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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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1.21•【文号】财综字[1996]1号•【施行日期】1996.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21日财综字[19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抄送: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92)财综字第172号_土地出让金

(92)财综字第172号_土地出让金

(92)财综字第172号成文日期:1992-09-211992年9月21日(92)财综字第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外,上缴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1992 年度仍按〔91〕财综字第163号文件执行。

附件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4]112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4]112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4〕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日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范围是:(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经市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市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1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1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税务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及财务管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发(1989)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按法律法规规定在湖北省境内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范围第三条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有工业等建设用地,除按规定批准继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不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外,首先是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建设用地,要采用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的办法,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

第四条土地收入包括:(一)土地出让金1.土地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以下简称转让),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4.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补偿价款。

(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1.土地使用者将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增值额,按下列比例上缴财政部门,增加一倍以下时(一倍含本数,下同),上缴30%;增加二倍以下时,上缴40%;增加三倍以下时,上缴50%;增加三倍以上,上缴60%。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10月30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优化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代政府进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第34号令(第九次法规清理)doc-九、中华人民共

财政部第34号令(第九次法规清理)doc-九、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4 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金人庆二○○六年三月三十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法规清理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我部在前八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3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第九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381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58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223件。

现将这381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58件)(一)综合类(18件)1(2001年5月31日财政部财综[2001]35号)2(2001年1月2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号)3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1年1月16日财政部财综[2001]2号)4(2000年3月1日财政部财综字[2000]18号)5题的通知(1999年9月2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6(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7号)7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6月11日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8(1999年5月22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52号)9(1999年3月1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1号)10(1997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62号)11(1997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31号)12(1997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21号)13(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0号)14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15(1994年1月24日财政部(94)财综字第7号)16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17(1992年8月4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18(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89)财综字第94号)(二)法制类(2件)1(2000年12月18日财政部财办发[2000]78号)2(1998年5月15日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三)税收类(17件)1(2000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2(2000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3(1999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8号)4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5(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65号)6(1994年6月10日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8号)7(1992年11月10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8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1990年9月2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71号)9(1990年8月30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4号)(1990年8月1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11规定》的通知(1990年9月11日财政部(90)财税字第20号)12(1989年1月10日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1号)13(1988年9月3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3号)14(1988年7月29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6号)15(1988年5月16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16(1988年3月19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号)17(1987年12月21日财政部(87)财农税字第472号)(四)关税类(3件)14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暂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2003年9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0号)2(2002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0号)3(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0号)(五)预算类(11件)1(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2]358号)2)(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6号)3(2002年1月17日财政部财预[2002]5号)4(2001年7月27日财政部财预[2001]331号)(2001年7月25日财政部财预[2001]330号)6(1999年8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433号)7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7月3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219号)8(1995年8月18日财政部财外字[1995]290号)9(1990年11月23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38号)10(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1号)11库的复函(1987年8月6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21号)(六)国库类(13件)1(2002年12月20日财政部财库[2002]70号)2(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库[2002]11号)3(2002年1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2]1号)4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4日财政部财办库[2002]1号)5(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财库[2001]53号)6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8月21日财政部财库[2001]50号)7(2001年4月9日财政部财库[2001]30号)8(2000年10月8日财政部财库[2000]11号)9(2000年9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0]7号)10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363号)11(1999年4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139号)12(1997年11月21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1395年一年期记账式国库券市场间转托管运作试行办法(1995年9月1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32号)(七)行政政法类(5件)1(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财外字[1997]475号)2(1997年4月7日财政部财文字[1997]41号)3(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4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的通知(1991年12月26日财政部(91)财文字第799号)5知(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八)教科文类(7件)1(2002年9月3日财政部财教[2002]145号)2(2001年8月3日财政部财教[2001]75号)3(2001年6月19日财政部财教[2001]39号)4(2001年3月19日财政部财教[2001]15号)5(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1日财政部财公字[1998]235号)6(1998年2月4日财政部财文字[1998]10号)7(1987年5月18日财政部(87)财文字第212号)(九)经济建设类(12件)1(2002年9月24日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建[2002]379号)2(2001年10月15日财政部财建[2001]593号)3行办法(2001年8月21日财政部财建[2001]518号)4(2001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建[2001]354号)5(2000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0]439号)6(1999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经字[1999]1013号)7(1998年1月5日财政部财商字[1998]15号)8(1997年12月22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542号)9(1996年12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72号)10(1996年1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工字[1996]393号)11(1996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84号)12(1996年8月9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289号)(十)农业类(12件)1(2003年6月2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3]62号)2(2002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农[2002]137号)3(2002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农[2002]69号)4(2002年7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2]99号)5(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农[2001]190号)6(2000年4月12日财政部财农字[2000]31号)7(1998年9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8]229号)8(1998年5月1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8]70号)9(1997年7月1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7]144号)10(1995年9月27日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财农字[1995]236号)11(1993年5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93)国资事发第22号)12《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1992年9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46号)(十一)企业类(19件)1(2002年2月6日财政部财企[2002]27号)2(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企[2001]710号)3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企[2001]707号)4(2001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统[2001]2号)5(2001年7月6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14号)6(2001年7月4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13号)7(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企[2000]905号)8(2000年4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统字[2000]2号)9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564号)10通知(1999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财统字[1999]2号)11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12(1998年10月16日财政部财统字[1998]3号)13(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财清字[1998]14号)14(1998年2月16日财政部财商字[1998]75号)15(1996年12月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404号)16(1996年8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6]25号)17通知(1996年7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35号)18(1995年2月21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9号)19(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十二)金融类(7件)1(2001年9月29日财政部财金[2001]221号)2购的通知(2001年3月25日财政部财金[2001]75号)3(2001年1月20日财政部财金[2001]14号)4(2000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5(2000年2月13日财政部财债字[2000]37号)6(1997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38号)7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开发银行就地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1997年1月21日财政部财基字[1997]4号)(十三)国际类(2件)1(2000年7月17日财政部财际字[2000]12号)2行贷款项目上市发行股票和转让经营权问题的函(1997年9月12日财政部财世字[1997]121号)(十四)会计类(20件)1(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会[2003]34号)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2002年7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会[2002]28号)3(2001年9月13日财政部、证监会财会[2001]1069号)4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2001年5月24日财政部财会[2001]1024号)5(2000年9月3日财政部财会[2000]13号)6(2000年5月8日财政部财会字[2000]5号)7(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财协字[2000]28号)8(1999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9]45号)9(1998年10月22日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10的通知(1998年9月28日财政部财协字[1998]9号)11(1998年7月3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55号)12(1998年4月16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3号)13(1997年11月3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7]46号)14(1996年1月22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6]9号)15(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16(1994年12月2日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123号)17(1994年6月23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4号)18(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10号)19(1993年12月15日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22号)20的通知(1989年12月5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9号)(十五)监督检查类(5件)1的通知(1997年10月15日财政部财监字[1997]56号)2(1996年8月30日财政部财监字[1996]41号)3(1995年8月28日财政部财监字[1995]33号)4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4年12月17日财政部(94)财监字第18号)5(1987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审计署(87)财法字第52号)(十六)农业综合开发类(5件)1(2003年9月3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3]217号)2(2003年5月23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3]130号)3法(2001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发[2001]38号)4(2000年9月2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0]125号)5(2000年7月31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6号)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3件)(一)综合类(6件)1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48号)2查的通知(2003年3月13日财政部、监察部财综[2003]12号)3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3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3]8号)4(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中编办财综[2001]75号)5(2001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74号)6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二)法制类(3件)12003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2003年12月23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法[2003]52号)22001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法[2001]46号)3(1990年5月21日财政部(90)财法字第25号)(三)税收类(34件)1(200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2号)2(200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1号)3(2003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27号)4(2003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3号)5(2003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2号)6(2003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06号)7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01号)8通知(2002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3号)9(2002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9号)10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002年7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99号)11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002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3号)12(2001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1号)13(2001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2号)14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001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4号)15(2001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9号)16(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4号)17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1号)18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19(2001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号)20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9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9号)21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行调整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函(1999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1号)22(1999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8号)23(1998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7号)24(1998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93号)25(1997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7号)26(1997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8号)27(1996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0号)28(1996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29(1995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30(1995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31(1995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32(1994年12月29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200号)33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62号)34(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四)关税类(7件)1(2003年5月2日财政部财税[2003]110号)2(2002年9月1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6号)3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2002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34号)4(2001年7月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6号)5(2001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5号)6(2001年4月6日财政部财税[2001]68号)7(1999年1月13日财政部财税字[1999]6号)(五)预算类(20件)1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财预[2003]563号)2200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2003年12月2日财政部财预[2003]541号)3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616号)4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2002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预[2002]593号)5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2002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预[2002]535号)62002年执行情况和2003年预算的通知(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2]527号)7(2002年5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8号)82001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2001年12月5日财政部财预[2001]480号)9(2001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1]419号)102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2001年9月28日财政部财预[2001]411号)11(2001年8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1]387号)12理的通知(2001年6月20日财政部财预[2001]271号)13(2001年4月21日财政部财预[2001]250号)14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财统[2001]16号)15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1999年2月1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56号)16(1998年3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86号)17(1997年3月2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38号)18(试行)》的通知(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19(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20(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六)国库类(34件)1200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2003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库[2003]117号)2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8日财政部财库[2003]19号)3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2002年5月18日财政部财库[2002]27号)42002年计算机和打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2002年3月19日财政部财库[2002]13号)5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2002年2月2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库[2002]1006号)6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2002年2月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库[2002]1005号)7200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2002年10月17日财政部财统[2002]25号)8(2002年12月11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2]31号)9200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6日财政部财库[2001]52号)102001年记账式(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01年7月26日财政部财库[2001]48号)11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财统[2001]16号)122000年度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2001年2月19日财政部财统[2001]1号)132000年中央部门决算的通知(2000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库[2000]19号)14(2000年10月8日财政部财库[2000]12号)151998年第9号(1998年10月13日财政部公告[1998]9号)161998年第1号(1998年2月4日财政部公告[1998]1号)171997年第5号(1997年8月21日财政部公告[1997]5号)181997年第4号(1997年4月14日财政部公告[1997]4号)191997年第3号(1997年2月18日财政部公告[1997]3号)20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有关部门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26日财政部、劳动部财国债字[1996]55号)2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26日财政部、劳动部财国债字[1996]47号)22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31号)2396年第10号(1996年10月16日财政部公告[1996]10号)2496年9号(1996年7月11日财政部公告[1996]9号)2596年第7号(1996年5月8日财政部公告[1996]7号)26政部公告96年第4号(1996年2月27日财政部公告[1996]4号)271995年第二期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1995年11月16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52号)28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2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11号)29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2月2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5号)30和国财政部公告95年第2号(1995年2月22日财政部公告[1995]2号)3195年第1号(1995年2月22日财政部公告[1995]1号)32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4)财国债电字第3号)33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的公告(1993年6月17日财政部(93)财政部公告)34(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22号)(七)行政政法类(2件)1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不准加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和“人身保险费”的通知(1987年4月25日财政部(87)财文字第101号)2(1987年3月7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7)财文字第32号)(八)经济建设类(12件)1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22日财政部、商务部财建[2003]356号)2(2001年3月21日财政部财建[2001]88号)3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0年11月29日财政部财建[2000]738号)4(1998年2月23日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5(1997年12月9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419号)6(1997年12月9日财政部、邮电部财工字[1997]418号)7(1997年5月30日财政部、交通部财工字[1997]140号)8(1996年11月 11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54号)9(1996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财工字[1996]44号)101988年度起中央财政不再负担黄红麻储备利息的通知(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67号)11(1986年9月8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231号)12工作经费拨款暂行规定(1982年2月16日财政部、建行总行(82)第63号)(九)农业类(3件)1200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立项指南(2001年4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农[2001]24号)2(1999年12月2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9]446号)3(1986年8月20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86)财农字第276号)(十)社会保障类(7件)12003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1月4日财政部财社[2003]154号)22002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社[2002]84号)3题的通知(2002年3月4日财政部财社[2002]11号)4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30日财政部财社[2001]104号)5关于2001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财社[2001]84号)62000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财政部财社[2000]82号)7处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11日财政部财社字[1998]95号)(十一)企业类(40件)1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13日财政部财企[2003]150号)2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0日财政部财统[2003]5号)3200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报告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企[2002]637号)42002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25日财政部财企[2002]518号)5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2002年12月10日财政部财统[2002]29号)62002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2002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统[2002]26号)72002年度会计报表[境外企业类]》的通知(2002年9月29日财政部财统[2002]24号)82001年度地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通知(2002年4月4日财政部财统[2002]6号)9(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企[2001]692号)10项的通知(2001年7月24日财政部、农业部财会[2001]1052号)11书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5月28日财政部、农业部财会[2001]1028号)12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27日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会[2001]1010号)13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28号)142001年度会计报表[境外企业类]》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财政部财统[2001]13号)15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统[2001]11号)16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稽核工作的通知(2001年7月31日财政部财统[2001]6号)172000年度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2001年2月19日财政部财统[2001]1号)182001年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的通知(2000年12月12日财政部财企[2000]722号)19(1999年11月24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565号)20(1999年8月10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评字[1999]380号)21(1999年7月1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322号)22(1999年7月13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321号)23(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9号)24(1999年7月9日财政部财统字[1999]8号)25(1999年7月9日财政部财统字[1999]7号)26(1999年7月9日财政部财统字[1999]6号)27(199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管字[1998]126号)28(1998年8月18日财政部财评字[1998]101号)29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7年2月12日财政部财外字[1997]11号)30等工作中作用的通知(1997年7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7]34号)31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7]33号)32(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41号)33(1995年10月8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108号)34(1994年9月30日财政部(94)财工字第399号)35(1994年5月31日财政部(94)财工字第194号)36(1994年2月25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94)财商字第143号)37(1993年10月13日财政部(93)财工字第406号)38(1993年9月6日财政部(93)财工字第376号)39(1990年9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办发第46号)40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10日财政部(89)财工字第302号)(十二)金融类(9件)1200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18日财政部财金[2003]142号)22003年度会计报表[保险类]》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财政部财金[2003]137号)32003年度会计报表[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财政部财金[2003]136号)42003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财政部财金[2003]135号)52002年度会计报表[保险类]》的通知(2002年10月16日财政部财统[2002]27号)62002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通知(2002年9月29日财政部财统[2002]23号)72001年度会计报表[保险类]》的通知(2001年10月19日财政部财统[2001]15号)82001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通知(2001年10月29日财政部财统[2001]14号)9(2000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际字[2000]13号)(十三)国际类(3件)1(1999年9月14日财政部财际字[1999]183号)2(1998年6月26日财政部财世字[1998]116号)3行送审招标文件的通知(1986年6月5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548号)(十四)会计类(26件)1(2001年11月6日财政部财会[2001]55号)2(2001年8月10日财政部财会[2001]45号)3(2001年2月26日财政部财会[2001]18号)4(2000年9月7日财政部财会[2000]1026号)5(2000年7月18日财政部财会[2000]5号)6(2000年3月2日财政部财会字[2000]2号)7(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财协字[2000]26号)8(1999年10月12日财政部财债字[1999]208号)9通知(1999年11月22日财政部财协字[1999]147号)10(1999年9月15日财政部财协字[1999]126号)11(1999年5月11日财政部财协字[1999]65号)12(1999年2月8日财政部财协字[1999]26号)13(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998年7月6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57号)14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有关处理政策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53号)15(1997年3月5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12号)16(1997年1月2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8号)17知(1995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75号)18(1995年8月1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29号)19知”的通知(1995年5月30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17号)20(1994年11月1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43号)21(1994年8月12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35号)22(1994年7月20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33号)23(1994年7月2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9号)24(1994年7月4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8号)25的通知(1994年6月7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3号)26(1994年1月26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号)(十五)监督检查类(10件)1(2001年5月14日财政部财监[2001]44号)2(2001年1月23日财政部财监[2001]22号)3知(2000年9月18日财政部财监[2000]36号)4定》的通知(1999年7月24日财政部财监字[1999]131号)5(1998年1月15日财政部财监字[1998]2号)6(1996年5月6日财政部财监传字[1996]2号)7(1996年4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监字[1996]26号)8(1995年7月13日财政部财监字[1995]39号)9费的通知(1995年6月8日财政部财监字[1995]36号)10(1995年5月4日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1995]29号)(十六)农业综合开发类(7件)1(2002年4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国农办[2002]98号)2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试用)》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2]16号)3于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项目的意见(2001年12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1]220号)4。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02•【字号】晋政发[1995]45号•【施行日期】1995.05.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45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现将《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发挥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堵塞土地资产和收入的流失,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净收入足额上交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未通过出让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缴纳单位。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有土地使用租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价款;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出租、转让、抵押、折价入股、投资、联建等办法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按本规定足额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缴纳的土地出让续期价款。

土地使用租金是指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而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获取收益的行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短期出租者,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土地使用租金。

第四条土地出让价款由成本费用和出让净收入组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1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3.11•【文号】[92]财综字第39号•【施行日期】1992.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92)财综字第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1989年国务院、财政部分别下发国发<1989>38号文件和(89)财综字第94号文件以来,绝大部分地区的财政和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相互配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在近两年的执行过程中,有些省、市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财政。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向中央财政上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地区,必须在今年4月底以前补交1990年和1991年欠交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二、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的,一经查实,按财政部(90)财综字第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地方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收入,全部收归中央财政,一律不再返还地方,同时,根据情况处以相当于隐瞒收入一倍的罚款。

三、从1992年1月1日起,请地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上报财政部。

今后,凡不按规定如实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情况的,一经查实,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可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通知,请各地区人民政府协助执行。

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财政部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19年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第季度报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上交中││││出让│││土地面积│单位地价│成交地价│央财政金││││││││││额(万元)│││││││││├─┬──┤││市、县││出让方│受让方││││上│其中│备注│││││││││交│本年││││日期│││ (M)│(元/M)│(万元)│总│应交││││││││││额│ 数││├───┼──┼───┼───┼────┼────┼────┼─┼──┼──┤│││││││││││├───┼──┼───┼───┼────┼────┼────┼─┼──┼──┤│││││││││││├───┼──┼───┼───┼────┼────┼────┼─┼──┼──┤│││││││││││├───┼──┼───┼───┼────┼────┼────┼─┼──┼──┤│││││││││││├───┼──┼───┼───┼────┼────┼────┼─┼──┼──┤│││││││││││├───┼──┼───┼───┼────┼────┼────┼─┼──┼──┤│││││││││││├───┼──┼───┼───┼────┼────┼────┼─┼──┼──┤│││││││││││├───┼──┼───┼───┼────┼────┼────┼─┼──┼──┤│││││││││││├───┼──┼───┼───┼────┼────┼────┼─┼──┼──┤│││││││││││├───┼──┼───┼───┼────┼────┼────┼─┼──┼──┤│││││││││││├───┼──┼───┼───┼────┼────┼────┼─┼──┼──┤│││││││││││├───┼──┼───┼───┼────┼────┼────┼─┼──┼──┤│││││││││││├───┼──┼───┼───┼────┼────┼────┼─┼──┼──┤│││││││││││├───┼──┼───┼───┼────┼────┼────┼─┼──┼──┤│││││││││││├───┼──┼───┼───┼────┼────┼────┼─┼──┼──┤│││││││││││├───┼──┼───┼───┼────┼────┼────┼─┼──┼──┤│││││││││││├───┼──┼───┼───┼────┼────┼────┼─┼──┼──┤│││││││││││├───┼──┼───┼───┼────┼────┼────┼─┼──┼──┤│││││││││││├───┼──┼───┼───┼────┼────┼────┼─┼──┼──┤│││││││││││├───┼──┼───┼───┼────┼────┼────┼─┼──┼──┤│ 合计││││││││││└───┴──┴───┴───┴────┴────┴────┴─┴──┴──┘经办人:主管处处长:财政厅(局)长:填报说明:1.本表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经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经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及财务管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发(1989)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按法律法规规定在湖北省境内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范围第三条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有工业等建设用地,除按规定批准继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不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外,首先是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建设用地,要采用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的办法,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

第四条土地收入包括:(一)土地出让金1.土地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以下简称转让),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4.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补偿价款。

(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1.土地使用者将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增值额,按下列比例上缴财政部门,增加一倍以下时(一倍含本数,下同),上缴30%;增加二倍以下时,上缴40%;增加三倍以下时,上缴50%;增加三倍以上,上缴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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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2-9-21
∙【失效时间】2006-3-30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6-3-30已经被id184200法规废止
∙【全文】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
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财政部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
收管理。

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缴财政部门,其中: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应上缴中央财政,土地转让交易额和土地出租收入的5%应作为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对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根据房产评估价格,经财政部门核定,在交易总额中扣除合理的住房价款,其余额的5%作为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缴中央财政。

地方财政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核定合理的土地开发成本和住房价款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第六条有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的征收管理、财务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时,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缴款单;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出让土地没有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发放或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转让土地没有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办理交易手续。

第八条上缴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代缴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收取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1—3‰。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处以的罚没收入,按现行规定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或转让)价款,需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

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一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以前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一律停止征收,并禁止以非货币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移后,除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者仍必须按现行的有关法律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凡财政部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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