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条件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条件1. 引言保安行业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作用。
为了提高保安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培养更多高素质的保安人员,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所需满足的条件。
2. 法律法规依据设立保安培训单位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以下是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 设施与场地条件设立保安培训单位首先需要具备适当的场地与设施。
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场地面积:根据拟培训人数确定,并符合当地建筑规范。
•办公室:提供办公区域,包括工作台、文件柜、电脑等办公设备。
•教室:提供教学场所,配备投影仪、白板、座位等教学设备。
•实操场地:提供适合实际操作的场地,如模拟监控室、模拟现场等。
4. 师资力量与培训计划保安培训单位需要具备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同时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
以下是相关要求:•师资力量: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包括从业经验丰富的保安人员和相关专业背景的教育人员。
•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并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制定相应的课程方案。
5. 培训设施与设备为了能够提供真实环境下的培训体验,保安培训单位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与设备。
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模拟器材:提供逼真的模拟器材,如监控摄像头、警报器等,用于进行实操操作和模拟演练。
•器材维护:确保所有设施与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保证培训的顺利进行。
6. 培训教材与考核评估保安培训单位需要提供专业的培训教材,并进行科学的考核评估。
以下是相关要求:•培训教材:编写完整、系统、易于理解的培训教材,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等内容。
•考核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方法,确保对学员掌握情况全面准确地进行评估。
7. 办理相关手续与申请最后,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需要办理一系列相关手续。
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所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
三、备案申请1.保安单位在招用保安员前,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安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安员招聘计划;–保安员培训及考核方案。
2.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备案申请后,依法对保安单位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备案管理1.保安单位备案批准后,应按照备案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
2.保安单位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保安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保安员的劳动合同、培训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3.保安单位应对保安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保安员及时进行处理。
4.保安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安员管理制度,包括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并确保保安员的权益。
五、处罚与监督1.对违反本规定的保安单位,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停招聘保安员的资格;–撤销备案。
2.公安机关将加强对保安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定期进行抽查。
六、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就是《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对相关单位的保安员备案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第四条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四)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五)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渝教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渝教发〔2023〕2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及我市“双减”工作方案要求,市教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市教委2023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积极稳妥做好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体育局2023年2月1日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及我市“双减”工作方案要求,促进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依法审批、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流程。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公发〔2015〕127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公发〔2015〕127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公安局对《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渝公发〔2008〕99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2015年8月7日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安政府信息,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公安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工作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市公安局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外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职责是:(一)承办公安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二)组织编制公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报;(三)对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办、考核、评估;(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五)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市公安局警令部是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公安分局、区县公安局应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主管部门,确定至少一名民警承担相应具体工作。
设立保安公司培训机构
设立保安公司培训机构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一、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二、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第三条第五项《公安部三局关于清理整顿保安培训机构问题的批复》(公治[1998]365号)三、许可实施主体:市公安局四、许可条件:第一、主体条件在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单位可以设立保安培训机构:(一)公安(警察)院校;(二)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保安专业的院校;(三)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保安服务企业。
第二、具体条件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一)组建保安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行政区域内保安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二)保安培训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须在一百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财务应当独立核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没有犯罪记录;2、具有5年以上公安或治安保卫工作经历并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4、年龄不超过60岁;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6、未在其他保安培训机构任职或兼职。
(三)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训目标、培训计划、培训大纲以及专用的保安培训教材;(四)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五)有与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5年以上公安、治安保卫工作经历;(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行政、财务、医务、学员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财务、医务人员同时具有岗位资格证书;(七)必须具有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房舍,以保证教学、训练、与长远发展的需要。
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在城镇地区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公规〔2022〕3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公安局2022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组织民警认真学习,熟知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内容及程序,加强宣传贯彻,确保评价工作顺利推行落实。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2022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认定程序及异议处理第五章结果应用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推送、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以及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信用评价结果审定、公布。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公规〔2019〕3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公规〔2019〕3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培训单位管理,市公安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重庆市公安局2019年5月30日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保安培训工作,应当依照本规范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按照国务院、市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申请人符合告知承诺许可条件且自愿作出承诺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一)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的许可;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二)区县(含自治县,下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对保安培训单位进行日常监管。
第四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具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满足训练要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招收住宿学员的,食宿场所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要求。
公安部关于加强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01.03•【文号】[89]公治字1号•【施行日期】1989.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加强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通知([89]公治字1号1989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88]公发14号文件)下发后,各地保安服务公司的建设有了新的发展,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的保安服务公司定为事业单位,列入公安机关序列,政企不分;有的盲目上马,派出所、街道、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建了保安服务公司,甚至把治保会、治安联防组织改成保安服务公司,混淆了职责;有的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经销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有的滥发警械甚至枪支。
特别是招收保安人员把关不严,又疏于管理,致使连续发生保安人员打伤人、打死人等违法犯罪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保安服务公司的声誉,妨碍了保安服务工作的开展,必须引起各地充分注意。
为了保证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各地要严格按照[88]公发14号文件的精神,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一次认真的整顿,严格审批把关,切实加强管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保安服务公司是为客户提供有偿安全服务的企业,不属于事业单位,各地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要统一为服务型企业性质。
现有定为事业单位的保安服务公司,要立即着手改为企业单位。
二、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业务活动由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
但它不是公安机关的直属机构,不能列入公安编制和机构序列。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保安服务公司要与公安机关分开,被选调或借调到保安服务公司任职的公安干部,不得再兼任公安机关的职务;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中,不得用公安机关的名义,人员不得着警察服装。
三、组建保安服务公司要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应在城市的区和县一级组建;派出所、街道、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已经组建的要进行调整,能够合并到区、县保安服务公司的即行合并,没有条件合并的要逐步撤销,但要做好善后工作。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确保《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针对各地保安服务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贯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保安监管机构和力量建设,认真落实执法监管和规范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保安服务工作水平。
各地工作情况和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及保安服务监管工作需要,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范围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
这里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关于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师资格证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
《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安师资格。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准予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准予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准予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公告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按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5]第83号)、《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5]第84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将已经审核准予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予以公告。
凡未编入《重庆市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谨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23-********)。
以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文件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心理测试、警犬鉴别等鉴定业务。
特此公告。
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重庆市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机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罗红机构负责人:傅世明电话:************传真:************邮编:400042电子邮箱:******************许可证号:2006002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文件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心理测试警犬鉴别执业检验鉴定人:149名法医类:傅世明赵一鸣刘书阔王晓阳(女)冯白翎(女)黄健李红卫代国新卢涌刘启伟马智华晏珩(女)喻永敏陈涛吕晓革修崇贤傅颖(女)封宇严密(女)黄映雪(女)尚学文陈希正谭晓波杨大超张晓龙杨小明张名忠邓少云张远捌尹显洪 XXX 刘建全梁永禄彭德明张万能邹万芳(女)代亨乾张杰余启权马泽锋罗清明伍仲文肖进才尹刚国史有福刘子军温大华刘明树周良华黄应福理化检验类:王俊伟陈丽涛(女)孙蓉怀(女)张忠伯文邹作行王绘军罗敬锋杨一木龙源痕迹类:罗红王成忠XXX 石素华(女)周长洪李小沛廖小俐(女)秦淑莉(女)牛进赵奕(女)蒲红兵但青松邓美华马力陈文英(女)吴世英(女)张亮程章明陈永曦(女)罗坤(女)程珺华(女)刘梅(女)殷福杰马彦成李明强叶志均陈松珍罗小沫白卫东张勇王国周张捍红陈明浩向永东袁加云冉茂明彭刚任红春徐远继孙振华谢义李亚琴杨晓敏夏绪灿龚青云何劲松杨帆林志强江洋王化伦胡涛陈鸫李春贵李德春 XXX 邱为民谭付彪杨明钢声像资料类:杨鸣刘利华白笙学周成新丁永辉文件检验类:夏莉琳(女)刘奠东贺瑾(女)叶凯姚平波程工刘军尹华(女)电子证据检验类:黄昕(女)代先印马力(兼)李光福姜东薛秋红彭敏(兼)心理测试:彭敏白笙学(兼)周成新(兼)警犬鉴别:傅振声罗昌明谢毅李曦剑潘鹏程礼忠何忠田何川张巍田维超李程李斌机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消防科学研究所法人代表人:周崇敏机构负责人:李玉强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汪家桥119号电话:************传真:************邮编:401121机构证书号:200622034鉴定业务范围:痕迹类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8人痕迹类:李川姚寿康罗启才李玉强理化检验鉴定:王克金杨照广吴雪佳梁华机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电子证据鉴定中心法人代表人:张克孝机构负责人:马祥均住所:重庆市高新区光电园芙蓉路3号电话:************传真:************邮编:401121机构证书号:200622035鉴定业务范围: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7人电子物证类:张良翠(女)王洪钟亚(女)蓝波何俊蒋牛陆彬机构名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法人代表人:陈洪刚机构负责人:宋鸿住所:南岸区南坪东路种业宾馆电话:************传真:************邮编:400060机构证书号:200622036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12人法医类:王殿富吕发战杨志发曹成均王伟雄黄伟龚晓周光富钟俊元李朝阳刘林邓贵菁机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法人代表人:蔺琼生机构负责人:宋跃勇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电话:************传真: 023-63961237邮编: 401147机构证书号:200622037鉴定业务范围:文件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20人文字检验鉴定类:高永伦段基明杜望红(女)刘海涛冉超福秦宗荣陈家有闵军 XXX 李洪王万能陈琦王和喜陈红英(女)赵亮王吉波声像资料/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类:刘彬夏春生梁洪段阳升机构名称: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夏祥麟机构负责人:周围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道门口88号电话: 023- 63770020传真:023-63775880邮编:400011机构证书号:200622038鉴定业务范围: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 3人痕迹类/声像资料检验类:周围XXX 刘宝成机构名称: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人代表或机构负责人:邓绪学机构负责人:余中彬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058号电话:************传真:************邮编:404000机构证书号:200622001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18人法医类:张龙发王学文谭泽荣张光地余中彬邓万明邓瑞北管华月理化检验类:崔华荣魏平潘文彬痕迹类:杨国民曾军周忠国何大华陈思平胡洪祥声像资料类:王大庆周忠国(兼)何大华(兼)曾军(兼)机构名称: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人代表人:马世文机构负责人:左林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丹兴路145号电话:************传真:************邮编:409000机构证书号:200622002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6人法医类:邓明成郑孝源郑经痕迹类:左林龙云(女)冉卫机构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人代表人:贾金明机构负责人:陈亮住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33号电话:************传真:************邮编:408000机构证书号:200622003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14人法医类:周平杜德春陈德义王强蔡致新理化检验类:黎英(女)杨萍(女)冉启光痕迹类/声像资料类:陈亮来新春(女)邓朝荣余恩明黄陈谢心炳机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人代表人:王延彦机构负责人:周杰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兴隆街129号电话:************传真:************邮编:400013机构证书号:200622004鉴定业务范围: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6人痕迹类/声像资料检验类:周杰张伟明张忠智周春李凤金曾军机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人代表人:何内平机构负责人:杜小盛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70号电话:************传真:************邮编:400020机构证书号:200622005业务范围: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3人痕迹类/声像资料检验类:陈翔杜小盛贺雨华机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人代表人:邢强机构负责人:卢森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08号电话:************传真:************邮编:400038机构证书号:200622006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13人法医类:汪传俊赵庆张亚玲(女)痕迹类/声像资料检验类:卢森李灿刘来永白斌闻学军金磊电子证据检验类:刘学强钱鹏陈兆荣王宗机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人代表人:吴立勋机构负责人:陈明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1号电话:************传真:************邮编:400039机构证书号:200622007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12人法医类:童文祥夏鹏黄立(女)痕迹类/声像资料检验类:陈明徐肇明宫泰唐国锋陈广旭陈青电子证据检验类:鄢文波朱健陈立机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人代表人:陈江渝机构负责人:吴礼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南坪199号电话:************传真:************邮编:400060机构证书号:200622008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 8人法医类:冯波赵文彬景杰钱晓初痕迹类/声像资料检验类:张光明吴礼常于信民刘继东机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人代表人:谢德玖机构负责人:陶巧卒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辽宁路87号电话:************传真:************邮编:400700机构证书号:200622009鉴定业务范围: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 3人痕迹类/声像资料检验类:陶巧卒缪世强黄明机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人代表人:王光良机构负责人:朱自福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建街45号电话:************传真:************邮编:401320机构证书号:200622010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 7人法医类:黄亮朱自福俞红旗痕迹类:刘永成黄礼杰卢华云罗涛机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万盛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人代表人:陈万木机构负责人:陈勇住所:重庆市万盛区新田路8号电话:************传真:************邮编:400800机构证书号:200622011业务范围: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 3人痕迹类/声像资料检验类:张绍智钟世平雷帆机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人代表人:马强机构负责人:朱平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锦湖路106号电话:************传真:************邮编:401120机构证书号:200622012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3人法医类:朱平魏泽红李军机构名称: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人代表人:叶和平机构负责人:XXX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园路19号电话:************传真:************邮编:401220机构证书号:200622013鉴定业务范围: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3人痕迹类/声像资料检验类:韩绍文 XXX梁江汝华机构名称:南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张晓华机构负责人:丁志书住所:南川市西城办事处城西路369号电话:************传真:************邮编:408400机构证书号:200622014鉴定业务范围: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法医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6人法医类:梁光强夏泽沛李军痕迹类/声像资料检验类:丁志书韦政金毅机构名称:江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李建强机构负责人:张皓住所:江津市几江办事处大同路160号电话:************传真:************邮编:402260机构证书号:200622015鉴定业务范围: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法医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7人法医类:王明郑远宏唐清文痕迹类/声像资料检验类:张皓吴小宏刘仁宪陶护军(女)机构名称:合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杨继宏机构负责人:谢义住所:合川市合阳办事处营盘街99号电话:************传真:************邮编:401520机构证书号:200622016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4人法医类:王春明陈德荣蒋华平(女)蒋小林机构名称:永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费忠彬机构负责人:聂世昌住所:永川市人民东路红河小区66号电话:************传真:************邮编:402160机构证书号:200622017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4人法医类:聂世昌韩继勇马奇兴袁宗会(女)机构名称: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杨才跃机构负责人:杨斌住所:潼南县梓潼镇东安大道158号电话:************传真:************邮编:402660机构证书号:200622018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6人法医类:邱述宏奚正华丁胜痕迹类:杨斌周海涛全真荣机构名称: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何一波机构负责人:周良田住所:重庆市梁平县人民东路72号电话:************传真:************邮编:405200机构证书号:200622019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3人法医类:周良田游振中张寰机构名称: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张攀权机构负责人:张兴凡住所:忠县忠州镇红星大道48号电话:************传真:************邮编:404300机构证书号:200622020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6人法医类:李三海王新华方和平痕迹类:张兴凡卢元明陈薇(女)机构名称: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段容志机构负责人:谭玉祥住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116号电话:************传真:************邮编:404600机构证书号:200622021鉴定业务范围: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法医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6人痕迹类/声像资料检验类:谭玉祥王德伟徐刚法医类:王绍万余都伟向光安机构名称: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杨正勇机构负责人:杨秋住所:秀山县中和镇东风路5号电话:************传真:************邮编:409900机构证书号:200622022鉴定业务范围:痕迹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3人痕迹类:李斌廖胜军杨秋机构名称: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李小平机构负责人:江洋住所: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东段60号电话:************传真:************邮编:408200机构证书号:200622023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3人法医类:彭天贵代长江代阳机构名称: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苏小江机构负责人:熊维东住所:巫山县巫峡镇净坛路500号电话:************传真:************邮编:404700机构证书号:200622024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6人法医类:曾召安陈后琪宋强痕迹类:吴波熊维东李炬机构名称:重庆市荣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郑华机构负责人:刘合建住所:荣昌县昌元镇东益当10号电话:************传真:************邮编:402460机构证书号:200622025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3人法医类:彭家健刘合建谢伦江机构名称: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黄世成机构负责人:刘宇住所:云阳县双江镇望江大道819号电话:************传真:************邮编:404500机构证书号:200622026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3人法医类:刘宇吴宏鑫余泳机构名称:重庆市开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周子衡机构负责人:姜支友住所:开县汉丰街道办事处开州大道1327号电话:************传真:************邮编:405400机构证书号:200622027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6人法医类:姜支友殷世平黄忆痕迹类:杨兴民蒋先福袁邦军机构名称:重庆市綦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赵和平机构负责人:代涛住所:綦江县古南镇开发区公安大厦电话:************传真:************邮编:401420机构证书号:200622028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6人法医类:李绚朱俊涛肖宏痕迹类:代涛贺俊宗仁福机构名称:重庆市大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宋伟机构负责人:罗清明住所:大足县龙岗街道办事处电话:************传真:************邮编:402360机构证书号:200622029鉴定业务范围: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3人痕迹类/声像资料检验类:张选文张洪卫唐明章机构名称: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申建强机构负责人:李俊林住所:垫江县桂溪镇新建路38号电话:************传真:************邮编:408300机构证书号:200622030鉴定业务范围:痕迹类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3人痕迹类/声像资料检验类:李家平李俊林刘占清机构名称: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彭成友机构负责人:符美田住所:城口县葛城镇土城路69号电话:************传真:************邮编:405900机构证书号:200622031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3人法医类:符美田肖仁松许威机构名称:重庆市璧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曾平机构负责人:龚国强住所:璧山县璧城街道办事处金剑路218号电话:************传真:************邮编:402760机构证书号:200622032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3人法医类:李凤英(女)王明富龚国强机构名称: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人代表人:罗建国机构负责人:马家兵住所:巫溪县城厢镇文昌巷4号电话:************传真:************邮编:405800机构证书号:200622033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类检验鉴定执业检验鉴定人:3人法医类:杨柏远冉隆凯汪光斌。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保安培训质量,推动我市保安培训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有关精神,重庆市公安局经过对我市近几年年均保安人员培训数量的测算,决定首批在全市设立六个保安培训机构,并从即日起接受申请。
为确保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公开、公正、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
二、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部长令第85号)。
三、许可数量全市共6个。
其中主城区3个,渝西、渝东南、渝东北片区各1个。
四、接受申请数量为确保保安培训机构的质量,按照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数量的3倍确定最大受理申请数量。
在本公告规定的接受申请有效时间内,接受主城区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最大数量为9个,接受渝西、渝东南、渝东北片区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最大数量各为3个。
五、接受申请时间公告之日起。
六、接受申请地点渝北区黄龙路555号重庆市公安局南楼4-3(重庆市公安局保安服务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张涛(63961650),陶红(63961643)。
七、申请条件(一)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理论教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学员住房不少于80间。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公规〔2019〕4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公规〔2019〕4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0号)和《重庆市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渝公发〔2016〕190号)要求,经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等10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公安局2019年6月20日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案机关备案文号1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公发〔2009〕327号市政府渝文备〔2015〕2833号2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派出所网上办理户口迁移工作规范(试行)重庆市公安局网上办理户口迁移网络运行保障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公户〔2007〕57号市政府渝文备〔2015〕2839号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公发〔2015〕127号市政府渝文备〔2015〕3320号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渝提供保安服务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公发〔2012〕322号市政府渝文审〔2012〕29号5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公发〔2012〕323号市政府渝文审〔2012〕34号6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公发〔2012〕326号市政府渝文审〔2012〕30号7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03〕164号市政府渝文备〔2015〕2835号8重庆市公安局关于社会单位集体户实行居民化管理的通知渝公户〔2005〕55号市政府渝文备〔2015〕2826号9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国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公发〔2011〕421号市政府渝文备〔2015〕2817号10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涉假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15〕41号市政府渝文备〔2015〕81号——结束——。
告知承诺书
重庆市_______________(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批)﹝_____年﹞第_____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审批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渝公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服务行业管理,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联系。
重庆市公安局2018年1月31日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照本规范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一)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的许可,直接受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设立申请;(二)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
第四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二)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培训学校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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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服务学校29条措施
重庆市公安局服务学校29条措施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13
【摘要】教育关系民族复兴,学校联系千家万户,校园安全事关师生安危、家庭
幸福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平安校园”建设,创造安全有序的教育环境,让更好的教育惠及民生,提升广大师生和家长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结合公安机关职责任务,提出以下维护校园安全、优化服务方式的新举措。
【总页数】3页(P32-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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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保安培训质量,推动我市保安培训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有关精神,重庆市公安局经过对我市近几年年均保安人员培训数量的测算,决定首批在全市设立六个保安培训机构,并从即日起接受申请。
为确保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公开、公正、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许可事项名称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
二、许可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部长令第85号)。
三、许可数量
全市共6个。
其中主城区3个,渝西、渝东南、渝东北片区各1个。
四、接受申请数量
为确保保安培训机构的质量,按照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数量的3倍确定最大受理申请数量。
在本公告规定的接受申请有效时间内,接受主城区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最大数量为9个,接受渝西、渝东南、渝东北片区设立保安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