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监督与追责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政府在实施经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与追责,确保国家财务资源的有效控制和使用,我国提出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本文将通过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来探讨这一举措的重要性和意义。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是在党中央关于严肃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下,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反复研究制定的。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了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该办法,领导干部需要承担起预算编制、执法检查、经济合同签订以及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责任。
同时,领导干部还应当主动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保障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其次,强调了财务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为了确保领导干部及时发现和纠正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审计工作。
同时,对于在财务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予以追责,确保问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最后,明确了问责的方式和范围。
根据该办法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问责方式包括警告、诫勉、责令停职、降职、撤职和移送司法机关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个案,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问责的范围也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与追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这一举措提高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他们深知自己的行为将对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利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更加注重自身的职责履行和工作管理。
其次,该办法的实施促进了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与规范化。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一系列财务监督与追责机制,确保了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高效利用。
【财政办法】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xxxx]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xxxx]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xxxx]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YYY的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自觉维护党章和其他法规严肃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进一步强化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维护好党章,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党章的要求转变为自觉的行动,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做好财政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xxxx]10号)和《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xxxx]5号),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YYY及财政政策,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
财务审计整改报告(3)
财务审计整改报告(3)关于财务审计整改报告1.关于票据管理问题存在问题:支票管理登记、领用记录不齐全、规范。
只有领用记录,未有登记购买记录。
整改措施:建立票据管理登记台账,严格登记购买支票日期、数量及支票号码、签收人、单位等票据信息。
整改结果:票据管理在整改中已按要求改正。
严格票据管理,完善了台账登记内容,并遵照执行。
2.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登记问题存在问题:缺少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整改措施:专项活动自查开展时,即已安排出纳补录现金、银行7存款日记账,贵局在走访过程中已补录了大部分月份日记账。
整改结果:手工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现已按要求补录完毕,后续出纳严格按照要求及时登记、日清月结。
3.关联方、董高监日常出差报销用借款问题存在问题:存在关联方、关联股东、关联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有临时借款,此借款全部为日常出差用的临时借款。
整改措施:公司已通知要求有在公司借款的关联方、关联股东、关联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管立即归还所借日常未报销完款项。
公司发布了《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并且已遵照执行。
整改结果:经过整改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关联方、董高监在公司的日常出差部分借款已报销,未报销借款部分已全部归还公司。
四、持续完善事项的长效机制和责任人通过此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自查整改活动,我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财务管理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财务会计流程体系,建立了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长效机制。
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和反思,并进行了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我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今后我们将不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不断提高依法规范运作的水平。
财务审计整改报告2017-01-19 11:46 | #2楼***政府:年初,***审计局对我县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
针对财务管理及资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们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和落实,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整改工作责任。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作风建设,促进依法、高效、廉洁履行职责,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风不实、服务不优、效率不高、行为不端,对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六条违反国家、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规划布局、招商引资等方面违反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自行其是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决策失误或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关决策的;(三)对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贯彻执行不力而贻误工作的;(四)其他违反国家、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规范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行为的有关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落实省政府关于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改革规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或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合格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证书,或对有关法律事实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办理,或不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办理理由的;(三)在审批、确认、裁决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五)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或办理确认、裁决事宜的;(六)违反审批、确认、裁决程序,或者超过承诺时限或法定时限的;(七)在年检等事项办理过程中搭车收费、推销商品,或者强制服务对象缴纳各种会费的;(八)在行政裁决过程中违反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裁决不公的;(九)在行政备案管理过程中搞变相审批,以备案取代审批的;(十)其他违反规范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行为有关规定的情形。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穗办[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办〔2009〕6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反馈。
各区、县级市要结合实际,相应制定和实施问责制,形成上下衔接的问责制体系。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四日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市委或市政府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
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第三条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除对分管领导问责外,还应对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四条问责事项的决策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或市监察局。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
前言《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九届2009第4次)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市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为方便学习宣传并切实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编写了《〈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简明学习手册》。
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深入领会精神实质,严格遵守执行。
各单位在学习贯彻《暂行办法》过程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反映。
编者-12009年3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是什么 (1)二、本办法的问责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1)三、如何对集体决策进行问责………………………………-2(2)四、本办法确定的问责机关和承办机关分别是哪些 (2)五、本办法确立的问责原则是什么 (2)第二章问责情形 (2)六、在决策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2)七、在执行决策和部署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3)八、在履行执法执纪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3)-3九、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3)十、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4)十一、在接受监督过程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4)十二、在履行其他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5)第三章问责方式 (5)十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5)十四、问责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处理………-4(6)十五、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6)十六、可以从轻和免于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6)第四章问责程序 (7)十七、问责线索来源有哪些 (7)十八、如何启动问责程序 (7)十九、承办机关有哪些职权 (8)-5二十、被调查人有哪些配合调查的义务 (8)二十一、承办机关是否有听取申辩的义务 (8)二十二、问责案件的调查时限是多长?调查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9)二十三、如何作出问责决定 (9)二十四、问责决定有哪些内容 (9)二十五、问责决定和撤项决定如何送达 (10)二十六、被问责人如何进行救济……………………………-6(10)二十七、救济程序如何启动 (10)二十八、复核、复查决定如何作出 (10)二十九、问责决定的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10)三十、调查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 (11)三十一、问责情况是否要公开 (11)三十二、调查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如何处理 (11)-7第五章附则 (12)三十三、参照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2)三十四、本办法的解释部门是谁 (12)三十五、本办法何时开始生效 (12)附录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13)-8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是什么?答: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为预防腐败关键环节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为预防腐败关键环节如果说“三公”领域是当前防止利益冲突的重点领域,那么,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就是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
因为狭义的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正是权力寻租、公权私用。
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这可以说是防止利益冲突的治本之策。
防止利益冲突、反腐倡廉的实践表明,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从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看,涉案单位都存在监督缺位或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
有些违法犯罪分子收受贿赂长达数年,而组织上和有关部门却长期未能发现。
一些地方和部门“带病提拔”、“跑官要官”的问题,也反映出在监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同级党委和同级纪委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依然是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的难点,也是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课题。
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止利益冲突,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首先必须加强对决策权的监督。
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决策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
要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规定,体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凡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三重一大”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也确实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有的部门集“导演”、“演员”和“评委”于一身,给自己定规矩、给别人出政策、执行监督一肩挑等现象仍然存在。
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加强群众对重大决策的监督,是保证权力依法运行、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冲突的根本措施。
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问责机制暂行办法
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问责机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促进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增强从严治党意识,提高从严治党能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根据《中囯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
监督检查问责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对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实行监督检查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监督检查问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四)权责一致,罚当其责;(五)纠建并举,惩教结合。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和囯家机关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依照本办法应予问责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问责;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日常监督第五条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支持和保证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日常监督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应当加强对各项曰常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日常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情况;(二)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三)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情况;(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五)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情况;(六)持续深入改进作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情况;(七)发挥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作用情况;(八)深入把握全面从严治党规律指导推动工作情况。
第七条健全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一)落实民主集中制责任制度,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强化党的集体领导核心;(二)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应当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三)党的委员会成员应当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全厅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与公信度,财政厅党组制定了《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适当时候将对各单位明确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厅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制度执行力与公信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财政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用于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厅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厅管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厅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厅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财政厅决定的事项,以致影响财政工作和全局利益,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在提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或引起机关干部群众强烈不满的;(四)组织人事部门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构对拟选拔任用干部的意见,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五)在宣传教育、党员发展、党费(工会会费、捐款)管理等党务工作中出现原则性错误,影响重大的;(六)在保密、新闻披露、信访处理、政务公开、信息安全等工作中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或者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七)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力,致使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食物中毒事故、传染病流行、重大火灾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八)在厅机关和厅属单位财务、物资采购、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九)制定涉及民生的财政政策或决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十)在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省级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时,越权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在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办理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致使财政资金被套取、截留、挪用,造成刑事案件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二)对应当按时限拨付的财政资金,由于故意或过失而没有及时拨付,或由于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违反规定审批政府采购方式,不按法律法规办理供应商投诉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十四)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等,违规征收、上缴、存储、稽查政府非税收入,坐收坐支、截留、挪用、隐匿非税收入,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五)违规办理地方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减免退缓事项,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六)在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违反规定出现重大失误,或组织协调不力、不作为、工作滞后,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十七)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存在拖延、刁难或吃、拿、卡、要等严重问题的;(十八)在组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等工作中,监督管理不力,发生试题、试卷等丢失、泄密情况、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以及其他重大徇私舞弊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九)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申请、评审、对外谈判、磋商、签约、转贷(赠)以及贷(赠)款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二十)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二十一)在财政票据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问题的;(二十二)在财政监督检查等执法工作中越权、行政不作为、执法不规范,收受贿赂、故意庇护财政违法行为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应当处理而不处理,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二十三)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基层财政管理工作中组织协调不力、不作为、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四)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
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及答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一、单项选择题:1.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 D )的资格。
A.年度考核评优B.评选各类先进C.晋升D.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2.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 C )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A.被问责机关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问责决定机关D.上级纪检监察机关3.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A )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15日B.20日C.30日D.10日4.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 A )决定。
A.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B.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C.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D.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5.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 B )问责决定的执行。
A.停止B.不停止C.视情况可停止D.暂停6.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 B )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B.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C.较大损失和严重影响D.严重损失和严重影响7.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A )。
A.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B.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C.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D.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8.( B )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宪法、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时,省委、省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负有责任(包括政治与道义责任)的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开透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认定和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或者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导致用人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未按时完成的;(三)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监督管理不力,直接管辖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五)因执行不力,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或者影响省委、省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违法施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引发社会强烈不满的;(二)违反规定,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强烈不满的;(三)违法违规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严重不公的;(六)因违法施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管好用好干部,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建设对党忠诚、干净干事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干部。
二、遵循原则问责处置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全面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三、认定标准领导干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但因个人主观努力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准确甚至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损害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
领导干部乱作为,是指行为人超越行使职权或违反既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者,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认定为不作为、乱作为。
(一)定性标准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政令不通,影响全局或整体工作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理想信念不坚定,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不强,政治立场不稳,或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参与非法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不严格执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效率低下,落实结果与党委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
4.能力平庸,决策水平低,难以驾驭复杂局面;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愿担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5.宗旨意识淡化,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师生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师生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处理不认真及时;对关系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心不在焉,敷衍应付,师生意见强烈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问题方法不得当,措施不到位,有失职或渎职行为,致使工作发生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伤亡事件的。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87]财法字第52号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87)财法字第52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机关”包括:1. 全国人同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3. 国务院所属各部门;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5.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6. 各级司法机关。
第三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1. 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2. 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3. 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4.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5. 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事业单位”包括:1. 实行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2. 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的事业单位;3. 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包括:1.各级政党组织;2.各级政协组织;3.各级工会组织;4.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5.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6.其他社会团体。
第六条《处罚规定》所称“财政法规”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法律;2.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行政法规;3.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规定;4.财政部及其授权部门为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财政规章;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性规章,发布的财政规章。
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将制度化
年我 国 G P 国 内生产 总值 ) 1 9 6 亿 元 , 可 比价 格计 算 , 比增 D ( 达 38 2 按 同 长 71 。分 季 度 看 , 季 度 增 长 61 , 季 度 增 长 79 。上 半 年 的 统 .% 一 . 二 % .% 计 表 明 , 国 夏 粮 产 量 13 5万 吨 , 续 6年 增 产 ; 模 以上 工 业 增 加 全 23 连 规
镇 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8 5 8 6元 , 比增 长 98 ; 村 居 民 人 均 现 金 收 同 .% 农
入 2 3 元 , 比增 长 81 73 同 .%。 对 外 贸 易 持 续 大 幅 度 下 降 , 半 年 进 出 口 上 总额 9 6 4 1亿 美 元 , 比 下 降 2 .% 。 同 35
值 同 比增 长 7 , 月 份 增 长 1 .% ; 社 会 固定 资 产 投 资 9 3 1 元 , % 6 07 全 12 亿 同 比 增 长 3 .%。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5 7 亿 元 , 比增 长 1% ; 35 81 1 同 5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同 比下 降 11 , 业 品 出 厂 价 格 同 比下 降 59 。 半 年 城 .% 工 . % 上
定 一 般 应 当 向社 会 公 开 。
财政部 7月初发 布 《 于推 进省直接 管理县 财政 改革 的意见》 明 关 ,
管理干部问责制办法
管理干部问责制办法1000字管理干部问责制是指对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责任进行监督、考核和问责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干部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政府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地行使职权,实现行政机关的科学民主管理和服务公众的使命。
以下是对于管理干部问责制办法的1000字阐述。
一、问责对象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干部,指的是在行政领导、管理、决策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的行政干部。
包括行政各级别满一年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包括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中厅(局)级干部和县(市、区)委书记以上干部都是重点问责对象。
二、问责标准第二条管理干部的问责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职业道德不端。
行政领导干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业绩与职业道德密切相关。
干部身为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职业公德、职业操守和职业责任感,言行举止要规范得体,不能以个人私利为代价损害公共利益。
(二)履职不力。
行政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职务,其职责主要是为了服务群众。
如果行政领导干部无视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工作事务处理不当、不力,导致政策实施效果不好,造成重大影响,则需要进行问责。
(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行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坚决抵制一切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干部将主动追究问责。
三、问责方式及程序第三条管理干部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辞职、免职调整、停职检查、降级处理、留任察看、组织处理等。
第四条管理干部的问责程序分三个阶段进行:(一)事实调查阶段:由当地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有关行政领导干部工作是否存在问题,以及需要纠正或追究的具体事项。
(二)决策阶段:由当地政府或组织代表常委会召开常委会议审议事宜。
对问题的性质、情节、影响及其责任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决定是否进行问责。
(三)问责决定阶段:对于被认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明确的询问。
对于不同级别的干部,经讨论,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各级纪委、组织部门负责落实问责决定。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促进科 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紧紧围绕扩大内需、 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 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 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 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经济社会又 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进一步落实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 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 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进一步落实工 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 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 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 相关改革不断深化, 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领导干 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 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 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认真进行排查, 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 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 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 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 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 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 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 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 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行。 第四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则 对乡 (镇、 街道) 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 适用本规定。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 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 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 回复问责
行政问责制与责任政府的建设 试卷94分答案
1、政治家常说要对历史负责,实际上,政治家并不能真正地对历史负责。
正确错误2、对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开展问责制的培训,是时代的必然。
正确错误3、在我国,问责其实刚刚开始。
正确错误4、问责持续的以“风暴”的形式存在,是一种正常状态。
正确错误5、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互不替代。
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
正确错误6、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问责制,相比较中国大陆来说,其问责对象非常多。
正确错误7、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不在问责对象范围之内。
正确错误8、权责对等意味着直接责任大于间接责任。
正确错误9、在问责的个案中,主要应考虑的是领导应承担直接还是间接责任,而关于领导的主观意识是善意过失还是故意,则不在考虑之列。
正确错误10、结果责任是公共服务强调结果导向产生的责任。
正确错误11、我党推行的问责文化,是治国必先治党,治党无比从严。
在从严治党的时代,对领导干部问责,要保持一种高压态势。
正确错误12、在我国,有责必究是通例,从轻问责、免责的情况不可能出现。
正确错误13、尽管责任有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之分,但是集体责任必须转化为个人责任,否则所谓具体责任就有可能落空。
正确错误14、责任个人化原则并不意味着在出现事故责任后,由官员个人承担结果责任。
正确错误15、所谓责任政府必须是可问责的政府。
正确错误16、领导要为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责,但不必为下级的行为负责。
正确错误17、领导对下属的工作失误和过错,承担的是政治责任、间接责任。
正确错误18、对于问责,虽然各地区、各部门情况千差万别;同类事件处在不同的背景下,后果和影响应该是一致的。
正确错误19、《暂行规定》对需要问责的情形,应采取哪种问责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正确错误20、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要问责领导。
正确错误21、()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2、问责的全部正当性,在于()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授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3、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著名经济学家()在所写文章《为什么我永远也不会进入政府部门工作》中,描述政府部门的官员来自“下面的反对,上面的压力;成功时的寂静,失败时的喧嚣;随时随地、任何时候官员都被纳入行政问责制的框架”。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市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市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第四条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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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厅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制度执行力与公信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财政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用于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厅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厅管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厅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厅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财政厅决定的事项,以致影响财政工作和全局利益,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在提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或引起机关干部群众强烈不满的;(四)组织人事部门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构对拟选拔任用干部的意见,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五)在宣传教育、党员发展、党费(工会会费、捐款)管理等党务工作中出现原则性错误,影响重大的;(六)在保密、新闻披露、信访处理、政务公开、信息安全等工作中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或者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七)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力,致使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食物中毒事故、传染病流行、重大火灾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八)在厅机关和厅属单位财务、物资采购、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九)制定涉及民生的财政政策或决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十)在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省级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时,越权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在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办理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致使财政资金被套取、截留、挪用,造成刑事案件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二)对应当按时限拨付的财政资金,由于故意或过失而没有及时拨付,或由于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违反规定审批政府采购方式,不按法律法规办理供应商投诉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十四)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等,违规征收、上缴、存储、稽查政府非税收入,坐收坐支、截留、挪用、隐匿非税收入,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五)违规办理地方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减免退缓事项,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六)在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违反规定出现重大失误,或组织协调不力、不作为、工作滞后,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十七)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存在拖延、刁难或吃、拿、卡、要等严重问题的;(十八)在组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等工作中,监督管理不力,发生试题、试卷等丢失、泄密情况、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以及其他重大徇私舞弊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九)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申请、评审、对外谈判、磋商、签约、转贷(赠)以及贷(赠)款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二十)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二十一)在财政票据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问题的;(二十二)在财政监督检查等执法工作中越权、行政不作为、执法不规范,收受贿赂、故意庇护财政违法行为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应当处理而不处理,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二十三)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基层财政管理工作中组织协调不力、不作为、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四)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应予问责的事项,如系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厅管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第七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九条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分别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进行。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及适用第十条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厅管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厅管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三条受到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四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厅管领导干部,厅党组可以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需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其中机关处级领导干部还应征求省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四章问责程序与实施第十五条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厅党组为问责的决定机关,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人事教育处为执行单位,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六条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厅管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厅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厅管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人事教育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厅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三)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
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四)厅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并按相关规定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厅党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厅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厅管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人事教育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问责事项。
向厅党组提出问责建议时,应当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
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被调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问责调查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泄露秘密等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
《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或人事教育处代厅党组草拟。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一条厅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厅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人事教育处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处室或单位,并负责执行问责决定。
第二十三条人事教育处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回复问责建议机关,将执行情况报告厅党组。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应当及时将有关问责材料记入其本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四条问责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回复。
第二十五条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厅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厅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处(室、局)、单位。
第二十六条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厅机关处级以下干部实行问责,由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厅属单位对其所属机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XX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