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正式设立证照一事联办-宁波网上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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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一事联办”

标准及操作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索引

1.指南概要 (1)

2.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1)

3.联合办理流程 (4)

4.所需表格 (7)

5.注意事项 (35)

6.附录 (35)

1.指南概要

1.1重要申明:本指南旨在帮助您迅速了解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的有关信息,并不能代替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因此,作为申请人在申请前有义务详细阅读并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您申办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可以联系:

咨询电话:87185502(市行政服务中心)、89186097(教育部门)、87187032(民政部门)、87185566(市场监管部门)。

投诉电话:12345。

1.2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1.3须办证照批文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批文。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业执照(营利性民办学校)。

1.4职能管理部门

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5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1.6受理地址

市、区县(市)、园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社会民生事务办理区证照联办服务窗口。

1.7受理时间

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1.8简要流程

步骤一:申请;

步骤二:受理;

步骤三:许可;

步骤四:送达。

1.9需要缴纳费用:不收费

2. 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2.1申请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符合当地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2申请材料

2.2.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材料

需要提供材料列表中1-40,材料无需重复准备。其中教育部门:1-34,36;民政部门:4,30,32-40。

2.2.2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材料

需要提供材料列表中1-34,41-45,材料无需重复准备。其中教育部门:1-34,45;市场监管部门:4,20-21,30,32-34,41-45。

2.2.3特殊情况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需要额外提供材料列表中46项材料;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要额外提供材料列表中的47-51项材料。

2.2.4民办学校申请材料列表

1.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经过筹设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者需要提供)(原件一份);

2.筹设阶段情况报告或直接正式设立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正式设立申请表(原件一份);

4.学校章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按民政部门要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格式提供,示例可至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公司章程格式提供)(原件二份);

5.校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校长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7.校长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8.校长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9.教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0.校长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

11.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12.新建建筑提供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13.已有建筑物提供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含抗震等级)情况(复印件一份);

14.校舍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备案)(复印件一份);

15.民办学校设施设备清单(原件一份);

16.党组织建设材料(原件一份);

17.捐赠协议(捐赠资产举办民办学校且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18.联合办学协议(有两个及以上单位(个人)合作办学的民办学校需要提供)(复印件一份);

19.环境影响评价证明(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供)(原件一份);

20.法人举办者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21.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二份);

22.法人或自然人举办者信用状况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23.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负责人有效证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二份);

24.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名单(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二份);

25.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有效证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二份);

26.法人举办者的近2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27.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机构同意投资决议或个人举办者的投资决定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28.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人举办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29.法人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或自然人举办者的存款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30.房屋产权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要提供)(复印件二份);

31.土地产权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要提供)(复印件二份);

3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的需提供)(复印件二份);

33.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预登记的需提供,其中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二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二份);

3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二份);

3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相关银行开具的验资证明(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7.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一份);

38.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申请书(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同步申请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供)(原件二份);

3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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