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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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07]2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3.13【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27号2007年3月13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审核)事项以及跨年度管理项目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后续管理应从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通过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达到规范的目的。

第四条后续管理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落实岗位责任制,以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分类第五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分备案类项目和申报核查类项目。

第六条备案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需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

第七条申报核查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

申报核查类项目包括取消审批(审核)项目和跨年度管理项目两类。

第三章项目第八条下列项目实行备案管理: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2.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第九条下列项目实行申报核查管理:1.亏损弥补;2.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3.坏账准备;4.“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5.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6.广告费税前扣除;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扣除;9.股权投资损失;10.境外所得税抵免;11.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跨年度事项,重点事项,高风险事项,重点行业【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皖国税发(2016)100号【发文日期】2016-06-27【实施时间】201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提升后续管理质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修订了《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13〕9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7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保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不断提高管理质效,降低税收风险,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和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信息化手段,利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实施动态监控、分析核查和跟踪管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遵循放管结合、突出重点、统一流程、过程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总结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总结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总结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定税率和税基计算并缴纳的税项,对于企业来说,及时、正确、合规地处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总结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关键要点和建议。

企业应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税收法规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企业需要关注税法的更新和调整,及时了解新的税法规定,并确保公司按照最新的法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对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也非常重要。

企业需要建立严密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及合规性。

第三,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是合法合规的行为,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财务和税务资料,并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企业可以通过内外部协调,及时响应税务机关的要求,确保稽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企业应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和避税措施。

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和避税措施,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但企业需要注意,税务筹划应符合法规,不得进行非法避税行为。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保障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正常运行。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企业重要的管理环节,对于企业发展和稳定经营至关重要。

企业需要遵守税法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体系,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并建立完善的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0.20•【文号】国税发[1998]182号•【施行日期】1998.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国税发〔1998〕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范工作,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

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1、后续管理事项不明确缺乏统⼀的后续管理办法。

2、部分税收政策的规定不明确。

3、管理⼈员素质不⾼。

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式:1、实施分类管理。

2、实施台帐管理。

3、实施信息化管理。

新税法公布之后,⼀些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涉及到跨年调整,并且现在⼀站式服务使得所得税后续管理变得⾮常重要。

在实践中,所得税后续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管理事项不明确,管理⼈员⽔平不⾼等。

那么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下⾯⼩编谈谈⾃⼰的看法。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存在哪些问题?1、后续管理事项不明确,缺乏统⼀的后续管理办法。

现⾏政策未明确后续管理具体事项,未对后续管理事项进⾏有效分类。

现⾏的相关事项的后续管理主要是在各个单⾏⽂件中予以反映,⽐较杂乱,对如何进⾏后续管理没有具体指引。

2、部分税收政策的规定不明确。

如在对总分机构的管理中,明显存在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职责不清,对分⽀机构汇总申报的税款是否具有审核权和稽查权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对分⽀机构如何管理、管理到何种程度没有依据。

3、管理⼈员素质不⾼。

税务机关能够⽐较全⾯掌握财会知识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熟练进⾏⽇常管理和税务评估的复合型⼈才不多,致使难以适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从⽽弱化了后续管理。

如未按规定进⾏台帐登记,台帐的真实性受到置疑。

⼆、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1、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后续管理的分类,采⽤不同的管理⽅法。

在对总分机构的管理中,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纵向、横向联系协作,建⽴和完善总分机构主管机关联系和信息反馈制度,明确总机构向分⽀机构传递相关信息的时限规定;对享受减免税企业,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管理和监控。

企业申请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做好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和备案管理。

享受优惠期间,要定期进⾏实地核查,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防⽌企业将⾮减免税项⽬纳⼊减免税项⽬,不符合条件仍继续享受优惠等问题的发⽣。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后续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后续管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有哪些?《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注意:文件中取消了大学专科学历的限制,对于研发人员没有学历的具体要求。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意义、内容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意义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缴款、税务筹划、税务风险防控等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

它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收合规性:企业需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通过加强后续管理,企业可以确保纳税申报符合法律要求,规避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

2. 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还可以帮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合法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

3. 内部控制:良好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可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减少税务风险,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内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纳税申报: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准确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企业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2. 纳税缴款:企业需要按时将所得税款缴纳到国家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

3. 税务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税务筹划,减少所得税负担。

比如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调整企业结构等方式。

4. 税务风险防控:企业需要关注税务风险,防范税务纠纷的发生。

可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定期进行税务合规性审查等方式,降低税务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挑战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1. 多变的税收法规:税收法规的不断变化,给企业带来了管理难度。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调整管理措施。

2. 纳税申报的复杂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涉及多个财务报表和税务表格,填报过程繁琐复杂,容易出现错误。

企业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纳税申报流程,确保申报的准确性。

3. 税务风险的多样性:税务风险的形式多样,如漏报、错报、虚报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操作办法(试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操作办法(试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工作,切实提高后续审核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现行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以下简称审核)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对年度申报表的逻辑性和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的审核。

后续审核包括企业自审和税务机关重点审核两部分。

企业自审是指汇算清缴结束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辅导下,企业自行对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开展的审核。

税务机关重点审核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企业自审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企业开展的审核以及省局直接下发企业名单督导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所得税部门牵头,税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审核对象的选择与确定第四条企业自审对象由各市、县(区)国税机关的所得税部门在下列范围内选择:(一)汇算清缴结束后省局下发的所得税指标异常企业;(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有异常情况的企业。

企业自审面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户数的5%。

第五条重点审核对象由省局和各市、县国税机关的所得税部门共同确定。

自审工作完成后,各地应结合企业自审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企业开展重点审核。

省局也将根据管理需要,选择一定户数企业作为省局督办的后续审核重点企业,并实施全程跟踪、督审。

各地重点审核面应不低于自审企业户数的10%。

第六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点(一)利润率、应税所得率明显低于同行业的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应纳税额增长率异向变动程度较大的企业;(二)连续亏损仍持续经营的企业;(三)所得税申报收入与损益表营业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收入比对异常企业;(四)有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分立、合并等重大涉税事项的企业;(五)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金额较大的企业;(六)减免税额较大或减免税期满前后利润额变化异常的企业;(七)关联交易收入比重较高、金额较大的企业;(八)不征税收入金额较大的企业;(九)有弥补亏损、费用等跨年度结转事项的企业;(十)其他。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1. 简介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根据企业的利润额支付给国家的一种税费。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指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进行相关的税务管理和遵守税法规定,以确保企业在纳税方面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2. 税务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重要环节。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和相关的财务报表提交给税务部门,并按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款项。

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准备好相关的会计凭证和税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 确保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的税率和税法规定准确无误; -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时提交税务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款项。

3. 稽核和复核税务稽核是指国家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和核实。

税务稽核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保证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真实性和合规性。

税务稽核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审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稽查企业纳税的合规性,包括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税率的正确应用等;- 抽查企业的会计凭证、发票和交易记录,核实企业所得税的合规性。

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核时,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准备相关的会计凭证和税务报表,并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

4. 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合法的手段和方法,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税务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 - 合理规避税法漏洞,合法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 合理规划企业的投资、融资和资产配置,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成本; - 寻找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措施,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 及时了解和应用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减免政策,获取更多的税收优惠。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确保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守税法规定; - 充分了解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税务筹划方案; - 避免以违法手段规避税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1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申报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管理。

通过对企业年度申报的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等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与有关政策的符合性进行统一审核,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基和减免情况实行管理控制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管理程序分为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后续管理审核结果的处理三个部分。

第二章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后续管理工作开始启动。

由各市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集中的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调取企业自行申报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企业名单,向辖区内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后续管理审核任务。

第五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上级发起的后续管理审核任务具体实施审核。

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案头审核和延伸审核两个部分。

案头审核专指资料完整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案头审核内容,审核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备、有效。

延伸审核专指政策符合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延伸审核内容,审核申报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与申报项目相关,有关数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享受政策的范围、标准等。

对于已在汇算清缴期间按照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及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管理规定,报送了相关资料并完成备案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和递延收入项目,后续管理为对企业申报时报送备案资料的延伸审核。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优惠政策讲解.doc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优惠政策讲解.doc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优惠政策讲解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纵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扩大历程,从2010年至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最初的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再到现如今的50万元,可见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支持力度越来越大。

具体优惠规定。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指不在《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相关指标的的确定。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其中,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几个注意点:一是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是企业预缴时就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是小型微利科技型小企业可叠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双重优惠。

五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不用备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在税务期间产生的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

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则是对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的所得情况进行计算,并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和缴纳。

本文将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包括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申报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

一、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根据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的所得收入和支出进行计算,并结合相关税项进行清算。

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入情况的确认:企业需要将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收入进行确认,包括销售额、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

2. 支出情况的确认:企业需要将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支出进行确认,包括生产成本、经营费用、财务费用等。

3. 扣除项目的核算: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如研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等,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将企业的收入减去支出和扣除项目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5. 税款的计算: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二、汇算清缴的申报流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流程需要企业按照一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填写汇算清缴申报表: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年度的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等。

2. 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企业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和相关的税务材料,如账务凭证、发票等,提交给税务部门。

3. 税务部门的审核:税务部门将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表进行审核,检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4. 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审核通过后,企业需要按照计算出的企业所得税额进行缴纳,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 准确把握相关政策: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相关法规,以便按照要求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或者登记的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按照税法规定,对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计算、申报和缴纳的过程。

第二章汇算清缴的程序第四条企业应当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汇算清缴。

第五条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当根据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税收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第六条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

第三章申报与缴纳第七条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收入总额;(三)不征税收入;(四)税前扣除项目;(五)应纳税所得额;(六)应纳税额;(七)已预缴税额;(八)应补(退)税额。

第八条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资料:(一)财务报表;(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税收优惠相关证明文件;(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后,按照申报的应纳税额及时缴纳税款。

第四章税务机关的职责第十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包括:(一)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进行汇算清缴;(二)审核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三)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评估和检查;(四)处理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异议和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可以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企业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逃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可以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税总发[2013]55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3.05.20【实施日期】2013.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特别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加强后续管理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和深化税收征管部署的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推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后续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围绕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二十四字”总体要求,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突出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管理,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动态化、可持续管理。

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加强后续管理,保持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连续性,保障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后续管理的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着力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主要利用台账管理和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大力依托信息化手段,重点对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加强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的一种税源管理方式。

(一)明确后续管理对象后续管理的对象涵盖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重要事项和重点行业,包括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若干重点行业。

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和后续管理项目策划流程

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和后续管理项目策划流程

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和后续管理项目策划流程一、确定项目目标首先,需要确定项目的目标。

该项目的目标是确保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以及高效管理企业所得税。

二、项目准备阶段1.确定项目团队在项目准备阶段,需要组建一个项目团队。

该团队应包括项目经理、财务主管、税务专员等专业人员。

2.制定项目计划项目团队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的时间安排、任务分配、里程碑等。

3.调研和分析项目团队需要对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相关要求和业务流程。

三、备案审核阶段1.准备备案材料根据所得税政策和法规,项目团队需要准备备案所需的材料,包括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表附件、相关凭证等。

2.审核备案项目团队需要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性和准确性。

同时,需与税务部门进行对接,了解备案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3.提交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需要将备案材料提交给税务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四、后续管理阶段1.定期申报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所得税的申报。

项目团队需要负责收集、整理并准备所需的申报材料。

2.内部审计项目团队需要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需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要求。

3.风险预警和控制项目团队需要定期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培训和提升项目团队需要进行培训和提升,不断更新所得税政策和法规的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

五、项目总结和评估在项目完成后,项目团队需要进行项目总结和评估,总结项目的经验教训,评估项目的成果和效果,并提出改进意见。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和后续管理项目的策划流程。

通过详细的项目计划和合理的组织安排,可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并达到项目目标。

同时,合理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可以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和效益,保证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思路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思路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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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思路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税务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企业所得税大部分审批事项逐步取消或下放,一般涉税
事项一律改为备案管理或由企业自行申报,税收征管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督转变。

随着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施行,以及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制度不断加强,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其后续管理的范围、责任也在不断扩展,并与相关管理工作更多地交织、融合。

因而,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认真研究、积极应对。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二十四字总体要求,即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为近阶段企业所得税管理指明了方向,企业所得税管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在实施企业所得税管理二十四字要求的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实施办法,管理手段、管理环节处在摸索阶段,企业所得税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管理户多、面广,管理基础薄弱。

从天津市国税系统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情况看,企业涉及国民经济全行业,跨地区企业大量涌现,所得税税源流动性显著增强,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存,企业规模、企业核算水平也参差不齐,造成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非常大。

与之对应,税务机关管理基础仍显不足,突出表现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较少,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管理员工作岗位的变更往往造成纳税人档案管理不衔接,综合征管软件没有将后续管理内容纳入系统中,后续管理信息化水平严重。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问题

第三、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问题: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后续是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中的自行申报项目、审批(核)和备案管理项目以及日常管理中涉及跨年度管理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应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项目实施审批(核)、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节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以达到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后续管理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基础信息资料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分类第五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按管理方式分,分为审批类、备案类和自行申报类项目。

第七条审批类项目是指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进行税前扣除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审批管理:1、经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2、其他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第八条备案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需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备案管理:1、除审批类、自行申报类税收优惠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2、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收入递延确认除外;3、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4、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5、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第九条自行申报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自行申报管理:1、小型微利企业;2、国债利息收入;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亏损弥补;6、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7、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8、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9、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1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结转以后年度扣除;12、境外所得税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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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1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申报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管理。

通过对企业年度申报的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等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与有关政策的符合性进行统一审核,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基和减免情况实行管理控制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管理程序分为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后续管理审核结果的处理三个部分。

第二章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后续管理工作开始启动。

由各市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集中的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调取企业自行申报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企业名单,向辖区内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后续管理审核任务。

第五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上级发起的后续管理审核任务具体实施审核。

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案头审核和延伸审核两个部分。

案头审核专指资料完整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案头审核内容,审核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备、有效。

延伸审核专指政策符合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延伸审核内容,审核申报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与申报项目相关,有关数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享受政策的范围、标准等。

对于已在汇算清缴期间按照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及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管理规定,报送了相关资料并完成备案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和递延收入项目,后续管理为对企业申报时报送备案资料的延伸审核。

第六条各市地税局负责对其发起的后续管理审核任务进行统一部署和业务指导,督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组织审核工作。

第三章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包括以下项目:(一)特殊类型收入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

(二)特殊类型扣除项目,包括: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亏损弥补。

(三)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号)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管理项目。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入备案类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一节不征税收入第八条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财政拨款的审核:(一)案头审核内容: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1、拨款单位性质的相关资料证明;2、接收拨款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相关资料证明;3、拨付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1、该财政性资金的拨付资金文件;2、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财政性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对该财政性资金以及对应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1、审核财政拨款对象是否符合规定;2、审核财政拨款来源是否符合规定;3、审核财政拨款是否纳入预算管理;4、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单独核算;5、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6、审核申报财政拨款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1、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的支出是否单独核算;2、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审核取得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按规定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后续支出相应扣除;4、审核申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一)案头审核内容: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1、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2、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3、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4、规定收费上缴财政的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1、审核收费凭据是否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票据;2、审核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3、审核企业的收费票据,有无擅自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混淆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行为;4、审核是否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将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5、审核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是否正确。

政府性基金的审核:(一)案头审核内容: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1、该政府性基金收取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定;2、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收款的文件;3、规定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财政的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1、审核收款票据是否为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2、审核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3、审核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4、审核申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节递延收入第九条递延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递延性债务重组收入的审核:(一)案头审核内容: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1、债务重组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重组商业目的的说明;2、债权债务的原始合同或协议,相关收付款凭证;3、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法院裁定书,相关收付款凭证;4、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情况说明。

(二)延伸审核内容:1、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2、审核申报债务重组所得计算是否正确。

债转股分期确认所得的审核:(一)案头审核内容: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1、债转股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重组商业目的的说明;2、债权债务的原始合同或协议,相关收付款凭证;、债转股的合同或协议、法院裁定书,相关收付款凭证;4、企业转换股权公允价格证明;5、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1、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2、审核债权转股权业务是否确认了所得或损失;3、审核申报债务重组所得计算是否正确。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审核:(一)案头审核内容: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1、政府有关搬迁的行政决定文件、公告或其他证明文件;2、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达成的搬迁协议、企业搬迁计划;3、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自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相关凭证。

(二)延伸审核内容1、审核是否为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收入;2、审核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匿、混淆政策性搬迁与一般性搬迁收入;3、审核企业政策性搬迁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准确;4、审核申报政策性搬迁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第三节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第十条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一)案头审核内容: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2、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3、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说明投资关系的证据资料、被投资公司章程、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做出的决定书等;4、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合同协议等;5、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文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报表;---5---6、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需提供: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可抵免税额条件的股权证明文件或凭证。

(二)延伸审核内容:1、审核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符合规定;2、审核居民企业收到境外投资性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规定;3、审核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弥补是否正确;4、审核居民企业间接抵免负担税额计算是否正确;5、审核本年度境外所得抵免税扣除限额和实际抵免境外税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正确;6、审核本年度抵补的以前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期未余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可抵免期限;7、审核企业是否有将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予以抵免的情况;8、审核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9、审核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税款处理是否正确;10、审核企业“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是否存在境外被投资企业当年未分配利润或股息情况,并根据情况判断是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企业对外收汇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或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但未按规定申报的问题。

第四节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第十一条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一)案头审核内容: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申报资料是否齐全;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2号)要求报送的清单申报表和专项申报表等申报资料;3、要求出具鉴证材料的损失项目的中介机构鉴证材料。

(二)延伸核查内容:1、审核企业资产损失是否按规定已进行了会计处理;2、审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来源于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3、审核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按照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4、审核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收入,计缴所得税;5、审核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按税收规定在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6---6、对关联方之间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审核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安排;7、审核申报资产损失金额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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