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北京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DB113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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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京政办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31日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水环境管理手段,切实落实区县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区县政府间因污染物超过断面水质考核标准和未完成污水治理任务而进行的经济补偿活动。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跨界断面水质浓度指标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务指标两项内容。
根据国务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考核经济补偿指标确定为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其中水质目标为Ⅱ、Ⅲ类的经济补偿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水质目标为Ⅳ类及以上时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3项。
依据本市制定的污水治理计划,污水治理年度任务指标包括两种情况: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海淀区(不含山后地区)、丰台区(不含河西地区)以及昌平区回龙观地区等实行跨区污水处理的区或区域,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和跨区污水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其他区县或区域按照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区县跨界断面的设置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相关区县政府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地标,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ICS13.060.30Z68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s2012-05-28发布2012-07-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参考文献 (9)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II引言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第五节水污染事故处置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五章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以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水资源管理和再生水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市水污染防治坚持城乡统筹,实行流域管理,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坚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推进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削减污染物的同时补充生态环境用水,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和保护水体生态功能。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提高水环境质量。
北京市中水水质标准
北京市中水水质标准
一、感官指标
1. 水色:水中不应含有明显异色或异味。
2. 浑浊度:浑浊度不应超过5度。
3. 悬浮物:水中悬浮物不应超过10mg/L。
4. 固体颗粒:水中固体颗粒不应超过25mg/L。
5. 有机物:水中有机物不应超过20mg/L。
二、化学指标
1. pH值:pH值应在6.0-8.5之间。
2. 硬度:水中硬度不宜过高,应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3. 氨氮:氨氮不应超过0.5mg/L。
4. 硝酸盐:硝酸盐不应超过10mg/L。
5. 有机碳:水中有机碳不应超过10mg/L。
6. 氯化物:水中氯化物不应超过25mg/L。
7. 硫酸盐:水中硫酸盐不应超过25mg/L。
8. 重金属:水中重金属不应超过相应标准。
三、微生物指标
1. 总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应不得检出。
2. 耐热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应不得检出。
3. 游离余氯:游离余氯应不低于0.3mg/L,不超过0.5mg/L。
4. 总细菌数:总细菌数应不得超过100个/mL。
四、有毒有害物质
1. 有毒有机物:水中有毒有机物不得超过相应标准。
2. 无机有毒物质:水中无机有毒物质不得超过相应标准。
3. 有毒金属:水中有毒金属不得超过相应标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5〕130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结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我市的五类水环境功能区划,我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07-2005)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已发布,将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为全面、准确贯彻、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局绘制了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使用的汇水范围图,各区县环保局要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排污收费等方面严格执行《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确保其顺利实施。
有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环保局反馈。
附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法制处:68717209
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 68717204。
DB11/307-2013
ICS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307—2013代替 DB 11/307-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参考文献 (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发布)一、为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质污染,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三、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对地表水体的分类,排入本市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
1.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第一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上,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上,京密引水渠,永定河引水渠,南旱河,拒马河;第二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下,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下,长河,温榆河,清河,坝河,护城河,河,错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上,市区其他风景观赏水体;第三类水体主要包括: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下,凤港碱河,港沟河,北运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下,小清河,天堂河,龙河。
2.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向《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向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它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二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和向通惠河、莲花河、凉水河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三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标准值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造纸制浆、纸板、制革、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水力冲灰和尾矿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电影洗印每次1,000米35毫米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吨时排放的浓度。
四、排入城市下水道(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下水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1)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执行A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307-2005)
0.2
57 邻-二甲苯
0.1
0.2
58 对-二甲苯
0.1
0.2
59 氯苯
0.02
0.05
60 邻-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1 对-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2 1,2,4-三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3 对-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DB11/ 307—2005
二级限值
0.5
0.5 5.0 0.4 0.5 5.0 0.5 2.0 2.0 1.0 3.0 0.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表1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类序 别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A
B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1 总汞
0.001
0.002
0.002
0.002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0.02
0.02
0.02
4 总铬
0.1
0.5
1.0
1.5
5 六价铬
15
50
20
30
60
100
二 20 石油类
0.3
2.0
4.0
8.0
类 21 动植物油
1.0
5.0
10
15
22 挥发酚
0.01
0.2
0.2
0.5
23 总氰化物
0.05
0.2
0.2
0.5
24 硫化物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12.24•【字号】京环函〔2017〕1037号•【施行日期】201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函〔2017〕1037号各区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北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2017年12月24日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一、目的意义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加强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北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实现2020年水环境质量阶段性改善目标,切实保障水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对本行政区内16个区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
各区对本行政区内乡镇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参考执行。
三、排名原则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
公开透明:根据北京市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地表水断面(点位)的监测结果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公开通报。
客观公正:全市16个区按照统一的排名指标和方法,根据实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排名。
科学规范:全市16个区参照环境保护部《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排名指标计算方法进行统计排名。
北京污水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20051 范围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 75 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技术内容2.1 标准分级和限值2.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 [1998]18 号)。
2.1.2 在划定的 II 、 III 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2.1.3 排入北京市 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2.1.4 排入北京市 III 、I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 2。
2.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 2.1.3 、2.1.4 、2.1.5 的规定。
2.2 其他规定2.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 GB8703 的规定。
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 2005db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3 甲荃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4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5
类
46 47
五抓酚及五抓酚钠 (以五
氛酚计 ) 可吸 附有机 卤化物
(AOX)(以 Cl计) 三氛 甲烷
不得检 出 不得检出
0.1
不得检 出 不得检出
0.2
48 四抓化碳
0.01
0.02
49 三抓乙烯
0.05
0.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 1/ 307- 2005
目次
前言 ...… … 。.................................................................… … H 范围 .............................................… … 。......................… … 1 抓范件引用空禅 ................................................................… … 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05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2 1,2 ,4 一三氛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3 对·硝基抓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 出
D811/ 307- 2005
二级限值
0.5
0.5 5.0 0.4 0.5 5.0 0.5 2.0 2.0 1.0 3.0 0.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 出
15
0.2 0.2 5.0 20
0.2 0.2 10
0.5 0.5 15
27 氛化物
北京市污水排放标准
北京市污水排放标准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政治中心,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污水排放问题
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北京市制定了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
首先,北京市对污水排放的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类企
业和机构都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污水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北京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确保各行各业都能够达到相应的排放要求。
其次,北京市加大了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
建立了完善的监测系统,对各类
企业和机构的污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北京市将依法进行处罚,迫使其整改,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标准。
此外,北京市还注重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加大投入,建设先进的污水
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有效处理污水。
另外,北京市还鼓励企业和机构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污水排放。
通过技术改造
和管理创新,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水耗,减少污水的排放量,从源头上减少污水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污水排放标准的严格要求和监管力度,以及对污水处理设
施的建设和维护,都有效地提高了污水排放的标准和质量。
这些举措不仅有助于改善水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也为北京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北京市能够进一步完善污水排放管理制度,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7131-1997水质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1-1999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
HJ/T 59-2000水质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20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2-1989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 11907-19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6920-1986
2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1989
3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HJ505-2009
4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T 11901-1989
5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非分散红外光度法
GB/T 1Leabharlann 488-1996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
现有中心城污水处理厂、新城污水处理厂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其排水的基本控制项目达到表1的规定,升级改造前执行表2的规定。
最新北京城镇污水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 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DBXX/ XXX—XXXX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5)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8)DBXX/ XXX—XXXX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加强对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国家标准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水环境污染现状和水环境质量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升级改造的需要制订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DB11/307-2013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ICS13.060Z60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307—2013代替 DB11/307-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参考文献 (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北京污水排放标准
北京污水排放标准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也是一座现代化大都市,但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污水排放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水质,北京市制定了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以规范污水处理和排放行为。
首先,北京市对污水排放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北京市污水排放标准》,各类污水排放单位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确保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这些标准包括了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排放方式、监测频次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污水排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北京市加大了对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
为了确保各类污水排放单位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北京市政府加强了对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了完善的监测网络和监督机制,对各类污水排放单位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污水排放行为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北京市还加大了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更新力度。
为了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和水质的净化程度,北京市政府加大了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更新力度,利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
最后,北京市还加强了对污水排放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污水排放单位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使他们自觉遵守污水排放标准,减少污水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总之,北京市对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效地规范了污水排放行为,保护了环境和水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北京市能够继续加大对污水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7水污染综合物排放标准-北京环保局
发布
DB11/ 307—2013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 参考文献............................................................................. 17
ICS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307—2013
代替 DB 11/307-2005
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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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1985年10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一、为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质污染,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三、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对地表水体的分类,排入本市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
I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
第一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上,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上,京密引水渠,南旱河,拒马河。
第二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下,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下,长河,温榆河,清河,坝河,护城河,洵河,错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上,市区其他风景观赏水体;
第三类水体主要包括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下,凤港碱河,港沟河,北运河,大石马各庄桥以下,小清河,天堂河,龙河。
2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向《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向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它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二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和向通惠河、莲花河、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上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三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标准值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水力冲灰和尾矿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电影洗印每1000M35MM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T时排放的浓度。
四、排入城市下水道(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下水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为电影洗印每1000M35MM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T时排放的浓度。
***为印染排水执行的标准。
(1)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执行A标准。
(2)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指已建成运转的污水处理厂),执行B标准。
2标准值
五、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执行国家《放射防护规定》。
医院、疗养院、其它医疗卫生单位排放的污水,执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六、凡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保证其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对污水转由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其原处理设施的停用或拆除,应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
七、监测办法:
1.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编制的《北京市工业废水统一监测方法》执行。
2.本标准表列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序列号1 ̄8项污染物,在生产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监测;其他污染物,在单位或单位处理设备排出口监测。
八、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九、本标准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本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