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
信⽤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也是信⽤证软条款欺诈救济的理论基础在我国,与信⽤证欺诈相应的救济被称为信⽤证的司法保全。
在这⽅⾯,中国⽬前不存在统⼀的有约束⼒的成⽂法或司法判例。
[70]对于利⽤信⽤证软条款进⾏欺诈是否可以借助“信⽤证欺诈例外原则”进⾏救济,学术界意见没有统⼀。
有的学者认为:“出⼝商(受益⼈)不得以进⼝商(开证申请⼈)存有软条款欺诈为由请求法院裁定或判决开证⾏承担付款义务,即欺诈例外原则不适⽤于受益⼈与开证⾏之间。
其理由有三:理由⼀是:欺诈例外原则是基于交易应诚实信⽤、欺诈⾏为⾃始⽆效等各国均确认的民法基本理论作出的软化信⽤证机制中最具有⽣命⼒的信⽤证独⽴抽象原则和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表⾯相符原则的司法救济措施,各国司法实践中均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理由⼆是:虽然理论界对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因受益⼈实施欺诈开证⾏拒付款项是⼀种权利还是义务尚有争议,但对开证⾏在单证不符条件下拒付款项是⼀种权利的认识,似乎并没有异议。
开证⾏的这种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否则信⽤证就失去了国际贸易“⽣命⾎液”的功能;理由三是:银⾏⼀经拒付不得反悔也是国际惯例,否则,会导致在买⽅曾拒绝放弃不符点但后来因市场货价急升⽽回⼼转意等等,这也是国际商会的意见。
该⽂作者依据上述三个理由,认为,“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不应当扩⼤⾄受益⼈受欺诈的情况。
认为这三个理由,虽然都有⼀定的道理,但不能因此否定可以借⽤该原则进⾏信⽤证“软条款“救济。
他的第⼀个理由认为,“信⽤证欺诈原则”是从判例中演变⽽来,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应该对此原则进⾏扩⼤。
其实,对“信⽤证欺诈原则”的适⽤做严格的限制与该原则是否可以适⽤到利⽤软条款进⾏欺诈的问题是两码事,该原则是对信⽤证独⽴原则——根本原则的⼀个软化,对其适⽤当然应当进⾏限制。
⾄于说,因为⾃美国在1941年Sztejinvs.J.HenrySchroder⼀案中确⽴“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以来[72](基本案情参见本⽂典型案例附录五),“信⽤证欺诈例外原则”仅限于进⼝商因受出⼝商亲⾃参与的欺诈情况才可请求法院对信⽤证下款项实施禁令,并没有扩⼤到出⼝商受到进⼝商的欺诈也可请求法院强令开证⾏在单单不符、单证不符下仍应⽀付信⽤证项下款项的先例。
审判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把握
审判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把握泰安中院民四庭仉磊信用证欺诈是一国际化问题,在存有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发布止付令阻止开证行对外付款是各国通例。
中国作为信用证欺诈的最大受害国,在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司法处理上曾走过弯路,在止付问题上表现出的随意性使得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如何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是我国法院需慎重解决的问题。
目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我国法院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了明确的国内法依据,本文主要是针对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审判实践,对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对我国信用证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和把握,根据个人审判实践对审判实务中应当把握的相关问题作出论述。
通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相关问题的综合理解掌握,笔者将在涉及信用证欺诈的审判实践中慎重把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力争做出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的判决,提高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第一节对我国欺诈例外司法实践的先前反思我国审判实务中对于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审理起步晚、实践少,再加上相关立法滞后,导致我国法官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及其实体、程序要求缺乏统一认识,出现了若干良莠不齐的判决,影响了我国法院信用证止付判决的公信力。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此专门给中央政法委打报告,认为目前信用证止付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司法机关止付信用证款项的案件多,涉及面广,严重影响了银行正常结算业务的开展。
2,司法机关止付信用证随意性大,且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违背了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3,司法机关在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已经被承兑或承兑汇票已经贴现的情况下实施止付,违法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4,对于仲裁机构转来的开证申请人的冻结申请,法院一般都予以执行,而仲裁机构一般审理和裁决的是买卖合同双方的纠纷,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止付严重损害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5,司法机关仅依据开证申请人一方的申请发布止付令,在止付前不听取对外承担责任的银行的意见,影响了我国银行的对外声誉和对外经济贸易环境。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共15页word资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源于这种机制所独具的无法取代的作用,他已经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抽象原则”,该原则将的实质在于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也恰恰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保护伞”「1」。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有报告说,仅在1995年美国就有超过5亿美金的损失可归因于信用证诈骗「2」,在我国也发生过数起信用证诈骗案「3」。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却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
「4」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
”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L/C 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
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开关键
中国银行海口案
信用证: 10000MT钢材
FROM UKRAINE TO CHINA
单证相符,开证行中国银行承兑
金额:USD2637875. 04
受益人在比利时贴现汇票
22
中国银行海口案
卸货期间,进口商申请止付令 海口市海事法院止付令:扣货扣船、止付货款 止付令理由:货物质量及包装与提单所述不符 开证银行被禁止付款,船只及货物被扣 公证行证实短缺6001MT; 法院拍卖货物, 判进口商获得USD12.7万的赔偿,USD46.8万从信用证
Sztej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1941年,纽物,通过印度 渣打银行交单至开证行
进口商向法院申请止付 开证行:单证相符须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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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tej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基本观点
-------三个
20
1.什么是传统机械按键设计? 传统的机械按键设计是需要手动按压按键触动PCBA上的开关按键来实现功能的一种设计方式。
传统机械按键结构层图:
按键
PCBA
传统机械按键设计要点: 1.合理的选择按键的类型,尽量选择平头类的按键,以防按键下陷。 2.开关按键和塑胶按键设计间隙建议留0.05~0.1mm,以防按键死键
当然前提是单据的呈交方不属于被特殊保护的
主体.
外原则
-----欺诈例
14
涉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经典案例
Sztej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中国银行海口案 United City Merchants Ltd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其安全性备受关注。
然而,信用证欺诈事件时有发生,给贸易交易双方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问题。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介绍信用证欺诈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或商品,并在该等不法行为后获得了相应的付款或商品籍此获得经济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信用证欺诈事件发生后,银行对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责任。
这个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是银行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信用证本身而非买卖关系。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合理性分析1.基于信用证天性的原则信用证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付款方式,银行对于买卖双方是中立的。
当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争议时,银行仅有责任根据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支付。
因此,在信用证欺诈事件中,银行并没有参与欺诈行为,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该对自己选择的交易对象负责。
该例外原则是基于信用证本质而制定的,因此合理合法。
2.保护银行的利益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银行承受着巨大的风险。
当欺诈事件发生后,银行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因此,在银行没有参与欺诈行为的情况下,银行应该免除任何责任。
若要让银行为欺诈行为负责,银行将无法承受如此高的风险,也会影响到银行的正常运营。
3.避免信用证买卖关系的混淆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一种付款方式,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直接涉及银行。
若要银行在欺诈事件中为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承担责任,则会使得信用证买卖关系混淆不清,进一步增加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争议1.基于买卖双方权益的原则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其实质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保障的付款方式。
因此,在信用证欺诈事件中,银行应该为买卖双方的损失负责。
若将责任全部推卸到买卖双方身上,则会使得买卖双方存在很大的不安全感,进一步影响到信用证的使用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正常秩序 。导致信 用证欺诈现 象的因素很
多,其 中,信用证独立抽 象原则是 最关键 的 因素 ,是实施欺诈的根本诱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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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是信用证交易 的基石 的基础 上 ,确 立 了在受益人有实质性欺诈 的情况 下,信 用
证独立抽象原则应 当受到限制 ,买方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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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益人付款或付款后仍有追索权。 信用证
欺诈例外原则理论首先确立于美国 1 4 年 91 在S tj V e r一案。买方指控卖方 ( z n sH ny e 受
论 用 欺 例 原 信 证 诈 外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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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延波 ( 上海理 工大学管理 学院 上海 2 0)3) 0( 9
立法产 生了直接影响。1 5 9 8年美国制定 的 《 统一商法典 ) X简称 U C) C 就从立法上确立 了这一欺诈例 外原则。 改后 的U C第 5 修 C — 1 9( 规定 “ O b) 如果 申请人宣称某项必要单 据属于伪造或具有实质上的欺诈性 , 或者 兑 付提示将 为受益人对开证人或申请人进行实
◆ 中 图分 类 号 :F 4 、 7 04 文献 标 识 码 :A
U CP) 第三条 a款中 明确规定 ,“ 就性质而
内 客 摘 要 :信 用证 在 当今 国 际 贸 易 结 算 中 被 大 量使 用 , 其 巨 大 的 生 命 力 来 源 于其 所 具 有 的 “ 立 抽 象原 则 ” 独 ,但 正是这一原 则本 身所 固有 的缺 陷为其 中 的 一 些 不 法 商人 的 欺 诈 行 为 提 供 了 可 能。 因此 ,在 承认 独 立抽 象原 则 时 不 能忽视 信 用证 欺诈 存在 的 实际情 况 , 应 允 许 欺 诈 例 外 情 况 的 存 在 。 本 文 在 阐释 了信 用证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的 确 立 和 适 用 基 础 上 ,针 对 我 国 的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 分 析 了适 用这 一 原 则 的 条 件 及 所 应 注意的 问题 .以期对 司法 实践 能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发现有信用证欺诈情形,并会造成严重损害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证审查标准,信用证欺诈的构成,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信用证受益人(卖方)方面的欺诈行为。
即卖方为了取得货款,通过假造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取得指定行或议付行垫付的货款。
1、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背景及他国的实践。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单证一致时银行应履行付款义务,银行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
信用证独立于所依据的基础合同。
这些原则可能为受益人欺诈申请人或银行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严格执行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以单据欺诈手段骗取货款的案件不断发生,如果固守这一原则,势必纵容这些诈骗分子,因为货款一旦被骗取,买方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追回货款的希望很小。
有鉴于此,为了打击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判例对欺诈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在承认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原则的同时,也应当承认有例外情况。
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首先是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提出来的。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也有对信用证欺诈及补救办法的成文法规定。
此外,英国、加拿大、新加坡、法国等国的法院判例也表明承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从法律渊源上说,欺诈例外规则是国内强制法对国际惯例的一种限制或替代。
UCP600号作为一种商业惯例,主要规范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基于这些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但信用证的独立原则和单证相符原则,不应该使实施欺诈的人获益。
这一矛盾的处理,是各国国内法适用的问题。
总的原则是保证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同时对受益人的欺诈进行惩处,其实质是确立了信用证与基础交易的关联性。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1.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这个词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就是一种支付方式,像是买家给卖家开了一张“保函”,确保钱能顺利到账。
简单说,就是银行替买家出面,向卖家保证“放心,我会给你钱”。
所以,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像是交易的“保护伞”。
但是,万事都不是绝对的,信用证也有可能被人拿来做坏事,这就涉及到今天要聊的主题——信用证欺诈。
2. 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2.1 欺诈的定义先说说什么叫信用证欺诈。
通俗点说,就是有人在信用证交易中搞鬼,利用假材料或者虚假信息来骗取钱财。
比如,有人假装发货,但实际上根本没发任何货物,结果就把钱揣进了口袋。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交易的公平性,也让不少无辜的参与者遭殃。
2.2 例外原则的由来那么,既然如此,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是什么呢?这就要提到法律的“保护伞”了。
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简单来说,如果银行发现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或者能证明交易存在重大瑕疵,就可以“说不”。
这就像在打麻将,碰到别人碰了假的牌,你可以立刻“杠”起来,绝不能让他们得逞。
3. 欺诈的构成要件3.1 欺诈行为的表现那么,怎么才能判断信用证欺诈是否成立呢?我们来看看构成要件。
首先,得有“欺诈行为”,这就是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比如伪造发票或者货物运输单。
你想想,要是卖家说他寄了货,但实际上根本没发,这就像是空口无凭,根本没道理成立。
3.2 受害者的损失其次,受害者也得受到损失。
比如,买家辛辛苦苦准备了资金,结果被骗了,钱打了水漂,那这损失就是显而易见的。
法律上可不是光说不算的,必须有实实在在的损失证据。
这就像是吃了亏之后,得有凭有据,才能讨个说法。
4. 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4.1 提高警惕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参与者得多留个心眼。
比如,在审核信用证的时候,得认真检查相关文件,确保每一项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
这就好比我们在生活中,买东西时总得看看质量,不然很可能上当受骗。
从一案例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二 、 析 分
行 在合 理 时间 内 尚未对 外付 款 的 ,人 民法 院可 以根
据 买方 的请 求 , 结信 用证 项 下货 款 。 冻 在远 期信 用证 情 况下 . 如果 中 国银行 已承兑 了汇 票 , 国银 行 在信 中 用 证上 责任 已变 成 票据 上无 条 件付 款责 任 .人 民法 院就 不 应由 以冻 结 。 Ⅱ 从 上述 各 国的 立法 实践 来 看 ,信 用证 欺诈 例外
国 的 司法 和 贸易 实 践 中得 到 了 普 遍 地 应 用 。 15 92
年 , 美 国统一 商 法典 》 《 公布 , 该法 典第 5章第 i4 在 1 条第 2项 中更 是 明确 规定 :单 据 由 于伪造 欺 诈或 者 交易 有 欺诈 行为 时 ,开证 行 仍得 不理 会 进 口商 的指
为 ; 进 口商 须 向当地 有管 辖权 的 法 院 申请 禁 令 。 ④ 上
议付 行 ( 行 ) C银 是受 其 委 托而 放 款给 出 口商 , B 故
银行 应 向 C银 行 负偿 付 的 责任 。
、
启 示
从上 述 案例 的 分析 中 .我 们也 可 以得 出 以下几
点启示:
述 四个 条 件 , 映一 不 可 , 映少 其 中任何 一 个条 件 , 都 不 得 主 张这 一 例外原 则 ,而只 能按 照信 用证 的独立 原 则来 处 理 。 合前 述分 折 , 结 我们 可 以看 出 , 案 中 , 本
用 证 。 到 20 但 0 0年 7月 . 装运 期将 至 的时 候 . A市 进
S ̄n J H “y cm 盯 Bn i o 一 案 。 时美 , i 诉 . e『 sh d ak g r nc p 当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源于这种机制所独具的无法取代的作用,他已经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抽象原则”,该原则将的实质在于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也恰恰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保护伞”「1」。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有报告说,仅在1995年美国就有超过5亿美金的损失可归因于信用证诈骗「2」,在我国也发生过数起信用证诈骗案「3」。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却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
「4」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
”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
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信⽤证已成为国际⾦融和贸易领域⼴泛采⽤的重要⽀付⼿段。
我国有关信⽤证的司法案例不断增加。
本⽂介绍了信⽤证欺诈的种类,信⽤证的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判例,以及信⽤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
借以探讨中国在信⽤证欺诈⽅⾯的⽴法和司法问题。
1 信⽤证的欺诈1.1信⽤证欺诈的定义。
1.11对于信⽤证欺诈的含义在UCP中没有信⽤证欺诈的规定。
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个定义,也没有对信⽤证欺诈作出规定。
⾸先UCP500没有像UCC5那样有专门的定义章节。
因为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惯例500中提出⼀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个可怕的尝试。
”其次是因为“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议,⽽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
”因⽽UCP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也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1.12 信⽤证欺诈在英美法和⼤陆法中的定义在英美成⽂法和判例法对对信⽤证的欺诈部专门下定义。
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件危险的事情。
所以在英美,⼀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的欺诈定义适⽤于信⽤证欺诈的定义。
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处获得好处。
”在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从他⼈处获得本不属于他⾃⼰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
通过语⾔或⾏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
有时欺诈和恶意(bad faith)是同义词。
⼤陆法国家法院也⼀般的适⽤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证的欺诈。
1.2 信⽤证欺诈的种类信⽤证欺诈的种类多种多样,结合本⽂按照学理上的主体来分可分为以下⼏种。
即受益⼈做出的欺诈和第三⽅做出的欺诈,以及买⽅所进⾏的欺诈。
1.21由受益⼈做出的欺诈受益⼈做出的欺诈是信⽤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单据和伪造、变造信⽤证。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问题研究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问题研究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严格执行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行只关心单据而不关心买卖合同,这就滋生了”欺诈”的土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
本文针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以助于完善我国信用证制度,充分发挥信用证在国际交易中的支付功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实质性欺诈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难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原则的一个挑战。
对此,法律很难做出一个适当的平衡。
这就导致了该原则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难点。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界定标准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欺诈都可以归入”欺诈例外”所认可的欺诈。
对欺诈程度的合理判断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果界定欺诈程度的标准太低,会丧失信用证的巨大活力,严重损害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相反,界定标准过高,则会使开证申请人或者银行无法寻求救济,近似于鼓励欺诈。
一般认为”欺诈例外”所认可的欺诈是实质性的欺诈、严重欺诈。
从双方利益平衡来出发,只有实质性的、严重的欺诈才能排除独立性条件的适用。
但是,对于”实质性欺诈”,并没有明确的构成标准,这就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很有可能造成信用证例外原则的滥用。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举证难题如果法院对于举证的要求过于宽泛,则会极大的损害银行的信誉,对国际贸易产生不良的影响,因而各国对于信用证欺诈举证的要求都十分严格。
美国1995年修改过的《统一商法典》(ucc)第5-109条的官方评论就要求开证申请人提出”确定无疑的证据”,而不是仅仅声称该种救济方式是正当的。
但是,鉴于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受害人往往很难找出实质性的,”确定无疑”的证据维护自身权利。
同时,这种证据还必须要银行知晓。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申请开证行拒付,银行享有拒付权;二是申请法院禁令。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银行的举证责任到达什么程度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浅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摘要:信用证在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大量使用,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严格执行独立抽象原则有重要意义,但也不能忽视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实际情况。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正是为弥补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固有缺陷,遏制信用证欺诈行为而生的,并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
本文在阐释了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确立背景及理论依据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分析了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及其适用的局限性,并进一步探讨了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与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它能够有效地利用银行信用融通资金,进行便捷的国际结算,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
然而,针对信用证进行的欺诈案件也是屡屡发生,这不仅给国际贸易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侵犯了所在国家、地区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我国的对外贸易近年来增长迅猛,信用证也在商界广泛使用。
同样,信用证欺诈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上亿美元的大案,对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完善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遏制信用证欺诈就成了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一般理论(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在分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前我们首先应明白何谓”信用证欺诈”,在学理上,信用证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信用证欺诈泛指一切涉及信用证交易的欺诈行为,既包括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也包括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狭义上的信用证欺诈仅指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方面对开证行犯有欺诈的情形。
笔者比较赞同对信用证欺诈采用广义上的理解,即信用证欺诈是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藏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依赖于该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从而失去属于自己的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行为。
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名词解释
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名词解释
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是指在法律上,一般情况下,当一方通过
欺诈手段达成合同或协议时,对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无效性或撤销权。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存在欺诈行为,合同仍然有效。
这
就是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
该原则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一些特殊
情况下,法律认为撤销合同或协议可能会给另一方造成更大的不公
平或不利。
因此,尽管存在欺诈行为,但法律会保护那些在特殊情
况下签订合同的一方。
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通常会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1. 无辜第三方,如果存在欺诈行为,但合同涉及的第三方是无
辜的,并且撤销合同会给第三方造成不公平,法律可能会保护第三
方的权益。
2. 重大依赖,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另一方的陈述或行为
产生了重大依赖,并且撤销合同会给依赖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或其他
损失,法律可能会保护依赖方的权益。
3. 不公平得利,如果欺诈方在欺诈行为中获得了不公平的利益,并且撤销合同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法律可能会限制欺诈方的权利,以保护被欺诈方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而
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的判断来决定。
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时会考
虑多个因素,以确保公平和合理性。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与例外的例外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与例外的例外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凭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一种约定。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有三原则: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是相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而言。
信用证的独立性或自主性原则,是指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与合同交易是分离的,即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的交易纠纷不能影响信用证项下的支付。
而信用证欺诈例外则是对前述原则适用的排除,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如果信用证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即使单证相符,付款银行也可以拒绝付款,开证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禁止支付。
具体说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要求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要履行付款义务,但是有个例外就是发现了欺诈,即使单证相符也可以拒付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缺陷的完善,信用证止付制度是实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手段,是反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人民法院在发布止付令时,应采取慎而又慎的态度,在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做必要审查的同时,严格掌握欺诈例外的适用条件,充分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我国银行的信誉,尽量避免因止付不当造成负面影响,以维护独立抽象原则下信用证的正常运行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是指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情形,尽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已得到普遍的遵守和确认,但一般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仍可以对该原则进行排除。
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例,该法规定了在有些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欺诈,开证行都必须付款。
1、要求兑付交单的人是开证行的,该人善意的付出了对价且未被通知单据存在伪造或欺诈。
2、该人是保兑行,而该保兑行已善意的根据保兑义务履行了保兑。
论信用证“欺诈例例”原则适用的局限性及改进
的规定 》 中参照《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等
相关 国际惯例 ,对信用证欺诈和信 用证 止 付用 四个 条款 ( 第 8 从 条到 第 1 条 ) 1 作了
规定。
( ) 欺 诈 例 外 ” 原 则 的 适 用 条 件 二 “
例 外 的豁 免 等 因素 的 影 响 ,使 得 信 用 证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的 作 用 大 打 折 扣 。 为 了更 好 的 发 挥 信 用 证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关 键 词 :信 用证 独立 抽 象 性原 则 欺 诈 例 外原 则 实质 性 欺 诈
什么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标准 ,各 国法院在实践 中都 有不 同的做法 。然而一般认为前两种 在没 有确
实 证 明有欺 诈 的 情 况下就 实 施 “ 诈例 欺 外” 破坏正 常交易秩序 , , 有损于银行 的形 象和声誉 。因此 ,无论 是对于银行还是 合
( )举 证 要 求 较 严 一
英美法对于认定 欺诈 的证据要求比较 高。在英国 ,证 明欺诈 的证据 必须在欺诈
的事实和银行 的知晓两方面都是清清楚楚
4 06 3 0 0)
的。在未经证实 的陈述基础 上给 予禁令的 理 由是不够 的。证 明信 用证欺诈的证据必 须达到的程度是 “ 最大限度 的可能 性” 。美 国 1 9 年修 改后 的 U 95 CC( 美 国统一商法 《 典 》 第5 1 g ) — 0 条的官方评论给予禁令救济 的举证标准也是很高 的 ,要求开证 申请人 用 “ 确定无疑 的证 据”而不是仅仅声称该 种救济是正 当的 。 我国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审理信用证 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中明确提 出:当
维普资讯
三人原 因引发的欺诈 ,以及 受益人 或正当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特点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几个典型的信用证诈骗案例。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在一笔涉及服装出口的国际贸易中,卖方_____公司向买方_____公司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
然而,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与单据上的描述严重不符。
经过调查发现,卖方提供的单据全是伪造的,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质检报告等。
这种诈骗手段的得逞,主要是因为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的表面一致性,而不审查货物的实际情况。
如果卖方能够提供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虚假单据,银行就会付款,而买方则可能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此类诈骗,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卖方的信誉和实力,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
同时,在信用证中应规定一些严格的检验条款,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以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案例二: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企业_____在与国外一家公司进行化工原料贸易时,收到了一份信用证。
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条款:“货物需由买方指定的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船运输。
”然而,当货物准备装船时,买方指定的检验人员却迟迟不到场,导致货物无法按时装船,最终错过了销售旺季。
在这个案例中,买方利用软条款设置了陷阱。
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付款取决于买方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从而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此类诈骗,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审查条款,对于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要及时与买方沟通修改,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案例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在一宗机械设备的进出口交易中,买方_____公司以卖方_____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买方所谓的质量问题并不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拖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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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内容提要:信用证的欺诈和由此产生的法律救济问题在国际银行界和各国司法界争议颇大。
在国际银行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其独特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同时法院在采取救济措施时亦应遵守一定的条件。
关键词:欺诈例外禁令违法例外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源于这种机制所独具的无法取代的作用,他已经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抽象原则”,该原则将的实质在于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也恰恰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保护伞”【1】。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有报告说,仅在1995年美国就有超过5亿美金的损失可归因于信用证诈骗【2】,在我国也发生过数起信用证诈骗案【3】。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却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
【4】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
”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
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
受益人提交伪造的或带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正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认为银行应对受益人付款,买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卖方索赔,显然是不公平的。
3、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三个理论依据是各国冲突法普遍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序良俗时,法律可以排除其适用。
现代各国基本上都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证交易中,在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如仍适用《UCP500》就会显失公平。
[!--empirenews.page--]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一)有欺诈存在1、欺诈的含义:(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UCP500并没有信用证欺诈的规定,国际商会既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
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行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力后认为,“很清楚,在统一惯例500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技术语章节是一种可怕的尝试。
……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论,而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一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
”【1】“由于跟单信用证业务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合作性,为顺利开展此业务,银行必须发展能赢得其客户和代理行信任的有关惯例,诈骗、不诚实或疏忽的行为总是难以长久的,而且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体现了诚实和信赖的原则。
”(2)《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规定:首先,尽管UCC第五章有专门的定义条款,但是其中并没有信用证欺诈的定义,1995年新修订的UCC5由5-103条对信用证的各个概念作出定义,但同样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做专门的定义【2】。
其次,美国的判例一般倾向于就事论事,而不倾向于下定义。
他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通过判例确定下来的,第一起因信用证欺诈而给予禁令的判例正是本文所分析的案例。
有学者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来自于普通法的传统判例中关于欺诈的一般定义和界定,即“任何故意的误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一人处获得好处。
”【3】《布莱克法学辞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诱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
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引导,或隐瞒应该披露的事实,虚假的陈述事实,使别人据此行动从而造成法律上的损失。
”(3)中国的规定:《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而信用证欺诈就是指:利用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规定,由不法行为人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并不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从而骗取所支付的货款的商业欺诈行为。
【4】2、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方式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有不同的类型,如果从主体上归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受益人的欺诈:a.伪造全套单据:是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目的的信用证欺诈。
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其中提单是受益人主要的伪造目标。
一种方式是通过伪造提单的内容,另一种方式是设立假公司,伪造假提单。
b. 伪造部分单据:如伪造单据上的签字。
c.受益人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此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实的,货物也实际存在,但装运的货物不是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是残次品或废物。
由于受益人所提交的伪造的单据表面上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条款,开证行必须付款,其结果是导致买方遭受损失。
[!--empirenews.page--]d.伪造、变造信用证:从最近几年的相关案例分析,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
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1】。
(2)开证申请人的欺诈a.假冒信用证:主要是指缺乏成为有效信用证的必要条件而表现出自身虚假性的信用证欺诈。
b.“软条款信用证”欺诈:软条款欺诈在法学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均没有统一的或觉权威的定义表述。
一般认为,“软条款”是指由开证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和限制单据结汇效力的条款。
【2】其目的在于,使开证申请人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货款的收回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
具体有以下四种类型:(a)暂不生效条款;如:领取进口许可证才能生效。
(b)限制性单据条款;(c)加列各种限制;(d)限制性装运条款:“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receipt of shipping advice issued by opener of L/C appointing the name of vessel, which will be issued by way of an amendment to this credit by the issuing bank.”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
(3)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a.伪造单据欺诈:通常情况是,受益人的货物根本不存在,而只凭受益人和船东伪造的假提单和其他单据便可以从银行结汇。
b.保函换取清洁提单:c.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关于信用证欺诈是指单据方面的欺诈,还是也包括基础交易方面的欺诈,狭义的观点认为,“交易仅指信用证交易,欺诈例外规定仅适用于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方面对开证行犯有欺诈的情形。
广义的观点认为,欺诈既包括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也包括基础交易中的欺诈。
这种解释较为合理,《美国统一商法典》5-114(2)明确规定包括单据方面的欺诈,又规定交易中的欺诈(fraud in the transaction)也可启动该条规定的抗辩。
(二)信用证欺诈的程度标准关于欺诈的程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标准定的太低就会严重损害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保障就会失去价值【1】,法院一般采取严格的标准,正如在本案中法官所说:“欺诈要求更甚于仅仅是违约的情节。
”。
在美国的判例中,主张信用证欺诈而给予禁令救济的条件是,欺诈必须是“主动的欺诈(active fraud)或过分的欺诈(egregious fraud)”。
[2]在许多案件中,法院给予禁令所要求的欺诈应达到的程度是“该欺诈的程度如此严重地违反了整个交易,以致于坚持开证人付款义务的独立性所谋求的立法目的将不再起作用。
”“信用证项下基础合同的欺诈只有达到及其严重,太过分或令人无法忍受,或受益人提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没有一点理由,以致于如果再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将不但不会实现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可靠手段的目的,而且反而会被不道德的商人用来作为实施不道德欺诈的手段,同时法院也无法容忍自己的程序被该不道德的人利用,法院才会给予禁令。
仅仅是欺诈的指控或是基础合同项下的一般抗辩是不够的。
”【3】[!--empirenews.page--]最近美国有关的判例表明,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material),“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欺诈对于单据的购买方或欺诈行为对于基础交易的参加者而言是否是决定性的(significant),对于法院判断是否给予禁令十分重要。
”【4】因此欺诈例外原则必然要求:如果有人主张实质性欺诈而提出止付信用证,那么法院必须检查基础交易,因为只有检查该基础交易才能使法院确定某个单据是否是欺诈性的或受益人已经进行了欺诈,同时,还要决定该欺诈是否是实质性欺诈。
近来,越来越多的美国判例主张,当受益人的欺诈十分过分时,信用证的独立原则将不再起作用。
【5】欺诈是否具有实质性是一个留给法院去决定其深度和广度的问题,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三、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一)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情形:尽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已得到普遍的遵守和确认,但一般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仍可以对该原则进行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