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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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要求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就产地检疫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产地检疫坚持防检结合、检监结合的工作思路,推动实施基于动物疫病监测和监督管理的产地检疫出证制度,落实跨省引进动物落地报告、隔离监督制度。实行产地检疫辖区负责制,县管县域、乡管乡域,检疫人员明确责任片区,负责责任片区的检疫工作。

二、完善检疫申报制度。明确申报人身份,产地检疫申报人应为动物养殖单位或个人,养殖场户应在动物离开产地前3天申报检疫。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详见附表)。申报人需向现场检疫人员提供相关防疫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规模养殖场需提供拟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强制免疫记录、耳标信息(牲畜)等;散养户需提供拟出栏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耳标信息(牲畜)等;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还应提供有效《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三、规范检疫工作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管理相对人报检情况,按规定时限合理安排出检人员和出检时间,

确保检疫工作正常秩序。一是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报检动物来源、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拟出栏动物疫病监测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受理的,应当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上注明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的具体时间、地点。不予受理的,应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上说明原因。二是现场检疫。检疫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到现场实施产地检疫。根据农业部有关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有关资料、牲畜耳标及临床检查,填写相关《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三是检疫结果处理。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出省境动物检疫必须由负责出省境检疫官方兽医实施,结合实验室检测、监测情况,按检疫规程要求现场检疫(种用乳用动物的跨省调运按相关检疫规程执行)。进一步落实跨省引进动物落地报告制度、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隔离观察制度和指定通道管理制度,督促养殖场户接收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依法履行落地报告及隔离观察制度,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宠物犬猫检疫出证要严把“一只一证”的原则,核查免疫记录(《动物免疫证明》),狂犬病等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怀疑患病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监测的,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

孵化场商品代雏禽检疫需核查孵化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场种蛋的检疫证明和孵化、免疫、消毒等记

录,确认孵化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且经临床检查健康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加强检疫痕迹化管理。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要求,加强检疫台帐管理,按检疫许可的次数整理相关资料。一套完整的产地检疫资料应包括:产地检疫申报单、相关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检疫证明存根或检疫处理通知单等。有实验室疫病检测监测的,还应附相关检测监测报告资料。每天(月)的检疫资料收集整理,与《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日(月)汇总表》对应后存档。检疫相关台帐原则上保存不少于2年。同时,加强检疫监督痕迹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跨省引进动物监督检查、隔离观察等记录。

五、严肃产地检疫工作纪律。在产地检疫工作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检疫人员要严格检疫工作要求,切实做到“五不得”。一是检疫人员耕好自己“责任田”,不得跨责任区实施检疫出证;二是不得未经检疫就出证;三是不得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检疫出证;四是不得对临床发现异常的动物检疫出证;五是不得对未佩戴牲畜耳标的动物检疫出证。

附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参考模板

附件2:

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要求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动物屠宰检疫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就屠宰检疫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合法屠宰企业实行官方兽医派驻(出)检疫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动物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保障出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完善检疫申报制度。明确申报人身份,屠宰检疫申报人应为合法屠宰企业。屠宰企业应明确相关报检人员,以书面形式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报检员代表屠宰企业在动物屠宰前6小时到检疫申报点现场报检,准确填写《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单》(详见附表),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规范检疫工作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统筹安排派驻(出)屠宰企业官方兽医,建立屠宰检疫人员工作制度。屠宰检疫人员必要准时到岗,严把屠宰检疫“四关”。一是入场监督查验。监督屠宰企业或由派驻检疫人员把好动物入场关,核对入场动物所附检疫证明和耳标、实施临床检查,对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未附检疫证明或证物不符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要求查处。严禁在屠宰环节变相实施产地检疫的行

为。二是申报受理。官方兽医接到屠宰企业报检员的检疫申报后,根据入场查验和日常监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受理的,应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三是宰前检查。屠宰前2小时内,检疫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对待宰动物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发现患有动物疫病的,按检疫规程规定处理。四是同步检疫和结果处理。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滚筒印章,加施或监督屠宰企业加施检疫粘贴标志(动物产品大小标签),并督促屠宰企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病害动物及废弃物,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在屠宰检疫过程中,派驻检疫人员如发现企业有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四、加强检疫痕迹化管理。加强检疫台帐管理,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要求,一套完整的屠宰检疫资料应包括:检疫申报单、《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情况日汇总表》、检疫证明存根及检疫处理通知单(当天)等。相关检疫资料应按月统一收集整理汇总后存档。检疫相关台帐原则上保存不少于2年。

五、规范检疫粘贴标志管理。一是实行专人负责、专库保存。检疫粘贴标志必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派驻官方兽医保管,严禁将检疫粘贴标志交由屠宰场方管理的行为。检疫粘贴标志用量大的屠宰企业,必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专用仓库,存放检疫粘贴标志。二是按需领用。派驻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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