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和调查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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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和调查处理规范

一、如何定义生产安全事故

搞清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目的是为了明确我们对事故的管辖范围和方法。

1、广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广义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久终止的意外事件。

它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民航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农机事故、渔船捕捞事故等。

2、工伤事故: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伤事故)是这样定义的: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明确了构成的几个要素:

①必须是企业,要有企业性质的工商执照(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②必须是企业职工;

③必须是劳动过程中;

④只能是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只造成经济损失的不算)。

3、目前我们通常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

目前安监部门对事故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安全另有规定的,分别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493号令明确管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它对发生事故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对造成伤害的对象不确定。

所以目前我们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是必须具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条件,最简单直接的判别依据,看他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发生的事故,一般情况下只作调查备案即可。二是排除了道路、水上、火灾、农机、电力等事故的管理。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根据493号令规定,事故调查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参与的单位有安监、总工会、监察局、公安局、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对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根据以下规定成立:

(一)轻伤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组成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一次重伤3-9人或死亡1-2人的事故,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市安监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织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配合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建设工程、燃气发生的事故,由建设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

2、特种设备引起的事故,由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

3、因职业危害引起的职工急性中毒事故,由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

4、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由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

三、事故调查的开展

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中,关键是要重证据,重第一手材料,因此,调查组开展工作时,应首先要查看事故现场,封存有关技术档案和记录,找当事人谈话做好笔录,根据需要复印有关材料,针对不同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查找在制度建设上、管理工作上、生产技术和工艺上等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反过来查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弥补缺陷,调整和完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改进工作方法,强化监督管理,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二)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年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四)证人材料搜集

事故发生后,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五)现场摄影及绘图

1、现实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5、必要时,绘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事故取证工作讲求方式方法,一般来说,事故取证工作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证据种类及时调取,要注意的是对容易缺失的证据要先安排取证。当然,事故取证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总结:

1、责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种作业人员但没有特种作业证,我们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固定他没有特种证的证据——当时的招聘情况——针对死者的安全培训情况,这样,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认定操作员工、管理层和决策层的事故责任。

2、专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认定事故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个人个体因素外,很大程度上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必须科学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监部门总体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复杂,由专家介入是一个高效又很有说服力的做法。从几起专家组介入的事故处理情况来看,直接原因认定比较有说服力,有些事故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法院也予以认可专家的意见。

3、充分利用直接证据法。事故发生后,各当事人有可能基于种种考虑而回避相关问题,比如我们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就遇到事故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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