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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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加强对产品设计文件的管理工作,有效的保护产品设计文件技术资源,特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归档后的产品设计文件的修改方面的管理。

2、设计文件的修改原则

2.1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归档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规定的手续,任何人都无权修改。

2.2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的更改不得降低产品质量,亦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规定。更改后的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清晰。

2.3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的更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并保证修改前的原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有据可查。

3、修改权限

3.1本公司的图纸修改有技术质量部负责。

3.2自行设计的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修改权属本设计单位。

3.3由用户提供或外购的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证明文件。

4、修改程序

4.1对需要修改的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填写修改通知单。

4.2修改通知单应经有关部门按技术责任制的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4.3按修改通知单更改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

(1)单台(件)和一次性生产的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有明显错误而妨碍正常生产时,允许先修改复印图,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2)样机试制的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有明显错误而妨碍正常生产时,允许先修改复印图并作好记录,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

5.修改办法

5.1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一般采用划改,将需要改的尺寸、文字、符号、图形等,用细实线划掉。被划掉部分仍能清楚地看出更改前的情况。然后填注新的尺寸、文字、符号、图形等。

当划改不能表示清楚时,在保证有据可查的条件下,允许采用刮改。5.2划改应靠近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更改部位,写上更改标记——用小写的英语字母a、b……表示。

修改标记一般按每张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编排,但由多张表示同一代号的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修改标记应按全份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编排,并填写在需要修改的各张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上。

5.3刮改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时,应将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存档备案,然后按照修改通知单进行刮改,并在修改部位附近写上修改标记。

5.4在修改栏中均应填写

(1)修改标记;

(2)同一标记下的修改处数;

(3)修改通知单编号;

(4)修改日期;

(5)修改人员签名。

5.5若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的底图经多次使用与修改而污损不能再用时,需要绘制底图。但不得改变其图(代)号。

(1)根据最后更改的尺寸、文字、符号、图形等重新绘制底图。

(2)新底图更改栏写上“重新绘制”字样:

a.标记栏填写上最后一次更改标记;

b.处数栏写上“重新绘制”字样;

c.签字及日期栏由重新绘制后负责复核的人员签上姓名、日期。

(3)旧底图上应有明显的“作废”标记,并由经办人签上姓名、日期。旧底图或其复印图应存档备查。

(4)新底图上应有规定人员签字。如新底图上,不便取得旧底图上原有人员签字时,则用长仿宋体填写原有人员的姓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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