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和论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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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物权之异同。

答: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都是一种对世权,即未经权利主体授权,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其权利。但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点:

(1)知识产权之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和标记性成果,而物权的客体则是有形财产;(2)知识产权之效力原则上受地域限制,而物权之效力原则上不受地域的限制;

(3)知识产权之存续原则上受时间限制,而物权原则上是永久的,与其客体同生灭;(4)知识产权之内容具有双重性,而物权只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利;(5)知识产权具有的专有性比物权的专有性更为宽泛,比如,相同的知识产权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而物权则是在一个物上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

(6)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同一知识产权可以固定到物(产品)上,并可以复制和再现。而物权则不具有这种特性,物权遵循“一物一权”的原则。

试分析社会上经常发生非法复制和使用他人新技术的原因,并论述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答:一、原因:(1)经济因素:如剽窃他人新技术能够减少开发成本,不用支付他人新技术的许可使用费,从而降低产品的成本,获得巨大的利益。如可以使自己的产品提高技术含量,使老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占领国内国际市场,赢得巨大的商机与经济利益。(2)精神因素:通过剽窃他人新技术,抢先进行专利申请,成为专利权人,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二、重要性:(1)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调动人们从事专利开发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促进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3)促进新技术的公开和传播,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4)为外国投资提供保障,促进国际交流。(5)为智力成果的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保证。

三、保护措施:(1)自我保护。(2)司法保护: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1).从李成与礼品公司的关系而言,这批画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

(2).这批画的著作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礼品公司在这批画是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1)这批画属于委托作品。所谓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

(2)这批画的著作权应当归受托人所有。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

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鉴于双方没有就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因此这批画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李成。

(3)礼品公司可以享有这批画原件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这批画的展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李某可否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为什么?

(2)若李某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研究,独立完成了该项发明创造,李某是否可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为什么?

(3)若李某利用了单位的技术秘密才作出该发明创造,谁可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为什么?

1.可以。因为李某的发明系非职务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可以。因为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研究”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必要条件。申请专利的权利仍然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不可以。李某利用单位的技术秘密才作出该发明创造,因为单位的技术秘密属于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属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应当认定为是职务发明,所以A太阳能公司为专利申请人可以提出专利申请。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著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侵权,本案中乙的行为只是有些欠妥。理由是:

①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双方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2分)

②表明作者的先后顺序并不影响合作作者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故本案中乙调整署名顺序即使有误,也没侵犯甲的署名权。(4分)

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并未明确包括决定作者署名顺序的权利;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变更作者署名顺序列为侵权行为。(2分)

④本案中甲乙双方虽对署名顺序有明确约定,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只是违反约定的问题,而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2分)

(一)甲公司欲在其声场的服装上使用“飞天”作为商标,到国家商标局调查后,返现乙

公司已在服装类商品上注册了“飞天”商标。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甲公司能否再注册“飞天”商标于服装类商品上?甲公司能否不经过注册,就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飞天”商标?

答:不能,因为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也不能,侵犯别人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2. 由于疏忽,乙公司在注册商标满7个月后没有续展。在此情形下,甲公司能否获得注册?

答:不能,注册商标期满后,有6个月的延展期,此期间依然享有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 甲发现乙公司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过该商标了,于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甲公司能够获得注册吗?

答:不能,需要再等一年。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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