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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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

法条速记

核心考点1 时间/年龄/数字类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教育法18】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义务教育法11】

3.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教师法6】

4.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法39】

5.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2】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未成年人保护法38】

7.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

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12】

8.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

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

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6】

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

护单独居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0】

10.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38】

11.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45】

12.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

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调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9】

13.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

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

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2】

1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

高,毛入学率达到40%;扫除青壮年文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 年提高到13.5 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 年提高到11.2 年,

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 年翻一番。【纲要】

15.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纲要】

16.到2020 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

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 至3 岁婴幼儿教育。【纲要】

17.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

体质健康水平。【纲要】

18.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

一周期的全员培训。【纲要】

19.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 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核心考点2 权利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9】

2.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教育法36】

3.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

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

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43】

4.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7】

核心考点3 法律责任类

为什么负责

不作为:该做的没有做

胡作为:不该做的做了

负什么责

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民事责任:侵权问题、财产纠纷、教师合同

刑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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