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三篇.doc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三篇.doc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通则第一条XX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设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由省工业化和城镇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工业化和城镇化领导小组”)牵头实施。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推广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被列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的产品和项目、。

重点支持(1)具有大规模生产条件、生产规模短期扩张、和快速占领市场的开发项目,具有领先技术优势、可快速扩张和强化的开发项目,以及可直接支持重大进口产业项目、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扩张和强化的产品项目。

(二)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研发、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项目。

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填补国内空白。

(3)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建立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核心和关键技术为重点的研发项目和相关配套研发设计支持系统,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4)当年支持的产品和项目应具有做大做强、快速发展的资本投资规模。

评审领导小组。

两化工业省级领导小组审查通过且对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七条签订专项资金监管目标责任书。

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协议,负责市(州)内项目资金的匹配和监管。

市(州)人民政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目标责任协议,明确目标责任和奖惩措施。

第八条资金分配。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计划,财政部门将向市(州)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并督促市(州)财政及时向项目单位拨付专项资金。

市(州)财政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发放专项资金,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建设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发放与项目进度同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8日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3〕3号)、《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宜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设立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

为规范产业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

产业基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入以及社会投入资金等。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使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一)根据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市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产业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实施。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筹集、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四条产业基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产业基金投向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发展规划方案组织实施,支持重点产业完成发展目标,加快形成具有宜昌特色和综合竞争优势的现代产业新体系,为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提供强力支撑。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特定产业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现资本增值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

第四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

2. 政策引导:紧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产业转型升级。

3. 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4. 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管理第五条基金设立:1. 基金规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2. 基金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职责:1. 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业务。

2.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3. 定期向基金出资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4. 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基金相关信息。

第七条基金运作:1. 基金对外投资采用以下方式:(1)直接投资;(2)设立子基金;(3)参股现有基金;(4)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2. 基金投资方向:(1)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好的企业;(2)支持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3)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4)支持产业集聚区和特色小镇建设。

第三章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八条投资决策:1. 基金投资决策应当由基金管理机构独立作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基金投资决策应当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风险控制:1.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等环节。

2. 基金投资应当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降低投资风险。

产业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发展基金管理。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设立,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基金规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省级或市级财政预算的1%。

第三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六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原则:基金运作应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重点支持原则:聚焦国家战略和地方优势产业,优先支持具有成长性、创新性、带动性的企业和项目。

(三)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第七条基金运作模式:(一)设立子基金: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扩大基金规模。

(二)参建母基金:参与其他母基金,共享投资机会,实现资源整合。

(三)直接投资: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

第八条基金管理:(一)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战略规划、决策和管理。

(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四章投资范围与条件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科技、新能源、节能环保等。

(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绿色低碳发展、循环经济等领域。

(三)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十条基金投资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国家产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产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产业基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产业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支持国家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国家产业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三)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四)坚持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具体管理由中国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规模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确定,一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二)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10-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三)基金投资领域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国家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四)基金投资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五)基金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三章投资与退出第七条国家产业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对象应当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二)投资比例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三)投资决策应当经过专业评审和审批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国家产业基金退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二)退出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基金投资期限;(三)退出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基金本金和支付基金管理费用。

财政部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按照市场化运作,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发展。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产业基金安全运行。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业基金设立与调整第四条产业基金由财政部设立,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实际,设立专项资金。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资金规模、投资方向、投资期限等,由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以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产业基金设立程序:(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提出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二)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正式设立产业基金。

第三章产业基金投资与管理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

(二)支持创新创业,培育新动能。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八条产业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一)股权投资: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二)债权投资:通过债权投资,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经营状况。

(三)其他投资方式:根据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和市场状况,探索其他投资方式。

第九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一)设立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

(二)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2. 具备专业投资团队和投资经验;3. 按照市场化运作,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为促进经济发展,引导投资者对经济活动实施有针对性的紧缩与放松策略,实行《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上海市政府审批,现发布。

一、专项资金来源上海市管理的多种投资资金下面的专项资金,除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的特殊资金外,主要来自上海市政府和企业自投资来源。

二、专项资金用途1.支持产业发展,重点用于引进、开发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产业结构,完善产业聚集区,拓展产业市场应用,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多元发展。

2.建设和改造设施,用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储存用水和改善水环境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3.支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包括新兴经济、新技术产业、国家精准扶贫产业等。

4.支持节能减排、污染防治、规划布局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5.支持加强投资结构调整,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促进投资科技类、新兴产业类等项目的发展。

6.支持重点地区规划统一发展,包括免税、补贴、减税等方面的投资发展。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1.上海市政府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及时调整和改进。

2.上海市就专项资金管理组织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等工作。

3.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审查,公开透明,确保专项资金不会被滥用。

4.上海市督促企业按照本办法管理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其他事项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海市政府负责解释。

上海市政府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实施《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构,落实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实现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的投资目的,为上海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上海市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结合技术创新与资源有效利用的综合投入,采取有效审慎的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收入调节、投资结构优化、金融政策实施和宏观经济管理政策,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全面优化上海市产业发展结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实现中国制造2025战略发展目标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方案

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方案

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方案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方案范文为推进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

为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资金来源“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重点产业发展。

二、关于资助、补助和奖励范围(一)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为在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发文认定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基地、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工业设计园区等,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申请项目必须是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原则上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项目。

投资大、建设期长的重大项目确需按进度分期资助的,可分段实施。

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或奖励的,不重复进行资助或奖励。

三、关于产业界定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本资金支持的重点产业为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

(一)电子商务产业主要领域: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网络化创新服务体系,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等。

(二)信息软件产业主要领域:现代通信,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及服务外包,云计算,数字电视等。

(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主要领域:重大关键及成套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海洋工程装备及高附加值船艇,航天航空配套件,现代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制造,工程总承包、总集成等。

(四)物联网产业主要领域:先进传感器及无线传感器网络,网络传输,数据存储与分析决策,物联网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与服务等。

(五)生物医药产业主要领域:生物工程药物,新型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生物医学工程(含医疗器械和检测设备),生物制造,生物服务等。

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点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2. 聚焦产业、精准支持:围绕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支持产业发展。

3. 风险可控、稳健运作: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

4. 绩效导向、滚动发展:以绩效为导向,推动产业基金滚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产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2. 审议产业基金投资方案;3. 监督产业基金运作情况;4. 决定产业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基金设立第七条产业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首期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产业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产业基金可采取以下方式设立:1. 政府直接设立:由政府直接设立,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运作。

2. 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

第四章投资范围第十条产业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1. 重点产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项目。

2.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具有发展潜力、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项目。

3. 优势产业项目:具有竞争优势、市场前景广阔的优势产业项目。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产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市、自治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政策导向原则:坚持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支持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2. 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基金运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3. 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4. 社会效益原则:注重产业发展的社会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XX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总规模为XX亿元。

第五条基金来源包括:1. 财政预算资金;2. 社会资本;3.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投资领域与方向第六条基金投资领域主要包括:1. 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2. 先进制造业:汽车、电子信息、家电、纺织服装等;3. 优势传统产业:农产品加工、食品饮料、建材家居等;4. 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第七条基金投资方向包括:1. 支持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攻关;2.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3.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4. 支持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八条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基金的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基金聘请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十条基金投资决策程序:1. 管理机构根据基金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制定年度投资计划;2. 理事会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3. 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审议意见,组织实施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方式包括:1. 直接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 参与投资:与其他投资基金合作,共同投资;3. 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第五章风险防控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1. 投资风险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2. 监督管理: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确保基金运作合规;3. 风险补偿: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基金投资损失。

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4〕27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确保区内产业扶持财政政策科学、公正、高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包括余杭区工业与信息化专项、科技与人才专项、现代服务业专项,涉及工业与信息化、开放型经济、节能减排、商贸服务业、文创、旅游、金融、科技、品牌、人才等若干子项。

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管理规范、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原则。

产业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

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

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

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办法产业扶持政策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依据。

(一)全区性政策制定办法全区性产业政策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由区委政研室、区财政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最后由区委、区政府发文实施。

政策的拟定应在评估上一轮产业政策绩效,整合原有的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并充分征求各产业平台、镇街意见基础上进行。

(二)临时性、区域性政策制定办法临时性、区域性政策制定以谨慎、规范为原则。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或者上级考核要求,可要求出台临时性政策;产业平台根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可要求出台区域性政策。

产业平台和业务主管部门拟定政策时,须考量拟出台政策涉及的企业家数、周边区县及上级部门政策制定情况,并提出资金预算方案和预期绩效目标。

重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重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重大产业项目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产业基金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政策引导:产业基金紧密结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3. 风险控制:产业基金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4. 效益优先:产业基金优先支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章设立与资金来源第四条产业基金由政府主导设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政府直接出资设立;2. 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3. 政府通过设立子基金、参建母基金等方式参与。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 政府财政预算安排;2. 社会资本出资;3. 基金投资收益;4. 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领域第六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1. 重点产业:根据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具有战略意义和成长潜力的产业。

2. 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科技、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3. 优势产业:支持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产业,提升产业链水平。

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1. 产业园区建设与运营;2. 重大产业项目建设;3. 企业并购重组;4. 创新能力提升;5. 产业链上下游配套。

第四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产业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和决策。

第九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产业基金的管理办法和投资决策流程;2. 审批产业基金的投资项目;3. 监督产业基金的运作;4. 定期向政府报告产业基金的运营情况。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温财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金〔2023〕10号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发挥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提高基金投资运作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23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三章投资原则和要求第四章投资管理程序第五章投资退出和收益分配第六章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第七章附则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下称重点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以设立子基金、参建母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

第三条重点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上级补助资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市国金公司)出资等。

重点产业基金吸收合并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参股)等市级存量产业基金(不含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县(市、区、功能区)是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主阵地,区和功能区应设立母基金、县(市)原则上要设立母基金,与市本级产业基金开展积极联动。

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我国重点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主要投资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区域重点产业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基金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2. 风险可控:确保基金投资风险可控,维护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3. 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4. 效益优先:注重投资效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设立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授权的政府投资机构牵头设立。

第五条基金总规模由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具体规模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第三章投资领域与方向第六条基金重点投资以下领域: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

2. 生物医药产业,包括生物制药、生物技术、医疗器械等。

3. 新能源产业,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

4. 新材料产业,包括高端金属材料、新型合金材料、高性能纤维材料等。

5. 智能制造产业,包括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自动化生产线等。

6. 绿色环保产业,包括节能环保、污染治理、资源循环利用等。

第七条基金投资方向:1. 支持重点产业领域内的创新型企业、成长型企业。

2. 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项目。

3. 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延伸、产业集群发展。

4.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章投资方式与程序第八条基金投资方式包括:1. 直接投资:直接对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 子基金投资: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进行投资。

3. 母基金投资:参与设立母基金,由母基金进行投资。

第九条基金投资程序:1. 项目筛选:对符合投资领域和方向的项目进行筛选。

2. 项目评估: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评估,包括项目可行性、财务状况、团队实力等。

重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重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主导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主要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专项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2. 科学决策,防范风险;3. 公开透明,规范运作;4. 专业管理,高效运作。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1. 地方政府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提出设立基金的建议;2. 经相关部门审核,报请地方政府批准;3. 按照批准的方案,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公司。

第五条基金规模由地方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产业发展需求确定,原则上不少于XX亿元。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领域第六条基金投资方向主要包括:1. 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具有战略性、引领性、带动性的重大产业项目,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向中高端延伸;2. 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项目,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3. 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七条基金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1.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 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如钢铁、石化、建材、纺织等行业;3. 农业现代化、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八条基金组织架构包括以下层次:1.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2.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4. 基金顾问委员会:为基金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各级机构职责如下:1.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发展战略、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等重大决策;2.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工作;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投资方案,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决策;4. 基金顾问委员会:为基金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19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19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扶持企业在我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代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由区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包括高端制造业扶持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循环经济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配套、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服务民生等各种项目。

第三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主要内容:(一)高端制造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引导提升产。

业能级,支持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科技类、电子信息类等重点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新创知名品牌(商标)奖励项目、企业技术标准奖励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奖励项目等。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物流、金融、总部经济、民间信用担保机构融资奖励、企业上市扶持,服务外包发展、旅游发展、商贸流通、文化产业发展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循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用于扶持企业节能减排、节能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重点园区(企业)创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等。

重点支持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高耗能设备淘汰、改造,企业或工业园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四)科技三项费用。

用于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

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配套投入、代建或合建厂房、定额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委托贷款、资金配比以及其他方式。

第五条对新引进的项目,经区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办公室召集专家组评审,报管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条对原有的老项目,如无原则性冲突,则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淮政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1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己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4日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有效增加产业资本供给,弥补产业体系薄弱环节,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和手段,助推产业项目引进和企业成长,市政府决定设立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管理运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含子基金)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执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设立运作。

第三条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遵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运作。

1.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功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以市场方式发现和引进项目,努力实现政府政策导向目标和社会资本盈利目标的有机统一。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升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升级资金是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解决制约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实现重大战略产品突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产业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符合规划、突出重点、建立机制、规范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四条产业升级资金建立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实施效果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产业升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种业、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关系国家战略的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

第七条产业升级资金重点支持中央企业依托企业技术和资源整合优势,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关联产业相协调,开展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试验测试、新产品试制、产业化建设到新产品推广、应用及服务的全过程产业升级活动。

第八条产业升级资金优先支持中央企业牵头组织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共同开展的协同创新项目。

第九条产业升级资金采取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产业升级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亿元,对总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亿元。

第十条产业升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财政部根据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按年度拨付产业升级资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进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xx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

为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资金来源
“xx”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重点产业发展。

二、关于资助、补助和奖励范围
(一)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为在xx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发文认定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基地、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工业设计园区等,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申请项目必须是在xx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原则上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项目。

投资大、建设期长的重大项目确需按进度分期资助的,可分段实施。

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或奖励的,不重复进行资助或奖励。

三、关于产业界定
根据《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本资金支持的重点产业为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

(一)电子商务产业主要领域: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网络化创新服务体系,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等。

(二)信息软件产业主要领域:现代通信,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及服务外包,云计算,数字电视等。

(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主要领域:重大关键及成套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海洋工程装备及高附加值船艇,航天航空配套件,现代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制造,工程总承包、总集成等。

(四)物联网产业主要领域:先进传感器及无线传感器网络,网络传输,数据存储与分析决策,物联网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与服务等。

(五)生物医药产业主要领域:生物工程药物,新型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生物医学工程(含医疗器械和检测设备),生物制造,生物服务等。

(六)节能环保产业主要领域:高效节能技术设备及产品,环保设备及产品,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设备、产品及产业化示范,led新光源等绿色照明产品,新材料等;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电能平衡测试等节能环保服务。

(七)新能源产业主要领域:太阳能光伏、风电、核电、水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发电装备、新型储能电池等。

四、关于资金使用
资金用于支持上述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投资、公共平台、开拓市场等项目:
(一)技术创新。

1.技术创新项目。

对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自主研究、掌握关键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含工业设计创新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对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5%给予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研发机构。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和60万元的资助。

对年度评价成绩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首台套奖励。

对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4.新产品新技术奖励。

对被评为市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xx万元、xx万元和xx万元的奖励。

5.资质认证。

对企业在技术等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的,经批准后给予xxx万元的奖励。

(二)产业化投资。

1.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对总投资在XX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投入]的12%给予资助;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设备投资XX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医药企业含gmp投入)的14%给予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信息化应用项目。

对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分别按项目投入的15%、12%给予资助;其他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对经市政府确定、在xx实施的处于市场拓展前期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总集成、总承包项目。

对企业以制造业为基础开展总集成、总承包,实施的合同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给予资助。

单个企业资助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上规模企业。

对上规模企业,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XX〕61号)规定进行奖励。

(三)公共平台。

1.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对服务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

其中,对服务产业集群(开发区、园区、基地)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服务全市产业发展并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对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按对企业的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资助。

3.展览会、产业研讨会。

对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展览会、产业对接会、论坛、研讨会,确需市政府资金支持的,按项目投入的50%-100%给予资助。

4.专业培训。

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助。

(四)开拓市场。

1.产品展销。

对企业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重要国内外品牌展销会的,按不超过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有重大影响的展会可按展位费的100%给予资助;对展会中用于宣传xx整体形象的投入给予全额资助。

对经市政府批准开设的杭产品集中展示展销中心,按项目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2.电子商务应用。

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首期服务费的1/3给予资助;对企业建设独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按项目投入的20%给予资助。

3.重大工程(项目)中标。

对企业中标合同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按中标合同金额的0.5%给予资助。

对企业中标我市政府示范项目,按不超过企业中标金额的1%予以资助。

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中标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为世界500强企业配套。

对首次为世界500强企业提供关键配套产品,且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合同能源管理。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市级节能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节能量,市级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所在区、县(市)按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对符合国家、省级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国家和省奖励的基础上,市级按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五)为国家、省级相关资助项目配套资金。

对要求配套的国家、省级项目,按要求给予足额配套资金。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关于资金分配
发展资金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每年根据项目需要,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在有关产业中予以分配。

如确实需要,根据市政府要求,切块安排资金充实产业基金。

六、关于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一)资金申报。

根据项目的类别,分别采取每季度申报1次,上、下半年各申报1次或全年申报1次的形式。

(二)资金审批。

经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按有关程序下达资
金。

其中,资助、奖励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报相应的产业领导小组决定。

(三)资金拨付。

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直接拨付给企业或最终用款单位。

七、关于资金的配套
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资助项目,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各区、县(市)企业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资金支持的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八、关于资金的监管
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如资金使用中涉及提高资助(奖励)比例或金额等内容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