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
三-2、飞行计划审批程序
• “低、慢、小”飞行计划管理 • 低、慢、小”飞行主要是指通用飞行,即是指除 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 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 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 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 飞行活动。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程序》
—民航华北空管局 运行管理中心
近年来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民用无 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简称无人 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 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面对 这样的情况,相关管理部门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 无人机多元化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 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 康发展。
5、其他总局对飞行航路有特殊要求的,要按照总 局电报或文件对航班注明航路。 6、遇有因台风、火山等大面积绕飞,改航的计划 要在备注中注明。
7、任务性质:
• 1)S:正班
•
2)N:表示非定期的航空运输飞行,包括:加班飞 • 行,包机飞行 • 3)B:专机飞行
• 4)G:通用飞行,包括:播种、公务、人工降雨、 • 护林、农化、物理探矿飞行等。 • 5)M:军用运输飞行 • 6)X:表示其他飞行,包括熟练飞行、校验飞行、 • 训练飞行、调机飞行、试飞飞行。 • 7)J/Q:加班飞行。
•
运行管理中心(流量管理)工作内容简介:
• 在已处理电报、文件上签名,注明处理日期,并 统一留存; 编制定期航班和长期计划时,如该计划次日执行, 编制完成后,需检查次日该计划是否准确、完整, 如不,在次日计划中补充。 审批临时飞行
•
依据: 《关于下发〈运行管理中心临时飞行计划审批暂 行规定〉的通知》(民航华北空运行发[2010]53 号) 《关于公布航班时刻协调机场容量标准的通知》 (局发明电[2012]1990号) 流程 跨情报区飞行计划 接收公司申请,判定是否跨区,如属区内,按情 报区内飞行计划流程,如跨区需及时登录综合电 报处理系统。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民航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8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各协会:为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快推进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的通用航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好发挥通用航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社会民生、拉动大众消费的功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坚持民航发展“ 一二三三四” 总体思路,以改革思维促进通用航空从部门、行业管理向政府、社会管理转变,着力构建分类管理体系,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为实现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对公共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经营性与自用性通用航空、载客类与非载客类飞行活动实施分类管理。
放宽事前审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载客经营类通航飞行活动监管,放宽载货类、培训类和作业类通航飞行活动限制,有效投放监管资源,激发市场活力。
问题导向,提升服务。
聚焦制约通航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相对独立的符合通航发展规律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克服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改变过度监管状况,全面提升行业管理部门和保障单位服务水平,便利通航企业运营。
改革创新,试点引路。
加大改革力度,推进政策、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业态。
积极探索发展新路径,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各类通用航空试点项目,勇于突破制约发展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建立试错容错机制,积极推进试点成果固化推广。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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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正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来源:《中国民航报》2013年11月26日《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记者肇茜报道:11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上挂出了“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一时间引来多方关注。
各家新闻媒体纷纷对此进行解读,有的认为这代表着通航管理的大幅放权,有的认为这是对通航的“松绑”,有的更大胆预言,这预示着我国低空空域即将开放。
而经过对民航局相关权威部门的采访,根据本报记者所掌握的信息,以上各媒体的观点均存在过分解读甚至误读的问题。
那么,新出台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到底有什么新意?对于通用航空的发展又有什么意义和作用?请看《中国民航报》为您带来的正解。
除9种情况外其他通航飞行不需要审批?——起飞前仍须申请空域和航线本次新出台的《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与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下发,其中涉及的通用航空任务申请和审批、临时起降点的甄选、对于机场资源和航空情报资料的利用等条款,引起了关心通航业发展人士的普遍议论。
尤其是《规定》的第五条,提出除列出的涉及边境飞行、空中禁区飞行、涉及军事设施的航空摄影或物探飞行、外籍航空器以及飞行员在未对外开放机场或空域飞行等9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这一条,被许多媒体解读成“突破了审批障碍这一低空开放的最大制约,对于通航产业发展来说是根本性的变革”。
谬哉。
这种误读,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区分“飞行任务”与“飞行计划”的概念。
除9种情况外,不需要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的是通用航空的“飞行任务”,而非“飞行计划”。
根据《规定》的第五条,在通用航空飞行实施前,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要求,所有飞行必须提出飞行计划,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飞行,否则可能产生飞行冲突等问题,影响飞行安全。
按照飞行计划申请的相关要求,通用航空在飞行前还是要进行空域和航线的申请。
航空器空中交通管制
航空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制是确保航空器在空中安全、高效运营的重要环节。
空中交通管制的规范和规程主要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并由各国民航机构负责实施和监管。
本文将探讨航空器空中交通管制的一些标准和原则,以及其在保障航空安全和提高运输效率方面的重要性。
一、飞行计划飞行计划是每个航班的基本要素之一,它包括出发地、目的地、飞行高度、航线等信息。
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必须在起飞前提交给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审核和批准。
飞行计划的编制需要满足一系列标准和要求,以确保飞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例如,飞行计划必须考虑天气条件、空域限制、航空器性能等因素,以避免与其他航班发生冲突,确保航班的顺利进行。
二、空中交通管制区域划分为了对不同类型的航空器进行有效的管控,空中交通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这些区域包括上空航路、航路间的控制区、机场控制区等。
各个控制区域之间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负责协调和指挥,确保航空器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平稳过渡。
同时,不同区域之间的交通流量也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以避免拥堵和冲突。
三、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空中交通管制指令是空中交通管制的核心,它是指导和控制航空器飞行的具体命令。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过无线电和导航设备向航空器发出指令,包括飞行高度、速度、航向等信息。
航空器必须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在复杂的空域中,航空器需要保持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紧密沟通,及时接收并执行相关指令。
四、空中交通冲突解决在空中交通管制中,航空器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及时解决冲突,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例如,通过飞行计划的审核和调整,避免航空器在同一时刻、同一空域内交叉飞行。
同时,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出指令,调整航空器的飞行高度、航向等参数,以避免冲突的发生。
此外,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共同解决复杂的交通冲突问题。
五、航空器通信和导航设备航空器通信和导航设备是确保空中交通管制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
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管理制度
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管理制度一、概述空中交通管制是航空运输中保证航空器在空中、地面以及降落和起飞过程中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为保障飞行安全,提高空中交通的效率和质量,制定和实施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航空器以最安全、最有效的方式运行,同时最大程度地发挥航空资源的利用效益。
2. 原则(1)安全第一:在任何情况下,保障航空器及乘客、机组人员的安全是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管理的首要原则;(2)高效运行:提高空中交通的运行效率,缩短航班航行时间,减少延误,优化交通流量;(3)公平公正:对所有航空器实施公平、公正的管理,遵循国际航空组织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管理体系1. 管制区域按照地域划分,将国内空域划分为多个管制区域,并设立相应的航路、航路设施和通信设备,确保航空器在各个区域内安全运行。
2. 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管理制度要求设立专业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团队,负责航空器的运行监视、引导和调度,确保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合理,避免碰撞和危险情况。
3. 通信和导航设备依据国际标准,陆续建设和更新通信和导航设备,包括雷达、通信系统、气象监测设备等,确保与航空器的及时、准确的通信联系,并提供航空器导航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四、运行规定和流程1. 航班计划提交航空公司在航班起飞之前需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交航班计划,包括起飞时间、航线、飞行高度等信息,以便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进行统一调度和协调。
2. 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空中交通管制员通过与飞行员的通信,发出相关的指令和引导,包括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降落等环节的操作要求,以保证航空器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在空中交通繁忙时,空中交通管制员需要对航空器的起降进行合理的调度和分配,确保各个航班之间的间隔和时间安排合理,避免拥堵和延误。
五、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1. 风险评估和管理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管理制度要求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及时的评估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隔离和减小。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1. 简介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和管理流程,保障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安全与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2. 审批机制与流程2.1 申请提交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申请必须由相关机构或个人提出,并按照指定的申请表格填写相关信息。
申请表格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任务性质和目的•飞行计划•飞行器信息•任务执行时间和地点•飞行员和其他机组成员信息2.2 审批机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机构是民航局的通用航空管理机构。
所有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必须经过该机构的审批才能获得批准。
2.3 审批流程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流程如下:1.收到申请表格后,审批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检查表格是否填写完整、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
2.若初步审核通过,审批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详细评审,评估飞行任务的安全性、可行性等方面。
3.如果评审结果符合相关要求,审批机构将向申请者发放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复文件。
4.若评审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审批机构将与申请者沟通并提出修改意见,申请者可以对申请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2.4 特殊情况的审批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如紧急救援、灾害救助等,审批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3. 任务管理与执行3.1 任务计划和监管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在获得批准后,申请者必须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进行任务的组织和安排。
同时,申请者还需要制定详细的监管计划,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进行。
3.2 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管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资质认证,并持有合格的执照。
申请者需要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能力和经验来执行飞行任务。
3.3 安全管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申请者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飞行器的维护保养、飞行员培训、飞行任务执行中的安全措施等方面。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3.08•【文号】民航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民航规〔2022〕7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试点经验和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行业及社会意见,研究制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3月8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以下简称联合审定)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优化通用航空营商环境,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
第三条本程序适用于企业住所地与主运行基地在同一地区管理局,属于下列情形通用航空企业的联合审定工作:(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申请从事载客类(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航空医疗救护、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和其他类(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喷洒(撒)、通用航空货运、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经营项目运营;(二)增加涉及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的经营项目。
第四条通用航空企业申请经营许可项目,需按照民航规章要求满足相应的运行资质能力(详见附件1)。
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规定
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规定一、概述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是指对空域内的航空器进行安全、有序的管理和调度,以维护航空交通的畅通和飞行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的规程和标准,涵盖监管机构、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等方面。
二、监管机构1. 航空管理局航空管理局是负责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航空交通管理政策、管理空域分配、协调飞行计划,并组织实施空中交通管制。
2. 航空器运营者航空器运营者是执行航空器飞行任务的单位。
其应按照航空管理局制定的规定和标准,制定和执行飞行计划,并与空中交通管制机构保持有效沟通。
三、空中交通管制1. 空域划分与分配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根据飞行安全和交通需求,将国家空域分为不同的等级和区域。
各空域的使用和分配要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 空中交通管制区域空中交通管制区域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安全和飞行效率而设立的特定空域。
在该区域内,航空器需遵循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并与空中交通管制机构保持联系。
3. 飞行计划与报备航空器在起飞前,必须向空中交通管制机构递交飞行计划。
飞行计划中包含起飞地、目的地、航路、预计飞行时间等信息,以提供给空中交通管制机构进行调度和监控。
4. 飞行速度与高度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速度和高度需遵循航空管理局规定的标准。
不同类型的航空器应保持相应的最低或最高安全飞行高度,并在空中交通管制机构的指令下进行飞行。
5. 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有权发出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包括特殊飞行限制、航路调整、高度变更等。
航空器必须遵守这些指令,并与空中交通管制机构保持有效沟通。
四、飞行计划1. 飞行计划编制飞行计划的编制应遵循航空管理局的规定和标准。
其中包括起飞地、目的地、航路、预计飞行时间、油料消耗等信息,并注明航空器相关特征和设备。
2. 飞行计划递交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应在起飞前递交给空中交通管制机构。
递交时间应提前符合规定的时限,以便空中交通管制机构进行调度和监控。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民航规〔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加强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民航规〔2019〕41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空管局、监控中心、校验中心: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以来,民航局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问题导向,坚定不移地深化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破除了体制、机制性障碍,有效降低了通用航空运营的制度性成本,全面推进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有力促进了通用航空取得较快发展。
与此同时,民用运输机场在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工作方面仍存在服务流程需优化、服务水平需提高、服务收费需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落实通用航空业是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高质量的通用航空,对完善通用航空产业链条、培育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享有通用航空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战略性意义。
加快建设功能齐备的通用航空体系,实现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两翼齐飞”,也是实现新时期高质量民航强国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与内在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发展工作相关部署,不折不扣地将通用航空“放管服”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
二、提高通用航空地面服务保障水平鼓励通用航空企业优先使用非繁忙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和新建运输机场分设通用航空专用通道。
各运输机场要充分发挥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合理、全面的地面服务保障和必要的气象服务,不得随意以天气、机位、流控等理由拒绝通用航空器起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通用航空器密集停放,地锚设置可与通用航空企业评估认可后协商确定。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与管理,确保飞行任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审批权限(一)航空主管部门应设立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机构,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工作。
(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权限包括计划审批、起飞前审批、结束审批等。
二、审批流程(一)申请者应提供完整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飞行任务计划、机载设备情况等。
(二)航空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三)航空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者。
(四)未经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得执行,如有违反,将严肃追责。
三、审批原则(一)审批机构应根据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性质、目的、飞行区域等进行综合考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审批。
(二)审批机构应充分考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确保任务的顺利执行。
(三)审批机构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准确性。
四、审批条件(一)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者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航空器。
(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者应具备合格的飞行员,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者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和保养。
五、任务管理(一)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任务管理。
(二)任务执行过程中,申请者应密切关注飞行安全情况,如发现任何异常状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申请者应按照任务计划进行飞行操作,并在任务结束后及时向审批机构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六、监督与检查(一)航空主管部门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进行定期监督与检查,确保任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如发现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违规情况,航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七、责任追究(一)对未经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执行者,航空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06•【文号】参作[2013]73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参作[2013]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空管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军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为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空中安全,现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涉及地方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落实,涉及军队的由总参谋部负责落实。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定》精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11月6日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
第四条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
国家航空器不得参与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特殊情况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需求和地方政府请求,可以执行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的行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安全,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单位、个人及其有关行为人。
第三条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关于航空领域的国际公约、标准和惯例,坚持安全第一、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规划、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第五条开展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前,需向国务院民航局申请审批。
第六条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承运单位证明文件,包括运营资质、保险单等;(三)飞机机型证明文件,包括机型适航证明、机上设备清单等;(四)机长执照、副机长执照、操作人员证明文件;(五)飞行任务计划和航线图;(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国务院民航局应当根据审批申请的情况,进行论证、审查和决策,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审批决定应当明确飞行任务的基本信息、权限、限制、时间、空域和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获得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的单位、个人,在开展飞行任务前,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详细的飞行计划和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报送飞行计划,接受民航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管理第九条开展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飞行计划和规定航线,不得擅自更改飞行计划或者规定航线;(二)认真履行机组职责和操作规程,确保飞行安全;(三)建立正常的通信联系,及时汇报飞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四)注意起飞和降落过程中的安全,确保飞机起降平稳,不得滞空、滑行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五)确保机上人员安全、货物完好,不得超载、超员、上货物过程中注意货物重心和安全;(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飞机不降低飞行安全,不得违反机型的规定飞行或停留遵守机型的规定时间;(七)加强飞行信息收集,积极参加通用航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飞行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解密中国通航飞行计划申请:规定不需审批条件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出台,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高度关注。
根据规定,除9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仍须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2003年发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那么,飞行计划申请究竟如何办理?申请时需要提交什么样的材料?以及计划审批是否麻烦,流程是否繁琐呢?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以此为广大读者解答上述疑问。
谁受理申请?飞行区域不同,审批部门有区别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般情况下,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的申请应直接向当地的飞行管制部门提交。
当通用航空飞行涉及民航指挥的航路、航线、机场和空域,申请人如果需要通过民航途径申请飞行计划时,则可以向民航空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民航空管部门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有关机关或飞行管制部门报批。
落实到具体的单次飞行时,则需要根据通航飞行任务涉及的区域不同来进行区别对待。
如果通航飞行是在同一飞行管制区内的,那么申请就由该飞行管制区所在地的地区空管局受理。
比如,如果该次通航飞行任务只是在华东区域内进行,那么就由华东空管局受理。
而如果通航飞行涉及不同管制区了,比如从华东管制区飞往华北管制区,则申请由民航局空管局受理。
运行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很多时候,民航空管部门对于通航飞行计划申请而言,就像一个受理窗口,这个窗口接受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但是,申请是否获批,窗口并不能决定。
如何进行申请?材料要齐全,时间有规定通航飞行随机性很大,那么,通航企业进行通航飞行计划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一般需要提前多久进行申请呢?根据条例的规定,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飞行单位,飞行任务性质,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航空器型别和架数,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飞行气象条件,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以及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是为了确保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管制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航空管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强调了飞行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章:飞行计划和飞行许可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和飞行许可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飞行计划应包括飞行路线、预计起降时间和地点等信息,飞行许可应在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申请,并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航空器运行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航空器运行规则。
包括起飞和降落程序、飞行高度、航行速度、通信和导航要求等。
要求飞行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飞行任务,并随时保持与地面控制部门的联系。
第四章:气象条件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气象条件要求。
飞行员应确保飞行过程中的气象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并及时向地面控制部门报告气象变化情况。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飞行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五章:空中交通管制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空中交通管制规则。
包括空中交通管制区域的划分、飞行航路的指引、飞行器之间的安全间距要求等。
在空中交通管制区域内,飞行员应听从地面控制部门的指令,并及时调整飞行航路和高度,确保与其他飞行器的安全分离。
第六章:紧急情况处理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包括飞行器故障、恶劣天气条件等紧急情况的处理要求,要求飞行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地面控制部门报告。
第七章:违规处罚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
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通用航空飞行的安全性和效率,保障空中交通的有序进行。
同时,飞行员和航空管制机构应认真遵守这些条例,确保通用航空飞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继续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相关内容:第八章:通信规定本章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中的通信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3月编制说明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通用航空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对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通用航空不仅是民航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落实民航局针对通用航空“放管服”工作要求,着力提升服务意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申请审批程序,全面提升通用航空空管运行保障能力,积极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定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运行管理规定,作为指导民航各级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各空管单位以及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保障通用航空运行的基本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共包括七个章节,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民航空管管制范围、飞行计划的受理与审批、空中交通服务、其它、附则。
参考法规、规章及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TM)《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关于规范并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审批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1362 号)《关于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93 号)《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43 号)《关于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功能的通知》《关于继续做好空管系统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通用航空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456 号)《关于正式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的通知》(局发明电〔2016〕1617 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目的及依据 (1)第二节适用范围 (1)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1)第三章民航空管管制范围 (2)第四章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2)第一节飞行计划的申请 (2)第二节飞行计划的受理 (3)第三节飞行计划的审批 (4)第四节特殊情况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7)第五章空中交通服务 (7)第一节管制范围内 (8)第二节管制范围外 (9)第三节应急救援 (10)第六章其它 (10)第七章附则 (11)附件一:术语解释 (12)附件二:通用航空企业飞行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样例 (14)附件三:通用航空个人飞行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样例 (16)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及依据第一条为明确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职责,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保证飞行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
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08•【文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2013年7月8日批准编号:AP-83-TM-2013-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规范通用航空机场(简称通用机场)的空管安全管理,明确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要求,保证通用航空飞行安全,依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临时起降点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按照《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通用机场可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通用机场的空管运行保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本地区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归纳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规范和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
第五条通用机场应当根据本场运行情况,提供保障飞行安全所需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和航空情报服务,并遵照国家有关通用航空的法律法规建立与其运行相适应的规范和程序,并在机场使用手册中明确提供各类服务的方式、方法及内容。
第二章通用机场的空管安全管理第六条通用机场应当根据所提供的空管服务及其运行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通用机场承担机场空管运行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配备满足运行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通用航空飞行安全、正常。
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
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P-83-TM-2018-XX下发日期:2018年XX月XX日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明确通用航空机场(简称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要求,规范通用机场空管安全管理,保证通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依据民航局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通用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A类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B类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
A类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级:A1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A2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5-9座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A3级通用机场:除A1、A2 级外的A类通用机场。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对全国通用机场空管运行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区域内的通用机场空管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内通用机场空管运行特点,简化或调整本辖区管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情报等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试要求。
第六条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应当为通用机场管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情报等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通用机场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和本场运行情况,提供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和航空情报服务,建立运行规范和程序,并明确提供各类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等。
第八条通用机场可以根据运行需求从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和其他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引接必要的飞行计划、监视、气象、情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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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3月编制说明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通用航空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对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通用航空不仅是民航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落实民航局针对通用航空“放管服”工作要求,着力提升服务意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申请审批程序,全面提升通用航空空管运行保障能力,积极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定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运行管理规定,作为指导民航各级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各空管单位以及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保障通用航空运行的基本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规定共包括七个章节,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民航空管管制范围、飞行计划的受理与审批、空中交通服务、其它、附则。
参考法规、规章及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TM)《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关于规范并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审批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1362 号)《关于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93 号)《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43 号)《关于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功能的通知》《关于继续做好空管系统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通用航空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456 号)《关于正式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的通知》(局发明电〔2016〕1617 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目的及依据 (1)第二节适用范围 (1)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1)第三章民航空管管制范围 (2)第四章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2)第一节飞行计划的申请 (2)第二节飞行计划的受理 (3)第三节飞行计划的审批 (4)第四节特殊情况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7)第五章空中交通服务 (7)第一节管制范围内 (8)第二节管制范围外 (9)第三节应急救援 (10)第六章其它 (10)第七章附则 (11)附件一:术语解释 (12)附件二:通用航空企业飞行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样例 (14)附件三:通用航空个人飞行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样例 (16)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及依据第一条为明确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与空管运行管理职责,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保证飞行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节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务飞行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外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申请审批、运行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民航局飞行计划受理审批部门、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及各民用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类负责全国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国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的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范围,负责为通用航空活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七条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机场本场范围内的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工作由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负责。
第三章民航空管管制范围第八条“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下简称管制范围)包括民用航路及航线、民用机场进近管制区内的进离场航线以及获得批复的可引导区域、终端管制区和塔台管制范围。
第四章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第一节飞行计划的申请第九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飞行计划审批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单位/个人名称、联系方式;(二)飞行任务性质;(三)航空器国籍、型别、架数、呼号、注册号;(四)飞行人员国籍、机组人数;(五)使用机场、临时起降地点(注明地理坐标);(六)计划执行日期、起降时间(北京时)及飞行次数;(注:长期固定航线飞行计划的执行日期可按年度申请)(七)飞行空域、航路、航线、高度;(八)飞行规则(目视/仪表);(九)通信联络方法和机载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十)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见附件二、三)。
申请个人(私人)飞行计划还应当提交航空器拥有者、驾驶员法定身份证明及飞行执照复印件或在民航局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十一)特殊保障需求。
第十条飞行计划申请人收到飞行计划受理部门答复后,若飞行计划获得批准,则直接进入飞行实施阶段;若飞行计划仍需修改,则申请人修改后再次提交飞行计划。
第二节飞行计划的受理第十一条【职责划分】民航局飞行计划受理审批部门、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根据通航飞行活动的范围和情形分类负责飞行计划受理和审批工作:(一)跨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以下简称战区),或者跨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辖区或民航地区空管局管区,或者涉及使用外籍航空器或外籍飞行员从事通航飞行活动的,由民航局飞行计划受理审批部门负责;(二)跨民航空管分局(站)管区,但未跨民航地区空管局管区以及战区的,由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三)超出机场本场范围,但未超出民航空管分局(站)管区的,由民航空管分局(站)负责;(四)在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所在地机场本场范围内的,由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负责;在其他机场本场范围内的,由机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受理时限】申请涉及民航空管管制范围内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计划的受理时限,原则上按照第十一条所列范围和情形分类设置,其飞行计划申请的受理时限为:(一)跨战区,或者跨管理局辖区或民航地区空管局管区,或者涉及使用外籍航空器或外籍飞行员从事通航飞行活动的受理时限为不晚于计划起飞前1天15时;特殊情况下的受理时限为不晚于计划起飞前8小时;(二)跨民航空管分局(站)管区,但未跨民航地区空管局管区以及战区的受理时限为不晚于计划起飞前8小时;(三)机场本场范围内以及民航空管分局(站)管区内的受理时限为不晚于计划起飞前4小时。
第十三条【非民航管制区的飞行计划受理时限】申请仅在管制范围以外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计划的受理时限无强制要求,飞行计划审批部门按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应当指定内部唯一部门具体负责通航飞行计划的咨询、受理和审批等工作,并提供7×24小时服务。
地方机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应建立多种飞行计划受理渠道并对运营人公布,受理渠道可包括电报、传真、信息系统(网络平台)、电子邮件等。
通过电话受理飞行计划仅作为极端条件下的应急方式。
第三节飞行计划的审批第十六条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根据本章第二节相关职责范围开展飞行计划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主要审核内容】飞行计划审批部门主要审核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行范围、运行时间、航空器类型以及通信导航监视能力等内容。
第十八条【批复时限】申请涉及民航空管管制范围内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计划的批复时限,原则上按照第十一条所列范围和情形分类设置,其飞行计划申请的批复时限为:(一)跨战区,或者跨管理局辖区或民航地区空管局管区,或者涉及使用外籍航空器或外籍飞行员从事通航飞行活动的批复时限为不晚于计划起飞前1天18时;特殊情况下的批复时限为不晚于计划起飞前4小时;(二)跨民航空管分局(站)管区,但未跨民航地区空管局管区以及战区的批复时限为不晚于计划起飞前4小时;(三)机场本场范围内以及民航空管分局(站)管区内的批复时限为不晚于计划起飞前2小时。
第十九条对于批复同意的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复结果通知相关保障单位和运营人;对于未批复同意的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必须给出明确的拒绝理由。
第二十条【批复有效期】一般情况下,飞行计划申请获得批复后,在计划飞行次数不变的前提下,由于天气、飞机故障等原因,从批复执行日期开始至第7个自然日止,飞行计划保持有效,其间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无需向民航飞行计划管理部门重新提交飞行计划申请。
第二十一条【批复方式】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或备案处理后,应当将批复结果通过电报、传真、信息系统(网络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保障单位和运营人。
通过电话批复飞行计划仅作为极端条件下的应急方式。
第二十二条对运输航空正常运行有影响或可能造成超出空域容量的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在批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出运行时间、运行范围(路线)、运行高度、运行模式等方面的建议。
相关运营人应根据审批部门的建议对飞行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对通信导航监视盲区内运行的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在批复时应建议运营人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并明确航空器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自行保持飞行间隔,运行安全由航空器驾驶员及运营人自行负责,或通过改变飞行高度等手段获得通信导航监视能力。
第二十四条对运输航空有较大影响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应组织通航运营人、相关管制单位开展必要的协调工作,明确责任范围、责任主体、服务种类/内容、特殊程序等相关内容。
并在计划批复中明确各项运行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管制范围内距离运输航空运行范围较远或在运输航空运行高度300米以下运行的通用航空活动,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应组织相关管制单位进行评估,可按通用航空运行范围为通用航空活动划设临时隔离空域。
并在飞行计划批复中明确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距离管制范围较近以及高度在标准海平面气压高度3000米或航路、航线最低飞行高度(两者取较高值)以上运行的通用航空活动,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应根据需要在批复时对航空器通信导航监视能力、动态通报等提出相关运行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管制范围以外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除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况以外,飞行计划审批部门不对其飞行计划进行批复,仅进行事前备案管理,并将备案结果通知相关保障单位和运营人。
第四节特殊情况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第二十八条所有涉及医疗救助、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类飞行计划的申请,不设飞行计划申请时间限制,申请人可根据紧急程度随时申请。
第二十九条所有涉及应急救援类飞行计划申请的证明函具体要求如下:(一)申请开展医疗救助等飞行活动,除提交飞行计划外,申请人需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函。
如果情况紧急,申请人可直接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可依此先行办理,申请人于计划批复后24小时内补交相关医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