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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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讲解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讲解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讲解1. 引言本文档旨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进行详细讲解。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是指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将饮用水源周围区域划定为保护区域,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管理和保护。

本文档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2.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目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目的在于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可持续供应。

通过划定饮用水源周围的保护区域,可以限制人类活动对水源的污染和破坏,进一步保护水质,减少饮用水安全风险。

3.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是根据当地水源特点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水源地类型:根据水源地的地理、地貌特点,将其分为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水源地水质要求:根据饮用水质量标准,确定水源地水质的基准要求。

对于地表水源,应考虑降低水中悬浮物、富营养化物质和微生物的浓度;对于地下水源,应关注水质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

- 周边环境特征:考虑水源地周边的地质、地下水动态、降水、气候等因素,以及周边活动对水源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保护区划分参数。

- 管理措施:根据水源地特点和保护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制开发、控制污染源、加强监测和管理等。

4.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步骤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搜集相关资料:收集水源地地质、水质、地下水动态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并整理建立数据库。

2. 划定保护区范围:根据水源地类型和周边环境特征,结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包括核心区、一般保护区和缓冲区等。

3. 制定管理规范:根据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水源地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4.实施保护措施:根据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活动、控制污染源、加强监测和管理等。

5. 监测和评估:建立定期监测和评估机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1.1 前言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1.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一、引言随着经济和人口的快速增长,保障人们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和供应,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本方案旨在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提供有效的指导。

二、背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是为了保护水源的纯净性,预防水源污染的发生。

通过划定特定区域作为水源保护区,可以限制人类活动对水资源的直接影响,减少污染源的释放,确保饮用水源的质量可持续。

三、划定原则1.科学性原则:根据水体特性、水质指标等科学依据,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和范围。

2.可行性原则:在划定方案中考虑社会与经济因素,确保划定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3.综合性原则:合理综合各类因素,如地质、水文、生态环境等,确保划定方案符合整体的综合要求。

四、划定步骤1.收集相关信息:收集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地质、水文、环境等方面的数据。

2.确定划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地方规划等,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

3.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根据划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4.划定界线:根据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等特征,在地图上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线。

5.评估效果: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评估,监测饮用水源的质量和水源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划定结果根据本方案的划定原则和步骤,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限制该区域内的开发和污染活动,确保饮用水源的质量和供应的可持续性。

六、管理和保护措施1.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责任分工和管理制度,确保水源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2.加强水源保护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加强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水源质量变化情况,制定应对措施。

4.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水源污染的处罚力度,增强管理和保护的法制依据。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docx

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docx
3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2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其准保护区的范围为保护区上边界再上溯23km的河道区域其宽度参照保护区宽度划定见图3o三汇入支流及输水河渠道1如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内有支流汇入应从支流汇入口向上游延伸一定距离的范围相应作为水源地支流的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可参照上述河流型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其范围可适当减少见图3
为进一步贯彻《水法》,全面落实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保障城市饮用水水 源地安全的要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开展全国城市饮 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工作的基础,特制定《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 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二) 保护区体系
按照《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目前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状和水功能区 划,按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以下简称《技术大纲》)的 原则要求,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体系由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组成。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与准保护区划分的范围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三) 适用范围
根据《技术大纲》,对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制市和县级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均按《技术细则》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四) 基本要求
1、 水源地总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两大类型,其中地表水乂可分为河流型、水库 型和湖泊型3类。本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针对这4种水源地类型,不应遗 漏重复。
三、 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一) 水源地分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 水库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 湖泊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一) 水源地分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一、引言饮用水源保护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是饮用水源保护的基础工作,对净化水源、防止污染以及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二、术语和定义1.饮用水源:指用于人类直接饮用和生活用水的自然水体或经过处理后供应给人类饮用的水。

2.饮用水源保护区:指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安全而划定的特定区域。

3.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指根据饮用水源的水质、水源地特征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将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定。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原则和方法1.原则:–科学性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需基于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确保划定的区域科学合理。

–综合性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需综合考虑水质特征、水源环境和用地利用状况等因素。

–可操作性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需便于管理和实施,确保划定的区域可以有效监测和控制。

2.方法:–水质分级法:根据饮用水源的水质状况,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不同的水质分级区,如优质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质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水源环境特征法:根据饮用水源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等特征,划分相应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如山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平原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用地利用状况法:根据水源地周边的土地利用情况,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不同的用地类型区,如农业用地限制区、工业用地限制区等。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内容和要求1.内容:–界址标志: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设置界址标志,确保区域边界清晰可辨。

–划定标准:根据划分原则和方法,确定不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

–监测点设置:根据饮用水源特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合适的监测点,用于监测水质和环境变化。

–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性规定、环境保护措施等。

2.要求:–科学性要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需基于科学数据和可靠的监测手段,确保划定的区域科学可信。

(完整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完整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1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2 潮汐河段指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3.3 潜水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4 承压水指充满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3.5 孔隙水指赋存并运移于松散沉积物颗粒间孔隙中的地下水。

3.6 裂隙水指赋存并运移于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HJ/T338—20073.7 岩溶水指赋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地下水。

4 总则4.1 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划分4.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地表区域。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
制定应急预案的 目的:确保饮用 水源保护区的安 全和稳定
应急预案的内容: 包括应急组织机 构、应急响应程 序、应急处置措 施等
应急预案的实施: 定期进行应急演 练,提高应急处 置能力
应急预案的评估 与改进:根据实 际情况,对应急 预案进行评估和 改进,提高应急 预案的实用性和 可操作性。
保护区管理措施
管理机构设置
设立专门的保护 区管理机构,负 责保护区的日常 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应具备 相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 确保保护区的科 学管理和有效保 护
管理机构应制定 保护区的管理制 度和保护措施, 确保保护区的生 态环境得到有效 保护
管理机构应定期 对保护区进行巡 查和监测,及时 发现和处理保护 区内的环境问题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和保护。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饮用 水源保护区划分 技术规范应公开 发布,便于公众 查询和监督
公众参与:鼓励 公众参与饮用水 源保护区划分技 术规范的制定和 实施,提高公众 环保意识
监督机制:建立 完善的监督机制, 对饮用水源保护 区划分技术规范 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保护区分类
一级保护区:水源地核心区域, 水质要求最高
二级保护区:水源地周边区域, 水质要求较高
三级保护区:水源地外围区域, 水质要求一般
四级保护区:水源地周边生态敏 感区域,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区划分原则
科学性原则
依据科学理论, 遵循自然规律
考虑水文、地质、 生态等因素
采用先进的技术 手段和方法
确保保护区划分 的合理性和准确 性
代表性原则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1.1 前言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1.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技术细则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技术细则

声明本技术细则版权所有,未经水规总院同意不得擅自印刷或者发表,违者必究。

附件1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二○○五年十月前言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书的要求,我院组织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开展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专题研究工作,专题承担单位在大量资料调研工作和专家咨询基础上提出了专题研究成果。

根据规划工作总体部署,我院在专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经审查后下发,作为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工作的依据。

目录一、总则 (1)(一)目的 (1)(二)评价范围 (1)(三)基本要求 (1)(四)技术路线 (1)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 (3)(一)饮用水源地的综合生活供水量及供水人口 (3)(二)评价体系 (3)(三)评价指标 (3)(四)评价标准 (4)(五)安全评价 (5)三、城市饮用水源安全状况评价 (6)(一)城市饮用水源现状安全评价 (6)(二)城市饮用水需水量预测 (7)四、附录水质评价 (9)(一)评价原则 (9)(二)评价项目 (9)(三)评价标准 (9)(四)评价方法 (14)一、总则(一)目的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要求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调查成果,从城市现有饮用水水源地和整个城市两个层面,评价和分析各饮用水水源地和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安全状况及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成因及分布,提出安全状况评价成果,为后期措施规划提供依据。

(二)评价范围评价范围与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范围一致,即全国建制市和县级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暂未包括在内,但向台湾、香港和澳门提供生活用水的水源地应包括在所在省的评价范围内。

(三)基本要求1、以城市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对象,对水源地水质、水量和工程状况,按照各区、各类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进行水源地的安全状况评价,并进行综合评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

1、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原则:
(1)以防止水质受到环境污染为目标。

(2)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水资源的影响为原则。

(3)采用多种方法来实施保护区划分。

2、水源保护区的功能:
(1)防止或减少对水体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2)促进生态平衡;
(3)开发各种生态服务功能;
(4) 改善人们的生存条件;
3、水资源保障包含三个部分:
一是要明确其所在地理位置,即定义其界限,如流域界限、国界界限、省市县界限等;
二是要明确其气侯特征,如雨量特征、风速特征、无望天数特征及其它影响因子;
三是要明确其拦截作用,即详述该包含内部所有已开发或者将来会开发的工业飞行物资料(如农田)。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3.09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9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19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
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提升我国饮用水水源管理水平,现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本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hjbhbz/)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
2007)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8年3月9日附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1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2 潮汐河段指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3.3 潜水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4 承压水指充满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3.5 孔隙水指赋存并运移于松散沉积物颗粒间孔隙中的地下水。

3.6 裂隙水指赋存并运移于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HJ/T338—20073.7 岩溶水指赋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地下水。

4 总则4.1 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划分4.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

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

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保护和改善城市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制定本技术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

1.3 基本原则保护区划分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保护优先原则。

二、保护区分类2.1 一级保护区指直接供水的水域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2.2 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外围,对水源水质有直接影响的区域。

2.3 三级保护区指二级保护区外围,对水源水质有间接影响的区域。

三、划分标准3.1 水质标准根据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确定不同级别保护区的水质要求。

3.2 地形地貌考虑地形地貌对水源水质的影响,合理划分保护区范围。

3.3 水文地质分析水文地质条件,确保水源地的水文地质安全。

3.4 污染源分布识别并评估区域内的污染源,防止其对水源水质的影响。

四、划分程序4.1 现场调查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的现场调查,收集基础数据。

4.2 数据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水源水质现状及潜在风险。

4.3 保护区划分根据分析结果,结合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条件,划分保护区。

4.4 方案论证对划分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5 方案审批将划分方案报请相关部门审批,确保方案的合法性。

五、管理措施5.1 污染源控制在保护区内实施严格的污染源控制措施。

5.2 环境监测建立保护区环境监测体系,定期监测水质和环境状况。

5.3 应急预案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5.4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六、技术支持6.1 技术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水源保护技术培训。

6.2 技术指导提供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6.3 技术研发鼓励开展水源保护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

七、监督管理7.1 监督检查定期对保护区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违规处理对违反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7.3 信息公开公开保护区划分和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为了保护饮用水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该管理规定旨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以饮用水源地为中心,设立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旨在维护该地区的水质、水量及生态环境。

根据实际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饮用水源地的核心区域,严禁一切开发和利用活动。

二级保护区为核心区域的周边区域,对其中一些限制性开发活动进行管理。

三级保护区为饮用水源地的外围区域,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和管理。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措施1. 禁止污染源建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高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以及垃圾填埋场等。

对于已经存在的此类污染源,要严格执行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不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损害。

2.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是饮用水源受到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减少农业活动对饮用水源的污染,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实施耕地保护和农田水面污染治理等。

3. 监测与评估: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水质、水量和生态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通过监测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源存在的问题,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可靠性。

4.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府部门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标准、监测要求和惩罚措施,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饮用水源。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意义和作用1. 确保水质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源对饮用水质的影响,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2. 保护生态环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能够有效保护水资源周边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3.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可以对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要求规范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要求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1.1 前言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1.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整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

(整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送审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组二○○六年十一月1、任务由来与背景饮用水安全关系千百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饮用水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饮用水越来越高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

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最大可能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的规定,1989年起,部分省市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科学的划分标准,各地保护区划分工作随意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护区作用的发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的“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在参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本规范是《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划工作的基础。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先后召开多次专家论证会对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经专家修改后,国家环保总局发文到各部委、各有关单位及各省市环保局征求意见。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一、定义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指将饮用水水源纳入明确界线的范围内,保护饮用水水源全部或部分水系及混合水质保持不变或稳步改善,下限不低于比较无风险水质要求水域。

1.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饮水安全法》及省、市、县三级水源地管理的规定,把饮用水水源纳入明确界线的范围内,划分为半径以内区、半径以外区和环境敏感区以及三个在划分范围内和在实施保护措施时所整合考虑的主要因素,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和规划。

二、规定2.1 保护区划分应考虑以下因素:(1)水源地所处地区的气候、地质、水源地因地形影响的污染物传播和水系流动范围;(2)水源地附近的污染物源;(3)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保障,受到的污染类型及抵抗力;(4)水源地附近的社会经济建设,以及其他影响水源净化的设施等。

2.2 在保护区划分中,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划分为半径内区、半径外区和环境敏感区:(1)半径内区: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直径在2 km以内的范围,尤其是内部水体损坏程度大、污染持续性强、水质水量控制难度大的水域。

(2)半径外区: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直径在2-5 km以外的范围,水体环境和水质状况较为稳定,通常可实行地区的综合治理。

(3)环境敏感区:指一些水质较敏感的区域,如沿河两岸、湖面上升和排放口等,有限但较多风险污染源聚集。

2.3 对保护区划分过程中,应采用生态环境承载力及水质指标进行评价,并根据实施保护需要结合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备选增减专项保护水域。

三、实施3.1 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应在水源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强调预防,突出治理污染源;重点抓好尾水污染的综合治理,促进污染物产生源头封锁,实现污染点控制,确保水源水质可继续保护、保持或稳步改善。

3.2 对保护区划分需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水源地保护水域水质,把水源安全放在首位:(1)建立保护区活动监管机制,强化保护监测,提升污染苗头报警能力;(2)加强环境管理,控制人工污染,配合农村饮水安全的水质安全保障要求;(3)构建多引污排防护系统,及时缩小污染物进入水源水深的范围;(4)建设规范的水源取用和排放设施,确保取水排水的质量。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1.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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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水规总院同意不得擅自印刷或者发表,
违者必究。
附件2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技术细则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五年十月
前言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书的要求,我院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开展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研究》专题研究工作,专题承担单位在大量资料调研工作和专家咨询基础上提出了专题研究成果。根据规划工作总体部署,我院在专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经审查后下发,作为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依据。
2、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3、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4、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见图1);
5、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见图2);
3、对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参照《技术细则》进行复核。
4、对国界(际)、省界(际)的河湖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时,应执行有关规定。
5、提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分成果。
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一)保护区
1、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二)保护区体系
按照《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目前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状和水功能区划,按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以下简称《技术大纲》)的原则要求,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体系由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组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准保护区划分的范围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三)适用范围
根据《技术大纲》,对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制市和县级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按《技术细则》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四)基本要求
1、水源地总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两大类型,其中地表水又可分为河流型、水库型和湖泊型3类。本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针对这4种水源地类型,不应遗漏重复。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分要在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行实地勘察和设计防洪水位及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等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因地制宜、科学划分。
6、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不再设置准保护区;
2、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其准保护区的范围为保护区上边界再上溯2~3km的河道区域,其宽度参照保护区宽度划定(见图3)。
一、总
(一)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为进一步贯彻《水法》,全面落实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要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开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工作的基础,特制定《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三)汇入支流及输水河(渠)道
1、如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内有支流汇入,应从支流汇入口向上游延伸一定距离的范围,相应作为水源地支流的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可参照上述河流型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其范围可适当减少(见图3);
2、饮用水输水河道均应划为保护区,其宽度范围可参照河流型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在输水河道的支流口可设准保护区,其范围参照河流型准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
3、输水渠道的保护区为工程管理范围,原则上不设准保护区。
图3 多功能型水功能区的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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