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511-2019 出口猕猴桃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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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t 511-2019 出口猕猴桃检验规程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衢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祖勇、周华伟。

出口猕猴桃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猕猴桃的术语和定义、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及不合格的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猕猴桃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0包装储运图文标志

GB/T8170-1987数值修约规那么

GB/T8210-1987出口柑桔鲜果检验方法

GB/T8855-1988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T12293-1990水果、蔬菜制品可滴定酸度的测定

GB/T12392-1990蔬菜、水果及其制品中总抗坏血酸的测定方法荧光法和2,4-二硝基苯肼法

NY/T425-2000绿色食品猕猴桃

SN/T0188-19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定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腐烂果

已遭受病原物的侵染,细胞分离、内部组织溃败,部分或全部丧失食用价值的果实。

3.2

损伤果

在生长、采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因昆虫、鸟类和机械外力等原因造成伤害和损伤的果实。

3.3

缺陷果

存在影响感官质量或内在品质缺陷的果实。包括生长裂口果、早期日灼伤果、愈合虫伤果、畸形果。

3.4

不合格果

腐烂果、损伤果和缺陷果统称为不合格果。

4抽样

4.1检验批

以同一品种、同一产地、同批采收的果实为一检验批,最多不超过2000箱。大于2000箱的,另列批次。

4.2抽样方法

从同一检验批中,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本。

4.3抽样数量

4.3.1感官检验抽样数量

感官检验抽样数量见表1,但批量少于5箱的,应逐箱开启。

表1感官检验抽样表

单位为箱

4.3.2理化检验抽样数量

从感官检验抽取的样箱中,每箱抽取相同的果实,最低取样量按照GB/T8855-1988中5.4的规定执行,即不少于3kg。平均分成三份,其中一份检验,一份复验,一份留样。

5检验

5.1包装和标志检验

5.1.1检查包装有无破损,观察包装外观是否坚固、清洁卫生,有无污染和异味。

5.1.2检查品名、标志、批号等是否齐全并无误,字迹是否清晰,包装标志是否符合GB/T191-2000的规定。

5.2重量鉴定

5.2.1检验器具

感量为0.1kg的台秤和感量为0.1g的天平各一台。

5.2.2鉴定方法

按SN/T0188-1993中第5章的规定执行。

5.2.3单果重

从样箱中随机抽取10个单果,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重,称量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记录每个单果重。

5.3感观检验

5.3.1外观检验

5.3.1.1外观检验方法

将抽取的样箱逐箱打开,对样品整体进行感官判定,并按腐烂果、损伤果与缺陷果的特征,对样果逐个用肉眼观察,拣出有缺陷的果实,并分别集中称重或记录个数。

对一个果实兼有不同的缺陷时,按腐烂果、损伤果与缺陷果的重轻顺序,只记录其中影响品质较重的一项。

5.3.1.2外观检验结果计算

对定量包装的结果计算,将同类不合格果的重量逐一相加,按式〔1〕分别计算百分率;对标明果实个数包装的结果计算,以果实个数为基准,按式〔1〕计算百分率:

G

M=×100% (1)

W

式中:

M单项不合格果的百分率,%;

G检验样品单项不合格果的重量〔kg〕或个数;

W检验样品的总重量〔kg〕或总个数。

注:检验结果有效数字按GB/T8170-1987修约,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5.3.2果实纵径

从样箱中随机抽取10个单果,用水果刀将果实从果蒂至果顶剖开,用游标卡尺测量果蒂至果顶的距离〔精确至1mm〕,即为果实纵径。记录每个单果纵径。

5.4理化检验

5.4.1样品制备

将样品去皮,取可食部分切碎、混匀,称取250g〔精确至0.1g〕,放入高速组织捣碎机捣碎,用两层擦镜纸或纱布挤出匀浆汁液供理化检验。

5.4.2维生素C

按GB/T12392-1990的规定执行。

5.4.3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8210-1987中5.7.5的规定执行。

5.4.4总酸度

按GB/T12293-1990的规定执行。

5.4.5固酸比

按NY/T425-2000中5.4的规定执行。

5.5安全卫生项目

依据合约、进口国的要求确定。

6检验结果的判定

依据合约、进口国的要求进行综合判定,符合要求的判该检验批为合格,否那么为不合格。单果重及果实纵径以最小值为判定依据。

7不合格的处置

不合格的产品允许在对整批货物返工整理的基础上重新提交检验一次,以复查结果为准。凡属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不允许复查。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计划编号为“76-2003”制标任务而组织编写的。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充分依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那么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那么》中的有关规定,力求编写规范化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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