;三是民众对于留置制度的误解和恐慌。
试论留置措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建议
试论留置措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李扬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2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通过,全力建造“廉洁政府”,开启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章程,到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初显成效。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调整了充实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强调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目前,相关部门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一条主线”,以“场所安全、对象安全、信息安全、队伍安稳”为重点,再强基础、再抓提升,切实增强做好留置看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一、留置措施的问题分析纵观我国的监察进程,“两规”到“留置”的发展意义重大,无不彰显法治的胜利。
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分析、探讨与完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化和合宪化,促进监察体制改革的高质量发展。
(一)执行程序存在瑕疵201 8年,《监察法》通过,为推进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在执行过程中,留置措施仍存在个别问题。
1.留置场所设置不统一留置场所的泛化是留置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首先面临的严峻问题。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执行留置措施的场所为特定场所。
”但其对“特定场所”的设定并未明确说明。
从当初的试点地区发现,有的监察机关设置了新的留置场所,如广东省郭峻铭留置一案,惠州市监察人员将郭峻铭由公安机关带至监察机关;有的监察机关将原办案场所作为留置地点,如北京市通州区某镇财政所出纳李某涉挪用公款一案,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还有的监察机关则直接将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如浙江省余建军贪污案。
由此可见,留置场所的设定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监察机关为便利留置措施的执行所设立的新场所,即设立在纪委监委的留置点;二是仍继续沿用“双规”时期的羁押场所;三是直接将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
留置场所设定模糊化易导致监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扩张,使得本就力量悬殊的监察机关与被留置人之间的地位关系更加微妙,存在潜在的隐患。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来为您分别解释一下。
继续盘问是指在调查过程中,当怀疑或有理由相信某人涉嫌犯罪时,执法机关可以要求其继续提供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解释或证明,并对其进行深入询问。
这个过程是在进行初步询问后,为了获取更多证据或清楚了解案情而进行的。
留置制度是指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执法机关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某人的自由,将其暂时羁押在特定场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或调查。
留置的时间限制、程序和权利保护等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规定,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这两个概念在司法调查中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继续盘问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获取证据和了解案情,而留置则是为了保障调查过程的顺利进行,确保嫌疑人协助调查和证据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继续盘问和留置都需要依据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权益的保护和合法性。
具体的程序和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并尊重人权和法治原则。
盘问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一、盘问是行政强制措施吗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后,对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盘问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措施,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从行为的主体看,公安机关既是治安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又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这种具有双重职能的国家机关作出的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涉及到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如果行使的是治安管理职能,则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反之,则不属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
如何认定公安机关所作行为的性质,一直是行政诉讼的一个难点,而公安机关在行使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时,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有时会发生交叉竞合,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一个行为是司法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就更加困难。
就本案而言,法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留置盘问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是:1、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往往是将行政措施与刑事措施交织在一起,要将各个行为的性质截然分开是不现实的,也是很困难的。
公安机关采取留置盘问强制措施时,由于留置盘问所处的阶段不同,其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区别情况对待。
一般情况下,留置盘问有三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留置盘问后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第二种情形是留置盘问后,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的,该留置盘问则被司法行为所吸收,属于刑事措施;第三种情形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采取留置盘问措施的,也属于刑事措施。
因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违法行为,并不能因为刑事侦查行为违法,而将其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即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嫌疑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既可能发生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
因此,留置盘问既可能是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刑事侦查措施,要判断其性质,不能只看措施的形式,而要结合整个行为过程来看。
留置调查调研报告
留置调查调研报告调研报告:留置调查一、调查目的本次留置调查旨在了解留置制度的现状以及对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进一步提出改进留置制度的建议,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共计发放100份问卷,涉及居民、律师、执法人员等不同群体。
通过问卷调查收集受访者对留置制度的认知、评价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三、调查结果1. 对留置制度的认知程度调查结果显示,70%的受访者对留置制度有较为清晰的认知,了解留置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另外30%的受访者对留置制度的认知较为模糊,不熟悉其具体操作细节。
2. 对留置制度的评价绝大多数受访者对留置制度持支持态度,认为留置制度能有效保障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
其中有60%的受访者认为留置制度可以有效威慑潜在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
另外40%的受访者认为留置制度过于严苛,容易侵犯被留置人的权益。
3. 对留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需求a. 时间限制:部分受访者认为留置时间过长,不够合理,建议对留置时间进行严格限制,以保护被留置人的权益。
b. 监管规范:有受访者反映,在某些留置场所存在滥用职权、虐待等问题。
建议加强监管,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留置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c. 法律援助:部分受访者认为在留置过程中,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建议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让被留置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得到必要的法律帮助。
四、改进建议1. 设定明确的留置期限,避免留置时间过长造成的合法权益受损。
2. 加强监管机制,规范留置场所的管理和执法行为,确保留置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让被留置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得到必要的法律帮助。
4.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和职业道德素养,以保证留置过程的合法性和依法行使权力。
5. 定期进行留置制度的评估和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五、结论留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社会安全和打击犯罪,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需求。
留置案件调研报告
留置案件调研报告留置案件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和分析留置案件,包括留置的概念、法定依据、适用范围、程序和相关问题,以提供有关方面制定政策措施的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通过查阅法律法规、相关案例和学术文献,以及与法律专家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访谈的方式进行。
三、调研结果1. 留置的概念: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对被羁押人员的临时限制,目的在于确保迅速有效地调查收集证据,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 法定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留置的法定依据。
3. 适用范围:留置适用于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紧急刑事侦查的特定情形,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嫌恐怖主义犯罪等。
4. 程序:a) 留置决定: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并出具书面决定。
b) 留置期限: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7天。
c) 监督与审查:留置决定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报请人民法院核准。
被留置的人员享有委托辩护的权利。
5. 相关问题:a) 人权保障问题:保障被留置人员的权利,防止滥用留置措施。
b) 法律透明度问题:加强对留置程序的监督和审查,保证留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c) 法律适用问题:明确留置的适用范围,避免滥用留置措施。
d) 人员管理问题:加强对留置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人权不受侵犯。
四、结论和建议1. 结论:留置案件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特定情况下是必要的,但需要加强对其程序的监督和审查,以保障人权和法律的透明度。
2. 建议:a)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留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避免滥用留置措施。
b) 增加留置决定的审核程序,确保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c) 加强对被留置人员的权益保护和人员管理,防止人权侵犯的发生。
d) 提高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留置案件的规范化操作。
以上为本次留置案件调研的主要内容和结果,希望对相关方面制定政策措施有所帮助。
留置看护工作调研报告
留置看护工作调研报告留置看护是一种特殊的警务工作,主要负责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看护和管理。
在调研过程中,我发现留置看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特点。
首先,留置看护工作是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留置是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留置期间,看护人员需要对被留置人员进行全天候的监控和看护,以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安全。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被留置人员脱逃、自残等情况的发生,保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留置看护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素养。
留置看护人员要负责对被留置人员进行看护,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种复杂的情况和突发事件。
同时,看护人员还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此外,留置看护工作需要与多个部门和单位进行良好的协作。
留置看护人员需要与公安机关、医院、社区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合作,实施留置工作。
他们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被留置人员的情况,配合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和治疗,与社区进行信息交流和协调,确保留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调研,我认为留置看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留置看护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有待提高。
目前,留置看护人员的数量相对不足,导致工作压力较大。
此外,留置看护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也需要加强,以提升他们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其次,留置看护工作的工作环境也需要改善。
由于留置看护工作需要全天候进行,看护人员需要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工作,如监室、留置场所等。
而这些环境条件可能不够安全、舒适,对看护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应该加强对留置看护工作环境的改善,保障看护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综上所述,留置看护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警务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开展留置看护工作时,需要注意加强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留置看护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留置案件剖析报告
留置案件剖析报告留置案件剖析报告1. 引言为了深入了解和分析留置案件的特点和细节,本报告旨在提供关于留置案件的详细剖析。
2. 留置案件概述留置案件是指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以下是留置案件的主要特点:•法定程序:留置案件的采取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针对重大犯罪:留置通常适用于涉及严重罪行的嫌疑人,如贪污、贩毒等。
•限定期限:留置期限一般为30天,可以根据情况最多延长一次。
•保障措施:留置期间,公安机关需要提供嫌疑人合理的生活条件和人身安全保障。
3. 留置案件流程留置案件通常经历以下流程:立案•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报案后会立即进行初步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决定需要符合立案条件和程序,确保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留置审批•留置案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留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审批程序通常包括调查报告的提交、审查和决定。
留置措施实施•经过审批后,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期间,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进行审讯、调查和收集证据。
留置监督•留置案件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嫌疑人的权益。
•监督程序通常包括监察机关的定期检查和投诉投诉处理。
4. 留置案件的问题与挑战留置案件在实践中可能面临以下问题和挑战:•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留置案件的法律适用可能存在解释模糊、争议较多等问题。
•人权保障的平衡:在采取留置措施时,需要平衡对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案件调查的需求。
•证据收集的难度:留置期限有限,对于复杂案件的证据收集可能存在困难。
5. 结论留置案件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确保法律程序适用的前提下,有助于加强对重大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然而,在实践中仍需关注合法性和人权保障的平衡,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以上是对留置案件的一份剖析报告,希望能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了解。
注:本报告仅为一份模拟报告,不针对具体案件。
6. 建议和改进措施针对留置案件的问题和挑战,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法律明确性和适用性: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解释,明确留置案件的具体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减少解释模糊的情况。
留置案件剖析报告
留置案件剖析报告1. 背景本报告旨在对留置案件进行详尽的剖析,包括背景、分析、结果和建议等部分。
留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
留置案件通常涉及严重犯罪行为,如贪污、贿赂、暴力犯罪等。
2. 分析2.1 留置案件的原因留置案件的发生通常有以下几个原因:•严重犯罪行为:留置通常适用于涉及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如杀人、抢劫等。
这些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证据保全:有时候,为了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和证据的完整性,需要对嫌疑人进行留置。
这样可以防止嫌疑人销毁证据或对关键证据进行篡改。
•违反监管措施:留置也可以作为一种监管措施,用于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嫌疑人进行限制,防止其继续从事犯罪行为。
2.2 留置案件的程序和规定在中国,留置案件的程序和规定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规范。
具体程序包括:•留置决定: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过审查和调查后可以决定对嫌疑人进行留置。
留置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上级机关批准。
•留置期限:留置期限通常不得超过30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留置条件:留置期间嫌疑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如可以与律师会见、亲属通信等。
同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也要确保嫌疑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3 留置案件的影响和问题留置案件的存在会产生以下影响和问题:•人权问题:由于留置涉及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因此容易引发人权问题。
在执行留置措施时,需要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留置权力。
•侦查效果:留置案件可以有效地提高侦查效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调查的顺利进行。
但过长的留置期限可能会导致侦查时间过长,影响案件办理效率。
•社会舆论:留置案件通常涉及严重犯罪行为,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处理留置案件时需要注意舆论导向,避免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留置案件调查方案
留置案件调查方案一、引言留置案件是指司法机关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不逃跑、不销毁证据,而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留置案件调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它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顺利侦办。
本文将从留置案件调查的意义、调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留置案件调查的意义留置案件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顺利侦办。
留置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销毁证据等行为,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和审判提供必要的保障。
同时,留置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达到警示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三、留置案件调查方案的制定1. 制定调查计划:调查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和方向。
在制定调查计划时,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合理安排调查人员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2. 收集证据材料:调查人员应全面、准确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
在收集证据材料时,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证据的丢失和篡改。
3. 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计划,采取合法、科学的调查取证方法。
这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查现场、查阅相关文件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确保调查人员的权益和证据的合法性,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
4. 进行技术鉴定:对于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证据,调查人员应委托专业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技术鉴定结果将作为案件调查的重要依据,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四、留置案件调查方案的执行1.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执行留置案件调查方案时,调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调查人员应依法取得调查许可和搜查令,确保调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确保人权和合法权益:在执行留置案件调查方案时,调查人员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调查人员应依法对待犯罪嫌疑人,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留置案件调研报告
留置案件调研报告留置案件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留置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留置案件的调研旨在了解和分析当前留置案件的情况、问题和原因,为相关部门制定改善措施提供依据。
二、调研方法1. 文献调研: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了解留置案件的依据和相关规定。
2. 个案调研:选择若干案件进行分析,了解案件的背景、调查过程和结果。
3. 走访访谈: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对于留置案件的看法和建议。
三、调研结果和问题分析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以下问题:1. 留置期限过长:一些留置案件存在着留置期限超过规定的情况,严重侵害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的合法权益。
2. 证据收集不规范:在一些留置案件中,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环节存在不规范操作的情况,导致留置案件的证据不充分或不准确。
3. 面临虚假举报的风险:由于留置案件的特殊性,存在一些人可能会恶意举报他人,从而引发虚假留置案件的问题。
四、问题原因分析1. 缺乏监督机制:当前对留置案件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一些公安机关在执行留置措施时存在违法操作的情况。
2. 措施落地难:有关部门对于留置案件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程序的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导致执行中存在不规范和误导。
3. 证据收集难度大:一些留置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相对较为复杂和困难,公安机关在操作中面临较大的挑战。
五、改进措施1.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留置案件的专门监督机构,加强对留置措施的监督,确保操作规范和合法性。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大对留置案件的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3. 加强证据收集技术支持:加强公安机关的技术设备、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力度,提高证据收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调研结论留置案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于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留置案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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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问行为的性质分析
作者:陈露
来源:《世纪桥》2014年第05期
摘要: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含义,明确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留置盘问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实施的刑事侦查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留置盘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键词:留置盘问;刑事侦查行为;行政强制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在试卷二曾出过这样的一道不定项选择题:
“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
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
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
很明显,该题目的考查知识点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点考查考生对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的理解与运用。
司法部彼时授权发布的参考答案是A,[1]即认为B、C、D三个选项中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笔者认为该参考答案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该题目中公安局实施的留置盘问行为亦属于行政行为,且是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该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收案范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的理解(以下简称《若干解释》)
2000年通过的《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根据该解释第1条第2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规定旨在明确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因此这类刑事侦查行为不能成为法院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
在理论上,划分公安机关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标准曾有多种观点。
[2](P.60)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授权标准,即判断公安机关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要以是否有《刑
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为依据。
所谓授权,笔者认为,就是要有《刑事诉讼法》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公安机关行使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相关行为才是刑事侦查行为,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这些行为都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对这些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除此之外,其他法律规范中的行为均不在此列,即如果《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实施某种行为,公安机关却实施了,就是超出了授权范围,该行为就属于行政行为。
尽管《若干解释》仅规定了授权标准,但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在判断公安机关行为性质的时候同时应考虑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
因为有些行为,《刑事诉讼法》虽有明确规定,比如扣押、查封、冻结,但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管理或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可以采取这些措施。
那么如何区分这些行为的性质呢?这就必须看公安机关实施这类行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授权目的。
《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收集证据,为了证据保全,《刑事诉讼法》亦主要是从证据保全的角度授予公安机关这些强制措施的。
但如果这些措施被用来作为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如帮助一方当事人讨债,那就超出了《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违反了授权目的。
因此,《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既要符合授权的范围,也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授权目的。
[3](P.61)
三、留置盘问是行政强制措施
(一)留置盘问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侦查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留置盘问的任何规定。
既然法律没有对于这种行为作出明文规定,根据上文的分析,留置盘问就不能认为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公安机关可以行使的行为。
留置盘问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一种行为。
该法第9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法定情形之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对其继续盘问。
被盘问人在公安机关的留置时间最长不超过四十八小时。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在法定期间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根据该条规定,留置盘问又可称为继续盘问,在2004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该行为进行了界定:“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 《规定》第9条规定,对“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人员不得进行留置盘问,所以公安机关采取留置盘问措施时,该案件还没有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同时根据《规定》第16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后,应当立即结合当场盘问、检查的情况继续对其进行盘问,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第21条:“在继续盘问期间对被盘问人依法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立即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立
即释放”,我们可以看出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对被留置人员采取正式刑事侦查措施、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决定之前的一种临时性管制措施,其本身并不是刑事侦查手段或行政处罚行为。
(二)留置盘问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2012年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给予了明确的立法界定,旨在统一对该行为的认识。
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理论上通常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即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范围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且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2.行政性,即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负担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所采取的强制处置行为,其直接效果就是限制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4.暂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进行的暂时性的约束或限制,而不是对相对人权利最终的处理。
有关行政机关通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明案件情况后,应当及时解除措施,或者由后续的决定对行对人进行相应处理。
5.强制性,即行政机关可依法运用法律赋予的公权力采取强迫的方式迫使相对人接受该措施的约束。
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留置盘问则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
第一,留置盘问是《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施行的行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行使此行为。
而公安机关除了行使刑事侦查措施外,其他的对外管理行为只能被视为是行政行为。
根据前文的分析,留置盘问不是《刑事诉讼法》授权的侦查行为,该行为只能是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二,人民警察实施留置盘问是为了查明涉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制止、纠正违法、犯罪行为,或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或扩大。
第三,留置盘问行为的实施限制了被留置盘问人的人身自由,具有明显的负担性。
《人民警察法》及《规定》对留置盘问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只能在期限内实施该行为,并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进一步处理决定,因此留置盘问又具有明显的暂时性与阶段性,它不是对被留置人员的最终处理。
第四,公安机关以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目的,依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范实施留置盘问,当然会使这种行为具备强制性特点。
同时,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法院亦倾向于将留置盘问作为行政强制措施。
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基本同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建议,即“留置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该答复虽不是正式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但仍会对各级法院审理涉及留置盘问行为的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有学者也依据该答复将留置盘问行为视为行政强制措施。
[4](P.139)
参考文献:
[1]参见相关网站:http:///sfks/ 2003-10/12/2003sj2da.htm.http:
///public/detail.php?id=86128&show_all_img=1;http:
///legal/2003-10/21/content_1133951.htm.
[2]甘文.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M].北京:金城出版社,2001.
[4]何海波.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杨科雄.行政强制司法审查的规则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