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中汇物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云南省五华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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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中汇物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云南省五华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定代表人:杨一民,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云彬,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德钧,云南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五华监狱。

法定代表人:杨会昌,监狱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金马汽车摩托车修理厂。

住所地:本市教场北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杨会昌,该厂厂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山中汇物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山中汇)诉被告云南省五华监狱(以下简称五华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山中汇的诉讼代理人陈云彬、李德钧,五华监狱的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到庭参加诉讼。2004年12月3日,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本院通知云南省金马汽车摩托车修理厂(以下简称金马修理)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金马修理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明确表示放弃15天的答辩期以及不少于30天的举证期限,保山中汇也明确表示放弃不少于30天的举证期限。同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山中汇的诉讼代理人陈云彬、李德钧,五华监狱和金马修理的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山中汇起诉称:2002年5月31日,北海中汇物产公司(以下简称北海中汇)与五华监狱签订《云南省五华监狱干警住宅小区《项目代建合同》》,由北海中汇代建五华监狱的干警住宅小区。同年6月11日,北海中汇向五华监狱支付了150万元的保证金,又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完成了建筑设计、地质勘探、报建等工作。2002年12月25日,五华监狱和金马修理出具《委托书》,委托其负责办理建设前期报建、地质勘探、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事宜。其先后代付各项费用2075063元,支付人员工资220000元,其他费用746元,赔偿第三人损失1190887.60元以及支付50万元违约金。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五华监狱和金马修理:1、解除委托代建合同关系;2、偿还保证金150万元;3、支付代垫付的款项2075063元;4、支付人员工资220000元,其他费用746元;5、赔偿第三人的损失1190887.60元;6、支付违约金50万元;7、支付代理费92500元;8、承担诉讼费。

五华监狱和金马修理答辩称:1、保山中汇与五华监狱和金马修理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北海中汇与金马修理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与五华监狱签订合同的是北海中汇,所以,保山中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北海中汇和五华监狱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北海中汇已于2001年11月27日被工商机关注销,在被注销后的2002年5月31日还与其签订《代建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无效合同;3、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北海中汇公司,所以,损失应当由北海中汇承担责任;4、保山中汇与五华监狱和金马

修理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其诉讼请求与五华监狱和金马修理无关,因此,不存在解除以及由五华监狱和金马修理退还保证金,也不存在支付保山中汇垫付的工程款和银行利息以及人工工资和支付违约金;5、第三人损失是不存在的;6、保山中汇主张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保山中汇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保山中汇的诉讼请求。

综合保山中汇与五华监狱和金马修理的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对以下问题没有争议:

1、2001年12月11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国土厅联合发出《关于下达云南省2001年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了省监狱管理局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为30000m2.2002年1月16日,省监狱管理局发出《关于下达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五华监狱的建设面积为3000m2;

2、2002年5月31日,北海中汇与五华监狱签订《云南省五华监狱干警住宅小区《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由北海中汇负责代建五华监狱的干警住宅小区工程,双方明确约定了相关的权利

义务;

3、北海中汇于2002年6月11日向金马修理支付了150万元的保证金,金马修理出具了《收款专用发票》给北海中汇。北海中汇与金马修理没有签订合同以及协议,保山中汇与五华监狱和金马修理没有签订过合同及协议;

4、2002年6月5日至2003年6月5日,北海中汇就五华监狱干警住宅小区的设计、工程预算、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分别与云南康凯利建筑设计事务所、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云南博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劲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预结算审核委托书》、《标的编制委托书》、《监理合同》;

5、2002年12月25日,金马修理与五华监狱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因我单位干警集资小区,由保山中汇(北海中汇)代建,特委托该公司负责办理建设前期报建、地质勘察、组织设计,开工后的施工等相关事宜。金马修理与五华监狱是两块牌子一班人员;

6、北海中汇于1993年6月21日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注册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国有经济公司,法

定代表人为杨一民。1995年6月27日,经省建设厅批准,同意北海中汇进入云南省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具体的开发项目是“昆明市桃园住宅组团”;

7、2001年11月26日,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北海中汇的营业执照,并收缴了北海中汇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同年11月27日,北海中汇被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2002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注销了北海中汇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8、保山中汇于2001年9月18日经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核、批准、登记注册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一民。同年11月26日,云南省建设厅作出《关于核定保山中汇物产开发有限公司暂定资质的通知》,向保山中汇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并明确有效期限为一年;

9、2003年4月15日,昆明市规划局向金马修理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永久性建设)》,金马修理是五华监狱干警住宅小区建设所需土地的使用权人。

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对证明上述无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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