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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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惠市环[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惠市环〔2007〕40号)各县(区)环保局、各排污单位:现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市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惠城区电镀企业。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监督科。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

市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和公众媒体上公开。

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1 总则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计划与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

材料准备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5)若规划已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则提供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的说明,详细阐述除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之外的修改。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惠府办〔2013〕8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HFGS—2013—51惠府办〔2013〕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业经十一届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

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停止执行。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原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惠府办〔2011〕30号)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

惠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拟)2018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统称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惠城区行政区域内(芦洲镇、横沥镇除外)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委托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承担本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做好其辖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管、交通、公用事业、水务、城管执法、环保、农业、卫生、公安、财政、人防、园林、环卫、供电、林业、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委员中指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内容和议事规则由其章程作出规定。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惠州规划局-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惠州规划局-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麦地路以南河南岸片区的土地,保证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落实规划分图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编制《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1.2条《惠州市河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惠州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1989-2005年)、《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993年9月29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划建设文件、专家与相关部门审议意见等编制的,其内容深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1.3条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规划图、分图图则和说明书四个部分,文本与分图图则是该区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二者须同时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4条以注重生态、合理布局、功能明确、完善配套、依托区位、分期实施、弹性开发为规划设计总原则。

第1.5条本规划适用于规划区内各地块和各类别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新建及改扩建的管理工作,是下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1.6条文件(文本及图则)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片区环境特征、用地条件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技术规定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1.7条河南岸片区是指麦地路以南,麦地南路以东至金山湖区域。

第1.8条河南岸片区规划用地总面积983公顷,城市建设用地面积839公顷。

河南岸片区规划控制人口21.7万人。

第二章规划原则及目标第2.1条规划原则第2.1.1条区域协调原则。

第2.1.2条可操作性原则。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惠府办〔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5〕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十一届9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4日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决策咨询专家的辅政作用,规范咨询专家的选聘管理,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惠州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决咨委)专家的遴选聘用、工作方式、权利义务、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市政府聘请入选专家库、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组长由市决咨委确定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涉及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计划、规划、措施等,应在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前,组织专家对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

第六条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市决咨委可以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论证。

第二章遴选聘用第七条专家遴选和聘用遵循公开、公平、择优、适用、自愿和动态的原则,综合考虑选聘对象的学历、履历、特长,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结构等因素,选聘具有较大影响、较深造诣、较高学术成就和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专家学者,或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惠府〔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FGS-2019-8惠府〔2019〕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十二届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7日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发电〔2018〕76号)的要求,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市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市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除国家、省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决策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2)。

《惠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惠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惠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惠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2x〕70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区、管委会)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第四条市、县(区、管委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除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征收土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或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超过1公顷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超过1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9〕5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9〕5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9〕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7日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管理监督,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境内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需要对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惠府〔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十三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核(审查)和审议第五章发XXX备案第六章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与延期实施第七章附则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规定,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惠市环〔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环〔2017〕148号各县(区)环保局,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将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县(区)环保部门参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0月30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共惠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惠州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13〕4号),我局于2014年7月21日制定印发了《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惠市环〔2014〕109号)。

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修改。

一、实行正、负面清单制度市环保局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和适时调整惠州市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正、负面清单,以及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清单。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项目(见附件1),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在项目建成并投运前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在线备案,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惠府〔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0〕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5日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代建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广播电视及保障性住房等非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三)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以下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不足2000万元的;(二)救灾抢险急用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四)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惠财预[2005]85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惠财预〔2005〕85号)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要求、职责及编制方法等,实现部门预算的科学性,我们制定了《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惠州市财政局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要求、职责及编制方法等,实现部门预算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省财政厅《广东省省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权力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三条部门预算改革的指导思想部门预算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通过部门预算改革,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要通过部门预算改革,充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预算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的法制化程度,实现预算管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充分体现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要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

收入合法合规,各项支出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和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惠府办[2011]1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惠府办[2011]1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惠府办〔2011〕13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十届1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2009〕30号)认真组织实施,如遇问题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惠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单位送审时间1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市监察局2011年4月2惠州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市文明城市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2011年3月3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3月4惠州市实施《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办法团市委2011年3月5惠州市区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1年3月6惠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1年3月7惠州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施工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1年3月8惠州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1年12月9惠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1年12月10惠州市区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与物价指数、收入水平双联动机制市物价局2011年3月11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修改)市物价局2011年4月12惠州市直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2011年3月13惠州市区中心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市公安交警支队2011年4月14惠州市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暂行办法市公安交警支队2011年5月15惠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市法制局2011年4月16惠州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办法市法制局2011年4月17惠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市法制局2011年4月18惠州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市法制局2011年4月19惠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定市法制局2011年4月20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改)市法制局2011年4月21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规定市法制局2011年6月22惠州市实施《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办法市海洋与渔业局2011年4月23惠州市养殖用海管理办法市海洋与渔业局2011年6月24惠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市财政局2011年2月25惠州市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2011年4月26惠州市市级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市财政局2011年4月27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11年8月28惠州市城市管理优秀奖评比办法市城管执法局2011年4月29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市民政局2011年4月30惠州市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市民政局2011年12月31惠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修订)市残联2011年4月32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5月33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5月34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市科技局2011年8月35惠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修订)市公用事业局会同市卫生局2011年6月惠州市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市交通运输局2011年6月37惠州市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交通运输局2011年11月38惠州市统计管理办法(修订)市统计局2011年11月39惠州市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污染海域管理规定(修订)惠州海事局2011年11月40惠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市卫生局2011年12月——结束——。

惠州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总则1..0.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事先惠州市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的发展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认真做好《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工作”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的精神,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指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的现行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惠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与准则属地方性技术规定1.0.3在惠州市中心城区规范范围内的惠城、惠阳-大亚湾、陈江-仲恺三个组团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区)、建制镇参照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惠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与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实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公分10大类、48中类、83小类。

2.1.4 实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个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3.3.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凡米的旧城改造区,用于住宅开发式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第四章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二节自然风貌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含龙门县蓝田瑶族自治乡,下同)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在本市,特定地区的管理机构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以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等我市相关规划和规章制度相衔接,遵守国家、省、市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惠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惠市水务〔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惠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市水务〔2015〕9号各县(区)水务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各有关单位:《惠州市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水务局2015年1月15日惠州市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技术审查市场行为,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及《惠州市投资项目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方案(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审查管理工作,县(区)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实行委托制。

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土保持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机构对申请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中介机构必须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监测乙级以上资质,并纳入市“中介超市”入库管理,由市“中介超市”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服务供应商库。

入库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中介机构服务年限与中介机构资质有效期一致。

有意愿承接我市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市“中介超市”管理办公室申请入库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入库登记的资质核实工作。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12.02•【字号】惠市规建〔2017〕389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市规建〔2017〕389号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现将《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7年12月2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6〕22号)等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建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文件要求,推进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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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3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1.4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1.5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
2.1 计划与委托
2.1.1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
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

2.1.2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

2.2 材料准备
2.2.1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
(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5)若规划已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则提供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的说明,详细阐述除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之外的修改。

2.2.2 校审单位对材料进行初步梳理后,可结合校审需求提出补充及答疑。

2.3 审查分为校审报告编制验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期跟进三个阶段。

2.3.1 第三方校审机构依照本办法开展技术审查后,对存在疑义
的校审意见与设计方进行技术答疑,继而形成校审报告并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

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校审报告验收,可结合具体情况组织答疑及讨论会。

2.3.2 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校审报告,形成正式审查意见反馈给区规划主管部门,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并就成果修改完善落实情况出具书面核实意见。

2.3.3 第三方校审机构对存在疑义的校审意见进行技术答疑,负责核实修改完善后的上报审批成果是否落实了校审意见,并出具书面核实意见。

第三方校审核实未通过的项目将不予报批。

2.4 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要求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2.5 校审单位原则上在收到校审文件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校审意见。

3 校审工作
3.1 程序合法性校审
(1)核实在报审前是否完成了现状调研、区住建局审查、区(镇)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意见征询、专家评审、公告等必备程序。

(2)核实各项程序是否完善,如各阶段审查意见是否完整及有对应回复,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是否均已征询意见等。

3.2 成果文件构成完整性校审
(1)核实成果是否包括技术文件、法定文件、管理文件三部分。

(2)核实技术文件、法定文件、管理文件中具体成果构成,是
否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草案)中成果构成相关规定。

(3)核实技术文件中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技术图纸和公众参与报告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核实法定文件的文本、图则内容是否齐全;核实管理文件的管理文本、管理图则内容是否齐全。

3.3 规划内容校审
3.3.1 准确性校审
(1)核实相关主要规划依据是否准确、完备。

(2)核实各类图表、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3)核实各类现状图纸之间的一致性。

(4)核实土地利用规划图与各专项规划图的一致性。

(5)核实图则中各项指标之间是否闭合。

(6)核实法定文件、技术文件、管理文件之间同类内容是否一致。

3.3.2 规范性校审
(1)核实各项具体文字内容、图纸表达是否达到深度要求,是否准确。

(2)核实各类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重点为用地面积是否满足建设规模需求,设施规模是否满足片区的需求。

3.3.3 上层次规划主要内容落实情况校审
(1)目标、定位、规模对比上层次城市总体规划(含总规充实
完善)、近期建设规划等法定性规划对规划区的目标、定位、规模要求,校审提交控规成果中的相关分析论述是否完整。

如存在调整,需对定向研究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及结论进行校审,并重点审核专家评审、区(镇)审查中关于目标、定位、规模的意见,核实是否得到充分落实。

(2)绿地及配套设施校核上层次法定性规划中确定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含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含区域)、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含区域)是否落实,规模是否合理。

如有调整,校核是否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论述及其合理性。

(3)主干路网对比上层次规划路网,如有重大调整,校核是否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论述及其合理性。

3.3.4 相关规划衔接合理性校审
(1)周边已批详细规划衔接叠合周边已批详细规划图,重点校核路网及市政管线的衔接,道路两侧的用地功能衔接情况及其合理性。

(2)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对比分析控规、专项规划、规划许可及建设情况之间是否一致。

存在矛盾时,校核是否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论述及其合理性。

(3)其它规划的衔接对比其它相关规划的研究结论(包括发改委、环保、林业、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规划),校审是否进行了相关论证及衔接。

3.3.5 国土部门土地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土规”)衔接情况校审
(1)资料解读情况核实基础资料中是否收集“土规”资料,校审在资料分析中是否明确了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等“土规”规划用地的分类、分布、规模及具体控制要求。

(2)衔接落实情况对比“土规”、控规的成果,核实本次控规成果是否符合“土规”的具体控制要求。

如与“土规”不相符,核实是否进行了针对性研究,如“两规合一”或“三规合一”等,以及核实该研究是否与国土等部门进行了协调。

3.3.6 现状衔接合理性校审
(1)现状建设衔接对涉及改造的用地,校审在相关章节、图则、管理图则中是否有相对应的说明及其合理性。

(2)权属、规划许可衔接校审规划成果是否与权属及规划许可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需校审是否在规划说明及管理文件中进行了相关论述及其合理性。

3.3.7 上版控制性详细规划校审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时,需校审是否对上版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和阐明修改原因。

3.4 各方意见落实情况校审
逐条核对公众意见、部门意见及评审意见等各阶段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回复是否一致。

4 校审报告成果构成
4.1 校审报告成果可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1)项目概况重点表述项目的背景缘由、校审对象概述、校审依据及内容说明、校审人员构成说明、校审具体历程。

(2)程序校审对比规定(或地方惯例)报审报批程序要求,提出本次控规编制及报审程序的完善建议。

(3)成果文件构成校审对比《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草案),提出成果文件构成完善建议。

(4)成果内容校审针对法定文件、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区分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合理性分别提出具体校审意见,并逐条提出完善建议。

(5)结论及建议提出校审总体结论及成果完善建议。

4.2 在本试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可在本办法基础上逐步完善校审成果构成。

5 计费标准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惠州市物价局《转发国家、省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查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上限收费标准为工程勘查设计收费标准的6.5%。

鉴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工作量和难度,按项目规划设计费的5%左右计费。

6 附则
6.1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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