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
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深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和“提素质强能力”行动,扎实推进动物检疫信息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但是,个别地方仍存在着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
近日省纪委通报了五起“为官不为”典型问题,其中一起是“x市永定区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苏榕不作为问题”,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各地一定要引以为戒,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提升动物检疫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动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物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一头连着养殖、屠宰,一头连着市场流通,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决定动物、动物产品能否顺利进入市场流通,让养殖屠宰经营主体获得收益的重要一环。
动物检疫是否规范、是否及时,事关养殖屠宰经营主体切身利益,事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事关农业部门的作风和形象。
各地一定要切实提高对动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全局出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和钉钉子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动物检疫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一)加强检疫申报点管理。
要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和《x 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配备检疫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
要加强检疫申报相关信息公示。
产地动物检疫申报点要重点公示产地检疫范围及对象、产地检疫申报时限要求、接受检疫申报的时间、管辖范围、官方兽医信息及去向、检疫申报电话、产地检疫规程、农业部关于产地检疫的规范性文件、产地检疫工作制度等内容;屠宰检疫申报点要重点公示屠宰检疫范围及对象、屠宰检疫申报时限要求、接受检疫申报的时间、屠宰检疫规程、病死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屠宰检疫工作制度等内容。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农医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2.《猫产地检疫规程》3.《兔产地检疫规程》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我区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档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
在畜牧业养殖生产中,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存在着兽医体制改革不彻底、防疫体系不健全、基层防疫网络不完善、防疫经费严重不足、畜产品检疫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影响我区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注重实效,真正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抓好做实。
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落实责任制抓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并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江西饲料》 2019年第1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
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农业农村部对检疫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探索并逐步建立检测出证制度,不断提升检疫工作水平。
要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队伍稳定,人员充足,专人专岗,切实有效履行检疫职责。
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8〕9号)中附件《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中附件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3.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2019年1月2日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及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及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及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落实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对已纳入编制,现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认真组织摸底登记,及时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官方兽医管理系统”更新完善官方兽医信息。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动物检疫申报(驻屠宰场)点的设置,明确官方兽医的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可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要严格规范官方兽医行为,禁止官方兽医违法违规检疫。
各地官方兽医信息录入工作须在4月30日前完成,关于官方兽医确认、任命等管理工作待国家规定出台后按其执行。
二、做好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广泛宣传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规定,督促运输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配合做好备案工作。
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实行网上申报制,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登陆“湖北智慧兽医+牧运通·湖北”网或手机APP提出备案申请。
对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对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申请的,应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申请人须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符合要求的及时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津牧医[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津牧医〔2012〕5号)农业部兽医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特此呈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06]100号)和《批转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区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27号)精神,紧紧围绕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总目标,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和要求,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基层兽医执法能力建设,创新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犬只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犬只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犬只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0 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产地检疫规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犬只产地检疫工作,有效防控犬只人畜共患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防疫责任。
从事犬只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做好犬只动物防疫工作,承担犬只防疫相关责任。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出售或者运输犬只应当提前进行检疫申报。
各地要充分利用新媒体、门户网站、巡查宣讲以及发放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犬只疫病防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生物安全防护及守法责任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犬只免疫管理。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认定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作为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点(见附件1,以下称免疫点),并向社会公布。
免疫点要标识狂犬病免疫室或免疫区,公示免疫程序、免疫人员、免疫价格及监督电话。
免疫点应当在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的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上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进一步规范犬只产地检疫(一)认真开展犬只产地检疫。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程序、判定标准等,切实做好犬只产地检疫工作。
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22•【文号】农医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3.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农医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建立健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逐步完善,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部的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队伍、工作能力和设施设备等方面建设,开拓创新,勇于探索,积极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为促进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目前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产地检疫深入开展。
一是一些地方对动物产地检疫重要性认识不够。
突出表现在对产地检疫的部署不多,要求不高,致使少数地区动物产地检疫率下滑。
二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
仍有相当比例的市、县没有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派出机构,改革仍不到位。
三是管理制度不完善。
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缺乏检疫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措施。
四是一些地方检疫队伍素质偏低,缺乏培训,检疫水平不高。
五是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动物养殖状况底数不清、全程监管保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理念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管。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包府办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5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为了确保我市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消费畜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九原区禽流感疫情处置的经验和作法,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动物防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领导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制定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制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扑灭疫情。
(二)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一把手为第一实施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实施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三)市县两级兽医站负责提出辖区内的紧急防疫和扑灭疫情的物资储备计划;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报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免疫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的监测、实验室诊断、预警、预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指导、扑灭疫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6•【文号】农办医[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11号)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专题报道《“健美猪”真相》,反映“瘦肉精”监管存在的有关问题。
其中,也反映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还存在“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违规监管等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各项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摸清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数量、性质、专业、学历等基本情况。
对编制内执法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严格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考和竞争上岗制度。
要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做到奖优罚劣、能进能出。
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建立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二、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各项程序。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是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我部颁布的一系列动物检疫规程要求,加强对动物检疫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
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设立,保证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
要规范产地检疫工作,对出栏动物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执法促进动物防疫工作上新台阶
法 现象 有 所 显露 ,及 时总 结 并加 以纠 正 ,使 产 地 检疫 县动物 卫 生监 督所 ,出具 的检疫 证 明加 盖 的是“××
执 法工 作 严格 按 照 农业 部 《动物 检 疫 管 理办 法》的要 乡 (镇)畜 牧 兽医 站 ”的公 章 ,存 在 明显 的检 疫 执法 主
求 开展 ,确 保 产地 检 疫 执 法行 为合 法 ,同 时有 效推 动 体不合 法和 管 理体 制不顺 。 由于 管 理体制 没 有理 顺 ,
求 ,并对 各县 市定 目标 、定任 务 ,有效 的推进 了产地 检 为乡 镇动 物 检 疫 站 不 是法 律 授权 的从 事 动物 检 疫 执
疫执法 工 作 。截止 2010年底 ,全 地 区产地 检 疫 195.17 法 的合 法机 构 ,其 只 能作 为县 动物 卫生 监 督机 构 的派
禽产地 检 疫 51.747 7万 羽 ,是 2006年 的 1.8倍 ,家 畜 节—— 消 灭 传 染源 和 阻断 传播 途 径 没 有 予 以有 效 的
产地检 疫 34.726 5万 头 (只 ),是 2006年 的 3倍 ;2009 重视 ,而 这两个 环 节 的实现 ,检 疫执法 是有 效 的措施 。
的认识 不足 ,严 重影 响产 地检 疫 的深入 开展 。
违法 、违 规行 为 不能 予 以有效 的惩 戒 ;另一方 面 ,大部
从 2006年 兽 医体制 改革 以来 ,检 疫执 法 工作 一 分 乡镇 检 疫 执 法人 员 同 时担任 畜牧 兽 医 站 的配 种 员
无 资金 保 障 二无 领 导 过 问,只 有 地 、县 两 级 动物 卫 生 或 防疫 员等任 务 ,职 责不 固定 ,发生 违 法违 规 行 为 时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X省动物卫生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的通知》(X动监发〔X〕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机构和工作职责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街道)分所(下称乡镇(街道)分所)分别设立1个动物检疫申报点,全县共计16个。
县农业局主管全县动物检疫工作;县畜牧兽医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动物检疫业务指导和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并协助做好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动物检疫工作负总责,做好动物检疫申报点场所的落实和建设工作,确保官方兽医和动物防疫协检人员主要工作精力用在动物检疫工作上;乡镇(街道)分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并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二、全面开展动物产地检疫(一)检疫申报动物在离开产地前,货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动物养殖所在地乡镇(街道)分所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提交检疫申报单等相关资料。
各乡镇(街道)分所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检疫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二)产地检疫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须经动物检疫人员检疫。
动物检疫人员应按照农业部检疫规程进行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三)检疫出证权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官方兽医出具。
根据X动监发〔X〕2号文件,在官方兽医到位前,暂时赋予X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动物检疫协检员签发本县境内流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B证)》。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采取电子出证方式进行,动物检疫人员应当在检疫证明上签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1 / 1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农医发[2013]1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11年,我部印发了《犬产地检疫规程》和《猫产地检疫规程》,规范了犬、猫产地检疫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有效防控犬、猫人畜共患传染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犬、猫产地检疫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26•【文号】农医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10]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深刻领会《办法》的实质内涵。
《办法》的颁布是落实《动物防疫法》要求,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办法》基本解决了当前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既符合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又吸收借鉴了国内外的有益经验,增强了动物检疫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动物检疫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完善。
各级兽医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动物检疫知识竞赛和动物检疫大比武等多种形式,尽快使每名官方兽医都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规定要求,提高动物检疫水平。
(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仓储和运输等单位和个人明确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申报检疫、接受监督等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动物检疫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有关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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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3月18日,焦点访谈曝光了河北、山东两省部分地区生猪检疫和屠宰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自治区农牧业厅高度重视。
当前正值我区春季动物补栏旺季,也是重大动物疫病高发期,全区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转也正处于过渡期,为切实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5]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3月20日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3月18日,媒体报道河北、山东两省部分地区生猪检疫和屠宰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为进一步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要严格控制出证权限,官方兽医不得将出证资格委托他人。
要严格按照我部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检疫行为和出证行为。
产地检疫要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
屠宰检疫要严格把好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关。
要严格杜绝只出证不检疫、隔山出证以及只检疫不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咸政办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精神,按照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职责,促进畜牧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是政府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近年来,我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畜禽饲养生产、屠宰加工、储藏运输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保障畜产品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畜牧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广大消费者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关注度的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已成为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今后兽医工作发展的基本方向和重要任务,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责,是加快转变养殖业发展方式、促进兽医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部分县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执法手段滞后、力度不强、行为不规范等情况不同程度存在。
这些问题制约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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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要求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就产地检疫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产地检疫坚持防检结合、检监结合的工作思路,推动实施基于动物疫病监测和监督管理的产地检疫出证制度,落实跨省引进动物落地报告、隔离监督制度。
实行产地检疫辖区负责制,县管县域、乡管乡域,检疫人员明确责任片区,负责责任片区的检疫工作。
二、完善检疫申报制度。
明确申报人身份,产地检疫申报人应为动物养殖单位或个人,养殖场户应在动物离开产地前3天申报检疫。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详见附表)。
申报人需向现场检疫人员提供相关防疫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规模养殖场需提供拟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强制免疫记录、耳标信息(牲畜)等;散养户需提供拟出栏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耳标信息(牲畜)等;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还应提供有效《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三、规范检疫工作程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管理相对人报检情况,按规定时限合理安排出检人员和出检时间,
确保检疫工作正常秩序。
一是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报检动物来源、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拟出栏动物疫病监测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报。
受理的,应当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上注明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的具体时间、地点。
不予受理的,应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上说明原因。
二是现场检疫。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到现场实施产地检疫。
根据农业部有关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有关资料、牲畜耳标及临床检查,填写相关《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
三是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出省境动物检疫必须由负责出省境检疫官方兽医实施,结合实验室检测、监测情况,按检疫规程要求现场检疫(种用乳用动物的跨省调运按相关检疫规程执行)。
进一步落实跨省引进动物落地报告制度、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隔离观察制度和指定通道管理制度,督促养殖场户接收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依法履行落地报告及隔离观察制度,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宠物犬猫检疫出证要严把“一只一证”的原则,核查免疫记录(《动物免疫证明》),狂犬病等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怀疑患病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监测的,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
孵化场商品代雏禽检疫需核查孵化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场种蛋的检疫证明和孵化、免疫、消毒等记
录,确认孵化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且经临床检查健康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加强检疫痕迹化管理。
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要求,加强检疫台帐管理,按检疫许可的次数整理相关资料。
一套完整的产地检疫资料应包括:产地检疫申报单、相关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检疫证明存根或检疫处理通知单等。
有实验室疫病检测监测的,还应附相关检测监测报告资料。
每天(月)的检疫资料收集整理,与《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日(月)汇总表》对应后存档。
检疫相关台帐原则上保存不少于2年。
同时,加强检疫监督痕迹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跨省引进动物监督检查、隔离观察等记录。
五、严肃产地检疫工作纪律。
在产地检疫工作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检疫人员要严格检疫工作要求,切实做到“五不得”。
一是检疫人员耕好自己“责任田”,不得跨责任区实施检疫出证;二是不得未经检疫就出证;三是不得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检疫出证;四是不得对临床发现异常的动物检疫出证;五是不得对未佩戴牲畜耳标的动物检疫出证。
附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参考模板
附件2:
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要求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动物屠宰检疫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就屠宰检疫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合法屠宰企业实行官方兽医派驻(出)检疫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动物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保障出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完善检疫申报制度。
明确申报人身份,屠宰检疫申报人应为合法屠宰企业。
屠宰企业应明确相关报检人员,以书面形式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报检员代表屠宰企业在动物屠宰前6小时到检疫申报点现场报检,准确填写《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单》(详见附表),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规范检疫工作程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统筹安排派驻(出)屠宰企业官方兽医,建立屠宰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屠宰检疫人员必要准时到岗,严把屠宰检疫“四关”。
一是入场监督查验。
监督屠宰企业或由派驻检疫人员把好动物入场关,核对入场动物所附检疫证明和耳标、实施临床检查,对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未附检疫证明或证物不符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要求查处。
严禁在屠宰环节变相实施产地检疫的行
为。
二是申报受理。
官方兽医接到屠宰企业报检员的检疫申报后,根据入场查验和日常监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报。
受理的,应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是宰前检查。
屠宰前2小时内,检疫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对待宰动物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发现患有动物疫病的,按检疫规程规定处理。
四是同步检疫和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滚筒印章,加施或监督屠宰企业加施检疫粘贴标志(动物产品大小标签),并督促屠宰企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病害动物及废弃物,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
在屠宰检疫过程中,派驻检疫人员如发现企业有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四、加强检疫痕迹化管理。
加强检疫台帐管理,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要求,一套完整的屠宰检疫资料应包括:检疫申报单、《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情况日汇总表》、检疫证明存根及检疫处理通知单(当天)等。
相关检疫资料应按月统一收集整理汇总后存档。
检疫相关台帐原则上保存不少于2年。
五、规范检疫粘贴标志管理。
一是实行专人负责、专库保存。
检疫粘贴标志必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派驻官方兽医保管,严禁将检疫粘贴标志交由屠宰场方管理的行为。
检疫粘贴标志用量大的屠宰企业,必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专用仓库,存放检疫粘贴标志。
二是按需领用。
派驻官方
兽医应要求屠宰场方按每天生产情况申请领用检疫标志,检疫人员人手不足的地方,检疫人员应监督屠宰场方加施,当天使用不完的检疫标志应及时收回库中。
三是专帐记录。
做好检疫粘贴标志的申请、使用等相关记录。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检疫粘贴标志的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严肃屠宰检疫工作纪律。
在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检疫人员要严格检疫工作要求,切实做到“五不得”。
一是根据配合生猪屠宰清理整顿同步撤出检疫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未按计划时间关闭的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不得向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
二是派驻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必须在岗,切实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
三是派驻官方兽医不得自行指定屠宰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实施检疫;不得将电子出证账号密码泄露给屠宰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四是官方兽医不得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五是官方兽医不得对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屠宰企业实施检疫。
附表: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单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