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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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试行)
前言
为科学评价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等标准规定,制定《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共4章28条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术语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评价计分细则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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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全面提升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创新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和管理理念,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努力实现水生态文明城市投入多元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系统化、效益最大化,全面提高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开展的层次与水平。根据《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水资源〔2004〕316号)、《关于做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7〕150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市、县(区)的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
1.0.3 引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 201-9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2008)
《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SL/Z 479-2010)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
1.0.4 在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工作中,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水生态系统Aquatic ecosystem
是指生态系统中由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滨河、滨湖湿地组成的河湖生态子系统;其水域空间和水、陆生物群落交错带是水生生物群落的重要生境,与包括地下水的流域水文循环密切相关。特定水域生物群落与其环境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交换所形成的一个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并具有自调节机制的有机整体,可以分为淡水生态系统、河口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
2.0.2 水生态文明城市City of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水生态文明城市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以行政单元为界限的区域。通过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科学管理和水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和修复,维护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健康,逐步实现水功能区的保护目标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0.3 水景观Water landscape
可以引起人们视觉感受的水域(水体)及其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植被、建筑等所形成的景象。
2.0.4 城市水系Urban water system
城市内河流、湖库、湿地及其他水体所构成的脉络相通的水域系统。
3 评价内容
3.1 基本条件
3.1.1基本条件是申报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必备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完成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规划工作;
(2)编制并批复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3.2 水资源体系评价
3.2.1 总体要求
水资源体系主要考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效果,从水量、水质、用水效率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3.2.2 水量情况
水量情况评价内容包括水源保障程度、用水总量控制。
水源保障程度:城市供水保证率达95%以上,即在95%的特殊干旱年情况下,城市供水能完全满足;水源结构科学,实现多源供水,具备一定抵御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
用水总量控制:区域用水总量符合用水总量红线要求,地下水符合水位、水量“双控”要求。
3.2.3 水质情况
水质情况评价内容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情况、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情况和水功能区水质情况。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 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达100%得4分,每降低1%扣1分,扣完为止。
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出境断面水质达标个数与出境断面总个数的比值。达80%以上的得1分,达90%以上的得2分,达100%的得3分。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个数与地表水水功能区总个数的比值。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平均水平以上、优于平均水平10%以下的得2分,优于平均水平10%以上、15%以下得3分,优于平均水平15%以上得4分。
3.2.4 用水效率
用水效率反应城市进度和发展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力度。用水效率评价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平均水平以上、优于平均水平10%以下的得2分,优于平均水平10%以上、20%以下得3分,优于平均水平20%以上得4分。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物净灌溉需水量与灌溉水量的比值。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平均水平以上、优于平均水平0.01以下的得2分,优于平均水平0.01以上、0.05以下得3分,优于平均水平0.05以上得4分。
3.3 水生态体系评价
3.3.1 总体要求
水生态体系主要考察维持水生态系统平衡、防止水生态系统遭受破坏、促进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能力,从水域环境、生境情况、水土保持和景观效果四个方面评价。
3.3.2 水域环境
水域环境评价主要包括生态流量(水位)、水系治理效果和水域面积。
生态流量(水位):南方地区核定的生态流量、生态水位的保证率要达到90%以上,北方地区40%以上。
河湖联通:通过水系治理,河湖水系要联通,并且可以通过工程等手段进行控制。
适宜水面率:符合《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的分区指导值。
3.3.3 生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