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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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 ( ) 保证 说 二

保 证 保险 合 同的概 念界 定

( ) 定 义 一 所谓保证保 险 , 是指债务 人与保险人 签订保险合 同, 如果债务人不能 向其债权 人履 行 债 务 ,则 保 险 人就 向债 权 人 承 担 保 险责任的保险形式 。 例如在分期付款购房购车的买卖合同 中,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方 ( 债务人) 投保 ,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卖方 ( 债权 人 ) 作为 被 保 险人 ,保 险 人 承保 分 期 付 款 买卖合 同之买方 ( 债务人)的付款风 险一 债务人未能依约履行付款 义务 而造成被 保险人 ( 卖方 ) 的损失时 , 由保险人承担保 险 责任 ,负 责 向被 保 险人 偿 付 所 欠 余 款 。 ( ) 立 法 规定 二 . 0 年 之 前 的保 险法 对 保 证 保 险 并 没有 9 明 文 规定 ,只 有 在 一 些 部 门 规章 中是 把 保 证保险作为财产保 险的一个险种的。0 年 9 新修订的保 险法 中增加了关于保证保 险的 规 定 ,在 第 四章 保 险 经 营 规 则第 九 十五 条 第二款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 中规定了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 险、信用保险、保 证保 险等保险业务形式 。
【 关键 词】
保 证 保 险合 同 ;保 险 说 ;保 证 说

保 险公司与神龙汽车公司签订 的 分期付 款购车保险协议》 是双方 当事人依据 中 , 华 人 民共 和 国保 险 法 的 规 定 而成 立 的保 险合 同 ,神 龙 汽车 公 司 是 投 保 人 ,华 泰 保 险公司 是保 险人 。在保 险合 同法律 关系 中 ,其他 民事 合 同的 权 利义 务 虽 是 保 险人 确定承保条件的基 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 合 同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律独立 眭,其他 民事合 同与保 险合 同之 间不存 在主从 关
二 、保 证保 险合 同的法律 性 质
( 一)保险说 保 险说认为保证保 险合 同是双方当事 人 依 据 保 险法 的规 定 而 成 立 的保 险合 同 。 1 99 8 3 、1 9 年 月 0日 ,中 国保 监 会 在 关于 保 证 保 险 合 同纠 纷 案 的 复 函 ( 监 保 法 [9 9第 1 号 )中 指 出 :“ 证 保 险 是 财 19 ] 6 保 产保险的一种 ,是保 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 形 式 ” 。 2 、最高人 民法 院审理 的华泰 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诉 神龙汽车有 限公司等保 险合 同纠纷管辖权争议 案,在 “ 民事判决 书 (0 0 2 0 )经 终字 第 2 5 ” 中称 :“ 泰 9号 华
保证保 险合 同的法律性质研 究
张力伟 上 海大学法学院
【 文章 摘 要 】 保 证保 险是 从 国外 引进 的一 种 新 的 保 险产品, 属财产保险 业务的一种。由于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 定,以致保险和
2 0 4 0 44
法律 的理论界和 实务界对保证保 险究竟 是保 险还是担保一直 争论不清 ,审判实 践中也做法各 异,损害 了法律的权威性

坝 代 商 业 MOD R B SN S E N U IE S
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 权 利 人 提 供 担 保 ,如果 由于 被 保 证 人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致 使 权 利 人 遭 受 经 济 上 的损 失 ,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所 以保证保险的 本 质 是 一 种 担 保 ,是 以保 险 为 名 ,行 保 证 之实 。 l 有 些学 者 持 “ 证 说 ”观 点 。如 徐 、 保 卫东教授认为 ,保证保 险从法律特征上分 析 , 实质上应是一种保证合 同, “ 是一种有 着特殊约定 的保证合 同” 。 2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在一 些情 况下 , 认 、 也 为保证保险 性质是保险。如2 0 年 8 2 00 月 8 日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中 国工 商 银 行 郴 州市 苏 仙 区 支 行 与 中保 财 产 保 险有 限公 司 湖 南省 郴 州 市 苏仙 区支 公 司 保证 保 险合 同 纠 纷一 案 的请 示 报 告 的复 函 》 (9 9经监 19 字 第 2 6 )中指 出:“ 6号 保证 保 险 虽是 保 险 人开办 的一个险种 ,其实质是保 险人对债 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在企业借 款保证保 险 合 同 中 , 因企 业 破产 或倒 闭 ,银 行 向保 险 公 司 主 张权 利 ,应 按 借 款 保 证 合 同 纠纷 处 理 。 ” ( 三)正确认定保证保 险合 同法律性质的 意 义 保证保险合 同的法律性质 问题不仅仅 权利义务。 l 匝 是 民商法领 域中的理论之争 ,而且是具有 【 参考文献】 重 大 实 践意 义 的法 律 问题 。如 果 认 定 保 证 1 宋 刚 :《 证保 险是 保 险 ,不 是担 保 保 险合 同是保 证 合 同 ,那么 它 就 具 有 从 属 保—— 与梁 慧星 先生商榷》 法学》 ,《 一 性 ,是 买卖 合 同的 从 合 同 ,发生 法 律 纠 纷 2 0 年 第 6 ,第 19 06 期 0 时 应 适 用 担 保法 的有 关 规 定 。如 果 认 定 其 2《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保 险法》(0 9 2 0 年≤ 为 保 险 合 同 ,那 么 它 与 买 卖合 同就 是 两 个 2月修 订 ) 舅 囊 臻 ・ 一 独立的合同 ,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 ,适用 5 、参 见中 国保 监会 关于保 证保 险合 保 险法 的规定解决争议 。 同纠纷案 的复函 ( 保监法({9 】 } 99 6 ( )笔者的看法 四 号 l9 年 8月 3 99 0日) ÷ 我认为界定和区分 民事行为的法律性 4 、参 见最 高人 民法院 (o o  ̄ o )经终字- 质 , 依 据 应 当 是 民 事 主 体 的意 思表 示 和 其 第25 判决 。 9号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标准 ,而不是对行为
— 一
的 目的或 功 能 的推 断 。 民事主体 的意思表示 ,是界定和区分 民事行为和民事关系性质的最直接、最基 本 的依 据 ;民事 法 律行 为成 立 的标 准 是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的最 直 接 体 现 。 就保 证保 险与保证 担保 来说 : 1 、保证保 险合 同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 是保 险,而不是进行保证担保 。从实际操 作层面说 ,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中,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签 定 的 是 明 明 白 白的 保 险 合 同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是 投 保 保 证 保 险 、 缴纳保险费、承保 、依法承担保险合同责 任 ;即使 是 保 险 公 司与 银 行 债 权 人 签订 的 保 证 保 险业务进行合作 ,而不 是提供保证担保 。 2 、保 证保险符合保险合同成立的标 准 ,而不符合担保合同成立 的标准。保 证 保险合同的成立 ,完全符合 《 保险法 的 规定 ,即由投保人( 基础合 同的债务人) 向 保 险 人 提 出保 险要 求 ,保 险人 同 意 承保 并 达成协议 ,投保人 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 , 保 险 人对 于保 险合 同约 定 的 、可 能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承 担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相 反 ,保证保险合同并不符合保证担保合 同 成立的标准。《 担保法》第 6 规定 ,“ 条 本 法所称保 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 约定 ,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 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根据 《 担 保 法 的 上述 规定 ,可 以看 出 ,保 证 关 系 基 于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协 商 一 致 而 成立 ;如 果 债 权 人 不 接 受 保 证人 提 供 的保 证 ,即使 债务 人 和 保 证 人 协 商一 致 ,保 证 关系 也 不 成立 。而在保 证保 险业务 中,保证保险关 系的主体是保险公司与债务人 ,而非债权 人 ,保证 保 险 关系 基 于 债务 人与 保 险 公 司 协 商一 致 而成 立 。至 于债 权 人 ,其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在保 证 保 险关 系 中仅是 保 险 关 系 人 而 非 当事 人 ,无权 决 定 保 证保 险关 系 成 立与否 ;即使其不接受保证保险条款 ,至 多 也 只 是对 相 关权 益 的 放 弃 ,不 影 响保 证 保险关系的成立及保证保 险合同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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