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要论_任继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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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程, 同时要 因地 制宜 建立相 应的社 区矫正 审批机 制来保证 社 区矫 正得 到恰 当的实施 。
【 关键 词 】 社 区 ; 矫正 ; 建 ; 善 ; 略 构 完 战 【o 】 1 . 6 / i n1 2 - 152 1 . . 5 d i 03 9js .6 2 1 9 . 00 0 9 .s 0 41 【 中图分类号 】D 7 2 F 9. 6 【 文献标 识码 】C 【 文章编 号 】17 - 1 5 2 1 ) 4 - 5 一(3 6 2 1 9 (0 0 0 - 0 0 0 ) - 0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的 概 述
( ) 区矫 正发 展 史 一 社
社 区矫正制 度 的萌芽 可 以追 溯到 1 8世纪 末期 的美 国 。 7 9年, 时基督教 牧师威 廉 ・ 18 那 罗各斯 在美
国费城 的 核桃街 拘 役 所首 次 为 被收 容者 开 设 教育 教学课 程, 从此 在美 国拉开 了矫 正刑 的帷幕 。5 、O 06
21 0 0年 1 1月
第3 0卷 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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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实践 】
我 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 建与完善
年代 , 美 国及部分 欧洲 国家 , 在 出现 了将 在押人 回归 社 会 的潮 流。采 取 将 对 未被 收监 置 于社 区之 中的
手 段 予 以 矫 正 , “ 区 矫 正 ” 在 当今 各 国 刑 罚 监 即 社 。
禁 刑理论 和实践 工作 趋于 成熟 的情况 下 , 区矫 正 社 理 论 相对 发展 较快 ; 在刑 法实 践 中 , 多 国家 适用 许

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绪论社区矫正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犯罪分子进行非监禁性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助于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本文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出发,探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构建。

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1. 依法治理原则: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

2. 人文关怀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关注犯罪分子的身心健康,尊重其人格尊严,帮助其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教育改造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4. 社会参与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与家庭成员、社区群众、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 风险防控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监管,预防其重新犯罪,确保社会安全。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报到登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登记。

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法律文书,并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填写文书,建立执行档案。

限期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矫正,并建立工作档案。

2. 思想汇报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报告,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每个月到司法所至少见面一次,接受谈话,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 学习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个人自学活动。

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浅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新机制

浅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新机制

浅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新机制摘要:社区矫正代表着当今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在构建和谐社会今天,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理念,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行刑制度体系尤为重要。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区矫正新机制行刑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人类由感性走向理性,由野蛮走向文明,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

作为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代表着行刑制度的发展潮流与趋势。

如今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主要西方国家处于社区矫正的人数已经超过监禁人数。

在构建和谐社会今天,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理念,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行刑制度体系尤为重要。

一、相关概念和基本特征(一)相关概念1.社区。

社区(community)是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一般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中的人群的生活共同体。

即由聚集在某一地域中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所形成的一个在生活上相互关联的社会实体。

2.矫正。

矫正(correction)是西方行刑系统的基本用语,但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定有权机关对判决有罪者实施的各种处遇措施。

二是指对罪犯所进行的通过道德教诲、心理治疗等旨在转变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活动。

-33.处遇。

处遇(treatment)即处理、对待的意思。

罪犯的处遇,就是指为了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防止他们重新犯罪而采取的各种处理、对待措施的总和。

罪犯的处遇分为设施内处遇和社会内处遇。

前者也称监禁处遇,是指将罪犯隔离于监所内改造的处遇形式;后者也称社区处遇或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进行改造的处遇形式。

4.社区矫正。

“为了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目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不仅是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但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城镇、农村社区建设的不成熟,当前法律框架的束缚,以及社区矫正管理机制的滞后,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社区矫正经验,在本土化时遇到了水土不服的问题。

因此,必须从现实的角度,着眼于当前法律性、机制性等问题,既要以“拿来主义”吸收国外先进的行刑理念和经验,又要以改革和创新精神勇于突破、构建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一、社区矫正顺应了世界行刑理念的变更交替和发展趋势。

20世纪5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报应主义”刑罚观念逐渐被“目的主义”刑罚执行观所代替,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

许多国家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主要不是采用关押在监狱里,而是放在社区中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

这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方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

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数字,2000年就缓刑和假释两项,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为77.48%,美国为70.25%,韩国为45.9%,俄罗斯为44.48%,在我国则不到15%。

近几年,随着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逐步深入人心,罪犯缓刑假释率一度提高,但还是远不足30%。

二、社区矫正能有效降低行刑成本,更好地配置行刑资源。

我国历来推崇重刑主义,在实践中大量应用的监禁刑,使国家行刑成本居高不下。

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摘要]文章针对具体实践中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与特点,对尚未成熟的制度设计和操作模式提出相关建议,以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制度构建引言自2003年7月在北京等六个省市开始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①到2009年试点工作扩展到27个省、市、自治区,两高两部并于2009年10月发布相关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②直到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社区矫正才正式出现于我国的刑事基本法中,这不仅是对多年来试点和推进工作的肯定,也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阶段性成果。

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在法律规范、配套措施等方面仍存在很多空白,而没有一体遵行的完善的法律配套,难以让社区矫正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因此,社区矫正的制度构建亟需完善。

本文中,笔者依托两高两部的《通知》、《意见》、《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2年3月1日生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明晰社区矫正的概念范围,对其作为刑罚形式的制度本身进行价值考量,立足于我国的刑罚制度和司法现状,提出后续的制度设计建议,力求在理论层面进行完善,促进这一制度在本土化的实践和发达。

一、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在2003年两高两部的《通知》中,社区矫正被定义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区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③其基本勾画出了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对象、工作主体和工作目标。

(二)可行性1.“宽严相济”政策的保障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司法政策,它为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条件。

宽严相济指的是“针对轻重不同的犯罪和罪犯,分别采取宽松和严厉的处罚措施。

《2024年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范文

《2024年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范文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是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概述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改造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其目的在于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使犯罪人员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本文将针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意义和实施背景进行简述。

三、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热点问题(一)社区矫正与罪犯再社会化问题社区矫正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帮助罪犯实现再社会化,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次犯罪的风险,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

研究者们从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系列有益的建议和措施。

(二)社区矫正与心理健康问题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往往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容易出现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而社区矫正过程中,如何关注和解决这些心理问题,帮助他们重建健康的心态,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

研究者们通过实证研究,探讨了心理干预、心理辅导等措施在社区矫正中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三)社区矫正与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研究者们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社区矫正与社会参与问题社区矫正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

如何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

研究者们从社会参与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如何建立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作者:朱敏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1期【摘要】为了帮助犯罪之人重新回归社会,政府通过社区矫正来缓解监狱的压力和促使犯罪之人得到矫正。

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化的行刑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有利于社会环境的安定,社区矫正可以融合和谐的社会氛围。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虽然是一种非监禁刑执行方式。

虽然实践多年,但在矫正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存在,本文就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来讨论一下。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问题;对策社区矫正是犯罪人不用去监狱,而是将罪犯人放置在社区内,通过各方力量帮助犯罪人矫正心理和不良行为,它是非监禁刑的一种行刑方式,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社区矫正动用社会各种资源、整合各种力量监管罪犯帮助罪犯认识罪行有悔改表现、不再去做危害社会的事情。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刑罚矫正制度的认知落后在人们的思想中,总认为犯罪了就应该在铜墙铁壁的高墙内,就应该被关进监狱,接受劳动改造和再教育,只有让罪犯得到惩罚,对罪犯的惩罚就应该以监禁为主,这样才能显示法律的威严。

如果一个人犯法了不被关进监狱而是放置在社区矫正,反而人们会不理解。

所以在现实中非监禁刑的使用率很低。

而目前大量使用社区矫正的国家有加拿大、美国、日本、法国等,这说明社区矫正制度已经被各国普遍使用。

据统计,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占服刑人员比例还是很小,像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还是极少在现实生活中被使用。

现在,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我们主要还是使用监禁刑的刑罚制度。

(二)社区矫正的主体不明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告缓刑的罪犯、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该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帮助矫正。

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可见,司法行政机关才是社区矫正的主体[1]。

而现实中往往公安机关因为人员不够,事情繁忙,没有时间顾及,很难抽出警员来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和跟踪管理,而有明确主体的司法机构因为不是公安机关,没有合乎法律规定的执行刑罚资格,只能对他们进行帮教安置,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无法做到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有点心有力而力不足鞭长莫及之感,不是不想管而是想管管不了,所以导致非监禁性服刑人员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2024年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范文

《2024年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范文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行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和教育,帮助罪犯更好地融入社会,预防再犯。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二、社区矫正制度与法律体系首先,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是社区矫正的制度与法律体系。

随着《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然而,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当前研究的重点。

此外,如何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政策,也是研究的热点。

三、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的难点与对策其次,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

例如,如何有效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别的罪犯得到适当的矫治;如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如何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等。

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对策和建议,如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强化部门间协作等。

四、社区矫正的心理矫治与社会支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心理矫治和社会支持是两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心理矫治旨在帮助罪犯改正错误认知,培养积极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

当前研究的热点包括如何根据不同罪犯的心理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心理矫治方案;如何加强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等。

同时,社会支持对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体系,包括家庭支持、社区支持、志愿者支持等,也是当前研究的重点。

五、社区矫正的信息化与智能化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化与智能化已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趋势。

当前研究的热点包括如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如何构建智能化的社区矫正平台,实现工作资源的优化配置;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等。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治安保障和社会治理手段。

然而,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不规范、制度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和解决。

一、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1. 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不规范: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并不规范,包括机构数量不足、区域分布不合理、人员配置不当等问题。

这样一来,社区矫正机构的覆盖范围受限,导致很多矫正对象无法得到及时的矫正服务,甚至造成了一些原本可以矫正的犯罪行为继续扩大。

2. 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些关键制度还不完善,如社区矫正对象选择机制、矫正方案的制定和评估机制、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制度等,这些都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成效。

3. 人员素质不高: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标准并不高,并且缺乏全面、系统的专业矫正知识和技能,其职业素养和矫正技巧也亟需提高。

这样一来,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难以有效地开展矫正工作。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1. 加强机构建设:要增强社区矫正机构的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加强机构建设是必要的。

应优化机构设置,强化人员配置,使社区矫正机构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

2. 完善制度建设: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需要不断完善。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选择机制、矫正方案制定和评估机制、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制度等关键制度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制度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

3. 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必然要求。

通过加强职业培训,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案例分析1. 某矫正机构一名矫正人员因安排矫正对象工作被举报。

经查,该矫正人员行为涉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相关规定,应当受到处罚,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解析:这一案例表明,社区矫正人员的责任与职业道德要求非常高。

论文正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论文正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引言在监禁刑刚刚确立的时候,人们曾经希望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发现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的做法不但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带来了犯罪分子被刑满释放后的再社会化的困难等问题。

另外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矫治,还不利于犯罪分子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人们的反思,并促使人们创立了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主张将主观恶性不大,即使让其在社区中服刑也不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威胁的犯罪分子放在社区中进行矫治,希望通过这种执行方式来减少罪犯再社会化的困难,达到使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

同时使犯罪分子在社会上服刑还有利于犯罪分子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也符合我国的刑事执行方面的国情,因此在我国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必然。

1社区矫正制度概述1.1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性质就世界范围来看,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建立,很多国家在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治时都会首先考虑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只有在社区矫正不足以压制犯罪时才会考虑监禁矫治。

国外的很多学者都对社区矫正制度展开了调查研究,很多理论已经相当成熟。

但是在社区矫正的定义方面国外学者却一直没有达成共识。

通过对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进行比较和研究,笔者发现国外学者大多从社区矫正的地点、非监禁性、功能等三个角度来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定义。

在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善的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定义尚且不统一,在我国,虽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开展多年,目前已扩展到全国,但是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对其予以规制,学者们对它的定义也没有达成共识。

在我国,学者们对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他们在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的适用范围上存在分歧。

目前在我国比较具有权威性的定义是由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所提出的,该课题组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

《2024年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范文

《2024年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范文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行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热点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与探讨。

本文将就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的立法与制度建设2.1 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主体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现有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制度规定不够细致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制度建设的完善方向针对上述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应加强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应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还应加强制度建设,如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效果评估3.1 实践中的成功案例与经验近年来,全国各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

例如,通过建立完善的矫治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注重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等措施,有效降低了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这些成功案例和经验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2 效果评估的方法与指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是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

学者们提出了多种效果评估的方法与指标,如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心理状态的改善等。

通过综合运用这些指标,可以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为进一步优化工作提供依据。

四、社区矫正中的心理矫治与社会支持4.1 心理矫治的重要性与实施策略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帮助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2008级3班蒋凤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相对于外国社会的行刑理论与实践而言,我国社区矫正的理念和实践都较为滞后。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法律,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并对管制、缓刑和假释规定加以修正,这对于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以及逻辑推理等方法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提出建议。

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尚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文中本人在大量阅读资料文献、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不足,并从实体法以及刑罚执行两个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文章将更多地关注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基层的现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寻找能够推动实际工作和实际效果的解决方法。

一、从刑事实体法角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一)完善立法规定,减少执法随意性由于社区矫正引入我国时间较短,加之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缓慢,目前还没有一部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甚至缺乏社区矫正的具体法律规定。

法律的缺失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这种不完善的立法现状就造成了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随便性。

凡欧美国家大多不乏社区矫正立法,如美国明尼苏达州在1973年由州议会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目前,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为了更好的执行社区矫正,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包括:1949年《罪犯更生保护法》;1954年《缓刑监督法》;1950年《刑释罪犯安置法》;1950年《自愿缓刑官法》;1947年《赦免法》等等。

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的开题报告

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的开题报告

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社区矫正制度是指通过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心理、教育和职业技能等
方面的矫正和辅导,有效降低其再次犯罪率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在我国,目前仍存在着社区矫正制度建立不完善、执行效果不高等问题。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和效果,保护
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缓解监狱超负荷执行的问题。

因此,研究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
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讨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分析其
在刑罚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现存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
1.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法规解析;
2.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的历程及现状;
3.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刑罚执行中的地位、作用及其问题;
4.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措施与建议。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法和实证法相结合的方法。

文献法主要是对
社区矫正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政策文件、学术期刊、国内外经验等
方面的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比较,实证法主要是通过制定问卷
和访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被矫正人以及社区居民等实地调查方式,了解社区矫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研究步骤包括:
1.文献资料收集和归纳整理;
2.实地调查和数据收集;
3.数据分析和问题归纳;
4.问题解决方案和建议的提出;
5.最后对研究结论进行总结和分析。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www_chinalawedu_com)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www_chinalawedu_com)

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

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其缓刑、假释人数已超出监禁人数的数倍。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酝酿而生,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

社区矫正组织的成立使得权责分明,真正便于管理。

同时,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的改造使刑罚目的有了有效的载体。

但是,我国的非监禁刑执行研究一直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被忽视的问题。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行刑方式,在全国,尤其当前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形势下,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更显得紧迫。

因此,笔者尝试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下,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相比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距离。

(一)非监禁刑适用普遍偏少就目前来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仍然釆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整体而言,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

从当前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社区刑罚制度已被各国广泛使用。

据统计,2000年,加拿大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也都在7 0%以上;英国、日本超过50%;韩国和俄罗斯比例较低,但也分别为45.90%和44.48%.[1]而我国长期的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以及1980年代初以来连续多次的“严打”整治斗争,致使人们对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同时由于在社区监督管理机制上的不健全和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使法院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控制较紧,因而我国的社区矫正进展缓慢。

近年来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1]以上海为例,上海每年假释的比例约占在押犯人数的1%左右,缓刑的比例近几年有所增长,但仍不到刑事处罚人数的10%.[2](二)社区矫正主体不明确我国现行《刑法》第85、76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217、214、21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

《社区矫正制度实践问题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制度实践问题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制度实践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旨在改善罪犯生活状态,减轻监狱负担,并实现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法律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推广。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社区矫正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区矫正制度实践中的问题1. 矫正效果不明显尽管社区矫正制度在理论上具有诸多优点,但在实践中,矫正效果并不明显。

这主要是由于矫正措施缺乏针对性,未能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进行个性化矫正。

此外,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和排斥,也使得社区矫正的效果大打折扣。

2. 资源分配不均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资源分配并不均衡。

一些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设备陈旧,经费紧张,导致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矫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然而,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监督手段单一、监督力度不够等。

这导致一些矫正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解决策略1. 提高矫正效果针对矫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应加强个性化矫正措施的研发和实施。

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提高矫正效果。

同时,应加强社会对罪犯的接纳和包容,消除社会歧视和排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 优化资源分配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优化资源分配。

通过增加人员配备、更新设备、提高经费保障等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2024年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范文

《2024年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范文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其再社会化,降低再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就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制度及实施现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下,以社区为基础,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矫正对象范围有限、矫正措施不够完善、矫正工作力量不足等。

三、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一)矫正对象范围的界定与拓展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的罪犯。

然而,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初犯、过失犯等是否应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以及如何界定矫正对象的严重程度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未成年犯、老年犯等,如何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

(二)矫正措施的完善与创新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采取心理矫治、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公益劳动等措施。

然而,如何根据不同类型罪犯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更为精细、科学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效果,是当前研究的重点。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如何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创新矫正方式,提高矫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也是值得关注的方向。

(三)矫正工作力量的培养与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然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还存在专业素质不高、力量不足等问题。

因此,如何培养和引进专业的人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四)社区参与与多元共治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基础的工作方式,因此,如何发挥社区的资源和力量,促进社区参与和多元共治,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重要途径。

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精)

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精)

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不仅是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但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城镇、农村社区建设的不成熟,当前法律框架的束缚,以及社区矫正管理机制的滞后,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社区矫正经验,在本土化时遇到了水土不服的问题。

因此,必须从现实的角度,着眼于当前法律性、机制性等问题,既要以“拿来主义”吸收国外先进的行刑理念和经验,又要以改革和创新精神勇于突破、构建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一、社区矫正顺应了世界行刑理念的变更交替和发展趋势。

20世纪5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报应主义”刑罚观念逐渐被“目的主义”刑罚执行观所代替,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

许多国家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主要不是采用关押在监狱里,而是放在社区中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

这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方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

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数字,2000年就缓刑和假释两项,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为77.48%,美国为70.25%,韩国为45.9%,俄罗斯为44.48%,在我国则不到15%。

近几年,随着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逐步深入人心,罪犯缓刑假释率一度提高,但还是远不足30%。

二、社区矫正能有效降低行刑成本,更好地配置行刑资源。

我国历来推崇重刑主义,在实践中大量应用的监禁刑,使国家行刑成本居高不下。

构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要论_任继鸿

构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要论_任继鸿

管制是中国刑法的非监禁刑 , 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但限制其一定自由, 交由公安机 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 中国刑法中的管制
作者简介: 任继鸿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 刑法学。 ① : 《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 》 ,《中国司法》 2003 年第 5 期。 参见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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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工作 。 双主体在工作职能上的重 复劳动造成工作效益低下 ,司法行政资源的大量浪费 。 3. “双主体” 模式有碍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成效 从派出所接收过来的矫正对象 , 对司法行政机关的 矫正工作不理解,有抵触心理。 以前公安机关管理的确 有不到位和过于宽松的地方 , 但主要还在于双主体模式 给矫正对象带来的不习惯 。 实践中面临公安的批准结果 与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结果冲突的情形 , 公安批准的效力 要高,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效力不高 , 从而, 使司法行 政机关陷入尴尬境地。 对此处理不好, 司法行政机关在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就会受到挑战 , 社区 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必然受到影响 。
社会科学战线·2013 年第 11 期·博士论坛 长期居高不下、刑事案件日渐增多的复杂局面 。 但 “双 主体” 模式仍然要求公安机关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 督考察,而在基层公安机关方面 , 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 和刑事侦查工作已使其不堪重负 。 另外, 社区矫正工作 实际上并未引起基层公安机关的足够重视 。 同时, 司法 行政部门的职能随着律师 、 公证管理的社会化与法律宣 传、法学教育的多元化而趋于弱化 , 尤其是大多市、 县 两级司法行政部门, 无权管理刑罚执行工作 , 有相当多 的区、县司法行政资源处于闲置状态 。 如果赋予其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 可以优化资源配置, 充分利用其 , “双主体 ” 模式易导致公安机 潜在的巨大功能。 可见 , 司法行政机关 “想管却无权 ” 的尴 关 “有权管不好 ” 尬境地,造成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流于形式 , 矫正对象 处于监管无序,放任自流的自然状态。 司法实践中脱管 现象非常严重,时刻威胁着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和国家 的长治久安。 当然,应该强调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职能 , 并非单打独斗,社区矫正工作要统一在各级党委 、 政府 的领导下进行, 公安机关也要依法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 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 , 根据具体情况 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 , 及 时依法处理。而相关部门都要积极参与 , 大力协作, 还 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 的参与作用,积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 。 即使司法行政机 。《关 关独立行使职能,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监督制约 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 中就明确指出, 人民 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 ,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 , 保证 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综上,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司法制度 , 既是考虑当务 之急,又要立足长远, 既要借鉴域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 验,又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 结合中国的客观国情, 充 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 矫正司法制度, 从而提升中国的司法实践和刑罚理念 , 丰富和发展中国的刑事科学理论 , 为实现公平正义和谐 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

社区矫正制度完善之路 社区矫正工作步伐加快 呼唤《社区矫正法》及早出台

社区矫正制度完善之路 社区矫正工作步伐加快 呼唤《社区矫正法》及早出台

社区矫正制度完善之路社区矫正工作步伐加快呼唤《社区矫
正法》及早出台
王维亚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13)5
【摘要】劳教制度废止,“社区矫正”一词高调进入公众的视野。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社区矫正算是新鲜事物。

可是在国际上,社区矫正是实行较为普遍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总页数】2页(PF0002-F0002)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制度;劳教制度;三中全会
【作者】王维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7
【相关文献】
1.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J], 郝赤勇
2.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兼评《社区矫正法》 [J], 樊长远
3.《社区矫正法》实施背景下相关热点问题研究——广西社区矫正研究会2020年
年会暨广西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交流会综述 [J], 李林蔚;杨明;梁燕妮
4.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实证研究
——以A市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为例 [J], 曹维维;周忠霞;张琳琳
5.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评析
——以《社区矫正法》为视角 [J], 秦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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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三、当下 “双主体” 模式的弊端
在当下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阶段 , 我们采取的是以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 ,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工作主体的 “双主体” 模式。这种模式是为了确保试点工作在较短 时间内能够正式启动, 减少工作阻力, 各试点省 ( 市 ) 普遍采取了不争论的态度 , 在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 、 维持现行法律框架不变的前提下 , 组织司法行政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走一条所谓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 的模式。试点省 ( 市) 如此安排, 实际上已改变了公安 机关的独立主体地位, 具有明显的过渡色彩。 但是在条 件成熟时,剥离公安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势在必行 。 理 由如下: 1. “双主体” 模式有违执法的效率原则 双主体虽然暂时缓解了目前所遇到的现有法律规定 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规定的冲突 , 但双主体所造成的额 外执法成本是不容忽视的 。 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试点时,就非常重视探讨和实践在双主体模式下公安 、 司法的互动联系机制, 建立了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联 络会议制度。该制度就规定每月召开社区民警与司法所 人员联络会议,会议由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召集,司法所人员和辖区内的社区民警参加 , 旨在加强 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的信息沟通 , 通报上阶段社区矫正 工作开展情况,并对下阶段的具体工作进行部署 。 该项 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 通过会议解决了日常矫正工作 中的一些问题和困难。 但是建立这样的联席会议主要是 因为作为工作主体的司法所缺乏行政执法权力 , 需要社 区民警运用执法权配合矫正工作 , 然而这种阶段性毕竟 是过渡性工作方式, 阶段性的会议对于日常矫正工作的 开展还是明显滞后。 2. “双主体” 模式有违执法的效益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受 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由于场地、 经费、 人力资源严重缺 乏,矫正工作仅限于监控, 矫正、 教育不足。 虽然现行 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 、 思想汇报、 谈话教育、 学习 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 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 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 但由于条件所限, 集中学习培训 工作基本上没法展开, 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 切实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仅呈现为报到 、 谈 , 话及走访, 由 此, 社 区 矫 正 只 能 做 到 基 本 的 “控 制 ” 。 另外, 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 “教育 ” 和 “矫正 ”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对矫正对象监督控制职能 , 在当下 没有改变,其工作量没有因为矫正工作的开展而减轻 。 当前公安机关对矫正对象基本依据各类法律文书 ( 判决 书、释放证明等) ,采用派出所社区民警带领治保基干组 , 落实责任人, 纳入视线管理并在 成 “监督考察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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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工作 。 双主体在工作职能上的重 复劳动造成工作效益低下 ,司法行政资源的大量浪费 。 3. “双主体” 模式有碍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成效 从派出所接收过来的矫正对象 , 对司法行政机关的 矫正工作不理解,有抵触心理。 以前公安机关管理的确 有不到位和过于宽松的地方 , 但主要还在于双主体模式 给矫正对象带来的不习惯 。 实践中面临公安的批准结果 与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结果冲突的情形 , 公安批准的效力 要高,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效力不高 , 从而, 使司法行 政机关陷入尴尬境地。 对此处理不好, 司法行政机关在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就会受到挑战 , 社区 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必然受到影响 。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范围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非监禁刑罚 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可以减轻监狱的负担 , 由于社区矫 正非监禁的特点,决定其能够节省国家资源和司法行刑 成本。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下列罪犯: 被判处管制的、 被宣告缓刑的、 被 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和假释制度明确 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权能
1. 量化缓刑和假释的评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 72 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 件是: 犯罪人有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 81 条第 1 款规定的假释 会 适用条件是: 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 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 这些规定过于原则, 对
构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要论 ” “悔改 ” “不致再危害社会” 没有具体的 于何谓 “悔罪 评判标准,不利于缓刑和假释的准确适用 , 甚至容易造 成滥用。为此, 应对这些规定予以进一步的明晰量化 , 以便司法实践工作中具体操作 。 2. 完善缓刑和假释考验期的内涵 国外立法对缓刑犯和假释犯的行为规范 , 大都分为 必要条件和裁量条件。 必要条件是对所有缓刑犯和假释 犯都适用的共同条件, 如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 , 定期汇 报自己的活动情况, 不得随意外出等; 裁量条件是因犯 罪人而异的条件,是否适用由法官酌情决定 , 如禁止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入特定场所、接受医疗处遇等 第 75 条、77 条对缓刑犯、 假释犯设置了四项行为规范 , 但都属必要条件,而无裁量条件的规定, 且这些规定过 于概括,既不易于考察, 也缺乏针对性。 应当借鉴国外 立法,将缓刑犯和假释犯的行为规范区分为必要条件和 裁量条件两部分,并且补充完善其具体内容 , 以提高司 法适用的灵活性,同时便于考察机关客观有效监督 。 3. 确立司法行政机关假释决定权 目前中国的假释决定权的设置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困 难,有失妥当。首先, 由于法院本身有许多审判业务要 裁处,难以抽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审查假释案件 , 只有 被动地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假 释书面材料。其次, 在司法实践中,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 的监狱管理部门希望将假释作为奖励手段来加强管理 , 而法院往往倾向于保持原判的相对稳定 , 不主张更多地 适用假释,导致矛盾与冲突。 再次, 假释从监狱提出开 始,层层上报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中间环节甚多, 无 法做到及时高效,而不及时的减刑在很大程序上抵销了 对犯罪人的激励作用。 鉴于现行的假释决定权设置存在 的弊端,可以把假释的决定权从法院的职权中分配给司 法行政机关。理由如下: ( 1 ) 假释并不涉及原判决的变 更,因而这种权力并不属于司法权而是一种行政权 , 由 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假释决定权和法院的审判权不相冲突 和矛盾。 ( 2 ) 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改造犯罪人的职责 , 理应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力 , 但在司法实践中中国 司法行政机关只有改造犯罪人的责任 , 却没有决定选择 改造手段的权力,这种责权分离的情况既不利于强化司 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功能 , 也难以使犯罪人与刑罚执行机 关建立起利益依赖关系 , 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犯罪人接 受改造的积极性,因而妨碍了假释激励功能的正常发挥 , 也就不能最大程度实现刑罚的教育改造功效 。 ( 3 ) 司法 行政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矫正罪犯有着专业知识和较 为丰富的经验,能够根据犯罪人的表现科学全面地判断 犯罪人是否真正具有悔改决心 , 作出是否给服刑人员予 以假释的客观结论,从而有效地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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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要论
任继鸿
( 长春理工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
摘要: 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理论研究的方面存在 空白,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具体问题值得研究 。 然而, 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司法资源 , 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体现人性价值和人文关怀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和司法文明进步 。同时,社区矫正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需要全社会的 广泛关注和共同参与,科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司法制度 ,确立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行 刑执法地位和主体资格 ,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的刑事法律和政策要求 ,更是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司法制度 的核心内容之一。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司法制度; 构建要论 中图分类号: D914.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257-0246 ( 2013 ) 11-0250-03 刑与社区矫正的宗旨是相接近的 。 当然, 管制在中国是 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 体现的是依靠人民群众改造犯罪 分子的刑罚思想,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 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 医的; 怀孕或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生活不能自理的。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不致再危害社会 。 假释是中国刑法中的一种行刑制度 , 具有非监禁化 的特征。根据中国刑法第 81 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 , 被判处无徒刑的 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0 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 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可以裁定假释。 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国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 , 可以分 为附加适用与独立适用两种情形 。
管制是中国刑法的非监禁刑 , 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但限制其一定自由, 交由公安机 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 中国刑法中的管制
作者简介: 任继鸿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 刑法学。 ① : 《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 》 ,《中国司法》 2003 年第 5 期。 参见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 法部 《关于开展 社 区 矫 正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和 司 法 部 《关于司法行政 机 关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 的 规 定,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 是将符合社区 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 , 由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 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参与下 ,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认的期限内 , 矫正罪犯的心理和 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 是对犯罪分子由监狱矫正为中心到社区矫正为重点的历 史性转变,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 , 更是刑罚 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社会科学战线·2013 年第 11 期·博士论坛 长期居高不下、刑事案件日渐增多的复杂局面 。 但 “双 主体” 模式仍然要求公安机关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 督考察,而在基层公安机关方面 , 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 和刑事侦查工作已使其不堪重负 。 另外, 社区矫正工作 实际上并未引起基层公安机关的足够重视 。 同时, 司法 行政部门的职能随着律师 、 公证管理的社会化与法律宣 传、法学教育的多元化而趋于弱化 , 尤其是大多市、 县 两级司法行政部门, 无权管理刑罚执行工作 , 有相当多 的区、县司法行政资源处于闲置状态 。 如果赋予其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 可以优化资源配置, 充分利用其 , “双主体 ” 模式易导致公安机 潜在的巨大功能。 可见 , 司法行政机关 “想管却无权 ” 的尴 关 “有权管不好 ” 尬境地,造成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流于形式 , 矫正对象 处于监管无序,放任自流的自然状态。 司法实践中脱管 现象非常严重,时刻威胁着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和国家 的长治久安。 当然,应该强调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职能 , 并非单打独斗,社区矫正工作要统一在各级党委 、 政府 的领导下进行, 公安机关也要依法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 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 , 根据具体情况 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 , 及 时依法处理。而相关部门都要积极参与 , 大力协作, 还 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 的参与作用,积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 。 即使司法行政机 。《关 关独立行使职能,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监督制约 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 中就明确指出, 人民 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 ,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 , 保证 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综上,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司法制度 , 既是考虑当务 之急,又要立足长远, 既要借鉴域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 验,又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 结合中国的客观国情, 充 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 矫正司法制度, 从而提升中国的司法实践和刑罚理念 , 丰富和发展中国的刑事科学理论 , 为实现公平正义和谐 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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