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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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和服务不力等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确保行政法治化建设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错误行为认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第一步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认定。

这需要明确错误的事实、成因和性质,并判断其是否构成过错行为。

2. 责任追究程序:一旦行政过错行为认定,就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这包括对行政人员进行问责调查、听证、证据采集和申辩等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程序正义。

3. 责任追究结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应该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制裁,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惩处,促使其改正错误、提高执法水平。

4. 补偿与救济:当行政过错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损害时,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和救济,恢复其合法权益。

同时也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总体而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行使权力的必要制约和保证,旨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公众、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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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五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五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任何人或行政行为若以个人利益为导向,并对大队造成不良影响,其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将由个人独立承担。

在全年内,若发生以下列举情形中的(一)或(二)项,则年底考核将排除优秀评级资格;若涉及(三)、(四)、(五)项所列情形,将受到下岗培训的处分,且经培训考核未达标者,需限期调离岗位,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该中队将丧失先进评选资格。

此为第九条之明确规定。

针对错案线索的发现,城管大队督查中队负有立即展开调查之责,并需在规定时限内(具体天数待填写)完成调查报告,明确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该处理意见需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后,方可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此为第十条所述。

任何工作人员若存在接受宴请、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因此导致错案发生,将由城管大队负责立案调查。

一旦查证属实,将依法处理;若构成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

此为第十一条之规定。

对于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个人,若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具体天数待填写)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此为第十二条所述。

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将秉持认真严谨的态度进行复审,并在规定时限内(具体天数待填写)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裁决。

此为第十三条之明确。

关于本规定的具体实施问题,其解释权归属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执行。

此为第十四条所述。

另,为规范卫生局工作人员管理,提升工作责任感,加强廉政建设与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明确界定了行政过错的定义,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影响行政效率与秩序,给行为对象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对于此类过错,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与经济处罚。

卫生局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首问责任不履行、符合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服务态度不佳、超越权限许可、未履行办事承诺、徇私枉法、乱收费乱罚款、以权谋私、不持证上岗、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等。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概述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居民的日常生活服务,同时也具备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然而,由于人员素质、法律意识等原因,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错行为。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法制化,确保行政执法能够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成为必要举措。

二、追究责任的原则1. 法律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2. 公正原则: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不能因任何原因偏袒或压制相关当事人。

3. 因果关系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执法过错与公民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4. 全面追责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构以及行政执法方式等方面全面追究,不能片面追责。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1. 接受申诉:公民在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的方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和投诉。

2. 调查取证: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

4. 处理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涉事人员,并解释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诉权利。

5. 救济措施:对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对受害公民进行补偿。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追究责任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1.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特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应当对该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

2. 行政机构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不善、工作流程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可以对该行政机构追究责任,包括责令整改、停职、撤职等处理措施。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背景、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必然需求。

许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使用暴力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度设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其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具体设计包括:1.防止滥用职权: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权力的边界和限定。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2.建立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问责。

问责措施包括严肃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3.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也可以是独立的监察机关、人民监督机构等,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构建救济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受害者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赔偿的途径。

救济机制可以是行政程序或行政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补偿。

三、实施效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和加强权力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

1.提升执法公正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效约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的现象,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有效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保护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和途径,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对城市管理规范、安全、文明和秩序等方面进行管理、监督及执法工作。

但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时有时会发生,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责任追究呢?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的危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一方面可以影响城市管理工作的效果,使得城市的环境、秩序等各方面出现问题,不利于城市建设和发展。

另一方面,如果执法人员因为过错而使用了过度的执法手段,就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矛盾和纷争的加深。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制度的作用是,一方面可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过错,另一方面可以对出现过错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 单位责任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时,要追究单位的主体责任。

城市管理单位要对执法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他们的执法行为,防止出现过错。

2. 个人责任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承担个人责任。

执法人员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执法工作,不能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3. 重视考核制度考核机制可以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规范,如对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工作质量、执法能力的考核要素进行评价。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的处理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的处理,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纪律处分如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情节严重,违反了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则应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停职留用、降职、撤职等。

2. 赔偿处理如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则应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处理,恢复他们受到的损失和伤害。

3. 教育和纠正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纠正,让他们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四、结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

【城管制度】县城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城管制度】县城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城管制度】县城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城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有效实施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行为。

第三条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比照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检查、勘验等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七)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

(八)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措施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一)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五)依法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申请,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或违法行为继续的。

综合执法局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综合执法局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综合执法局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综合执法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纠错与追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本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岗位考核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构成国家赔偿的应予以赔偿:(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越权行为的;(二)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七)擅自设定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八)为谋求团体或个人利益,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九)对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损毁、灭失的;或擅自处理、出借、使用、占有或过失遗失、损毁扣押、罚没物品的;(十)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十一)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十三)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而故意隐瞒不移送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不予处罚的;(十五)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十六)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七)行政处理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十八)复议机关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九)行政处理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生效的;(二十)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扣押营业、执业证照的;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二十一)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或在日常各项行政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二十二)其他依法应当纠正的。

2024年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

2024年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

2024年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____年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或其他原因,存在一定的过错风险,这些过错可能会对公民权益、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责机制,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责,不仅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信力。

二、总体要求1. 增强行政执法过错追责的法治性和科学性,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追责,保证处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通过追责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预防和纠正过错行为。

3. 加强行政执法过错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形成有效的监控机制,及时准确地发现和处理行政执法过错。

4. 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追责的程序和规范,确保追责工作的公开透明和有序进行。

5. 配备合适的执法人员和技术设备,提高行政执法过错追责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具体措施1.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信息平台,健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共享机制,实现对行政执法过错信息的全面监控和管理。

2. 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例进行研究和评估,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为追责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规范意识,降低行政执法过错的风险。

4. 设立行政执法过错举报热线和举报网站,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行政执法过错的监督和控制。

5. 加强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调查和核实工作,确保追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6. 制定行政执法过错的追责程序和标准,明确追责相应的权责和程序,保证追责工作的公正和合理。

7. 完善行政执法过错的补救措施和赔偿机制,对受执法过错影响的个人和单位进行适当的补偿。

8. 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倒查制度,对隐瞒或掩饰行政执法过错的人员严肃追责,形成持续高压态势。

9. 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工作进行回顾和评估,总结经验,及时修正不完善的地方。

四、组织保障1. 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追责方案和政策,统筹协调追责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过罚相当、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由局班子成员、局属各股室、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室。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入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过错追究范围:(一)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法处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七)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不良后果的;(八)在检查、勘验等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九)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符合听证条件,行政处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一)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的;(十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十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五)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时限采取查封、扣押、滞留等强制措施的;(十六)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查封、扣押、滞留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行为进行追
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追究制度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
规章制度。

2. 追究的主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等。

3. 追究的范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
行为,包括违法执法、滥用职权、不作为、不当执法等。

4. 追究的方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究,包括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具体的追究方式和程序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决定。

5. 追究的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
处罚等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6. 追究的标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时,通常
以法律法规为基准。

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被
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追究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乡属各部门:为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县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正式通知如下:第一条为有效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的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需追究相应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系指乡机关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事实为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追究过程的公正性、稳妥性和积极性。

第五条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乡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1. 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程序适用不当的;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无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4. 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5. 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6. 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7.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8.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或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通风报信的;9.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尚未构成犯罪的;10. 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在以下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 因当事人原因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2. 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3.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4. 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城管执法机关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城管执法机关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城管执法机关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规范城管执法人员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市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的协管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市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过错人的过错责任。

对有关方面举报、来信来访和有关部门转送的对城管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投诉,市城管执法机关有权责成各县市区城管执法机关在限定时间内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对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或上级领导批办的过错责任案件,市城管执法机关可直接予以追究。

四、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执法依据或越权行使职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严重错误,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违反法定执法程序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对案件取证不及时、取证材料保存不善造成行政行为违法或显失公正的;(三)野蛮粗暴执法和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乱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五)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或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暂扣物品或不按规定发放暂扣物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没收的财物,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七)涂改、隐匿、伪造证据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做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八)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九)其他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进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行政征收等详细行政行为时,由于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使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局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行政执法人员承当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局纪检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追究错案责任。

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一〕没有法定根据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二〕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或施行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或要施行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答应的;〔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答应申请不予受理的;〔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答应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答应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答应的理由的;〔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答应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十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施行行政处分的;〔十三〕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或徇私枉法,成心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十四〕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意别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丧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十七〕收费、施行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十八〕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效劳性收费和罚没款物的;〔十九〕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的;〔二十〕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二十一〕为个人或单位牟取____,以罚代收或者以罚代刑的;〔二十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2024年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

2024年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

2024年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____年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执法人员权力过大、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存在着一些行政执法过错和滥用职权的问题,给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为了促进行政执法公正、严格执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方案,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追责。

二、追责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执法程序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执法过错追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对违反纪律、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追责程序做出了安排。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过错的救济程序,对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过错的监督权限和责任,并对追责程序和措施做出了具体安排。

三、追责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必须有法可依,依法进行追责。

2. 适用严格性原则: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追责,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限制追责范围。

3. 确切性原则: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追责,必须确切地确定执法人员的错误行为和责任,不能仅凭主观猜测或推测进行追责。

4. 公正公平原则: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追责,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被追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追责程序1. 接受举报:任何人民群众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 立案调查:相关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集证据。

3. 审理裁决:调查核实完成后,相关机关依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追责,并根据执法人员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裁决。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市城管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市城管发〔2008〕98号)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8月18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合法、高效履行职责,预防或减少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城管执法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正确行使职权,因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行为而导致执法错误,给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到客观、公正、公开。

三、西安市城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局属各支队、各分局)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指导区城管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因执法过错引发集体申诉、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究。

市、区城管执法局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工作。

四、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过错责任:(一)超越或滥用执法职权的;(二)违反法定行政行为程序的;(三)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严重错误的;(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五)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未按要求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六)不使用法定罚款、没收、扣押财物票据的;(七)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八)截留、私分、挪用、出租、出借罚没财物的;(九)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十)拒绝或拖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十一)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十二)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在工商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过错责任人为共产党员,需同时追究其党纪处分的,由纪律检查部门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不按本制度处理。

过错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在本制度追究范围之内。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和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普通由过错责任人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五条下列案件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领导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二)过错责任追究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三)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

第六条分局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承办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制度;(二)依照本制度规定受理、承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监督、指导、协调下级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办理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行政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法制机构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征照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不规范执法的;(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登记、许可、年检、鉴证而不予办理、迟延办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办理的;(六)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以查处的;(七)其他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分局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分局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直属分局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实施执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的发生,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故意或者过失构成行政执法违法或者行政执法不当,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适用本制度。

责任过错追究范围第四条直属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缺乏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四)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六)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八)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九)使用或者损毁依法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十一)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二)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四)利用职权对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十五)打、骂管理相对人或者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变相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七)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责任过错的行为。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二)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三)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四)对违法执法行为为能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篇)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篇)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执行运政执法职能的过程中,若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执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而造成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规、法律适用不当,引发行政处罚失误,并对行政管理的相对方造成严重后果,该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为具体责任追究条款: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缺乏法定依据,或超出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的制度、措施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导致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未依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

(七)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及其他相关业务,致使执法行为失去公正性。

(八)利用职权进行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九)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

(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过程中,若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失轻微且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影响,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可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三、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等故意造成的错误;不配合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检举、揭发、控告的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均应从重追究责任。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过错责任人或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五、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处分,可采取以下方式,单项或多项合并执行:(一)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或停发津贴、奖金;(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金额;(六)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4年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四篇)

2024年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四篇)

2024年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权力行使的正确性,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当性,有效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大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责任对象,涵盖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各机构(中队)及其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系指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行政处罚权、违反法定程序或实体法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同时注重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统一。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并设立由正、副队长及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工作。

具体事务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过错追究责任:(一)经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社会监督反映存在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且经查证属实的;(三)执法人员的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上披露,对单位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过错责任,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对于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若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若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若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则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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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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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明确执法责任,保证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责、权相统一,实行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的追究机关(以下简称追究机关)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追究机关应设立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追究工作。

第四条上级单位有权调查、追究下级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有权责成下级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调查、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下级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级单位。

第五条执法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的;
(二)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四)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五)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六)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为个人或单位牟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代收和以罚款代替其它处罚的;
(八)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没收财物票据,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财物的;
(十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指使、支持、授意她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十二)其它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执法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二)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来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四)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
(五)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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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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