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案例大数据报告 iCourt
保理法律研究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得到了迅速发展。
它不仅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还促进了商业信用体系的完善。
然而,随着保理业务的不断扩展,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通过对保理法律的研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探讨我国保理法律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保理法律研究(一)保理的定义及法律特征保理,全称为保付代理,是指金融机构(保理商)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同时向债权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其主要法律特征包括:1. 信用担保:保理商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2. 融资服务: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以解决其资金周转问题。
3. 综合性服务:保理业务不仅包括融资,还涵盖信用调查、风险控制、账款管理等环节。
(二)保理的法律依据我国保理业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了保理合同的担保性质和担保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保理业务的监管机构及监管职责。
4.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规范和要求。
三、保理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进出口公司保理融资纠纷案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以信用证结算。
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该公司向某银行申请保理融资。
银行在审查了相关资料后,同意提供融资。
然而,在出口货物后,客户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导致该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案例分析:本案中,保理合同有效成立,保理商应承担信用担保责任。
但由于客户违约,保理商有权向该公司追偿。
本案反映了保理业务中信用风险的控制问题,提示企业在签订保理合同时,应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的审查。
(二)案例二:某物流公司应收账款保理纠纷案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与一家电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负责该平台的物流配送业务。
保理业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科技公司资金周转较为紧张。
2019年,科技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与XX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理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将其对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合同签订后,保理公司按照约定向科技公司提供了融资款项。
然而,由于下游客户经营不善,应收账款无法按时收回。
保理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理合同是否有效?2. 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保理合同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作为保理合同的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科技公司未能按时收回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导致保理公司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款项,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保理公司与科技公司未就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达成一致,因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科技公司支付保理公司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理业务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保理合同的有效性保理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属性的合同,其有效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
本案中,保理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违约责任在保理业务中,债务人应当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
案例检索报告大数据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
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数据资源,其蕴含的价值逐渐被社会各界所重视。
在司法领域,大数据分析的应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本报告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检索和分析,探讨大数据分析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现状、优势及挑战。
二、案例检索与分析1. 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大数据分析的应用案例不断涌现。
以下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案例一:某地法院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进行预测预警,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
案例二:某地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涉案人员进行风险评估,提高公诉效率。
案例三:某地公安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协助侦破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 案例分析(1)案例一:该案例中,法院通过收集、整合辖区内的各类数据,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犯罪趋势进行预测预警。
具体做法如下:①数据收集:收集辖区内的人口、经济、治安等方面的数据。
②数据清洗: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确保数据质量。
③数据挖掘: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犯罪规律。
④预测预警:根据分析结果,对犯罪趋势进行预测预警,为法院审判提供参考。
(2)案例二:该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涉案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具体做法如下:①数据收集:收集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犯罪记录、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数据。
②数据清洗: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确保数据质量。
③数据挖掘: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涉案人员的风险等级。
④公诉决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公诉案件进行决策。
(3)案例三:该案例中,公安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协助侦破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具体做法如下:①数据收集:收集涉案企业、人员、资金等方面的数据。
②数据清洗: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确保数据质量。
③数据挖掘: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犯罪线索。
④案件侦破:根据分析结果,协助侦破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北京高端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iCourt
北京⾼端民商事案件⼤数据报告iCourt作者:陈特、邢龙单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微信公号:haitanlegal个⼈微信:chente99992015年4⽉底,陈特律师参加了iCourt举办的⼤数据集训营。
课程结束后受到启发,陈律师与同事邢龙⼀起整理制作了这⼀份2014年北京市⾼级法院民商事案件⼤数据报告。
注:样本来源:案例:北京法院审判信息⽹期限:2014年1⽉1⽇⾄12⽉31⽇限定法院:北京市⾼级⼈民法院限定案件类型:北京市⾼级⼈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不包含海事海商、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案件)案例收集截⽌⽇期:2015年6⽉17⽇数量:205件部分裁判观点摘选⾃:公众号【北京审判】民商事案件案由分布北京市⾼院法院2014年审理的205个案件中,案由前五位的分别是合同纠纷90件,占43.9%;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7件,占22.9%;执⾏异议之诉20件,占9.8%;股权转让纠纷10件,占4.9%;所有权确认纠纷6件,占2.9%。
上述五类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4.4%。
其余案由分布情况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各3件;企业借贷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追偿权纠纷各2件;别除权纠纷、撤销权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垄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害企业出资⼈权益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商业诋毁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肖像权纠纷、⼀般取回权纠纷、营业信托纠纷、债权⼈撤销权纠纷、债权⼈代位权纠纷各1件。
鉴于合同纠纷占案由的主要来源,在90件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的案由如下图所⽰:其中:⾦融借款合同纠纷24件,建设⼯程合同纠纷14件,买卖合同纠纷12件,租赁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各4件。
上述7类纠纷共占合同纠纷的73.4%。
其他案件较少的合同纠纷为:确认合同⽆效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进出⼝代理合同纠纷、项⽬转让合同纠纷、建设⽤地使⽤权转让合同纠纷各2件,联营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各1件,其他合同纠纷9件。
保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某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理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将出口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融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
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按照约定将多笔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
然而,在保理公司履行了部分服务后,贸易公司发现保理公司在催收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贸易公司遂向保理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因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等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一、案件焦点1. 保理合同的有效性及法律适用;2. 保理公司在催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贸易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责任划分;4. 赔偿金额的确定。
二、法院审理过程1. 关于保理合同的有效性及法律适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 关于保理公司在催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法院审理查明,保理公司在催收过程中,未经贸易公司同意,擅自将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催收机构,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贸易公司。
法院认为,保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属于违规行为。
3. 关于贸易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责任划分法院认为,贸易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理公司在催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二是贸易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应对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保理公司的违规行为、贸易公司的过错程度、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具体原因等因素,判决保理公司赔偿贸易公司部分损失。
保理业务案例
保理业务案例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保理公司通过购买企业的应收账款来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
下面我们以某公司的保理业务为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产品主要销往国内市场。
由于客户结算周期较长,公司长期面临回款不稳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公司决定与一家保理公司合作,进行保理业务。
首先,公司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保理公司通过对这些应收账款的审核和评估,确定其中可以获得融资支持的账款。
然后,保理公司向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帮助公司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
其次,保理公司对已融资的账款进行催收工作。
保理公司有专业的催收团队,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与客户沟通,督促客户按时付款。
这样一来,公司无需自己进行催收工作,节省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再次,保理公司为公司提供资信保障。
保理公司在购买应收账款时,会进行客户的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来确定融资比例。
这样一来,公司可以获得对客户信用的专业评估和保障,减少了坏账的风险。
最后,保理业务还提供了销售额统计和账务处理的服务。
保理公司可以根据购买的应收账款信息,为公司提供销售额统计和结算等相关报表。
同时,保理公司还可以代替公司进行账款回款的处理,减轻了公司的财务压力。
通过保理业务,某公司成功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稳定了现金流。
同时,保理业务还为公司提供了信息服务、融资服务和催收服务,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总之,保理业务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周转问题、减少坏账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保理公司也可以通过购买应收账款来获取利润,实现双赢的局面。
因此,保理业务在现代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原创文章】保理诉讼案例研究报告(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问题
【原创文章】保理诉讼案例研究报告(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问题第一篇:【原创文章】保理诉讼案例研究报告(四)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问题【原创文章】保理诉讼案例研究报告(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问题保理诉讼案例研究报告(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问题作者:林思明杨超付迪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导读】保理业务中涉及应收账款的转让,《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如果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保理商不能对债务人享有权利,保理业务将难以开展同时也面临巨大风险,可见保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有效发出至关重要。
实务中面临如何认定通知的效力,通知应该由哪方发出,通知书可否撤销等问题,有些法院已经给出了观点。
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中法院的观点为今后保理实务中如何进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提供参考,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效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一般可以通过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公证送达及债务人盖章确认的方式送达,而其他看似已经通知到了债务人的方式,而法院却不予认定其效力,下面就列出了两种法院不予认可具有通知效力的方式。
(一)账号更改通知书不具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效力,不能起到债权转让通知的作用。
1、案例(2013)澄商初字第0329号,银行与卖方签订了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合同,银行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为由要求买方偿付债务。
买方给银行进行付款后,以“不知晓保理业务的存在,原买卖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束,通知回执系伪造”为由起诉银行,要求撤销原付款行为。
法院认为保理业务本质上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应收账款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转让。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理合同只能约束保理合同双方,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只有当保理合同的一方将自己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按照法定形式转让给相对方时,受让方才能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因此,银行对买方是否享有债权的关键在于卖方是否依据法定形式将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通知买方。
私募股权基金外部纠纷大数据报告iCourt
私募股权基金外部纠纷大数据报告iCourtAlpha打通案件管理与大数据从检索时代到智能时代作者:王俞人张兰田律师团队单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近些年,股权投资,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股权投资市场之一。
截至2018年4月底,我国已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数量合计72,500只,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6,008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4,621只,创业投资基金5,198只,其他私募投资基金6,673只。
各类私募基金的基金规模合计人民币124,835亿元,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规模为人民币70,430亿元,占私募基金规模总和的比例最大,高达58.42%。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本研究报告将主要围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展开相应的研究和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可以归纳为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四大步骤。
其中,投资是最核心最关键的一个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是作为财务投资者出现,且投资成本较高(大都是溢价增资)、投资周期较长、投资风险较大。
因此,根据行业惯例,投资协议中往往存在某些特殊条款用以保护投资方的利益。
此类特殊条款往往成为引起投资协议各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主要原因,进而产生相应的司法纠纷。
由于此类纠纷发生于作为投资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与发生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的股东或合伙人之间的纠纷有所不同,因此本研究报告将其定义为私募股权投资外部纠纷。
本研究报告期望通过对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四个资本市场比较活跃的城市与私募股权投资外部纠纷有关的裁判文书中的信息进行挖掘并综合统计分析,探究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各地法院对私募股权投资外部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律,厘清各地法院对同类案件的主要裁判观点,同时对私募股权投资外部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以期总结私募股权投资外部环境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以达到提高律师设计、审查投资协议的专业能力,防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部投资法律风险的目的。
外卖骑手,突围在司法大数据里|iCourt
外卖骑手,突围在司法大数据里|iCourtAlpha打通案例、法规和裁判规则一键生成可视化大数据报告申请加入 Alpha,扫描二维码联系诺诺多作者:李逸仙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作者:张针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微信:176****1134编者按外卖骑手困于系统、滞于算法、倒于寒风。
其突围之法在于系统的优化、社会的体恤,更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
本文以司法大数据的维度,围绕外卖骑手与法律性质、纠纷特点,以及新业态下灵活用工的监管趋势等,试图探寻外卖骑手困境在法律合规上的解决之道。
根据美团研究院发布的《 2019 年及 2020 年中国外卖产业发展报告》,我国外卖商户规模稳步增长,除餐饮外,近两年甜点饮品、生活超市、生鲜果蔬、鲜花绿植、医药健康等品类的商户数量快速增长,数字化、在线化速度明显加快。
笔者印象中,近两年来如京东买菜、叮咚买菜、每日优鲜等亦纷纷进军生鲜等细分领域,继而导致骑手数量大幅增加。
仅以美团外卖为例,2019 年,通过美团获得收入的骑手总数达到398.7 万人,比 2018 年增长 23.3%。
2020 年 2 月 25 日,人社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文,发布“网约配送员”职业信息,宣誓着外卖骑手已从“散兵游勇”变为国家认可的职业种类。
在此势头下,骑手数量增加已势不可挡。
未来一段时期内,骑手与外卖平台、骑手与外包企业、外卖平台与外包企业间的法律纠纷亦会可预见得大幅增加。
为此,本文将结合外卖骑手当前的市场数据情况,以司法的维度围绕外卖骑手与各方的合作模式、纠纷类型、纠纷特点、法律关系性质、以及新业态下灵活用工的监管趋势等展开分析。
外卖骑手基础情况分析一、外卖骑手规模据美团研究院分析数据,仅2020 年1-5 月,美团新注册并且有收入的骑手超过 100 万人,骑手总人数将突破 500 万人,全国范围内的骑手已具有较大规模,骑手已成为吸纳其他行业溢出劳动力、稳定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理清骑手与各方的法律关系已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保理业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A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被告:某B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第三人:某C银行(以下简称“C银行”)A企业是一家从事贸易的公司,与B企业有一笔应收账款。
由于资金周转困难,A企业决定将这笔应收账款转让给C银行,并由C银行向B企业发出保理通知,要求B企业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支付应收账款。
然而,B企业在收到保理通知后并未按时支付,导致A企业与C银行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A企业、B企业和C银行之间的保理合同是否有效?2. B企业是否应承担支付应收账款的义务?三、法院判决1. 关于保理合同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A企业与C银行签订的保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明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该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B企业的支付义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支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担保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因此,B企业作为债务人,在收到C银行的保理通知后,应当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B企业向A企业和C银行支付应收账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中涉及的法律要点:1. 保理合同的有效性保理合同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由保理商为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等服务的合同。
本案中,A企业与C银行签订的保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债务人的支付义务在保理业务中,债务人(如本案中的B企业)在收到保理通知后,应当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本案中,B企业在收到保理通知后未按时支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第三人的责任在本案中,C银行作为保理商,在履行保理业务过程中,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
保理案例分析
保理案例分析保理是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方式,指的是一家金融机构(保理公司)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以其对出口商应收账款的信用为基础,向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信用风险承担、催收管理等服务。
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出口商提供了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降低了经营风险,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的保理案例来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保理业务的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
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家具出口的企业,由于订单量大、资金周转不灵活,导致企业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该公司选择了保理业务作为解决方案。
保理公司在对该家具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后,同意向该企业提供保理服务。
首先,该家具企业将其出口的产品销售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给了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在收到相关文件后,立即向该企业提供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
随后,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企业能够及时收到货款,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通过保理业务的支持,该家具企业得以顺利完成了订单生产和出口,同时也解决了资金周转的问题,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保理业务的灵活性和便捷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了更大的竞争优势。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理业务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和作用。
保理业务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还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此,对于出口企业来说,选择合适的保理公司合作,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综上所述,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非常大的价值和意义。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保理业务的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和支持。
法律资讯广东省高院公司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
法律资讯广东省高院公司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法盛金融投资转自:iCourt法秀作者:吴樱汶在AI时代,律师不想被AI替代,就必须学会利用AI,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同时使AI的力量内化为自身的力量,实现自己职业价值的最大化。
身处经济改革、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省高院审理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在全国排名前列,在公司领域的法律服务和审判实务也在不断推陈出新。
其审判实践经验对于广东省乃至全国的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意义。
本报告旨在以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审结的226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大数据方法,在宏观层面总结和归纳裁判文书的类型、案由、审理程序、裁判结果、当事人情况、高频法条、律师代理情况等数据。
在微观层面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个案分析裁判规则,为公司纠纷的法律实务提供启发和借鉴;亦是把法律人的逻辑思维、分析能力与人工智能手段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法律研究和实务分析的一次建设性的尝试。
检索路径与检索结果本次检索主要使用Alpha案例数据库,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5日的裁判文书进行研究。
Alpha支持的高级检索条件包括全文关键词、标题关键词、案号、当事人、代理律师、律所、法官、法院、裁判时间、法院观点、裁判结果和引用法条等。
本次检索的具体路径如下:1. 数据来源:Alpha案例数据库2.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3.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4. 裁判时间:2017年1月1日-2018年6月5日5. 检索时间:2018年6月5日上午11:066. 样本数量:226份(根据选定案由、法院及裁判时间进行检索,获得226份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检索场景的具体条件如下:226份裁判文书宏观分析一、主要案由对226份裁判文书的案由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前六位的案由分别为:股权转让纠纷(67份,约占30%)、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33份,约占15%)、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2份,约占10%)、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1份,约占9%)、申请公司清算纠纷(13份,约占6%)及股东出资纠纷(13份,约占6%)。
保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一份保理合同,约定外贸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保理服务。
合同中明确了保理服务的范围、费用、风险承担等内容。
后因外贸公司未能按时收回应收账款,导致银行遭受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问题;2. 银行的追偿权问题;3. 外贸公司的抗辩权问题。
三、法院判决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转让应收账款,应当通知债务人。
本案中,外贸公司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通知了债务人,故应收账款转让合法有效。
2. 关于银行的追偿权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银行作为保理商,有权向外贸公司追偿因未收回应收账款而产生的损失。
由于外贸公司未能按时收回应收账款,银行有权要求外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外贸公司的抗辩权问题:外贸公司提出,其未能收回应收账款是由于债务人无力支付所致,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外贸公司在签订保理合同时,已充分了解保理服务的风险,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风险承担方式。
因此,外贸公司无权以债务人无力支付为由抗辩。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外贸公司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通知了债务人,故应收账款转让合法有效。
2. 保理商的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理商有权向外贸公司追偿因未收回应收账款而产生的损失。
本案中,银行作为保理商,有权要求外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外贸公司的抗辩权:外贸公司提出债务人无力支付的抗辩,但法院认为,外贸公司在签订保理合同时,已充分了解保理服务的风险,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风险承担方式。
保理法律研究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该公司于2016年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保理合同,开展保理业务。
根据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负责收取应收账款,并按约定比例向商贸公司支付款项。
然而,在2018年,商贸公司发现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其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此,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银行是否具备保理业务资质?2. 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3. 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银行是否具备保理业务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保理业务。
在本案中,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的资格。
因此,银行具备保理业务资质。
2. 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规操作。
在本案中,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操作:(1)未及时通知商贸公司应收账款转让事宜;(2)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款项;(3)未妥善保管应收账款,导致应收账款流失。
综上所述,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
3. 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收取应收账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给商贸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银行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商贸公司因银行违规操作而遭受的经济损失;(2)支付违约金;(3)承担因违规操作而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四、案件评析1. 本案涉及保理业务的法律关系,对保理业务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报告(正文)
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地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地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地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地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华通公司于和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总计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地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万元地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地元地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地地比例计算.双方共同向美国方面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然而,年月日,中行收到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发来地争议通知,内容为此公司年初发给美国进口商托收项下地货物其中部分由于质量与要求不符问题,所以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拒绝付款总计地合同货款,并随即附上质量检验证明书.中行立即通知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其与美国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返还已付地收购款,华通公司拒绝偿付,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给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进口商不付款是应该由中国银行浙江分行b5E2R。
承担.后来由法院判定要归还,华通公司处于无奈只能与进口商协商以地市场价求对方接受有质量问题地部分商品,自己损失部分.p1Ean。
二案例分析:1.选择保理业务地动机分析:在本案例中,华通公司和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业内有良好地声誉并且双方一直有贸易联系,此次交易金额为,较为巨大,华通公司虽然从自身地角度并不想接受这种远期地支付方式,但由于对方坚持,并不想错失这次地合作而接受,所以为了保障自己地收款时效而选用了自己不太了解并几乎从未使用过地出口保理,对此业务不熟悉为之后地失败埋下了伏笔.DXDiT。
保理案例分析
保理案例分析保理是一种国际贸易融资工具,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保理的具体应用和效果。
某公司在国际贸易中遇到了资金周转不畅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困扰,该公司决定采用保理方式进行融资。
该公司与一家国外买家签订了一份大额合同,但由于买家信用不足,银行不愿意为其开立信用证,这给公司的资金链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选择了保理公司进行合作。
保理公司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了融资,并承担了买方的违约风险。
通过保理公司的融资支持,该公司成功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顺利完成了与国外买家的交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理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保理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其次,保理可以帮助企业规避买方信用风险,降低交易风险。
最后,保理可以提供灵活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选择。
总的来说,保理作为一种国际贸易融资工具,对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降低交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保理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理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保理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其次,保理可以帮助企业规避买方信用风险,降低交易风险。
最后,保理可以提供灵活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选择。
总的来说,保理作为一种国际贸易融资工具,对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降低交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保理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2018-08-23 全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 iCourt
全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 iCourt2018-08-23衣食住行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保障。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房价的攀升,房子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当中的一大焦点问题,而租赁成为解决居住问题的重要途径。
不管是解决个人居住,还是店铺经营所需,房屋租赁都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
2017 年可以说是房企租赁住宅的元年,从政策利好到市场空间再到租赁人口规模,都表明中国的租赁行业在迈入一个大时代。
2016 年中国有 1.89 亿的租赁人口。
据测算, 2020 年这一数字将达到2.2 亿,2030年则将达到 2.65 亿,租赁市场未来的人口基础很大。
那么租赁合同纠纷到底有怎样一个发展趋势?纠纷标的额有多高?二审和再审有多大机会翻盘?全国各法院主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官都有何种裁判观点?怎样去规避这些风险点?笔者通过数据检索分析,对2014年至2017年全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分析,了解争议的主要问题,进而帮助广大读者规避房屋租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检索说明案例来源:Alpha数据库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时间:2014-2017年裁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审理法院: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样本获取时间:2018年8月2日基础数据分析一、 2014-2017年全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涨趋势,2017年全年的公开文书数量更是增长至60358件,平均每年案件审理量为47238件。
考虑到2014年前裁判文书公开数据不完整,我们计算了2014年至2017年各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开裁判文书数量增长率,分别为35%、21%、14%。
可见,虽然绝对数量逐年攀升,但案件数量增长速度逐年减缓。
二、 2014-2017年全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地域分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地区分别为上海、江苏、浙江。
保理诉讼案例
保理诉讼案例保理诉讼是指在保理业务中,因债务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况,保理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律程序。
下面我们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保理诉讼的过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某保理公司与某家制造企业签订了应收账款保理合同,保理公司向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融资,并获得了企业的应收账款债权。
然而,在到期付款日,企业却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保理公司遭受了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保理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在保理诉讼中,保理公司首先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付款催告函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为保理公司赢得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保理公司还需要确保自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以免被债务人提出反诉。
在诉讼过程中,保理公司应当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律师将代表保理公司向法院递交诉讼状,并在庭审中进行辩护。
律师需要充分了解保理合同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提出诉讼请求,并针对债务人可能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充分准备,确保保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在保理诉讼中,法院将依法审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进行裁决。
如果保理公司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法院将会判决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等。
同时,债务人还可能面临信用记录受损、财产被执行等后果。
总的来说,保理诉讼是保理公司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律师的专业性。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保理公司才能在诉讼中取得胜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债务人也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对保理诉讼的过程和相关注意事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保理公司在面对类似情况时能够有效应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股权转让纠纷大数据报告 iCourt
股权转让纠纷大数据报告 iCourt股权转让纠纷大数据报告打通案件管理与大数据从检索时代到智能时代申请体验,扫描二维码联系诺诺多作者:贾颖单位:微信号:编者按数据本身具有天然的说服力,自法秀大数据专栏开设以来,大数据报告一直是最受读者欢迎的文章类别法秀今日推文,通过对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力图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度的股权转让纠纷解决方案近年来,私营经济发展活跃,创业热潮澎湃,各类股权投资、股权转让频繁发生为股权转让活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也成为律师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到其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客户不仅需要律师帮助识别法律风险,更需要律师帮助分析判断风险转化为现实的几率及风险实现后会造成的损失,这样才能更好的帮助客户权衡决策,作出平衡风险规避和商业发展的最佳选择而司法大数据的公开,为我们分析风险转化为现实的几率及风险转化为现实的实际后果提供了客观直接的依据笔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截止XX年x月x日公开的所有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的42余份司法文书,进行检索分析,并对XX年万元标的以上的余份裁判文书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本大数据报告报告中从案件数量的发展态势、区域分布、核心焦点问题等不同角度对民间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并给出了相关的法律风险预防建议另外,笔者还就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件中的律师费收取和承担情况进行了统计,供读者了解和参考司法文书共计42份,其中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标的额万元以上的司法文书共计份整体情况分析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到,案件数量在XX年开始显著增长,XX年案件数量较上一年增长超过3倍XX年之后增长速度放缓,截止统计之日XX年案件量较上一年有轻微回落考虑到统计时间为XX年1月上旬,有部分XX年的司法文书仍在整理上传中,预计XX年的案件量仍有较大可能会超过XX年由此计算,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一审上诉率约为50% 从地域分布来看,案件集中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浙江、江苏、广东、四川、上海排名前五,但北京案件量相比之下并不大,排名在前十以外案件量最高的五家法院,除最高院因管辖范围的原因名列第一的情况之外,也集中在前列经济发达地区XX年大标的案件情况对整体情况有了大概了解之后,让我们来深入分析一下大家比较关注的XX年标的在万元以上的案件情况这部分案件占XX年案件总量的%首先,这部分案件的一审程序中的案件占比和总体情况基本一致,约为60%,但二审程序中的案件比例比总体情况提高了约9个百分点,逼近40%由此可以看出,高标的额的案件相对而言上诉比例更高案件集中的区域仍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但较整体大盘来看,江苏成为XX年大标的额的案件产生的热点地区,北京也进入前五,四川则跌出前五这部分案件有1/4撤诉结案,相信其中有广大法官努力调解为平息诉讼化解矛盾做出的贡献审理中涉及到的诉求及焦点问题出现几率排名靠前的依次为:欠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调整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滞纳金/逾期利息、返还购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要求履行约定义务、要求撤销合同、要求承担公司债务、要求承担回购义务、超诉讼时效、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其中,欠付股权转让款的案件数量远远超过其他案件,占比超过30%大标的案件诉求/焦点问题下面我们会对排名前十的诉求/焦点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一、要求支付欠付的股权转让款欠付股权转让款的案件比例非常大,法院判决支持率非常高建议:转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关注对方的支付能力,视情况增加付款保证人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将对受让股权有重要影响的因素设定为付款先决条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在诉讼中涉及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的机率较高,法院对认定协议无效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认定无效的原因仅出现两种:恶意串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建议:认定无效的证据要求较高,主张无效一方应注意做好证据的搜集工作,一旦发现恶意串通的情况,还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发现实情后超出合理时间仍未提出异议,很可能会对“恶意串通”事实认定构成不利影响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解除的案件大部分支持了解除,少数案件中违约程度较轻,或双方互有违约,没有支持解除的请求四、违约金、滞纳金、逾期利息过高法院仅应当事人的申请对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逾期利息进行审查调整,希望调整一方应主动向法院申请调整经当事人申请的案件调整机率较大,且已形成相对固定的标准建议:调整上限标准通常为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或年息24%,在协议起草时可参考此标准约定五、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支持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机率较大就律师费承担约定明确并符合约定的均得到支持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做明确约定六、返还购股款返还购股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已经协议解除原协议或是变更了原协议的约定,请求大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七、要求履行约定义务要求履行约定义务的案件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为1/2,出现的情况相对复杂多样,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八、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由此看来,法院对符合撤销法定条件的事实审查非常严格建议:申请撤销一方应注意加强证据的收集,同时也要特别注意申请撤销的除斥期限,超期限无法得到支持在诉讼策略设计时,最好有第二套方案备选九、公司债务承担就目标公司已产生的债务的承担,判决中微弱多数支持由老股东承担,也有超过4成判决由目标公司或新股东自行承担主要影响因素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内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转移情况等十、要求承担回购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回购义务的,达到回购条件时法院均支持了承担回购义务的请求建议:对回购条款和回购条件的设置,协议双方应该慎重和重视大标的案件律师费承担情况笔者对XX年万元以上标的的民间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件中,广大读者较为关注的律师费收取和承担情况做了一个简要的统计和分析首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律师费金额区间为11万元至万元,金额跨度较大其次,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律师费与案件标的额的比率区间为%至%,平均值为%虽然大部分案件的律师费诉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仍然有少部分案件没有得到支持,在得到支持的案件中也有少量案件中的诉请律师费没有得到全额支持最后,让我们分析一下这部分情况供读者参考律师费没有得到支持的分两种情况:协议中没有约定律师费承担;没有提供实际付款证据律师费没有得到全额支持的分两种情况:委托方在案件中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律师费没有全额完成付款,这里包括风险代理的情况由此可知,协议中的明确约定和律师费的实际支付是诉请律师费得到支持的必要条件专栏编辑:常若星 | 排版编辑:陈帅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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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案例大数据报告iCourt保理案例大数据报告作者:林思明杨超付迪单位:盈科保理律师团队微信公众号:factoringlaw最近的几年,保理合同纠纷频发,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关于保理的直接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保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保理的理解不尽相同,盈科保理律师团队收集整理了近1000个保理的合同纠纷,从中挑选了238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针对不同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分析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要点,进而倒推保理商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形成了盈科保理律师团队的研究成果,应用于为客户进行风险管理的法律服务实践中。
小贴士:点击图片即可放大观看一保理案件数据分析(一)保理案件数量增长趋势我国第一起保理纠纷产生于1996年,是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诉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保理合同纠纷案(案号:(1996)昆法经初字第75号)。
从2012年开始,保理纠纷数量不断增长,并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二)保理案件地域分布从表中可看出,保理纠纷的主要发生地集中在浙江、江苏、上海、广东这四个省份,其中浙江省发生的保理纠纷数量以77例为最。
(三)保理案件程序特征1.一审原告情况在238个案例中,一审案件198个,二审案件39个,再审案件1个。
全部保理案件中,87.4%的一审诉讼程序系银行启动,占绝大部分。
而保理商作为一审原告的案件中,国有四大银行占了银行保理纠纷的68.2%。
2.一审被告情况3.一审裁判结果(四)保理案件的纠纷产生原因在对案件的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时,占据56%的情形为买方不付款或卖方不回购。
而其他的纠纷产生原因共计108个,因较为分散而且每个案件的纠纷产生原因不止一个,所以单独列出。
在其他的纠纷产生原因中占具较大比例的为管辖权争议、买卖双方虚假交易和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五)卖方行业分析在统计研究的238个案例中,保理商的主要客户群遍布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能源业等领域,其中,从事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卖方数量最多,比例达到37.4%和23.1%。
(六)保理案件中的设立担保分析在统计研究的238个案例中,未设定任何担保的案件有43个,占18%,而在有担保案件中大部分采用了连带保证和抵押的担保形式,并且大部分案件同时设立了几种担保方式。
二保理案件重点问题分析(一)案由的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没有涉及保理合同纠纷,通过对近几年几百个涉保理纠纷的案件进行研究发现,不同的法院对案由的确定有不同的观点。
而法院对保理合同性质的界定,因大部分案件发生时相关规定并未出台,不能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支持,所以不同法院也会有不同的意见,当然这也与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所签署保理合同并不具有典型的保理业务条款及未完全依照保理业务流程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中指出: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保理合同在我国并没有直接案由的规定,法院对于案由的确定,基本有以下几种思路。
其中法院主流观点是把保理合同案件的案由界定为金融合同借款纠纷。
1.案由确定为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案例(2012)杭西商初字第751号中,银行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了保理合同,并由担保方提供最高额保证。
应收账款到期后,债务人未付款,债权人不进行回购。
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方答辩时认为银行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是基于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中不存在金融借款合同,而是保理业务合同,法律上很难界定合同性质。
现银行就金融借款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一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债权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是指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因向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从以上有关保理业务的定义及性质可知,保理业务系金融业务的一种,因此本案案由确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无不妥,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规定。
2.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案例(2014)赣民二终字第32号中,上诉人提起上诉时称:原审法院没有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准确确定案由,未能理清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合同法》并未专门规定保理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亦未规定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因此,保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了资金融通以及应收账款的转让等内容,在法律性质上兼具了借款合同与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借款关系或者债权转让仅是保理合同的一个方面,均不足以概括保理合同的全部内容。
确定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妥。
案例(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41号中,法院也持有相同意见,认为因保理合同产生的纠纷系一类新出现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中没有保理合同纠纷这一案由,故本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
3.案由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2015)浙杭商终字第502号中,银行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拒绝付款,卖方也未进行回购,银行只起诉了买方。
一审时法院认为,买方已经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确认盖章,视为对应收账款转让知情,需承担付款义务。
二审时,买方作为上诉人称:银行与卖方之间的融资业务的性质,债权债务转移的保理业务只是形式,其实质是短期贷款业务。
所以卖方与银行行之间的民事争议应该适用《合同法》第65条——约定由第三人履行,而不是第79条——债权债务转移。
法院认为,合同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合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依法可以转让”等。
本案卖方与银行在保理协议中约定,将卖方因销售货物对买方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光大银行,买方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中确认欠款金额,且案涉债权转让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三种不得转让之情形。
本案债权转让符合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债权转让行为有效,本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4.借款合同纠纷和追偿权纠纷有的法院把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和追偿权纠纷,但在裁判意见中没有具体指明确定的理由,所以此处就不在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辖权的确定我国对保理合同纠纷的管辖还没有全国性质的统一规范,在统计的案例中,法院对于保理纠纷所引起的诉讼管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保理商单独起诉买方时,采用买卖方之间的基础合同确定管辖权。
(2)保理商同时起诉卖方与买方时,采用保理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
(3)保理商附带起诉保证方的,保证合同的管辖权采用保理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1.保理商单独起诉买方管辖权确定:依据“基础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权(2014)赣立终字第44号,银行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到期后,银行未收到保理预付款,就起诉应收账款债务人。
应收账款债务人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时称:本案是因债权转让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应根据买卖方签署的买卖合同管辖条款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上诉法院认为,银行的诉讼请求涉及债权转让引起的买卖合同关系、保理合同关系及以保理合同为主合同的保证合同关系。
因在债权转让关系中,新债权人未与债务人重新达成管辖约定且原合同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合同管辖约定仍然有效,本案原合同即买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买方(江铜公司)所在地法院,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债权转让引起的买卖合同关系纠纷没有管辖权。
2.保理商起诉卖方和买方管辖权确定:依据“保理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权(1)(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4号中,法院认为保理合同中协议管辖的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协议管辖有效。
(2014)浙杭辖终字第908号,法院认为保理合同为主要法律关系,应该由主要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因此保理合同中协议管辖有效。
案例(2014)闽民终字第1327号,买方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时称:如果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保理合同以及保证合同中的管辖权约定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如果被上诉人起诉行使的是追偿权,那么可以按其和卖方之间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但不应当列上诉人为被告。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保理商,主张其所受让于对于买方的应收账款和《保理协议书》项下的融资款已界清偿期,一并向卖方和买方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行使的是追索权,不应当列其为被告为由,主张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融资额度协议》、《保理协议书》均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选定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虽然银行针对买方的起诉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但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主张的给付请求指向同一诉讼标的,应当合并审理。
在银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起诉,且买方并未主张已就双方之间的本案争议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一并对银行诉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纠纷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2)案例(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4号,银行同时起诉卖方与买方,一审中,法院认为涉案《买卖合同》为《保理合同》建立的前提条件,确定本案管辖应以涉案《买卖合同》为依据。
《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即合同任何一方可向广州市所辖法院提起诉讼。
现银行受让涉案债权后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亦自然转让,继续有效,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买方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中“《煤炭购销合同》是《保理合同》》建立的前提条件”的表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银行与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是应收账款转让而产生的一般债权债务纠纷,应遵循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履行涉案《保理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引起的。
涉案《保理合同》、《银团保理保证合同》均约定内容明确的协议管辖条款,即由保理商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上述查明的情况显示,本案合同履行地是在广东省广州市;银行的住所地也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且卖方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广州市。