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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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所谓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指调整国家与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它实质表现为国家在国有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在使用国有土地的过程中从土地使用者那里所获得的土地经济收益。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和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和资产,其稀缺性和商品属性构成了土地有偿使用的经济土壤;同时,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不同的使用者使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这为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了体现,土地资源得到了高效和合理配置。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确定;出让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三种。

(2)土地使用权出租,即国家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这种方式,出租的年限一般较短,每年缴纳的租金较少,承租人承受能力较强,容易被承租人接受。目前,有的地方已普遍实行了这一有偿使用方式;有的地方正在进行试点。

(3)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国家股,国家从企业生产利润中取得相应的股息。

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国家向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

(4)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即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的公司和投资机构负责该土地的保值、增值,并可以凭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授权委托书向其他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方式配置土地。

(5)收缴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者与中国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等法律,在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中方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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