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案例习题(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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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背景:

某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进行公开招标。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决定了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中又出现了以下问题:

1.招标工作主要程序确定为:①成立招标工作小组;②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③编制招标文件;④编制标底;⑧投标单位资格审查;⑤发放招标文件;⑥招标答疑和组织现场踏勘;⑦接受投标

文件;⑨开标;○11评标;⑩确定中标单位;○13发出中标通知书;○12签订承包合同。

改错:①招标和资格预审公告同等法律效力,只需发布一个即可

②资格审查应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或评标时。

③招标答疑应在组织现场踏勘之后

2.招标文件规定本地区单位参加投标不需要垫资,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的需垫资50万元。市建管办指定天马公司为其代理招标事务,并负责主持投标预备会议与开标会议。五家单位参加投标,其中红星公司、兰天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参加多次投标都采取你高我低的合作方法争取中标取得较明显效果。

改错:①,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采取不同的限制条件不符合招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②红星,兰天公司采取合作竞标方式是一种串标行为,违反招标管理条例

黄河公司在投标截止日期时间之前报送的新报价方案(1月10日10:00)在原方案报价的同时提出报价降低的新技术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递送投标书,招标方以“一标一投”为理由拒绝该公司报送的新方案。

改错:①在招标公告中未明确是否只接受一份投标文件,因此黄河公司的作法正确,但是招标方存在做法错误

②招标文件经项目经理签字后递送错误,投标文件应有公司法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后递送

3.白水公司在1月9日从邮局寄回投标文件,招标人于1月11日10:00收到,招标方认为此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改错:投标文件须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亲自递交,只有经公司法人或代理人签字后方生效

4.由于时间关系,甲方直接邀请了7位技术经济专家参加评标。由于只有四家单位投标,故在评标前未进行资格预审。评标时发现有两家报价较低且相同,评委会决定对其中资质较好的一个单位提出建议降低标价,结果该公司中标。

改错: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另外,专家中应有一名招标方人员,技术人员应战2分之3以上

②资格预审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资审公告后进行,评标前不进行资格审查

③评标委员会应该按原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无权将其他方法作为评标原则。另外,评标专家无权建议或要求投标方改变造价

5.环宇公司考虑竞争对手情况最后报价时将基础工程部分的直接工程费由4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并确定措施费为直接工程费12%,间接费为直接费10%,利润率为直接费与间接费和的8%,税率为3.5%。

总造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3000*1.12)①

间接费=直接费*费率(3000*1.12*0.1)②

利润=(①+②)*0.08③

税率=(①+②+③)*0.035④

总造价=①+②+③+④

问题:

1.该项目的招标工作程序是否妥当?

2.按照目前国内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上述事件中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

3.环宇公司投标时基础工程的报价各为多少?

[分析要点] 本题要点为招标投标程序与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投标报价计算。此类题型应熟悉掌握法定程序的顺序与相关内容,对试题背景材料中文字的理解和实际工作经验是解题的关键。安装工程与土建工程在计算报价时的基数与计算过程不同,应重点掌握。

2.2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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