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中16种连带责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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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中16种连带责任情形
2009-04-14 15:25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2,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
3,委托代理:委托人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共同危险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共同侵权人对北方其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部承担连带责任)
5,监护: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6,保证、担保: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人身损害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合同的概括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9,转包: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0,联运人的责任划分: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11,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2,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
15,证券: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16,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