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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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行政治安案件卷宗装订顺序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公安行政、治安案件,卷内应当保存下列文书材料:受理案件材料;处罚理决定文书材料;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调查取证材料;告知材料;听证文书材料;送达执行文书材料;其他结案文书材料;需要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具体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一、卷宗封面二、卷内文件目录三、卷内材料一受理案件文书1、受案登记表2、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二处罚理决定文书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4、呈请收缴/追缴报告书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收缴/追缴决定书7、呈请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报告书8、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9、呈请限期戒毒报告书10、限期戒毒通知书11、呈请不予处罚报告书12、不予处罚决定书13、治安案件调解书14、呈请终止案件调查报告书15、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6、呈请取缔报告书17、取缔通知书18、责令限期___________通知书19、责令停止___________通知书三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20、传唤证21、呈请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报告书22、继续盘问通知书23、暂存物品清单24、呈请检查报告书25、检查证26、检查笔录27、扣押物品清单28、抽样取证证据清单29、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报告书30、登记物品清单四当事人笔录材料31、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32、询问嫌疑人笔录、嫌疑人陈述、申辩材料33、询问被害人、证人笔录五鉴定、检测文书34、法医鉴定书、委托书35、精神病医学鉴定书36、价格鉴定结论书或财物损失价格证明37、管制器具鉴定书38、淫秽物品鉴定书39、枪弹鉴定书40、毒品检验报告书物证鉴定书41、酒精度检测结论书42、其他需检验、鉴定物品的鉴定文书43、重新鉴定申请书44、呈请重新鉴定报告书45、重新鉴定结论六其他证据材料46、现场勘验笔录、47、现场勘验草图、照片48、辨认笔录49、物证照片50、书证及照片51、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及电子数据记录件、打印件52、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劣迹、年龄、现实表现等53、电话查询记录54、财物损失清单、照片及赔偿损失收据55、医疗费用证明及赔偿医疗费收据56、具结悔过书、训诫材料、监护人书写的保证材料57、其他需要入卷的证据材料、图片、照片七告知材料58、告知笔录59、其他告知材料八听证文书材料60、要求听证申请书61、呈请受理不予受理听证报告书6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63、举行听证审批表、通知书64、听证笔录九执行、送达文书65、罚、没款物收据6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67、收缴/追缴物品清单68、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69、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70、送达回执十暂缓执行拘留文书71、呈请暂缓执行拘留收取保证金报告书72、暂缓执行拘留决定书73、收取保证金通知书、74、担保人保证书75、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76、退还保证金通知书77、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7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四、备考表五、卷宗封底。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发布 *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公通字〔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64号2004年9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第75号令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继续盘问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继续盘问规定》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

它的颁布施行,是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积极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公安机关正确运用继续盘问(原称“留置”)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继续盘问规定》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开展的大练兵活动,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公安派出所等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继续盘问规定》。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安民警进行教育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尽快熟悉和掌握《继续盘问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继续盘问规定》,以支持、监督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试题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试题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打√;错误的打X)1、《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

(×)2、《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4、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5、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只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6、对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7、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8、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9、对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10、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11、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

(√)12、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未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

(√)13、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案卷装订顺序参考

案卷装订顺序参考

案卷装订顺序参考一、立卷排列顺序标准(一)法律文书类1、受案登记表;2、继续盘问审批表、继续盘问通知书,传唤证;3、呈请移送案件审批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呈请不予处理审批表、不予处理决定书(复印件附卷),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4、申请回避审批表;5、告知笔录;6、呈请不予受理听证审批表、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7、呈请收缴物品审批表、收缴物品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9、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呈请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10、送达回执;11、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呈请退还保证金审批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呈请没收保证金审批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12、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13、治安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

(二)证据材料类14、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1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按人按笔录时间先后顺序排列);16、受害人的陈述;17、证人证言及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18、暂存物品清单;19、呈请检查审批表、检查证、检查笔录;20、呈请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呈请扣押物品审批表、扣押物品清单,呈请发还物品审批表、发还凭证;21、呈批辨认审批表、辨认笔录;25、违法行为人、证人、受害人、翻译人、监护人、教师等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合法有效证明材料;26、前科材料;27、具结悔过书;28、罚没收据;29、病历、医疗费凭证等材料;30、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3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三)劳教案件立卷排列顺序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其中在案卷法律文书类开头依次增加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审核报告、送教人员照片、送教人员综合材料。

原市局规定的劳动教养案卷顺序作废。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启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配套法律文书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启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配套法律文书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启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配套法律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沪公发〔2004〕464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启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配套法律文书的通知沪公发〔2004〕464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已于2004年7月12日发布,并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4日公安部又下发了与之配套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

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安部制定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现就本市公安机关启用《继续盘问法律文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公通字[2004]60号)要求,本市公安机关自2004年10月1日起使用新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1995年7月15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发[1995]14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继续盘问(留置)的法律文书同时停止使用。

二、市局各业务单位、各公安分(县)局使用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由市局后保部统一印制;市局各业务单位按照使用需要到市局后保部文印室领取,各公安分(县)局按照使用需要到市局后保部文印室购买。

三、为了便于各单位正确理解、使用《继续盘问法律文书》,市局法制办编印了《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请各单位及时到市局法制办领取。

各单位在使用《继续盘问法律文书》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及亲属或单位出具继续盘问通知书示例

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及亲属或单位出具继续盘问通知书示例

特此通知。
(派出所印章) 20×× 年 3 月 4 日 21 时
此联交被盘问人
××县公安局
继续盘问通知书
×公(×)盘通字[20××]第××号
温×× : 陈××, (性别:男/女,出生: 因涉嫌 盗窃 1980 年 3 月 20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
定, 决定于 20××年 3 月 4 日 21 时予以继续盘问, 现继续盘问 于××县××派出所 日 , 继续盘问起止时间: 自 20×× 年 3 月 5 日 9 时止。 3 月 4
21 时至 20×× 年
特此通知。
(派出所印章)
20×× 年 3 月 4 日 21 时
此联交被盘问人家属或单位
××县公安局
继续盘问通知书
×公(×)盘通字[20××]第××号 陈××, (性别:男/女,出生: 1980 年 3 月 20 日)因 涉嫌盗 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决定于 20××年 3 月 4 日 21 时予以继续盘问,现继续盘问于××县××派出所 5 日 9 时止。 (派出所印章) 20×× 年 3 月 4 日 21 时 本通知书已于 20×× 年 3 月 4 日 21 时送达被盘问人。 被盘问人 (签名或捺指印) 陈××, 或者因 拒绝签名和捺指印。 已于 20×× 年 3 月 4 日 22 时通过 电话 方式通知被盘问人 家属或单位(直接送达的应由被盘问人家属或单位有关人员签名或捺指印, 邮寄送达的应挂号并附邮局收据;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号码: 0××-8743×接 电话人:温××) 。 如未在批准继续盘问后立即通知被盘问人家属单位,应注明原因: 承办人:赵×× 陈× , 继续盘问起止时间:自 20×× 年 3 月 4 日 21 时至 20×× 年 3 月 特此通知。

继续盘问规定

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

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它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它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的;(九)其它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公安机关呈请继续盘问审批表示例

公安机关呈请继续盘问审批表示例

公安机关呈请继续盘问审批表示例
XXX正在对一份审批表进行继续盘问。

盘审字号为[20××]第××号。

该审批表中涉及到一名名叫XXX×的男性,出生于1980年3月20日,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

他的户籍所在地为××县×镇,现住址为××县×镇××街××号,工
作单位为××县××公司。

他的健康状况良好。

20××年3月4日晚8点12分,XXX××手提着一个电脑包,边走边东张西望。

他被当场盘问和检查,因为他所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嫌疑。

XXX××坚称这些物品是他自己的,但是
对物品的主要特征描述不清,回答问题前言不搭后语。

警方从他的左侧上衣口袋里搜出一把螺丝刀,并从他的电脑包中发现了一张王××的身份证。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XXX××被适用继续盘问。

起止时间为20××年3月4日21时始至20××年3月5日9时止,由XXX××和XXX×承办单位××派出所负责。

XXX同意对XXX××依法适用继续盘问12小时。

××派出所印章已经盖上,负责人于××20××年3月4日21时签名。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笔录示例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笔录示例

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继续盘问时间:20××年3月4日21时03分始至23时30分止继续盘问地点:××公安局××派出所继续盘问人:赵××,陈×,单位及职务:××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记录人:严××,单位及职务:××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被盘问人姓名:陈××,曾用名:陈×,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80年3月20日,文化程度:高中,民族:汉,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01016219800320××××户籍所在地:××县××镇××乡现住址:××县××街××号工作单位:××县××公司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20××年3月4日20时53分向被盘问人宣读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对人民警察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有权申请继续盘问人回避。

3、有权为自已辩解。

4、对人民警察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陈××(捺指印)5、有权核对笔录(如果被盘问人没有阅读能力,人民警察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6、有权对错误的继续盘问申请国家赔偿。

继续盘问内容记录如下:问:我们是××公安局××派出所民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你适用继续盘问。

这是给你的《继续盘问通知书》,你可以自已看吗?如果不能看,我们可以读给你听。

《继续盘问笔录》

《继续盘问笔录》

继续盘问笔录继续盘问时间:2014年10月24日2时56分始至14时50 分止继续盘问地点: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继续盘问人:单某,单位及职务: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陈某,单位及职务: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被盘问人姓名:田某曾用名:无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90年6月16日文化程度:初中民族:汉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xxxxxxxxxxxxxxxx 户籍所在地:xx市xx派出所现住址: xx市xx小区xx幢xx室工作单位:无业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2014 年 10 月24日2时56分向被盘问人宣读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对人民警察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有权申请继续盘问人回避。

3、有权为自己辩解。

4、对人民警察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问:我们是xx市xx分局xx派出所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进行继续盘问,希望你能实事求是地回答我们的问题,故意歪曲事实或者做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也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明白吗?答:明白了。

问:你是否要申请对我们的回避?答:不申请。

问:这是给你的《继续盘问人员家属通知书》你能不能阅读? 答:可以的。

问:你的姓名?答:田某问:有没有曾用名?答:没有。

问:你的出生年月?答:1990年6月16日。

问:你的文化程度是?答:初中。

问:你是什么民族? 答:汉族。

问:请讲一讲你的主要社会经历?答:没啥经历。

在社会上混呗。

问:你与李某大半夜在街上做什么?答:我和李某出来散散步,喝点小酒。

问:你与李某在哪里吃饭喝酒的?答:xx大排档。

问:你与李某什么时候吃完饭开始散步的?答:记不清了。

问:我们在你和李某身上搜到现金10000余元和贵重手表一只,这是你们的吗?答:是我的。

问:你既然没有工作。

这10000余元和手表是哪来的?答:亲戚给的。

问:哪个亲戚?答:(沉默)问:我们怀疑你有涉嫌盗窃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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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在批准继续盘问后立即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单位,应注明原因:
承办人:
年月日时
此联附卷
襄 垣县公安局
继续盘问通知书
(副本)
襄公盘通字[ ]第 号

(性别:男/女,出生:年
月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决定于年月日时予以继续盘问,现继续盘问于,继续盘问起止时间: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
时止。
特此通知。
年月日时
此联交被盘Leabharlann 人家属或单位襄 垣县公安局
继续盘问通知书
(副本)
襄 垣县公 安 局
继续盘问通知书
(存根)
襄公盘通字[ ]第 号
继续盘问审批表编号:
被盘问人姓名:,男/女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现住址:
家属姓名或单位名称:
继续盘问起止时间:
继续盘问地点:
承 办 人:
承 办 单 位:
批 准 人:
填 发 人:
填 发 时 间:年月日时
此联集中保管备查
襄 垣县公 安 局
继续盘问通知书
襄公盘通字[ ]第 号

你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决定于年月日时予以继续盘问。继续盘问起止时间:自年月日时至
年月日时止。
你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实施继续盘问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可以向襄垣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特此通知。
年月日时
此联交被盘问人
襄公盘通字[ ]第 号
(性别:男/女,出生:年
月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决定于年月日时予以继续盘问,现继续盘问于,继续盘问起止时间: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
时止。
特此通知。
年月日时
本通知书已于年月日时送达被盘问人。被盘问人(签名或捺指印),或者因拒绝签名和捺指印。
已于年月日时通过方式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单位(直接送达的应由被盘问人家属或单位有关人员签名或捺指印:;邮寄送达的应挂号并附邮局收据;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号码:,接电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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