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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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工作守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调处;

(二)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申请回避;

(三)尊重双方当事人,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四)耐心细致、态度良好,宜解不宜结,宜缓不宜急。

调解参与人须知

(一)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与调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须经调解主持人认可;

(二)调解主持人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申辩时须经调解主持人同意,一方发言,另一方不得插话;

(三)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

(四)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达不成协议,由公安机关研究后,在另行通知进行第二次调解,再次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调节终止,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可调节处理的案件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

2、侮辱、诽谤案件;

3、诬告陷害案件;

4、故意损毁财物案件;

5、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6、侵犯隐私案件;

7、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不可调节处理的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六)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七)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调节工作流程图

受理

符合现场调解符合一般调解

处警、现场调查

现场调解继续调查取证

签订调解协议审批后通知当事人调解

录入执法办案系统人员身份核查

权利义务告知

当事人辩论

公布调查结论、说服教育

分别征求当事人意见

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未履行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

执行调解协议

治安管理处罚

跟踪结案

录入执法办案系统

注:现场调解为一次为限,一般调解为两次为限,调解不成,按一般案件程序处理。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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