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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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建立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机制,根据“财政部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及外部交通补助、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本办法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所正式职工,项目聘用人员、研究生和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参见下表:
(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的费用个人自理;
(二)从严控制管理部门人员乘坐飞机,建立出差审批机制,所有人员出差报销,必须凭《出差审批单》办理,无《出差审批单》或批准的《出差审批单》与实际行程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办理。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出差审批单
(三)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出租车票和市内交通票据;院士、所领导、研究员和课题组长,可选择包干使用,也可选择据实报销,二者任选其一;
(四)自带所内车辆出差的,只给予出差目的地标准的伙食补助,无市内交通费包干补贴,住宿费参照当地适用标准执行;
(五)丢失交通票据(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和船票)需出具两个人以上证明,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方可报销,丢失的其他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六)乘坐飞机报销时,必须将登机牌作为报销附件。无登机牌者,一律不予报销;
(七)住宿费、机票等交通费用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财务原则上不再预借差旅费;
(八)院士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随行人员的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九)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只能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参照附件。
(一)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和出差目的地适用标准计算报销,限额以下,按照实际发生额报销,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自理。
(二)确因工作需要,如参加会议、培训等特殊情况,需超标准住宿的,应事先报经主管所领导书面批准;
(三)院士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加会议和培训,由对方负责住宿的无住宿发票行为,如果能够提供证明,可以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目的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参照附件。
(一)按出差的天数和出差目的地的适用标准计算报销,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自理。
(二)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不得作为差旅费报销。确因工作需要开支业务招待费的,应纳入各单位业务招待费管理,单独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其他费用
第七条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一)职工经批准参加各种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主办单位规定的标准开支,开具会议费或培训费发票,作为报销凭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或培训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上限分别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66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55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
我所举办的会议都属于“三类会议”。
第八条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城市间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为节约差旅费用,实验室或课题组承办的非本市会议,严格控制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应邀参加的,需主管所领导审核、所长审批,发生的费用由实验室或课题组承担。
第六章审批流程
第十条在规定标准和预算范围以内的,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由主管所领导
签批;课题组长由实验室主任签批;其他人员由课题组长(或部门负责人)签批。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差旅费报销时,与本次出差相关的所有相关票据同时附上,不可以单独报销某一类票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具书面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室主任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审批。
第十二条凡非我所车队的汽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和停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