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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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分析和建议

【摘要】随着我国征信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分散在各政府部门,尚未很好地公开和共享,这直接束缚了征信行业的发展和信用体系的建设。本文深入分析了信用信息资源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对策建议

1.信用信息发展现状

目前,非银行信用信息相对于银行信用信息而言,主要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税务、司法、海关、质检、安检、财政、环保、劳动保障、房产登记等部门,在履行其日常行政管理事务中积累的信用信息,这些部门占有80%左右的信用信息资源,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拥有者。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条块和地区的分割使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合理、充分地流动,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共享利用不充分,信用专业机构难以全面得到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依靠信用信息进行商业化、社会化和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以及提供信用管理服务。此外,地方和行业各自为政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形成了对信用信息的分割和垄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都相互封闭,本应作为公众信息的许多商事信用信息被人为地加以分割,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条块和地区的分割使信用信息资源不能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自由地进行流动,不仅影响着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共享,而且成了制约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最主要瓶颈之一。

2.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分析

2.1上级政府的间接介入,有助于提升信息共享的意愿

从现实看,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关键并不在于技术上难于实现,而是在于政府部门之间的部门壁垒、权力和利益分配诸因素。上级政府的间接介入,则有助于提升信息共享的意愿,削减信息共享的阻碍因素,这是因为信息资源的整合总是会在全局上提高社会效益,上级部门会通过出台奖惩措施而间接地推进资源共享。上级政府的间接介入对信息共享至少有两大益处:一方面可以使信息资源共享的成本小于不共享的成本,另一方面使得信息资源共享的实际得益大于选择不共享的实际得益。在现实情况下,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资源整合往往不是一次性的过程,而是多阶段的重复博弈过程。这需要上级部门作出科学的制度安排,使基层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不仅在短期内,在长期内也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2.2降低交易费用,能够缓解部门合作困境

威廉姆森指出,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单位是交易及其合同,任何能够

描述为合同问题的关系都可以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分析。因此,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共享过程同样可以纳入到交易费用的分析框架中,将其看作一种政治交易合同。依据此理论,可以作出如下分析:一是实现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到非常广泛的参与主体,在部门间达成一致性意见所需要的谈判和获取信息的交易费用将非常高昂,从而解释了目前征信数据构成和数据数量仍然不完善的问题,如缺少行业信息、财务信息、商业信用信息等。二是信息资源共享,并不存在市场交换机制,一个部门向其他部门开放数据,并不能够收取货币作为回报,从而弥补本身获取信息过程中的预算支出。目前,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机构共享范畴主要是商业银行、企业自身、居民个人和监管部门,而且以银行为主,对其他提供共享信息部门而言,在不能获得对等回报的条件下,很难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三是信息意味着权力,一个部门拥有的独占信息量的大小,往往是部门之间权力对比的反映,实际上信息资源共享使每个政府部门都面临“技术消解职权”或“技术扩大职权”的两种可能过程,部门之间一旦共享就会对现有部门的权力结构造成冲击。四是信息需求影响信息共享意愿。有些政府部门本身是数据收集和开发的源头,需要交换和共享出去的信息非常多,然而它们对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可能需求相对不是很大。因此,某些行业和部门利用职能便利积累了大量的信息,热衷于建立本部门或本行业的数据库,并实行信息垄断,影响了征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进程。五是在信息对于本部门的价值这一方面,由于在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信息的提供方需要为共享支付数据预处理的成本,信息资源的获取方则有可能是共享的纯粹受益者,它不但节省了大量的信息资源的采集与开发成本,而且可以利用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应信息来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本部门的行政能力。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在人民银行业务关系密切的部门间先行解决,其信息资源共享就发展较为顺利。因为由于业务往来密切而更利于建立信任关系,缔约的交易费用就更容易被缔约所带来的收益所克服,这正是重复交易和信誉机制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的体现。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正是信息资源共享的缔约过程中高昂的交易费用,导致信息资源共享难于实现,因此降低交易费用是缓解部门合作困境的一条有效途径。

2.3坚持以市场需求导向,提高信息共享质量和效率

目前我国征信信息筛选中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过分追求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这一形式而忽视了对信息内容的考虑,过分追求采集的数量而忽视了数据的实际作用,等等。同时,我国的信息共享半径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息共享的地域半径尚不明确,机构共享范围较为有限。对于他们的观点,笔者很赞同。征信作为一种商品必须遵循供求规律,其运行涉及企业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征信的供给和需求。同时,在企业征信市场上,只有高质量的企业征信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一个高质量的企业征信需要满足四个特征:一是以实用性和权威性为目标的总体特征;二是真实性根本特征;三是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特征;四是包含标准性、及时性和充分性在内的重要特征。因此,构建征信质量特征体系是推进征信建设的关键环节。

3.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的几点建议

信用信息共享的“碎片化”以及部门间合作的困境是现代公共事务治理带有

一定普遍性的问题。突破部门间合作的困境,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关键在于设计一个有效的征信监管机构。鉴于外部性与部门机会主义行为是导致治理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因此,征信监管机构设计的着力点应该放在如何尽可能地减少监管中的外部性与部门机会主义行为,建议如下:(1)建立起更加强势的部门间协调机构,在国务院内部设立超越于各个部门之上的征信管理委员会,从而形成普遍认可的部门间协商机制,为处理部门之间的权限纠纷提供一个各方都共同认同和接受的规则体系;(2)进一步完善征信法律规范体系,明确央行在征信方面的主导地位,从而更加清晰地界定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与职权边界,尽可能减少征信中的“灰色”地带或真空地带以及缩减影响征信政策执行的空间;(3)从行政文化的营造、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设计以及信息系统的建设等角度构建有效的部门间合作保障机制;(4)引入政府之外的力量,比如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团体以及其他的一些民间团体,以补充征信建设。(5)构建征信质量保证体系,对信息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特别是欠税、诉讼、公共事业缴费等能较好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源要尽快实现共享。要切实把握信息筛选的必要性原则,避免信息的过度采集引起成本增加。(6)借鉴国际经验,适度放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机构共享范围,有利于减少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阻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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