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为进一步提升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业务办理规范性,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应当符合《公司法》、《收购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时,应考虑股东是否符合多重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如股东符合多重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限售股数,以最大值为本次限售股数;如股东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解除限售股数,以最小值为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被质押/冻结股票如需办理限售或解除限售的,还应遵守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二、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申领的挂牌公司全体股东名册;2.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申请及申请表,包括《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请表》(附件1)/《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附件2);3.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办理限售登记。
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规进行股份转让。
三、主办券商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无误后,主办券商通过全国股转公司日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日常业务系统”)填报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明细信息,并将挂牌公司申请材料作为附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限售、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备案确认后,向中国结算发送明细数据。
五、主办券商提交申请后,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在业务流转至中国结算时,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业务操作,保证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挂牌以及相关业务操作,公司股票及相关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应遵循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则所指的各种主体,以及特定术语的定义,请参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业务规则》。
第二章股票挂牌第四条挂牌条件公司股票可以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条件如下:1. 具备合法的公司法人资格;2. 公司的股权结构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3. 公司股份要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股份转让管理要求;4.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5. 公司拥有合格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6. 公司股票的发行数量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
第五条挂牌申请及审批公司申请将股票挂牌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进行转让,应向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并按照申请所需的资料,经过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审查和审批程序,最终取得挂牌许可。
第六条挂牌后的披露义务公司股票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后,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应按照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规定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和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股票转让第七条股票转让的基本程序股票转让的基本程序如下:1. 转让方提出转让申请;2. 转让方将股票挂牌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3. 买方与转让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4. 买方在股转系统完成交易申请和支付;5. 股转系统完成交易确认和结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和产权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在股转系统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不合用于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
第三条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股转系统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股票转让方案第五条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明确股权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根据转让数量确定转让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转让或者分期转让等方式。
第七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第八条股分转让方案在公告前应当经过股转系统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要求后方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股票转让方案应当公告转让价格、转让时间、转让方式、是否有限售等信息。
第十条公告应当在股转系统指定媒介上刊登,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交易及结算第十一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通过股转系统进行,双方应当签署股分转让协议并向股转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按照转让价格进行结算,结算资金由股转系统托管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划转。
第十三条股票转让交易完成后,双方应当向股转系统报告交易结果,并完成交易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股票转让涉及到的税费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第十五条股转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审核、未公告或者擅自转让限售股分等违规行为,股转系统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股转系统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票挂牌第三章股票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转让信息第三节监控与异常情况处理第四章挂牌公司第一节公司治理第二节信息披露第三节定向发行第四节暂停与恢复转让第五节终止与重新挂牌第五章主办券商第六章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第七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1.2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业务规则。
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3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公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基本要求第一节交易对象股票转让的交易对象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并具备转让条件的公司股票。
第二节转让方式股票转让可采取定价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三节转让条件在进行股票转让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股票转让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2. 转让方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3. 转让方应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挂牌。
第三章转让流程和交易规则第一节转让流程股票转让的流程如下:1. 转让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转让申请;2. 转让方将转让信息录入交易系统,并提交相应的材料;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转让申请;4. 转让方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5. 转让方公告转让信息,并接受投资者的竞价;6. 转让方确认转让对象并签署转让协议;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节交易规则股票转让的交易规则如下:1. 转让价格以竞价结果为准,最低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票的面值;2. 转让方应遵守交易纪律,不得操纵市场行为;3. 转让方应按照规定及时公告转让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4. 转让方应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股票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股票转让细则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等,甚至终止股票转让资格。
第五章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上公布。
如有需要,本细则可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内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基本规则第一节转让方式1. 股票转让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2. 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由股转系统制定并公布,投资者需按照规则进行交易。
3. 协议转让需经过股转系统审核并登记备案,转让双方可通过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
第二节交易准备1. 股票转让前,买卖双方需进行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申请开户、资金划转及相关证件材料准备等。
2. 股转系统将提供开户指南和相关资料清单,投资者应按照指南和清单执行。
第三节转让价格1. 集中竞价交易的股票转让价格以市场供需关系为基础,由股转系统确定。
2. 协议转让的股票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市场最低转让价格。
第四节转让费用1. 股票转让交易涉及的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过户费等。
具体标准由股转系统制定并公布。
2. 股转系统将提供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说明,投资者应按照说明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流程第一节集中竞价交易1. 集中竞价交易由股转系统组织,按照交易日程和规则进行。
2.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交易商参与集中竞价交易,需符合股转系统的开户和交易条件。
第二节协议转让1. 协议转让需经过股转系统审核并登记备案,双方可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
2. 转让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权证明等。
第四章股票转让风险提醒第一节投资风险1. 股票投资涉及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对投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
2. 股票转让价格可能波动,投资者应谨慎决策,并充分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二节交易风险1. 股票转让可能受市场供需关系、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影响,投资者需注意市场变动。
2. 股票转让涉及的交易费用和手续费等应提前了解,并合理安排资金。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概要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相关要求,做好xxxx公司投资银行部(以下简称“公司投行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的工作,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总体流程第二条总体流程如下:挂牌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公司投行部(审核后上报股转公司)——股转公司(出具审核意见)——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挂牌公司办理限售登记/解限登记并披露公告)第三章具体要求第三条公司投行部需对挂牌公司申请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具体要求如下:(一)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申领股东名册。
根据股转公司的《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之附件1制作限售或解限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挂牌公司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挂牌公司骑缝章;(二)挂牌公司应按时限要求完成申请材料的制作并提交至公司投行部;(三)公司投行部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申请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的工作。
第四条公司投行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具体要求如下:(一)公司投行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如发现有误,应及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审核无误后,公司投行部根据股转公司的《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之附件2填写股份转让限制明细表或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明细表,编写计算说明,并加盖公司公章;(二)公司投行部应在接到挂牌公司申请材料2个转让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明细表可编辑电子档及盖章扫描件按要求发至股转公司;(三)公司投行部应留存挂牌公司的申请材料以备查。
第五条股转公司审查并出具确认函后,公司投行部须提请挂牌公司主动联系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股转公司在2个转让日内将对公司投行部递交的明细表进行形式审查,核实无误后,将向中国结算和公司投行部出具确认函,即限售登记函(附限售登记明细表)、解除限售登记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股转系统公告〔2020〕72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9日发布)为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申请办理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撤回终止挂牌,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关于拟终止挂牌的临时公告,说明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股票停牌安排、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相关安排等情况。
二、根据《业务规则》股票停复牌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应当申请其股票自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已因《业务规则》第4.4.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因重大资产重组处于停牌状态的,挂牌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或终止筹划相关事项,申请其股票最晚于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的次两个交易日起复牌,并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复牌时间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
三、挂牌公司、公司股东或相关方应当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通过股票回购、现金补偿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并主动联系异议股东,对保护措施进行解释说明。
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挂牌公司对异议股东作出妥善安排。
四、挂牌公司应当在终止挂牌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一个月内,通过BPM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挂牌公司关于股票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二)董事会决议;(三)股东大会决议;(四)主办券商审查意见;(五)法律意见书;(六)年费缴款凭证;(七)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应确保已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挂牌年费,并提交年费缴款凭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汇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 5月修订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及领取挂牌相关文件(一证券简称和代码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二缴费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的《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三领取文件申请挂牌公司接到领取相关文件的通知后前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领取下列文件:1.在服务窗口领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2.在财务管理部领取缴费发票。
3. 在挂牌业务部领取《关于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通知》、《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同时提交《主办券商办理股份公司股票挂牌进度计划表》。
4.在公司业务部领取股票初始登记明细表。
公司股票办理初始登记时, 无论是否存在首批解除转让限制情形, 均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部领取股票初始登记明细表。
(四办理股份首批解除转让限制(如有公司股票挂牌时, 如股份存在首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情形, 申请挂牌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提交股份首批解除转让限制申请材料, 主办券商审核后出具《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明细表》,并提交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部,可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在领取同意挂牌的函时提交原件。
二、办理信息披露及股份初始登记(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 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报送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个工作日或之前相关文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 或 披露。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4.法律意见书;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6.公司章程;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9.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中股票转让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股票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在交易系统内进行的股票转让活动。
1.3 定义1) 股票:指企业发行的股分证券。
2) 股票转让:指股东以一定价格将其持有的股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3) 交易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
4) 股东:指持有股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准备工作2.1 申请条件股东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股票转让:- 股东拥有股票的合法所有权;- 股东无股票转让限制;- 股东已满足相关监管机构的持股比例要求。
2.2 股东的申请流程股东申请股票转让的流程如下:- 提交股票转让申请书;- 出具股票转让合同;- 缴纳相关费用;- 审核并登记股票转让。
2.3 交易规则2.3.1 交易方式股票转让可通过交易系统的委托交易、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2.3.2 交易价格确定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在交易系统内由买方和卖方通过商议确定。
2.3.3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市场开放时间进行。
第三章:股票转让的流程3.1 委托交易3.1.1 委托申报买方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委托申报,卖方根据申报信息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3.1.2 委托成交买卖双方达成委托交易协议后,交易系统自动完成交易匹配,并交易确认书。
3.2 竞价交易3.2.1 提交申报买方和卖方在交易系统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分别提交竞价申报。
3.2.2 竞价撮合交易系统根据竞价申报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撮合,撮合结果。
3.2.3 竞价成交以成交价最高的申报价格进行成交,并交易确认书。
3.3 协议转让买方和卖方通过商议一致,签署股票转让协议,提交给交易系统审核备案。
第四章:股票转让的权利和义务4.1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买方享有购买股票的权利,须按时支付股票转让款项,并承担因转让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一、前言为加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业务管理,提升股票发行与交易的透明度,规范挂牌业务相关流程,特制定本操作指南,供相关用户参考使用。
二、业务流程1.申请挂牌1.1 企业须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部门提交股票挂牌申请,并附上以下材料:•股票发行审批文件;•公司章程;•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股票发行招股说明书;•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中关于股票挂牌的有关规定。
1.2 股票发行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将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核发相关手续。
2.股票发行2.1 企业获得股票发行审批手续后,须按照招股说明书规定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部门提交股票发行报告。
2.2 股票发行部门核实企业提交的股票发行报告,如符合条件,则会予以核准,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挂牌上市。
3.股票交易3.1 股票挂牌上市后,企业股票开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进行交易。
3.2 股票交易说明:•买方/卖方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提交相关交易申请;•交易委托申请的有效期为一天;•交易撤单申请的有效期为半天;•成交申请,包括成交价、成交数量等信息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进行公示。
三、业务注意事项1.本操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官方网站上的有关服务说明也将同步更新。
2.企业须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
3.股票发行部门核发股票发行手续前,将对企业财务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确保企业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发行标准。
4.股票交易过程中,任何涉及欺诈、虚假交易等不当行为,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5.企业需对其挂牌上市股票的信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进行消息披露,并定期更新。
四、总结本操作指南对于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股票挂牌业务流程,提升交易透明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规范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做市商在取得做市库存股时,可与挂牌公司股东就一定条件下回售或转售做市库存股作出约定。
“做市库存股回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协议受让挂牌公司股东股份时,与该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受让数量的股份回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做市库存股转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时,与挂牌公司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认购数量的股份转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作出回售或转售约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做市商单次约定的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受让或认购的股份数量;“(二)做市商申请为股票做市前获取的库存股,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申请为股票做市时的初始库存股数量,因挂牌公司权益分派导致的超出初始库存股数量的部分除外;“(三)做市商不得存在对做市后的申报或成交价格、数量、金额进行承诺等可能影响做市报价的情形。
“做市商应当自回售或转售协议签署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协议,并于回售或转售安排变更或终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三、第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售、转售约定除外;”修改内容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内容作相应修改,全文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全国股转公司2019年1月25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有序推进挂牌审查工作公开透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引》发布前已取得同意挂牌函但未完成股票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其同意挂牌函有效期暂不适用本《指引》关于同意挂牌函有效期6个月的规定。
二、《指引》发布前全国股转公司已发布的涉及挂牌审查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3月8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有序推进挂牌审查工作公开透明,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进行审查,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挂牌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31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31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
《细则》将在有关各方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结算参与人及相关机构按照我公司要求完成登记结算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及时做好《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
《细则》实施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和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本公司可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服务(以下简称“多边净额结算”);也可根据股票转让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等其他结算服务。
【最新文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word版本 (3页)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东开户除股东存在外资、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外,其他境内股东均应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开立证券账户的工作。
二、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证券简称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三、领取同意挂牌函、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接到领取通知后,于第二个转让日派人持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领取《同意挂牌函》、《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函》(或《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
四、缴费根据《缴费通知单》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五、办理信息披露(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或第二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4)法律意见书;(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6) 公司章程 ;(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9)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11)其他公告文件。
上述(1)-(7)文件系统将自动提取反馈回复的最后一稿,无须主办券商再次上传。
(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主办券商登录业务支持平台,在确认申请挂牌文件在已归档的前提下,进入首次信息批露模块,找到待批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即可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
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做好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以下简称“解限售”)工作,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完成股票限售及解限售的办理。
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暂停对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股票限售的,不得申请解限售。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有转让限制的股票;“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业务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有附加转让条件的股票。
“有限售条件股票”与“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合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第五条挂牌公司股票进行限售或解限售的,应由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出申请,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及时协助挂牌公司办理相关股票限售或解限售的登记手续,并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如因申报材料和数据错误等原因造成法律纠纷的,由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适用情形第八条股票限售及解限售的主体为:(一)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受让人;(三)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获得有限售条件股票的后续持有人;(四)挂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适用本指引的股东为挂牌公司发起人的,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包括限售股票和解除限售股票。
三、定义1. 限售股票:指公司进行股票限售操作前的股票。
2. 解除限售股票:指公司已完成股票限售操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
四、股票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股票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限售条件后,发布限售公告。
3. 公司按照限售公告要求,将限售股票进行冻结操作。
4.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限售股票冻结证明材料。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股票限售手续。
6. 公司将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及冻结证明材料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7.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限售登记手续。
五、股票限售条件1. 公司股票挂牌满一年。
2. 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4. 公司没有未决诉讼事项。
六、股票解除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
3. 公司验证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持有期满、公司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等。
4. 公司将解除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5.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七、风险提示1.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的限售和解除限售政策。
2.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评估股票限售和解除限售的风险,并决策是否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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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相关要求,做好xxxx公司投资银行部(以下简称“公司投行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的工作,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总体流程第二条总体流程如下:挂牌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公司投行部(审核后上报股转公司)——股转公司(出具审核意见)——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挂牌公司办理限售登记/解限登记并披露公告)第三章具体要求第三条公司投行部需对挂牌公司申请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具体要求如下:(一)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申领股东名册。
根据股转公司的《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之附件1制作限售或解限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挂牌公司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挂牌公司骑缝章;(二)挂牌公司应按时限要求完成申请材料的制作并提交至公司投行部;(三)公司投行部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申请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的工作。
第四条公司投行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具体要求如下:(一)公司投行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如发现有误,应及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审核无误后,公司投行部根据股转公司的《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之附件2填写股份转让限制明细表或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明细表,编写计算说明,并加盖公司公章;(二)公司投行部应在接到挂牌公司申请材料2个转让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明细表可编辑电子档及盖章扫描件按要求发至股转公司;(三)公司投行部应留存挂牌公司的申请材料以备查。
第五条股转公司审查并出具确认函后,公司投行部须提请挂牌公司主动联系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股转公司在2个转让日内将对公司投行部递交的明细表进行形式审查,核实无误后,将向中国结算和公司投行部出具确认函,即限售登记函(附限售登记明细表)、解除限售登记函。
(附解除限售登记明细表)第六条公司投行部须督促挂牌公司办理解除限售登记或限售登记工作。
公司投行部获得确认函后,应督促挂牌公司登录中国结算系统办理股票限售登记或解限登记,具体办理步骤以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布的最近操作手册为准。
第七条公司投行部须督促挂牌公司刊登公告。
挂牌公司须根据中国结算系统的通知及时发布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公告。
其中,公告的制作通过股转公司编报系统,制作好后将公告文件(WORD、PDF 版)及盖章版PDF扫描件提交公司投行部,公司投行部通过后在股转公司网站披露。
股份解除限售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后,解除限售部分的股份将可以在股票解除限售公告中的可转让日当天自由交易。
第四章计算方法第八条对于发起人股份,具体规定如下:(一)公司股票挂牌时,股份公司成立满一年的:1、一般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转让的股份为挂牌前期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为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可转让的股份为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或其他公司(以下统称“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分以下情形处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控制持股平台的,持股平台持有的申请挂牌公司股份按挂牌前的三分之一解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控股持股平台的,持股平台持有的挂牌公司的股份按一般股东持有的股份解除限售;3、其他股东在公司股票挂牌前十二个月受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按照前述(1)和(2)处理;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股票挂牌前其持有的申请挂牌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解除限售;5、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其持有的股份全部限售;6、除上述情形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全部可解除限售。
(二)公司股票挂牌时,股份公司成立不满一年的: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解除限售。
第九条对于定向增发股份,具体规定如下:股份公司成立之后,申请挂牌公司存在股份定向增发(含挂牌同时股份定向增发)的,无论股份公司成立是否满一年,均按以下方法计算:(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增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申请挂牌公司股份,可转让的股份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增股份的三分之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为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可转让的股份为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新增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发持有的申请挂牌公司股份,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其持有的新增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三)除上述股东外的新增股东持有的新增股份全部可解除限售。
第十条相关通用规定,具体如下:(一)股东持有的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自愿进行锁定的,按《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协助出具自愿限售登记函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 65号)的相关要求办理限售;(二)当计算可解限额度出现小数时,针对不予限售股份数量舍去小数,限售股份数量进一,保证股份数量为整数且合计数一致。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挂牌公司限售、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适用于“一般性规定”第(七)条的批次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基本情况1、公司挂牌时间(首批须注明公司改制时间)、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份分批解除转让限制情况;(二)解限售依据2、本批次解除限售的依据;(三)相关情况说明3、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票的受让人的持股情况,包括:(1)挂牌前的持股情况;(2)公司挂牌前十二个月内直接、间接持有股份的转让情况(如有);(3)公司挂牌期间,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或权益分派等原因新增股票的情况(如有,首批解限售适用);(4)公司挂牌期间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股票转移的情况(如有);(5)公司挂牌前及挂牌期间,因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股票转让限制的情况(如有);(6)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持有情况(如有)。
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票的受让人同时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如有);6、未参加本次解除转让限制股份的情况说明(如有);7、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四)计算过程8、按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七)条计算本批次解除转让限制股份数量的过程(如同时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按指引“一般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五)其他材料9、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的股份登记证明。
(注意: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第2、3、4款所规定的主体同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按“适用于指引‘一般性规定’第(八)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每年)解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的要求制作申请材料,以便对比数据确定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二、适用于指引“一般性规定”第(八)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每年)解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基本情况1、公司挂牌时间、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二)解限售依据2、本次解除限售的依据;(三)相关情况说明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包括:(1)上年末最后一个转让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总额;(2)上一年度,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情况(如有);(3)公司挂牌期间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股票转移的情况(如有);(5)因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股票转让限制的情况(如有);(6)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持有情况(如有)。
4、是否已对新任高管、离职高管以及现任高管新增股份进行了限售登记;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第2、3、4款所规定的主体的情况说明(如有);6、未参加本次解除转让限制股份的情况说明(如有);7、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四)计算过程8、按指引“一般性规定”第(八)条计算本次解除转让限制股份数量的过程(如同时为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第2、3、4款所规定的主体的,应按指引“一般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五)其他材料9、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的股份登记证明。
(注意: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第2、3、4款所列主体的还应按“适用于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七)条的批次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的要求分别制作申请材料,以便对比数据确定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三、适用于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九)、(十)和(十一)条的限售/解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基本情况1、公司挂牌时间、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二)限售/解限售依据2、本次限售/解限售的依据;(三)相关情况说明3、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情况(适用于指引“一般性规定”第(八)条);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其持股情况(适用于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九)、(十)条);5、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五)计算过程6、按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九)、(十)或(十一)条计算本批次解除转让限制股份数量的过程;(六)其他材料7、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的股份登记证明。
附件2:主办券商填报的限售及解限售明细表(*.xls格式)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明细表(批次解除转让限制申请及董监高股票(每年)解除转让限制申请适用)注:主办券商可根据挂牌公司情况增减栏目,带“*”列,不可以删除(主办券商公章)年月日1本栏是指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而获得的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及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人处受让的股票。
9挂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明细表(*.xls格式)(新任董监高人员股票转让限制申请适用)挂牌公司: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主办券商盖章年月日10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增股份转让限制明细表(*.xls格式)(董监高新增股份转让限制申请适用)挂牌公司: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主办券商盖章年月日11挂牌公司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明细表(*.xls格式)(离职董监高股份转让限制申请适用)挂牌公司: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主办券商盖章年月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