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抵扣8种凭证、抵扣方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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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抵扣8种凭证、抵扣方式及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常情况—抵扣票面税额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特殊情况—计算抵扣: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

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6月30日(含)前开具,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

2.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7年7月1日(含)后开具,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抵扣。

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正常情况—抵扣票面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7年6月30日(含)前开具的,在180日内认证抵扣。

2.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7年7月1日(含)后开具的,在360日内认证抵扣。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正常情况—先比对后抵扣票面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17年6月30日(含)前开具的,在18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2017年7月1日(含)后开具的,在36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

正常情况—计算抵扣没有认证期限

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农产品销售发票

正常情况—计算抵扣

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中:

1.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正常情况—申报抵扣税额没有认证期限

企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准予抵扣的。

七、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八、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正常情况—计算抵扣没有认证期限

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时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 %)x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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