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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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流程图
林权抵押贷款流程图
林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1、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
品林(主要是用材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都可作林权抵押物。
2、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作抵押,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书,以及林权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同
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以共有林权作抵押的,借款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3、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林权及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林权,不得抵押。
4、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5、林权抵押贷款资金优先用于与林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6、借款人、抵押权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可进行协议评估。
价值认定有异议,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价值进行评
估的,借款人应聘请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的评估机构、人员进行评估;或者聘
请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共同认可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
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须以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贷款额度低于10万元的可免评估。
7、抵押申请人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林权登记机构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8、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林权抵押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发放林木
采伐许可证等。
9、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借款人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申请
采伐,其收入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采伐审批机关在接到附有抵押权人同意采伐意见书
的采伐申请后,可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0、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
现时,借款人应提供新的担保。
借款人不恢复财产也不提供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
人提前清偿债务。
11、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属性和用途,导致降低抵押林权价值,政府给予降低林权价
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12、抵押权人因处置抵押物需要采伐林木,采伐审批机关应按规定优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3、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应严格按照《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